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晚上跑完行程就直接回家休息了,直到早上才赫然發現車子的前葉子板和車頭有疑似被用螺絲起子破壞的大片痕跡。為慎重起見,下午前往派出所報案,經鑑識人員判定,竟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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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被狗啃咬的 (而且是隻白狗)......😵
#是車的板金薄還是那隻白狗的大牙咬合強?
#人被咬可索賠車被咬吾告雖
被狗咬 索賠 在 楊秋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義大案 陳菊你良心安嗎?怎麼又放狗咬人?
高雄如果沒有佛光山跟義大世界,那國際人士來高雄要去哪裡呢?
義大世界原本是一個荒蕪的山坡地養不到五戶人家,開發後的義大世界造就上萬個就業機會,對政府每年的稅收超過10億,對地方的貢獻不言可喻!
然當時陳菊政府竟然「政治追殺」,造成業者索賠258億國陪事件,讓義大世界美麗富麗堂皇背後隱藏哀愁,阻礙地方發展,損人又不利己,神人共憤。
今天陳菊的前國際事務處陳瓊華處長,一位女性前處長,竟用五張「背骨保命公文」低級的詞句企圖替陳菊御責,實在是令人匪夷所思。
我楊秋興行事一向光明磊落,以前縣長任內沒有任何一位主管被起訴,沒有任何不法,行得正 完全不需要什麼保命的公文。
前國際事務處的陳處長,妳並非建設業務的主管局處,你怎麼會握有所謂了五張保命公文呢?難道這個就是你們在做政治操作政治追殺的手腕嗎?
我們要求陳前處長將所謂的五張保命公文對外公布?讓外界了解以昭公信。
駡「背骨」二字實在是太沉重、太惡質了,這是九年前初選過程我被陳菊團隊欺負、糟蹋,氣愤之餘我寫下「欺人太甚、吃人夠夠、士可殺不可辱、拼了!」,之後我退出民進黨跟陳菊參選,陳菊團隊組成三口組(三人一組),到菜市場、醫院、公園一些公共場所謾罵造謠,一人罵楊秋興,另外兩人配合呼應,這個就是當時「背骨」的由來,也見證陳菊團隊惡質的地方,我楊秋興行得正一生光明磊落、重情義、古意善良、怎麼會是背骨呢?政治人物更換政黨的這麼多且是平常的事,怎麼唯有我退出民進黨就是背骨呢?大家可以看清楚、大家可以了解這個就是陳菊團隊惡劣的地方。
權利應該是為人民服務的,不是要來欺壓百姓的,天理昭昭啊!豈能不戒慎恐懼!
udn 聯合新聞網: 前朝官員爆保命公文批背骨 楊秋興反擊:公文哪兒來?.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4015545
被狗咬 索賠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流浪狗闖禍,餵它的人要不要負責?>
新聞:這個月一日,一名女騎士行經新北永和堤外便道,一隻狗狗突然走到馬路上,導致她閃避不及撞上,頭部撞到路邊水泥一度沒了生命跡象,經過搶救恢復心跳,但現在昏迷指數只有三,闖禍的狗狗因為沒有植入晶片,但疑似有人長期餵養,親友在臉書發文,警方也提供畫面,希望民眾能夠提供資訊,找出有沒有飼主,釐清責任。
其實這個新聞有一個衍生的問題,
就是附近攤販說有一個人常來餵這隻流浪狗,
應該為這個車禍負責~
問題來了,
餵食流浪狗的人要為流浪狗闖的禍(造成車禍或咬人)負責嗎?
這個主要的規定有兩個,
一個是民法第190條第1項:
「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一個是動物保護法第7條:
「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
而什麼叫做飼主?
動物保護法第3條第7款是這樣規定的,
「飼主: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
不管是占有人或飼主,
客觀跟主觀上都必須與該動物成立一定穩固的飼養關係,
才應該命其負擔寵物傷害他人的責任,
如果只是偶一為之餵養流浪狗,
在法律上並不會被認定是飼主,也不會被認定是占有人,
相關判決都是認為不應該課以餵養流浪狗人士過重的義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292號刑事判決
法官就這個問題寫了一份非常淺白的判決,
思考了人與動物間的關係,
謹摘要引述如下:
1.誰應該承擔流浪狗的管理責任?本來就是社會爭議問題,社會上討厭流浪狗的人與同情流浪狗的人,立場不同,意見互相對立。討厭流浪狗的人,反對拿便當剩飯去餵食流浪狗,因為流浪狗會因此生活下來,又交配繁衍一大堆,而且流浪狗咬學童的這種社會新聞,時有所聞。但同情流浪狗的人,認為狗也有生存在社會的權利,便當剩飯反正也是要倒掉,若給狗一口飯吃也是好生之德。這兩種見解在社會上針鋒相對,沒有一定誰對誰錯。人類到底要禁絕流浪狗,還是幫助流浪狗,社會不曾有共識。這不是一個司法判決可以決定的事情,也不是被告一個人可以承擔的責任。如果期待一個判決就可以豎立標準,永久解決流浪狗問題,也是難以承受之重。
2.本案很像著名的玻璃娃娃判決,當玻璃娃娃的同學好心幫助他,卻二人一起跌下樓梯摔倒,熱心的同學事後被索賠幾百萬元,法院也一度判決該同學應該要賠償數百萬元,好像弱者獲得賠償,正義獲得實現。但事實上在宣告玻璃娃娃從此與人類社會隔絕,也在宣告弱勢族群從此更加弱勢。從此,任何在路上跌倒的肢體殘障人士,都不會有人去救他,因為稍微接觸他們都會被法院判賠幾百萬元。本件情形類似,被告只是曾經幫助過酷妹、熊大,上網貼文幫他們找到認養者。流浪狗是一頓飯菜知恩,吃過一頓飯就賴在被告店門口不走。本案酷妹、熊大是台灣常見的混種米克斯,並不是動物保護法第20條所稱的「具攻擊性動物」,依規定不需要戴口罩。107年3月29日酷妹當時已有新主人,不歸被告管理;熊大去公園前確實有被繫繩,只是一時突發狀況掙脫,被告抓不住繩子,本件酷妹與熊大實際上是沒有咬人,但丙○○已經提起民事訴訟,民法第190條採取無過失責任原則,丙○○若有損失一定會獲得賠償。只是若將被告判刑,判刑對被告是一件很大的羞辱,將永久記錄在司法院檔案中,等於司法在重申「個人自掃門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一樣。法院如果對被告說「你應該對流浪狗繫繩戴口罩抓緊繩子如何如何的管理,你才不會被判刑」,就好像對熱心少年說「對你玻璃娃娃同學要如何如何協助,你才不會被索賠幾百萬元」,從此流浪狗將被推向絕境,本案將成為另一個玻璃娃娃判決。
3.現在的社會,當人們看到路邊有人摔車,或有人路倒,已經很少人願意停下來給予協助,因為每個人都怕被誣陷而有法律責任。本件案發當時,被告已經向丙○○說對不起,而且帶丙○○去醫院敷藥打破傷風預防針,也表示願意處理,已經按照社會習慣表示誠意。丙○○求償15萬元,依據民法第190條動物占有人無過失責任,只要丙○○能舉證損失就會獲得賠償。但基於刑法最後手段原則,刑法謙抑思想,無法認定被告一時抓不住熊大的繩子是過失犯罪。原審未傳喚新主人乙○○,並加諸熱心協助流浪狗之人太多責任,容有未洽。爰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諭知被告無罪。
雖然被害人可能不會滿意,
不過法官並沒有因為這個案件很小就隨便處理,
不但非常用心的思考了相關問題,
也寫出了他的想法跟判斷理由,
我覺得很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