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周易老師。最近在拜讀學者的文獻時,發現張天一老師的文章裡有提到一個我蠻感興趣,但以前沒有想過的問題:行為人未經持有人同意,拿取該持有人的現金,但目的是為了清償該人對第三人的債務,此時行為人主觀上是否仍具有不法所有意圖?如果欠缺不法所有意圖,就不會構成竊盜罪。
老師以【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354號刑事判決】當成討論素材,相關內容引述如下:
按刑法竊盜罪之構成要件,除行為人有竊取他人動產之客觀行為外,尚須主觀上係本於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始克當之;是否有被害財產權移動之竊取他人財物之行為,在外觀上顯而易見,但 #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竊盜意圖,#則隱藏於行為者內心之中,#自應從被害者與行為人之關係,#行為人是否有管理事務之職責、#權限及財產權物體移動之原因、#事實,#是否造成被害者財產上實質損害等客觀具體情狀一一檢視詳審細究而判斷之。是被告於上揭時、地自行拿取告訴人藏放在房間天花板夾層之現金200萬元時,其主觀上究否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攸關被告所為是否應評價為竊盜犯行。
然證人李姵瑩於警詢、原審審理時均證稱:被告之前幫告訴人管理公司,因為被告把錢交給外遇對象管理,不拿錢回家繳貸款,被告也幫告訴人繳納位於臺北市中山區農安街住處之房屋貸款;100年間,被告曾告知從告訴人處拿回一筆錢,因為告訴人先前向保險公司辦理保單質押借款,伊與被告討論後,決定先把貸款利息較高之保單質借清償,剩餘拿去清償房屋貸款,有保單借款的清償證明;伊是房屋貸款的連帶保證人,每月要清償10幾萬元,常詢問被告有無足夠金錢繳納房貸,因此知道房屋貸款都是被告在處理等語明確(見原審易字卷第215頁至第216頁、第218頁至第219頁、第222頁);證人李嘉洋於警詢、偵訊、原審審理時均證稱:100年2、3月間,曾與被告一同進入告訴人位於臺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310巷40號6樓之4住處,並在房間天花板夾層內發現以透明塑膠袋包裝之現金數百萬元;隔2、3日,被告說她將錢全部拿走,並代為清償其積欠南山人壽公司30幾萬元貸款等語(見偵卷第64頁、第112頁,原審易字卷第134頁至第136頁),且於原審審理時明確證稱:被告確有幫其繳清積欠南山人壽公司欠款等語(見原審易字卷第136頁)。此外,有被告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內頁、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終身壽險保險單暨保單借款專用批註單(被保險人為告訴人、受益人為告訴人及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首頁暨還款收據2份(要保人分係告訴人、李嘉洋)、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0月7日(108)南壽保單字第C1971號函存卷可佐(見偵卷第147頁至第159頁,原審易字卷第75頁)。綜上,足認被告自告訴人住處拿取現金200萬元後,係用於 #清償告訴人及其子李嘉洋積欠之保單借款、#房屋貸款等途,#尚非全供其個人使用;被告固於89年5月30日與告訴人辦理離婚登記,然 #其仍持續為告訴人管理公司、#繳納房屋貸款 等情,已如前述,縱不具夫妻間代理之權限,無法排除被告拿取告訴人款項時,#主觀上係出於維護告訴人之保險契約、#財產(房屋)#利益而代為清償、#繳納欠款之可能,難認被告拿取上開現金200萬元時,主觀上必存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竊盜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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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不法所有意圖係藏於行為人的內心,必須綜合判斷才能知道。但要如何判斷?本判決明確提出了幾個指標:
①被害者與行為人之關係
②行為人是否有管理事務之職責、權限
③財產權物體移動之原因、事實
④是否造成被害者財產上實質損害
本判決在進行涵攝時,認為:被告與告訴人之間曾有婚姻關係(對應前述①);被告仍持續為告訴人管理公司、繳納房屋貸款(對應前述②、③);此外,如果是清償告訴人的欠款,也不會造成告訴人受到實質損害(對應前述④)。因此,二審法院推翻原審法院的見解,改認為被告欠缺不法所有意圖,不成立竊盜罪。
不過,這樣的結論,張天一老師是反對的,因為二審法院是將被告是否基於「為了相對人財產利益的目的」,來當成其主觀上是否具有不法所有意圖的判斷標準。但重點應該是:被告在法律上是否有處分本案告訴人「特定款項」的權限(例如告訴人有委託被告幫他清償某筆欠款),但如果只是被告想說「我為了你好,幫你償還你跟其他人的債務欸~~怎麼會構成竊盜罪?!」,那可能跟刑法上判斷不法所有意圖的要件不太吻合。
同學們可以設想一下:假設你朋友知道你欠別人1,000元,他很好心,在未經你同意的情況下,就擅自從你錢包裡抽出一張1,000元小朋友鈔票,幫你去還錢。你發現之後說:「欸,那1,000元這是我這幾天的伙食費!」,你覺得你朋友會不會構成竊盜罪?雖然你朋友是為了你好,但說真的,竊盜罪「不法所有意圖」這個構成要件是否該當,並不是以為他人還是為自己的目的來區分吧~~我個人比較贊同張天一老師的見解,本案被告涉犯竊盜罪的主、客觀構成要件均已該當,除非個案存在阻卻違法事由(自助行為?緊急避難?好像看不出來),否則仍構成竊盜罪。不過這一庭的法官是認為本案被告無罪啦~~以後同學們考上律師要處理類似案例時,可以援引這則判決的判斷標準,盡力為當事人爭取無罪判決!!
以上對於判決解說的部分,是參考、改寫自張天一老師這篇文章的內容:張天一,竊盜罪中「不法所有意圖」之認定——擅自向第三人清償債務之類型,2021年5月,頁12-15。這篇文章很值得同學花點時間找出原文來看,相信會有不同的感受!!
周易老師
2021.7.23
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竊盜意圖 在 十分驚人。 竊盜罪主要規範在刑法第320條至第324條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回到竊盜罪的主觀要件,要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如果兩津沒有持有那輛腳踏車的意圖,那自然是不構成竊盜的,稱為「使用竊盜」。但是也不能便宜了行為人 ... ... <看更多>
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竊盜意圖 在 Re: [問題] 強盜罪的不法所有意圖- 看板Examination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 引述《xj370793 (supermilk)》之銘言:
: 大家好,自修刑法有點問題,麻煩大大解惑。
: 題目是
: 甲的汽車遭竊。隔日,於路上看到自己的愛車,喜不自勝,於是向前一拳將
: 竊車的乙擊倒,將車開回。
: 解答是甲有強盜故意及不法所有意圖,成立強盜罪。
: 我的問題是甲本來就是汽車的所有人了,為何還有不法所有意圖,還是說"不法所有意圖"
: 包含破壞持有的意思?
小弟淺見
甲出手打乙後將車開回之行為
客觀上→有易持有為持有之竊取行為,且一拳擊倒乙乃施以不法腕力使之不能抗拒。
主觀上→有強盜故意及所有意圖,但無不法意圖(因為甲有民法上的請求權)構成要
件不該當。
甲出手打乙之行為可能成立傷害罪
客觀上→有條件因果及相當因果或客觀歸責。
主觀上→有傷害故意
違法性→無現在不法之侵害,不成立正當防衛。
罪責→因奪回被竊之物僅考慮欠缺期待可能性,減免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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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再者,怎麼會沒有"所有意圖"就沒有不法意圖呢?例如偷鑰匙是為了去偷車,那
偷鑰匙對行為人來說可能沒有據為所有之意思,但仍然是有"不法意圖"。
再來,條件因果與相當因果本來就是因果理論,只是條件因果範圍太大,實務見解提
出相當因果來限縮,注重於犯罪行為與結果的"相當性",而客觀規則其實比較注重"
歸責面"先用條件因果判斷是因為條件因果最廣,如沒有條件因果就不用往下探討了
這並不是一種公式。 還是感謝指正。謝謝各位。
※ 編輯: andy00163 (114.25.81.170), 09/29/2014 12:3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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