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襯衫飲宴門案】法務部新聞稿
(新聞稿全文請見:https://bit.ly/3sYtPmW )
先說結論:
法務部的新聞稿第六點的「檢討策進作為」廢到好笑,#小學生作文都寫得比這些坐領高薪的官員還好。
每一點開頭都是空泛的四個字,諸如:「痛定思痛」、「強化考核」、「汰劣存優」、「全面檢視」、「風險管理」,
這種四六文誰不會寫?
#我還以為回到清朝
但是具體改革措施呢?
這整篇新聞稿的主要重點是這個:
(一)與案件有關者1人:
前調查人員李錨,其於96年間擔任調查局經濟犯罪防制中心主任,曾辦理翁茂鍾之佳和、映華公司炒股案,仍與翁員有飲宴及收受襯衫等情事,有無涉及不法,將移送檢察機關分案調查,釐清相關刑事及行政責任。
值得討論的爭議是以下幾個:
(二)與翁案無關,但與翁父另案有關者1人:
時任臺南及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之楊國宏,雖查與翁案無關,但疑涉與翁茂鍾父親另案遭偵查案件有關,而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及相關倫理規範之虞,將移由原任職機關續查釐清有無涉及不法或行政責任,依法處理。
(三)與案件無關,但其配偶疑似購買翁員公司股票者1人:
時任臺高檢署檢察長及最高檢察署主任檢察官之吳英昭,經查與翁案無關,惟其配偶疑似購買翁員公司股票,將移由原任職機關續行查處,並依職務監督程序辦理。
(四)與案件無關,但曾與翁員 #飲宴 及(或)#收受襯衫較為頻繁者 計8人:
包括時任臺高檢署及最高檢察署檢察官之游明仁、#時任最高檢察署主任檢察官之曾勇夫 及前調查人員莫天虎、潘鴻謀、陳義生、劉新太、周有義、湯克遠等共8人,其等與翁員飲宴及受贈襯衫較為頻繁,有無逾越相關倫理規範或一般社交禮俗範疇,尚待細查,均將分別移由其等所屬或原任職機關首長進行職務監督(檢察人員部分)或由調查局考績會行政議處。
至於翁茂鐘是什麼樣的商人呢?
熱中周旋在司法人員(含司法警察)之間、發名片、送禮,而後作筆記。
面對這樣的富商,其實在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學院受訓時,講座前輩都會提點「應對之道」、要如何才能避免瓜田李下。
遺憾的是,在講台上講得振振有詞的前輩,卻落入富商死亡筆記本的這張大網中,成了負面的應對示範。
更遺憾的是,不要說富商餐桌、根本連襯衫是什麼樣子都沒看過的年輕一輩,卻必須承受「共業」,成為全民不明究裡胡亂謾罵的稻草人。
前人種樹,後人乘涼。
然而司法界的前人種的卻是毒樹,掉下來的毒果要後人吞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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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伸:〈為何醜聞連環爆?法律人「職業倫理」實踐上的人性考驗〉:https://bit.ly/3rk2pH4
〔 令人費解的是,這些「老前輩」們行徑荒唐如此,仍可一路攀升到高位且屹立不搖多年,對比之下,近來則有年輕的基層法官「排隊領免費便當」,沒有涉及任何利益迴避問題,卻遭到法院院長以「損及司法形象」告誡處分。為何會有如此雲泥之別?
再看到同樣也是近幾年爆發的「前法務部長邱太三及桃園地檢署檢察長彭坤業『陳情轉知』關說案」,該案經高檢署調查認定違反〈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相關規定,然而當事人卻還可以「升官」到高等檢察署當主任檢察官。兩相對比,便可以知道在體系結構中,職業操守因官職與後台而異,由此可知,為何有司法人員明明在受訓時被諄諄教誨「法官與檢察官倫裡」,卻難逃「攀附權貴」、升官與財富地位的誘惑。〕
〔 近年來,國家考試不斷呼籲加強「法律人倫理」的考訓,國家考試門檻也節節上升;對於基層司法人員與公務員的「廉潔」要求也不斷提高,甚至對於基層的日常生活與交遊要求到吹毛求疵的地步。
但是如我們仔細思忖這幾件震撼社會的司法人員重大負面事件,背後所涉及的盤根錯節金權勢力與升官議題,真的只是「公開調查」、「加強法律人倫理」這麼簡單而已嗎?牽涉其中之人,又豈會不知道這麼簡單的道理?這些議題如果放到試卷上面,誰不是寫得義憤填膺、振振有詞呢?
問題在於,寫完考卷後,進入官場,除了要面對高層腐敗已久的結構問題,還要面對外界的不明就裡的撻伐,只能如入鮑魚之肆久而不覺其臭、隨波逐流、逐漸消磨鬥志。如果人們只是看著膚淺的新聞表象,不去思考改變結構的問題,又要如何奢望白蓮花永遠年輕純淨?〕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小編選文_020】民意代表絕對的「特權流程」,絕對的腐敗
「各警察機關受理立法委員報案處理流程圖」,清清楚楚地將立法委員與其他民眾區分處理,把立法委員報案的案件當成第一要務。對於基層員警而言,不啻形成莫大的壓力,特別是在事務繁多、有其他重案發生時,如若遇到立法委員報案,不論該案是否緊急,或甚至可能不構成犯罪的雞毛蒜皮糾紛,基層員警仍必須「優先處理」。
在這個特權流程中,可以看到令人瞠目結舌的「超法規偵查流程」,堪稱法學與偵查學上的新發現。其一,各警察機關受理立法委員報案後,該機關公關業務主管當日必須以社群軟體LINE單線傳送及電話副知警政署公關室國會科科長,傳送內容包括案類、委員姓名、受理單位、受理時間、案情摘要及處理情形。
其二,不區分立委報案案件的急迫性,管制密度一律相同,每日、每週、每月監控承辦員警的辦案進度,還要提報主管會報檢討。對於上下權威性與服從性高的警方體系,形成了不當的辦案壓力,也容易使警方在不當壓力下,辦案的技巧與流程發生問題。
姑且不論立法委員到底有沒有資格在國會質詢的場合,拿自己是當事人的案件出來質詢警方辦案進度與過程,事實上,偵查中的具體個案偵辦進度以及案情內容,均屬於偵查不公開原則應予保密之範圍,本來就不應揭露,更遑論在國會中利用公開質詢的方式,逼迫司法警察機關揭露案情或辦案進度。
然而,參考《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15點「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理機關應通知陳情人依原法定程序辦理:(一)檢、警、調機關進行偵查中者。」可知一般民眾針對偵查中案件進行「陳情」時,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沒有義務做「特殊處理」,只需答覆依照刑事訴訟規定辦理即可。
而警政署在體系上隸屬於內政部,自然也是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其大可以偵查不公開以及行政院的要點,不卑不亢地給濫權的民意代表軟釘子碰。何以警方明明有法規作為後盾,卻腰桿挺不直、連膝蓋都是軟的,制定獨厚於立法委員之特權流程?背後,到底還有什麼不可告人的權力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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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關說施壓的人都這麼光明正大的發聲明了嗎?
原來,對彭坤業而言,關說施壓不受任何法令限制!
嚴重敗壞司法風紀、重創司法公信力的彭坤業前檢察長
上午發了一個聲明。拜讀之後,不敢置信。
彭坤業透過讓人完全無法理解的論理,主張其接受邱太三邀宴關說而於次日命令交辦的濫權行為:
➡️不受《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規範!
➡️也不受《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之拘束!
➡️更沒有《法官法》要求「個案指揮監督命令應以書面附理由為之」之適用!
質言之,彭坤業認為他的行為,完全不受相關法令之規範拘束!
因此,不必有書面、不必留紀錄、也毋庸遵循任何程序
如此可怕的「檢察長濫權免責無拘束」的霸王解釋
恐怕是我國實務界在21世紀最令人瞠目結舌的法律創見
可悲的是,這竟然出自位高權重的高檢署主任檢察官之口
彭坤業唯一說對的事情是:根本沒有刑訴455-3規定之適用,重重打臉邱太三昨天的胡扯!
⛔但是,彭坤業始終不敢面對的問題是:
➡️為何本案被告根本沒認罪,彭檢察長卻因邱太三的一聲令下,要求檢察官必須跟他完成認罪協商?
這位被告,不僅僅是一個偽造文書的前科累犯,更是一個在偵查階段否認犯罪、把長達9年作假帳責任推給下屬、犯罪所得超過5億的醫生。
➡️請問,彭檢察長,桃園地檢署何時在何案中,面對這樣一位惡性如此重大的不認罪被告,堅持檢察官必須應其所求、完成協商程序?
這位被告到底有多special、享受如此special的待遇?
➡️如果沒有前部長邱太三的交辦,這些違法濫權的事會發生嗎?
最後,邱太三第二份聲明說他有用通訊軟體傳送陳情書給彭坤業
➡️請問彭坤業:陳情書在哪裏?何時交出來?
還是邱太三根本在說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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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機關受理人民陳情案件後,應將陳情之文件或紀錄及相關資料附. 隨處理中之文卷,依分層負責規定,逐級陳核後,視情形以公文、電. 子公文、電話、電子郵件、傳真、面談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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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應予登記、分類、統計及列入管制,並視業務性質分別訂定處理期限,各種處理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其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結者,應依分層負責簽請 ... ... <看更多>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在 法規內容-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的相關結果
一 行政院為督促所屬各級行政機關 (以下簡稱各機關) 加強為民服務, 有效處理人民陳情案件,特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規定, 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人民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