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以人民納稅錢做政令宣導、政策行銷,皆有明確法律規範,《預算法》第62-1條便明定:「基於行政中立、維護新聞自由及人民權益,政府各機關暨公營事業、政府捐助基金百分之五十以上成立之財團法人及政府轉投資資本百分之五十以上事業,編列預算辦理政策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另《衛星廣播電視法》第31條規定:「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不得播送受政府委託,而未揭露政府出資、製作、贊助或補助訊息之節目。」《衛星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亦規範,「廣告」兩字字級大小要符合比例原則;廣播媒體辦理者要在廣播結束時說明「以上廣告由XX機關提供」或「以上為XX機關廣告」等相關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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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 第5 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條第四項及第二十九條第二項通知限期改正時,應以書面為之,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應改正之項目。 二改正之期限。 三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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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內容字第10548029470號令修正發布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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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憲法規定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人員。 四、其他依法律規定之中央或地方政府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 本法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