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告 下回隨便做一個案子,就記功回來了。每一個案子,都是攸關一個家庭,身為執法人員,知法犯法,竟然不嚴懲,離譜至極。
女檢偽造開庭紀錄 檢審會決議警告處分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10922004254-260402?chdtv
同時也有6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台鐵太魯閣出軌事故造成重大死傷,花蓮地方法院今天提訊在押被告李義祥,開庭續審,並傳喚台鐵員工等3證人出庭,有證人表示,李義祥有簽收保管2支無線電,當天開機,可以直接聯繫附近車站叫停列車,但李義祥是一概否認,而事發當下,他也沒有通報110或119求助,仍讓到庭旁邊的家屬,依舊主張變更不作為殺人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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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被告皆年輕,不乏同輩友儕到法庭旁聽,數名年輕人聽到代表律師縷述被告身世,已經哭成淚人。
由於公眾周知朱慧盈早已宣布離開賢學思政,不少旁聽者都翹盼她有望保釋。惟蘇文隆聽罷雙方陳辭,未曾有一秒遲疑,立即宣布皆需還押,大喊「退庭」。時值中秋,庭上多人崩潰,相擁而泣。//
被告開庭未到 在 中時新聞網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完整對話曝光,明明知道大貨車可能掉落軌道,卻未在第一時間通報…(#日青編)
#太魯閣號 #李義祥 #邊坡 #對話 #罹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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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鐵太魯閣出軌事故造成重大死傷,花蓮地方法院今天提訊在押被告李義祥,開庭續審,並傳喚台鐵員工等3證人出庭,有證人表示,李義祥有簽收保管2支無線電,當天開機,可以直接聯繫附近車站叫停列車,但李義祥是一概否認,而事發當下,他也沒有通報110或119求助,仍讓到庭旁邊的家屬,依舊主張變更不作為殺人罪。
詳細新聞內容請見【公視新聞網】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546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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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視新聞 #即時新聞
被告開庭未到 在 苗博雅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165 #反詐騙
遇到詐騙,請按照以下步驟處理:
1⃣️ 發現有異狀,不要遲疑,「立刻」撥打1⃣️6⃣️5⃣️反詐騙專線
⚠️ 越快報案,取回款項機率越高
2⃣️ 告知165「匯款時間」「匯款金額」,以及「對方帳號」
⚠️ 資訊越完整,就越快凍結對方帳戶
3⃣️ 前往165專線指定的分局或派出所做筆錄
⚠️ 記得留下正確的聯絡方式,才能收到退款通知
4⃣️ 等待檢警辦案
5⃣️ 收到通知後,親自前往銀行辦理退款
⚠️ 一定要臨櫃辦理,不要再被騙了
6⃣️ 按照法院通知的時間出庭
⚠️ 不想出庭也可以,不影響退款
也許有人看到新聞了,對,我是詐騙案件被害人。
而且我的被害資訊還被強迫曝光登上新聞,成為整件事情唯一被處罰到的人。
信任政府,循司法途徑處理,卻得到這樣的結果,想想還滿黑色幽默的呢。
新聞的報導跟事實有些出入,有些甚至亂下標。還是我自己講比較清楚,大家也不用去看那些不精確的報導囉。
其實這件事說起來也是沒什麼好說的啦。
我匯款後不到5分鐘察覺有異就打165報案了,款項已經全部取回了,案件已經基本上結束了。
我了解媒體總是需要一些八卦或獵奇的題材來衝流量。不過,平常認真問政都沒什麼人要理,倒是這種跟公益無關的事就有新聞。
是不是我的努力方向錯了呢?有點傷心呢😂
我問記者,這種事到底有什麼新聞價值?
記者竟然回我「你看起來很聰明,沒想到會被詐騙」
原來我就是詐騙案件的非典型受害者嗎?原來社會大眾認為只有某些人會被詐騙嗎?
其實這是很大的迷思喔。
現在詐騙這麼氾濫,遇到詐騙簡直和遇到交通事故一樣常見。一般人,任何人,只要一時不察思慮欠周,也都有受害機會。
像我的案子是這樣:
去年七月底,我的手機摔壞了,想找一支備用機。剛好在臉書上看到臉友貼文出售,便用訊息聯絡確認。這是一件小事,當下我有別的事情在忙,因此我很快做了決定並且匯款。
但在匯款後,我立刻察覺對方回訊的語氣有異,因此在5分鐘內就打165專線報案。而事後也證明臉書好友的帳號,確實遭盜用。
即使都拒絕跟不認識的人接觸,還是會栽在朋友帳號被盜的情境。
認為只有特定類型的人會被詐騙,只會讓人遇到詐騙不敢聲張、不敢報案,或是覺得自己這麼聰明怎麼可能會被騙,因此不願意報案。
被詐騙並不可恥,就像遇到交通事故一樣,遇到了就立刻報警,不要遲疑,165專線都可以幫你解決問題。
我就是因為在幾分鐘之內就打165報案,凍結對方帳戶,就順利取回全部款項了。
只要明快報案就可以解決的問題,沒必要搞得像獵奇八卦一樣。
這個案子只查到人頭帳戶,沒有查到上游詐騙集團。對方是有兩個未成年孩子的單親媽媽,沒有任何前科,只是因為需要用錢,一時不察,提供帳戶給詐騙集團。
我和另一位被害人都向法官表示,願意給被告改過自新的機會,請法官給予被告緩刑。
我在庭後和對方說,希望他好好扶養兩個孩子成人,做孩子的好榜樣。就回議會處理工作了。
對我而言,這件案子本來在開完庭後就告一段落。但被強迫曝光,又帶來新的困擾。
其實我在報案當時就已經想過:以我的公眾人物身分,一旦進入司法程序,有很大的可能性會被放消息,帶來更多困擾,甚至造成我名譽的損失。我花時間處理這些事的成本,都可能超過我取回的金額。
但如果我不報案,就會有下一個人繼續被騙。我報案,雖然會為自己帶來麻煩,但至少可以趕快凍結帳戶,讓其他被害人把錢拿回來。因此我還是選擇走司法途徑解決。
我是受過專業訓練的法律人,我願意用最大的善意和耐心去同理司法系統裡面的我的同儕。而且我願意用正向思考來解決這件事情。
但我還是要呼籲司法機關,保障告訴人(被害人)的隱私,還需要再加油!
這件案子還沒宣判,其他記者都查不到相關資訊。最初那篇獨家的報導,有幾個細節是起訴書沒寫,開庭也沒有提到的,記者寫了,顯然是有接觸到卷證(而且還寫錯!)
講更白一點,如果是別人遇到像我這樣的狀況,詐騙集團首腦都還沒查到,媒體就找上門,問你受害的感想,寫成新聞讓你被所有人品頭論足一番,變成別人茶餘飯後的消遣。
你從頭到尾配合司法程序,換來的是這種第二度受害的結果,你會信賴政府嗎?你以後遇到被害案件,還敢報案走司法程序嗎?
我們的司法相較於過往,已經有很多進步。
我曾經當過民事案件被告,也當過刑案被告、刑案告訴人。檢察官、法官的辦案品質很好,態度也很好。
但魔鬼總是藏在細節裡。檢察官、法官的努力,最後因為一個莫名其妙的媒體曝光被害資訊,整個都走味了。
我是法律人,都有點「早知當初認賠,免得今日麻煩」的感受。更不用說其他人若有類似遭遇,會怎麼想。
總之,還是要非常感謝檢警和法官辦案的認真。此事已經告一段落,也請大家給予人頭帳戶媽媽一個自新的機會。
也請大家至少幫忙訂閱youtube頻道,那裡有很多很多比這個小詐騙案更重要的事,需要大家來關心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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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被告周泓旭之辯護律師請求,第三度到法庭證實周泓旭並未利用我們為中共發展組織,此為本案最後一次證人詰問,到庭前特向媒體表達三點意見:
1. 嚴正抗議北檢對周泓旭之所謂隨身碟中還原文件,未經查證係何時何地何人在何種情況打字撰寫,所述內容是否確實為真,即將涉及我的部分公諸於眾,對我這個證人極不公平,侵犯本人人格權益至極。
2. 法院已對本案做出昭示,全案案情皆屬國安機密不得公開,被告周泓旭即因爆出所謂外交官實為軍情局員,因而被認定洩密串證必須禁見。然而北檢卻在今年1月將相關案情巨細靡遺公告周知,甚至洩露部分內容給特定媒體人加油添醋擾亂視聽,檢調自有帶頭串證、洩密之嫌,我已就此提起刑事自訴,五月開庭將傳相關嫌疑人當庭對質。
3. 自去年1219至今,我的個人物品已被檢調扣押超過三個月,上月北檢曾來函告知已要求調查局國安站儘快歸還,然而此後仍無音信。既然當時扣押理由是為周泓旭案,今日本案已是最後證人詰問,預計近日就要宣判,我將當庭請求法官裁定,下令檢調即刻返還扣押物,以彰法治以維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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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開庭未到 在 確認筆錄時直接滑手機,以及未準時開庭。揚言「公布檢察官 ...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不過仍然還是很有意見,表示:「其實就是被告直接放鳥,檢察官因為這樣,讓準時 ... 地檢法警會等當事人報到後才會通知檢察官開庭(未到的機率不小),所以第一庭接到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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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開庭未到 在 [問題] 開庭不到或遲到會怎麼樣嗎? 有辦法請假- 看板LAW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如題
剛剛在看裁判書順便複習考題
發現曾經有被告因為開庭不到而被通緝
想問一下
如果有事情沒辦法到 或是會遲到
是否可以向法院請假報備或更動日期?
另外就是面告期日簽名確認後 還要寄發開庭通知書嗎?
我還是法律新手 想向大家問一下這個看起來很蠢的問題
相關判決如下
【裁判字號】103,抗,443
【裁判日期】1030527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限制住居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抗字第443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黃仁傑
上列抗告人因妨害名譽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
103年5 月2日所為限制住居之裁定(103年度審易字第228號),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依刑事訴訟法,防礙名譽(應為妨害名
譽之誤)及侵入民宅非為緊急重罪,不應限制抗告人即被告
黃仁傑(下稱被告)之住居地;被告有住苗栗之父親要照顧
,依法官裁量權及案件比例原則,不應限制住居地;且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原審法院)103年4 月3日開庭未發開庭
通知書,竟可不連絡被告,即通緝被告;被告未有逃匿,也
無逃亡理由,不應限制住居云云。
二、按為防止被告逃亡,確保被告能於審判時到庭或執行時到案
,以利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至121條定
有保全被告到庭接受審判或執行之相關強制處分。前述強制
處分方式,依其情節重輕分別有羈押、具保、責付及限制住
居等,羈押為最嚴重之手段,限制住居則屬較緩和之手段,
法院於有確保訴訟程序順遂進行之必要時,應視個案之一切
情狀,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採取對被告最
適當之強制處分。
三、經查: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提起公訴,原審法院於103 年3月5日公開行準備程序
後,法官當庭諭知:「本案改定103年4月3日下午3時50分於
第2 法庭行準備程序,被告應自行到庭,如無正當理由不到
庭得逕行拘提」等語,並記明於筆錄,該筆錄經當庭給閱,
被告認為無誤並簽名於後乙節,有原審法院103 年3月5日準
備程序筆錄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48、49頁)。嗣原審法院
於103 年4月3日行準備程序,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原審
法院於同年月8 日簽發拘票,並限於同年月21日以前拘提到
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派員按被告之戶籍地
址(即住所)「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1 樓」為
執行,惟均未遇被告,致拘提無著,被告亦無在監執行或羈
押之情形,原審法院因認被告有逃匿之事實,於同年5月1日
發佈通緝等情,亦有原審法院刑事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
拘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103年4月21日北市警
文二分刑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報告書、被告個人戶
籍資料查詢結果、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原審法院通緝書等
在卷足憑(見原審卷第54至56、60至64、70 頁,本院卷第6
至8頁)。嗣被告於103年5月1日晚間11時許經警緝獲,並於
同年月2 日解送至原審法院,原審法院訊問被告後,被告雖
否認犯行,惟有告訴人2 人之指述及證人之證述,認被告犯
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惟尚無羈押之必要,而諭令限
制住居,核屬法院審判職權之適法行使,尚無踰越法律規定
。抗告意旨雖稱原審法院103年4 月3日開庭未發開庭通知書
云云,惟按對於到場之被告,經面告以下次應到之日、時、
處所及如不到場得命拘提,並記明筆錄者,與已送達傳票有
同一之效力,刑事訴訟法第72條前段定有明文。原審法院法
官既已當庭諭知到場之被告於103年4月3日下午3時50分至該
院第2 法庭行準備程序,被告應自行到庭,如無正當理由不
到庭得逕行拘提等語,並記明於筆錄,該筆錄並經被告確認
無誤後簽名於後,則依前開說明,被告業經合法口頭傳喚,
自與已合法送達傳票予被告生同一效力。被告抗告意旨猶執
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彭政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謝文傑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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