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人員應該都有告知吧?親友難道不知道她是居檢對象嗎!? (#史蒂芬周)
行政訴訟 對象 在 羅智強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停止高端EUA
給郝龍斌一個讚
高端疫苗EUA黑箱作業
連審查委員的名單都不公佈
卻要讓人民施打
已經有26萬5528劑進行封緘
等指揮中心拍板上路
郝龍斌和楊志良
今天也提出行政訴訟
為民請命
希望停止高端EUA處分
避免人民施打安全有疑慮的疫苗
前幾天爆出新聞
長輩上網預約登記
系統卻預先勾選了高端疫苗
可能有人因此誤觸
選擇了高端疫苗
1450說想打高端
我沒有意見
但不善操作系統的長輩們
不該成為高端疫苗的實驗對象
政府也應嚴格把關
確保人民的健康
政府護航高端EUA
就請法院來做個公證
暫停高端的EUA處分
除非審查過程公開透明
符合科學規定
否則不應讓人民施打高端
支持郝龍斌
支持楊志良
為人民的健康把關,讚!
行政訴訟 對象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 你們知道什麼是「#以原就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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嗨🙋🏻♀️大家今天過得好嗎?
小編今天不算好,一早就氣氣氣😤
還記得前幾天的網拍血汗淚嗎?
現在已經到要拿亂槍掃射覺得恨的程度了😡
雖然說我錢是已經在拿回來的途中(還被扣手續費ㄎㄅ啊,但還沒成功退貨😑
各種聯繫被各種推託叫我自己協商😕
試著協商,不過賣家就是講話很G8一直在那邊說要告我說要去金門告我說提告人哪提告就是哪個法院😏
可是賣家,你知道不是說你在哪提告就是哪個法院見,#你知道以原就被嗎?
小編覺得呢,如果想要用一些聽起來很厲害的話來威脅別人要求別人做什麼事,應該要先搞清楚狀況,不然真的是會笑出來😆
比如說保留法律追訴權這句話,我就會勸大家不要用,只會讓人覺得電視電影看太多,來跟我一起唸出來~
#沒有我要保留法律追訴權這件事。
好啦,說這麼多,下面就來告訴大家什麼是以原就被原則。
━
在講以原就被原則前要先跟大家說,法律訴訟其實是有分類的,不是說我喊告要告就隨便找個法院告。
我們的法律訴訟呢主要分成三大類,民事訴訟、刑事訴訟,以及行政訴訟,根據不同的爭議或對象來適用不同法規。
🔹而以原就被在民事訴訟就有規定喔!
「#以原就被原則」是指,提起民事訴訟,須向被告住所地(戶籍地)的法院提出,訴訟的管轄法院是原告必須配合被告,以保護被告利益,避免原告濫訴。
這樣應該很清楚明白,沒有什麼我到金門告你就金門法院見這件事吧?
但相信大家也會有點好奇,全部都是這樣嗎?不是喔!還有一些例外規定!
有一些類型的訴訟設有專屬管轄的規定,就是某些類型的訴訟有規定要去哪裡的法院告,不然就不理你。舉幾個比較常見的(你們也知道法律條文那麼多~)
➀因為不動產的物權或分割或經界涉訟:由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管轄。
➁因為侵權行為涉訟:除了以原就被,也可以由行為地的法院管轄。
➂因為業務涉訟:如果對方有設立事務所或營業所而且和涉訟業務有關,也可以由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的法院管轄。
➃因為繼承事件涉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法院管轄。
另外還有,如果當事人雙方有約定好管轄法院,法規也沒有特別說這種訴訟給誰管,那就是以雙方約好的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囉!
(就是簽合約的時候會有一條雙方同意以台灣哪里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這樣大家有比較理解嗎?還沒結束,接下來還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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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提到民事訴訟是以原就被,那刑事訴訟呢?
刑事訴訟的規定是由犯罪地或被告的住居所或所在地的法院管轄,並且所在地是以起訴時為準。
就是說,假設我住台北但在苗栗犯罪,你去苗栗或台北法院告我都可以這樣,台北或苗栗法院都可以審~
🔸那還有一個問題,如果是刑事網路犯罪呢?
憤怒的小編當然是已經找好判決啦!我們的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易字第2415號刑事判決這樣說(請見圖三~7,左下角有標➀➁➂➃➄的那5張):
網路壓縮機關或人間的距離、擴大生存領域,產生虛擬的空間,因此網路犯罪地的認定和傳統不同,目前尚無定論,如果採廣義說就變成只要某地藉由電腦聯繫該網頁,就幾乎全世界都有可能成為犯罪地,阿不就所有法院都有管轄權?當事人及法院該何去何從?但採狹義說,又太僵化變成主機設置的位置?可是我們又沒有設置網路管轄法院,那好像採折衷說比較好,讓我們來尊重刑事訴訟法,不過法院在決定有沒有管轄權的時候,應該要斟酌具體個案的事實,比如說有沒有其他實際交易地之類的,如果對管轄權有爭議,那就由被告的住所所在地或是「明確的犯罪所在地」法院來管轄比較好。
說了一大圈其實就是說,網路無遠弗屆不好認定犯罪地,我們會尊重法院依照刑事訴訟法的判斷,但如果說要稍稍給個標準,由被告的住所所在地或是明確沒有爭議的犯罪所在地法院來管ʙᴇᴛᴛᴇʀ
簡言之,也算是以原就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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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行政訴訟呢?
行政訴訟原則上也是採「以原就被原則」。
原告起訴時,要向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訴訟,以保護被告利益,避免原告濫訴。
好像有點鬼打牆?別這樣想,因為會有例外呀~
比如說:
➀因為不動產徵收、徵用或撥用涉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➁因為交通裁決事件涉訟:也可以由原告住居所、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法院管轄。
不過要特別提醒的是,前面的民事訴訟可以雙方合意決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是,沒錯就是但是,行政訴訟是沒有這件事的喔!
━
講到這邊大家應該都有聽懂吧?我們下次見囉~
希望下次我就已經沒有網拍爛事囉
#爛事就是我的養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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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1條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
在外國享有治外法權之中華民國人,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以中央政府所在地視為其住所地。
《#刑事訴訟法》第5條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船艦本籍地、航空機出發地或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
《#行政訴訟法》第13條
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對於外國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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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啟瑞律師 #劉雅雲律師 #翁毓琦律師 #hugowu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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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tasis (流雨風雪)》之銘言:
: 噓 JJINN: 刑事訴訟法第100條貼完整阿 39.9.98.239 09/28 17:06
刑事訴訟法 第 100 條
被告對於犯罪之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並其所陳述有利之事實與指出證明之方法,應於
筆錄內記載明確。
我想你應該是指100條之3第一項第一款:
第 100-3 條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
限︰
一、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者。
二、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者。
三、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者。
四、有急迫之情形者。
犯罪嫌疑人請求立即詢問者,應即時為之。
稱夜間者,為日出前,日沒後。
: → JJINN: 是想要暗示政府必定違法嗎? 1.163.179.67 09/28 17:20
: → JJINN: 嫌疑人依照自己意願可以選擇是否要夜間接 1.163.179.67 09/28 17:22
: → JJINN: 受訊問 1.163.179.67 09/28 17:22
: → JJINN: 同樣也可以選擇夜間詢問,期望早點結束 1.163.179.67 09/28 17:23
根據三立新聞的說法,農業部27日3點報案,深夜11時『逮捕』被告到案:
『近日1名網友在臉書社團發文,指出他在連鎖超市購買的台農雞蛋,打開後竟成黑綠色
的狀態;27日下午3時許,農業部人員前往台北市中正二分局報案,警方獲報後不敢大
意,鎖定發文者臉書帳號追查,深夜11時逮捕謝姓男子到案,全案訊後將依妨害名譽罪嫌
移送法辦。』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1359920
依照刑事訴訟法,逮捕的對象限於通緝犯、現行犯、羈押前的被告,我是看不出這位被告
符合其中的任何一樣。
https://www.legis-pedia.com/dictionary/2651
: 噓 JJINN: 貼一下這篇新聞哪裡有寫當事人不願意夜間 1.163.179.67 09/28 17:26
: → JJINN: 詢問 1.163.179.67 09/28 17:26
那我更正一下,依照現在的新聞報導,我推測警方的行動很可能違反刑事訴訟法,包括逮
捕和夜間偵訊兩件事。如果被告同意,後者形式上可能不違法,但試想若是你在網路上發
表言論,結果半夜11點被逮捕抓到警局,如果不同意夜間偵訊,就得在拘留室過夜待上整
晚,我相信正常人都會同意夜間偵訊啦!但如果警方按照正常程序寄送通知書,卻刻意要
求被告在半夜11點到案說明,同意的可能性恐怕就低得多了吧?
最後送不想被夜間逮捕的各位一張平安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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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rlie ◣ ◢ Charlie ◣ ◢ ◣ ◤
Charlie ◢ ◣ Charlie ◢ ◣ ◢ ▁ ◥
Charlie ⊙ .◣ Charlie ⊙ .◥ ◤. ⊙ Hey!Shut up!
ㄟ◥ ㄧ ╯ ㄟ◥ ㄧ ╯ ◥▂ ◢
. δ ◢ φ ◢ . . ◣ㄟ 修改dajidali
ˋ\///\/.◥▄▄◤ ./ㄨ \\/ˊ◥▄▄◤ \|/ㄑ \|/ˊ◥▄▄◤ by Armou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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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41.22.24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95897703.A.332.html
11點就把人逮捕到案,真的是太有效率了!讚嘆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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