面對來勢洶洶的 COVID-19 疫情,我們必須提高疫苗接種率,才可能達成群體免疫的效果。不過,最近施打 COVID-19 疫苗後發生不良反應的新聞頻傳,讓許多民眾對疫苗施打產生不小疑慮。
基於施打疫苗確實有防止疾病蔓延、促進公共衛生的必要性,但且普天之下確實也沒有 100% 安全的疫苗,所以傳染病防治法第 30 條就設有「預防接種救濟補償」制度,讓民眾在因施打疫苗發生副作用的時候,可以請求金錢補償。
https://pansci.asia/archives/325504
同時也有9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3萬的網紅車の大辞典cacaca,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提供:ワールドウィング 見直して思いました。どの車もシガーソケットは1箇所か。洗車用品も一緒ですが、購入するボーダーラインが人それぞれ違います。良いものになれば高くなるし、安くれば性能が落ちる、これはある程度仕方ないことです。あとは付加価値。今回でいうとmicroSDカード(16GB)と付属されて...
補償制度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近期看到許多接種新冠肺炎疫苗後死亡的新聞,不在打疫苗先鋒行列的小編,就來帶大家看看以往接種疫苗死亡的相關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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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開始🔻
有位學生在接種疫苗後眼睛跟臉都腫起來,因為找不到原因所以一直用類固醇和抗過敏藥治療,2年多後某天暈倒送醫,被診斷出ADED急性瀰散性腦脊髓炎,最後死亡💀
理所當然地,這位學生的爸媽是原告,為什麼呢?
因為他們去申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被認為不符合,死亡與接種疫苗無關,中間經歷一番必經的掙扎過程,最後還是走到行政訴訟。
原告說,從各項意見報告來看,你們就是ADEM無法排除與施打疫苗有關,甚至仿單上就有寫,而且也沒有說絕對不會在2週內發生!不要擷取片段斷章取義!
誰被告勒?
→現在正紅的 #衛生福利部
衛福部就說,學生一開始的病徵不符合ADEM,他有甲狀腺炎,眼睛浮腫也是症狀之一,但甲狀腺炎跟疫苗沒關係。根據疫學上因果關係理論,無法認定學生的ADEM和疫苗有合理關聯,你應該再多拿一點有蓋然性的證據!而且疫苗記載的副作用很快就會消失,你的症狀那麼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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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這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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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預防接種受害者救濟補償制度」是因為符合法令標準製造或輸入之疫苗仍然會有現今科學技術無法預測、發現的副作用或風險,民眾因相信行政機關實施防疫之公共衛生政策而接受施打疫苗,導致發生無法預期的損害,就叫「#特別犧牲」,不能叫特別犧牲的民眾獨自承擔這個損害,應該要讓疫苗製造或輸入商成立基金來分擔這種難以避免的風險,並藉由私益受害的補償來實現監測並改良預防接種副作用的「#公益目的」。
而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第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的「無法排除與預防接種之關聯性」是基於疫苗潛在風險性所致難以證明受害因果關係而設。
只要不能查明預防接種跟死亡間沒有因果關係,沒辦法「#完全排除」是因為預防接種導致死亡,就符合審議辦法第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的「無法排除與預防接種之關聯性」。
🔹
行政法院雖然可以就不確定法律概念採較低的審查密度,但如果行政機關的判斷是出於錯誤的事實認定或不完全的資訊,法院當然還是可以審查的。
從審議小組有擷取片段說詞,還用紅斑性狼瘡家族病史來認定學生免疫力較低,但卻忽略他根本沒有紅斑性狼瘡等任何自體免疫性疾病等來看,合理判斷審議小組的判斷是基於錯誤的事實或不完全的資訊。
行政法院沒有逾越判斷餘地。
🔹
「難以一概認定皆由疫苗接種後引起」、「很少持續一年以上」不等於「排除由疫苗接種引起」、「不會持續一年以上」。而且ADEM通常在病毒感染或接種疫苗後發生,雖然30%以上的青少年沒有前驅症狀,但沒有前驅症狀不代表沒有發生ADEM的可能。
🔹
行政訴訟法第13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規定舉證責任之倒置。
預防接種疫苗的選擇、獲得、保存、接種方式還有安全評估等都在行政機關或施打者都掌控範圍,接種疫苗的民眾居於證據地位不平等的處境,要民眾負預防接種疫苗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的舉證責任,顯失公平,應該要由行政機關來負擔才是。
🔹結論:衛福部不要煩了乖乖付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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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裡,大家知道重點是什麼了嗎?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103年修法前的第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所規定「無法排除與預防接種之關聯性」,只要無法完全排除是因為預防接種導致死亡,就可適用。
ʙᴜᴛ已經修好幾次法了
現行法改規定在第13條跟第17條
第13條的用語改成無法確定,並說明是綜合研判後仍無法確定關聯性。
第17條則是明訂,要發生的死亡、障礙、嚴重疾病或其他不良反應與預防接種「確定無關」,才能不救濟!
最後還是希望大家一生平安,不要遇到跟這個案子一樣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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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第13條第1項第3款
審議小組鑑定預防接種與受害情形關聯性之分類如下:
三、無法確定:無前二款情形,經綜合研判後,仍無法確定其關聯性。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第17條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救濟:
一、發生死亡、障礙、嚴重疾病或其他不良反應與預防接種確定無關。
二、常見、輕微之可預期預防接種不良反應。
三、轉化症或其他因心理因素所致之障礙。
四、非因預防接種目的使用疫苗致生損害。
《行政訴訟法》第136條
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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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啟瑞律師 #劉雅雲律師 #翁毓琦律師 #hugowulaw
#law #法律 #無聊的法律 #時事 #行政判決 #行政訴訟
#疫苗 #死亡 #ADEM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 #行政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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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制度 在 葉慶元律師(葉狀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澄清謠言
國際疫苗採購,一定必須要由我國政府簽約,廠商才能免責?
楊智傑教授這篇大作,清楚地說明了我國的疫苗藥害救濟制度與美國不同,根本沒有由政府簽約來獲取廠商免責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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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傳染病防治法建立的「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制度」,並沒有區分正式核准上市或緊急授權專案採購的疫苗。對於可補償的不良反應,也不像某些國家(例如美國的VICP)必須明文列出不良反應清單。某程度可說,不論是正式授權,還是緊急授權之疫苗,只要進口到台灣,均要繳交受害救濟基金;若因接種而受害,都有機會獲得該基金之補償。
有了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之補償,是否排除藥廠的民事責任?老實說,並沒有。在傳染病防治法和「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中,均只說人民「得」請求救濟補償,但沒有明確排除民事訴訟。
實際上,從筆者在過去研究中所查之案例,幾乎所有疫苗接種受害者,百分之一百均會申請疫苗救濟補償。只有極少數申請受害救濟補償而無法獲得補償者,會改向政府請求國家賠償、向醫療機構請求民事賠償,或直接對疫苗藥廠提起民事訴訟者(目前為止可能只有一件案例)。且這些極少數案例,因為在疫苗救濟補償申請中被拒絕,在訴訟上多數也都以敗訴收場。
也就是說,在我國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補償制度的普遍覆蓋下,已經由政府直接避免了藥廠幾乎所有可能承擔的索賠損失。
原文網址: 楊智傑/國際疫苗須政府簽約原因 廠商希望民事免責? | 雲論 | ETtoday新聞雲 https://forum.ettoday.net/news/1998093#ixzz6wnkhTy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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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制度 在 車の大辞典cacaca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提供:ワールドウィング
見直して思いました。どの車もシガーソケットは1箇所か。洗車用品も一緒ですが、購入するボーダーラインが人それぞれ違います。良いものになれば高くなるし、安くれば性能が落ちる、これはある程度仕方ないことです。あとは付加価値。今回でいうとmicroSDカード(16GB)と付属されていたり、事故時補償制度対象製品だったり、製品保証があったり、色々なことを踏まえて自分にあったドラレコを購入しましょう。今回のは比較的安いモデルなので入門編ではないけど「ドラレコは高いから・・・」と思っている人にオススメです。
MINI(ミニ)には地デジが付いていないのですが、パッケージには地デジノイズ低減設計と記載されています。この辺も検証していかないとなと反省しておりま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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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シガーソケットから電源を取る場合は、上記商品のみで使用可能で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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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制度 在 守望家園.改變金門董森堡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質詢議員:董森堡
質詢對象:民政處
質詢題目:六十四、六十五年次補償案是否允當?
任何一項政策在推動的時候,理應做好妥善的配套
而審理預算的時候,是否不夠謹慎
沒有做好全面的考量呢?
再者,轉型正義是否已經淪為「發錢」的正當理由
除了「發錢」的轉型正義,我們還可以做哪些事情?
另外,這些「福利政策」的資源,若轉用到其他的方向,
是否能創造更多的價值?
大家可以一起思考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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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逐字稿如下:
(第二次響鈴)
(森堡)不好意思,主席,再一個。請金酒董事長回座。
(森堡)最後一個,請民政處處長。
(議長)。。。。。
(森堡)最後一個、最後一個。
(森堡)處長你好,六十四、六十五年次是不是你這個處室主管?
(民政處處長)是、是
(森堡)我那天接到一個有趣的陳情,他也是一位役男,他是六十六年次的,可是他提早入伍。這筆錢大家審過了,那這個役男的權益怎麼辦?我要講的是公眾利益的問題,當初這些錢審過,我自己是六十七年次的,我也當兵,可是這個六十六年次的,他提早入伍,他跟六十四、六十五年次的同時入伍,他住在西園,他是一位駕駛,遊覽車的駕駛,我請教你該怎麼解決他的問題?我現在不是談他的補助,而是當初為什麼這個案子通過,沒有想到後續會有這種狀況的發生?
(民政處處長)那個是針對64、65,66你提早,他本來就是要當兵啊!
(森堡)那64、65本來就要當兵,戰地政務解除之後,你本來就要當兵啊!當然,我前期還有寫到五十五歲到六十四的文章,這部分在討論說,這個所謂戰地政務的補助金,這個某部分可能是在自衛隊的補償問題,這個後續我會再討論。我要談的是說,假設我們的政策,完全沒有一個妥善的配套,後續就會遇到類似的問題,那你遇到這個問題的時候,你怎麼解決?這不干他一個個人的權益,我相信還有其他人,只不過是其他人沒有想到怎麼去反映跟爭取他的權益,可是他自己跟我說,希望這筆錢都不要發的,因為服兵役是每個國民應盡的義務,這一點很重要,包括為什麼會有自衛隊的產生,這個後續我會再談,因為今天會議時間有限,為什麼會有自衛隊?自衛隊就是要補償,因為這些人沒有去服役。它是兩個替換制度,我們的補償制度是不是有問題?如果這些資源,拿來創造工作機會,會有多少個工作機會?大家去思考這個問題就好,我不是要你來解決這個問題。
(民政處處長)是
(森堡)時間到,就這樣子,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