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時香港Patreon】誰想報紙寫滿OXロ?一九三六年立法局新聞自由之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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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們今天到香港公共圖書館翻看一九四零年以前的本地華文報章,必定會發現一個奇怪現象,在報道日本向中國發動侵略戰爭的文稿上,「日本」名字每被隱去,改用「O」、「X」或「ロ」符號填上。
這源於港府一九二零年代後,對香港中文報紙實施的審查制度,立法局非官守華人議員羅文錦一九三六年曾炮轟這種違反新聞自由、甚至歧視華文媒體的做法;但可惜,他不僅無法逆轉殖民地政府做法,甚至無法獲得同是華裔的其他議員和應。
由於羅文錦沒能打破新聞審查枷鎖,至三十年代末至四零年香港保衛戰前夕,港府為了不欲華文報章宣揚反日,衝擊英國與日本關係、動搖英國利益;於是通過送審機制,把中文報章抗日消息中的「日本」都刪去、換成一個個形相模糊的符號。
結果,便出現這種赤裸裸,而且表現荒誕的「O」、「X」或「ロ」式新聞審查。
歷史事件告訴人們,新聞自由其實是經過幾代人的爭取與捍衛。如欲了解事件詳情,可登入:https://www.patreon.com/posts/56691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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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告訴人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人在江湖飄,哪有不挨刀!但是,刻意造謠毁謗的網軍們我們法院見!
照片是我昨天到台北地檢署出庭,我是告訴人,沒錯,我對網友提告了。
今年四月,我到新竹市警察局報案,提告網友在PTT上面造謠毁謗我,延續著2020立委選舉的議題,「中國台灣」辱罵我舔共去中國武漢投資發大財。
我就問一句,我這輩子還沒有去過中國武漢、什麼武漢什麼園區,怎麼投資設廠發大財?「標題殺人」雖然無恥但是有效。
1993年還在台大讀書的時候,我就加入民主進步黨,根本就是中國的黑名單,台獨份子(現在還是高端仔高端人士)。這輩子也不可能有什麼舔共、拿中國錢的行為。要爭取當中國的買辦,不是要加入中國國民黨嗎?
2020立委選舉期間被抹黑抹紅,我都依法提出告訴。當時的訴訟經過調查,證明了我的清白!檢察官在不起訴處分書當中,傳訊了一些證人,也證明了我遭受的攻擊,都是像故事一樣編寫出來的。
顯然選舉期間的候選人,確實是要準備祖宗十八代都要被翻出來,但更可怕的是,一些刻意編造的故事、謠言,這些惡意的攻擊常常竟然也會被認定是在言論自由的範圍當中,因此我提告競選對手的造謠抹黑,即便上訴到高等法院,仍然維持不起訴處分。
就像檢察官在不起訴處分書當中說的,身為候選人,既然要選舉就要承擔被檢驗,這就是說,自己就要有能力為自己捍衛名聲、捍衛權利!
所以這次我會硬起來!
刻意造謠毀謗抹黑抹紅的網軍、躲在暗處放箭的小人們,我會把你們都揪出來,奉勸各位知法守法、不要故意挑戰底線。對了,還有某大媒體的大記者,報導我有什麼土地投資買賣的把柄,這部分我也已經提告。
政治工作就跟人生一樣,你可能永遠不知道什麼時候會有危機來襲、什麼時候會有轉機出現。只有自己才能為自己負責,認識自己、相信自己,更重要的是不忘初衷,走在正確的路上,我們就要抬頭挺胸!
被 告訴人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 因感情糾紛上網公審,違反個資法及侵害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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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一名女子因與前男友的感情及金錢糾紛,心有不甘上網公審前男友(還有做合成照也是用心),理所當然前男友森氣氣對女子提起訴訟。
ETtoday很多這種新聞
➥ https://reurl.cc/NZXbe5
雖然女子說這些事情都是真的!但大家不要忘記,刑法誹謗罪不罰的規定還有後段,涉及私德與公益無關,就算是真的還是要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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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
▪️一審
➜女子散布文字誹謗罪
➜拘役59天,可易科罰金1天1,000元。
私人的私德行為就算真的有問題,也不能適用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不罰規定:
若為一單純私人身分之人,關於其個人生活事項之指摘傳述,因無若箝制言論恐阻斷自由言論市場對於公眾事項討論空間,將造成「寒蟬效應」等更大不利益之考量,在衡量言論自由保障及個人名譽權保護之利益衝突之際,相較於對象為公務員或其他與政府有關之人員或「公眾人物」時,應向保護個人名譽權之光譜偏移,若指摘之事項與其所身處之團體中他人並無關連,則應認即屬「私德」之範圍,縱然行為人對該事項之真實性可證明屬實,亦不得以此為不處罰該行為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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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
➜女子改判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
➜有期徒刑3個月,可易科罰金1天1,000元。
隱私權屬於非財產上利益的人格權,而個資法第41條中「損害他人之利益」的利益並不限於財產上的利益,侵害隱私權也是違反個資法第41條的損害他人之利益:
個人資料保護法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3月15日施行(以下依修正前後分別稱為舊法、新法)。舊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規定:「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新法第41條則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亦即,新法第41條雖刪除舊法第41條第1項規定,但將舊法第41條第2項之「意圖營利」文字修正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並增列「意圖損害他人之利益」為構成犯罪。而其中新法第41條所稱「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其「利益」應限於財產上之利益;至同條所稱「損害他人之利益」中之「利益」,則不限於財產上之利益(最高法院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第1869號裁定參照)。
侵害告訴人之隱私權,係損害告訴人非財產上之利益之人格權,自屬「損害他人之利益」,而該當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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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
▪️一審
➜女子侵害前男友名譽權
➜給付精神慰撫金50,000元及利息。
足以貶損他人評價的文章內容,而且能從文內資訊間接識別對象,不法利用他人個資侵害他人名譽:
系爭文章經刊登於網路且經他人轉貼,觀諸文章內容指摘原告連續以欺騙女性感情方式詐取金錢,及飛行時數造假、四處欠錢、生理功能不佳等事項,並於文內記載原告生日、臉書帳號、戶籍及實際居住之地區,客觀上已足以影響閱讀貼文者產生原告品行不端等觀感,足以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並使閱讀貼文之人得藉由文章內之資訊間接識別系爭文章所指述之對象,自屬不法利用原告個人資料並侵害其名譽,被告謂系爭文章不致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云云,核無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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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10條第3項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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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登勝選台海危機仍無解 幻想派該醒醒了】
真心追求和平,就不要裝聾作啞,故意遮蔽問題,不告訴人民真相。
試問:即便拜登能順利上台,難道蔡英文就接受九二共識了?藍營就能重返執政了?國民黨就會認同和統了?
以今時今日的國際格局、兩岸形勢、台灣“去中國化”的嚴重情況,只要不談統,就等同分裂,台海就不會和平,台灣就等著被反華勢力推上前線做反中的馬前卒。
何況,現在的國民黨,還不如五年前馬習會時的國民黨。當時的國民黨,至少還要為馬習會辯護一下,告訴大家馬英九與習近平以兩岸領導人身分平等會晤,那是非常難能可貴的事,沒有所謂“卑躬屈膝”。但如今以國民黨所謂“本土派”、“青壯派”的論調,“九二共識”都是過時,非得加上“一中各表”不可,大概還要大陸承認“中華民國”,否則根本沒有與大陸高層見面的必要。
連馬英九本人也不得不妥協,在日前馬習會五周年的研討會上,鬼扯起所謂“原汁原味的九二共識”,意指大陸也必須承認“一中各表”,這當然是為了向台灣民粹交代的謊言。如果雙方都能承認,那就不會叫“各表”,而是“同表”,但國民黨又拒絕兩岸政治談判,如何“同表”?“原汁原味的九二共識”,就是兩岸一中、共謀統一,國民黨有要統一嗎?還是存了心就是要一表三千里,表成兩個中國,然後“中華民國”這個“中國”又等同台灣,搞蔡英文“兩國論”的山寨版嗎?
五年前的情況,其實美國執政的民主黨已開始“亞太再平衡”,在台灣搞出“太陽花”中斷兩岸經貿融合,馬英九想一邊“親美”一邊“和中”已不可能。當時台灣在馬英九放任縱容下,也早就一片“獨”化。馬英九用負面表列,強調“九二共識”不會將兩岸表成“兩個中國”或“一中一台”,但他從未回歸真正“原汁原味的九二共識”,始終迴避1992年兩岸會談一開始就承認的“共謀統一”,大陸也妥協了。
五年後的今天,情勢只是更加嚴峻。蔡英文在拜登宣布勝選後,仍舊故意宣布“美海軍陸戰隊登陸台灣協訓”,可見毫無要降低台海緊張之意。實際上,就算她有意求和,她的“同志”蘇貞昌也已堵住她的後路,僭越她處理兩岸問題的權限,直接對媒體表達“蔡習會不可能,馬英九別作夢”之意。蔡英文也許心裡幹得要死,但她也無可奈何,這就叫集體共業,只能硬著頭皮往前衝了!
被 告訴人 在 林穎孟 迎夢台北大安文山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房間裡有一頭大象,不能視而不見,九二共識就是那頭大象;台北市對中國交流要提出「如何站著交流」的具體政策。
今天台北市議會召開施政報告質詢,前日中國國民黨遭中國央視的節目主持人說是要去「求和的」,國民黨因此取消以政黨名義參加海峽論壇,而市長曾提及,兩岸還是要有交流。
我因此詢問市長,所謂「還是要有交流」的方式是什麼,柯市長曾在2011年說過「九二共識就是下跪投降」,事實上,中國確實早就說過交流要在九二共識的前提之下,那柯市長如今說還是要交流,那是支持九二共識嗎?
柯市長說,要先說明九二共識到底為何物,他每次問中國都不清楚。但我現場說,習近平在2019年就已經說過九二共識是一國兩制了。沒想到市長竟反問,有嗎?並說不知道九二共識定義是什麼。
對此我認為很奇怪,九二共識一國兩制,就是習近平說過的,它就是房間裡的那頭大象。然而柯市長卻這樣迴避這頭大象嗎?
我接著問,那到底市長是要選擇支持九二共識的跪著交流還是站著交流?市長說,他重申對等尊嚴和五個互相。
然而我質疑,這些只是形而上的空話,沒有實質政策的具體做法。我指出過去台北市與中國相關交流,就有被中國吃豆腐的實例,例如2017年中國新歌聲來台北台灣辦台北上海音樂節,被吃豆腐稱國立台灣大學為「台北市台灣大學」;去年雙城論壇市府要直播,結果被中國阻止;今年雙城論壇上海市市長對台發言,竟沿襲了習近平對台統戰的精神綱領;近期還有台北市立交響樂團團長帶青年團到中國商演,結果被冠名「中國台灣台北市立交響樂團」,市府也沒有解決。
中國將台灣活動設定為統戰的一部分,這是眾所皆知的,它就是「房間裡的大象」,如果大家假裝看不見,就只會被中國當作「求和」甚至「下跪投降」。
最後我要求柯文哲市長,不能只會說對等尊嚴這種空話,不要再忽略這頭九二共識一國兩制的大象,應提出針對城市外交的具體政策。
例如如何讓中國清楚知道台灣是獨立自主的國家?如何發揮台北市作為台灣首都在國際的戰略地位?如何讓上海明白不要在台灣宣傳習近平的精神綱領?如何讓中國知道對台統戰是沒用的?如何讓上海明確知道不能吃豆腐、不能把台北看做中國的一部分?
今天我拿到的施政報告裡面,關於上述實質問題,完全沒有內容。我跟市長說,希望市長不要再講形而上的空話了,請用具體政策告訴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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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需要一個媒體告訴你,香港價值是甚麼,我們重視的是甚麼,而不是香港清一色變了地產為主的地方。《蘋果日報》一定是地產霸權剋星,因為《蘋果》是沒有地產廣告的。」80後「活在觀塘」版主袁智仁說。他2007年開始關注觀塘社區,在Facebook開了「活在觀塘」專頁,一直跟進觀塘舊區重建及發展,經常舉辦免費導賞團,介紹觀塘的人情味故事及小店,今年裕民坊清場,他在民間更發起不同大小的活動,希望讓更多人關注。「我自己本身是做教育工作,在觀塘做了十幾年義工。除了工作外,都想做一些有意義的事情,透過這些社區工作,起碼讓更多人知道重建有甚麼影響,有甚麼是不見了。我其中一個工作是小店禮儀師,通常找到小店結業,然後告訴人,記者會去報道,人家便瘋狂去食,問題是我們不想
,小店舊區的價值就這樣完了。最感受深刻的是舊樓沒有了,但建出來的是甚麼呢?香港已經變得越來越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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