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晚上6:30直播的重點資料先提供給大家,各位可以先預習準備
行政法國家考試重要命題一大法官解釋與司法實務
一、大法官解釋
1、釋字第784號:有關學生之行政爭訟(1-52頁)
2、釋字第802號:跨國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並未違反比例原則(1-84頁)
3、釋字第807號:勞基法規定女性不得於夜間工作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上課第一本講義)
4、釋字第794號:菸害防制法第2條第4款菸品廣告、第5款菸品贊助,第9條第8款促銷、廣告丶宣傳等規定,並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1-120頁)
5、釋字第788號:廢棄物清理法所課之回收處理費(課徵之構成要件、效果、業者範圍丶費率)以授權之法規命令定之,符合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1-133頁)
6、釋字第793號:黨產委員會之設置是否違反憲法増修條文第3條規定?(2-15頁)
7、釋字第787號:退伍軍人與台灣銀行優存利息給付事件(2-29頁)
8、釋字第785號:有關公務人員之行政爭訟救濟(2-55頁)
9、釋字第806號:台北市政府訂定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自治規則),未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以自治條例規定,亦未獲得自治條例具體明確之授權,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違。(上課第1本講義)
10、釋字第797號:行政程序法第74條寄存送達生效日之規定,是否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3-44頁)
11、釋字第778號:藥事法規定醫療急迫情形,限於「立即」、「當埸」施與針劑或口服藥品為限,有違法律保留原則。(4-18頁)
12、釋字第808號: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規定,刑事法律追訴並判決有罪確定,仍處以罰鍰,構成重複處罰,違反法治國家一罪不二罰原則。(4-224頁)
二、最高行政法院聯席會議決議
1、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5號裁定:性別平等委員會之組織,後來修法後如何適用?是否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2-77頁)
2、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4號裁定:稅捐稽徵法第28條於民國98年修法之溢繳稅款,其退稅請求權關於行政程序法第131條10年之規定,如何適用?(4-135頁)
3、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聯席會議決議:公立高中職以下敎師之年終考核、平時獎懲之法律性質、救濟?(2-77頁)
4、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敎師法規定,大學不服教育部再申訴決定,不得提起行政訴訟(2-81頁)
5、最高行政法院104年聯席會議決議:戶籍法第48條之「催告」法律性質、不服救濟?(4-47頁)
6、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違章建築處理辦法所規定之「補辦通知單」、「拆除通知單」之法律性質與救濟(4-52頁)
7、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公務員考績丙等之行政處分機關究為服務機構或銓敘部?(4-68頁)
8、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違法授益處分撤銷除斥期間的起算點(4-98頁)
9、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的起算點?(4-133頁)
10、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8年):行政機關對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是否有「權利失效」法理之適用?(4-100頁)
11、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9年):鐡路法於103年修法將違反加價販售車票之行為,由刑罰改為行政罰,究如何處罰?(4-240頁)
12、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藥事法第65條規定,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其實連續宣播廣告,究為一行為或多數行為?(4-240頁)
13、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後不服,究應如何救濟?(4-250頁)
14、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聯席會議決議:遲到的行政處分與續行訴願(5-25頁)
15、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原處分機關是否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5-40頁)
16、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公益訴訟之行政訴訟類型?(5-82頁)
三、重要修法
1、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行政程序重開(4-124頁)
2、行政訴訟法第237-18條都市計畫審查程序(5-131頁)
3、國家賠償法第3條:有關公共設施國賠之規定(5-168頁)
四、重要時事
1、疾病指揮中心所為疫情資訊公布等措施之法律性質、救濟?(4-189頁)
2、花蓮縣礦區,附近居民提起行政訴訟並經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經濟部展延20年之開礦權(4-55頁)
3、地方法規可否較中央法令作更高或更嚴格之規定,有關萊豬自治條例之爭議?(2-134頁)
以上為司法實務之考試重點,至於詳細命題方式、內容,上課時再作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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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竟坦承富邦金先溝通後才送件申請!這是內神通外鬼、上下交相賊還是共犯?】
今天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林志吉坦承富邦金先溝通2個月才送出申請,所以可在10天內快速通關!這是「溝通」還是「喬事」?是貪瀆還是圖利?
不敢相信「金金併」這樣幾百億的大案子,台灣史上第一次金金併,竟然可以在公務體系內堂而皇之的暗盤交易?
依照林志吉的說法,「正式申請案是在12月7日收到,但實際上,早在二個月前富邦金就已經來溝通,金管會了解初步情況後,富邦金評估符合相關規定就可提出申請」。富邦十月就來溝通,所以審查時間是兩個月,而不是兩周。我們要問的是:
1、金管會在「初步了解情況後,只要富邦符合相關規定就可提出申請」。對照後面的審查實況,在短短的十天內就通過,這不就證實金管會提供送件前的審查服務,不僅可以「縮短」送件後的審查時間,還「包過」。這就像建商蓋完房子後,找營建單位的官員來看,官員說OK我才送件,這不就是標準的圖利嗎?
2、如果真的「金控併購相關規定在金控投資管理辦法都有,包括非合意併購要符合四項條件等,都有客觀數字都可自行判斷」。那依照行政流程,金管會就更不應該初步了解情況,或者說只要富邦符合相關規定就可提出申請。而是依照正常程序,沒有送進來的正式申請文件根本不予回應。金管會這樣的作法根本是黑箱作業,難怪有業者與官員水乳交融的金融幫。
3、是誰代表金管會跟富邦說:「初步了解情況後,只要富邦符合相關規定就可提出申請」?是你副局長,還是局長,甚至是金管會長官?如果是下面的人,主委在蓋許可關防的時候知不知道富邦已經來溝通過了?如果不知道,那十天就審查通過這件事情會不會覺得很異常?
4、在12月14日之前,金管會都表示「未收到富邦金的申請案」,但卻可以從十月就開始「初步了解」,那以後金管會所有表示未收到的申請案,其實都是在幫忙業者先評估?行政透明豈不是具文?再者,行政程序法第六條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金管會給富邦「先行了解」的特權,未來任何一家金控公司申請投資的案件都可以比照辦理嗎?如果不行,豈不是差別待遇?
5、更可疑的是,九月才剛拒絕正大,十月就告訴富邦可以申請。十月這個時間點因為沒有留下正式的公文作為憑證,外界根本不知道真假。我們怎麼能不懷疑,其實在更早之前金管會就已經跟富邦金暗通款曲?就是私相授受要讓富邦金可以吃下日盛金,所以駁回正大的申請?
6、更離譜的是,金管會在同意富邦金的金金併前依法要先確認日盛金的股東結構、實質受益人,若確認日盛金有中資就應開罰並要求中資限期出清持股,如同大同中資案!如今為了配合富邦金在2021年2月1日前完成收購,竟然直接跳過中資審查程序,在富邦金沒有正式送件申請前就「私下」同意富邦金的金金併案!如此私相授受,護航富邦金快速通關的金管會,不僅沒資格做為金融監理單位,沒有盡到監督、審查金控的責任,更是護航富邦金幫中資脫產的共犯!
相關資料:
是二個月不是二周
金管會駁富邦金收購案是快速放行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13/5113059?from=ednapp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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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上會期市政總質詢Part 2】
昨天我們提到造成台北市長柯文哲滿意度墊底的原因除了「呷碗內,看碗外」無心市政之外,還有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養鳥鼠,咬布袋」以黨亂政,自從柯市長逐步成為柯主席後,就多次被利用市政的資源挹注民眾黨,不僅為人詬病黨政不分,更直接是把台北市政府當作民眾黨的支黨部。
.飼鳥鼠,咬布袋-以黨亂政系列
❶民眾黨人士進出台北市政府大清查
最近因為民眾黨立委蔡壁如在群組辱罵「發言人都死了」一語引起軒然大波,而民眾黨為了找出外洩截圖的人,開始進行府內大清查。
我們接獲民眾陳情小牛柯昱安在五月中進出市府約談相關人等,不但打擾到正在辦公的公務人員,更讓內部人員心生畏懼,雖然我之前說過針對爆料我並不意外,因為柯文哲之前也曾對市府內部人員進行測謊,但是一般民眾跟民眾黨黨團副主任就是不一樣,就是享有差別待遇,一般民眾可以這樣進出11樓嗎?
柯昱安親口說他進到市府裡面是去開會,到底開甚麼會到現在都還是沒有講清楚說明白,還是其實只是開名義上的會,實質上卻是進行清查及約談?
況且,早在4月9日身為台北市疫情指揮中心的指揮官柯市長就宣布市政大樓4樓以上不對外開放「民眾洽公限1-3樓」,怎麼我在質詢這件事的時候市長一直說「依法行政、依法行政」,為何這條規則拿出來之後市長就說有時候長官也會有朋友來訪,請問依法行政在哪裡?請問標準在哪裡?所以台北市政府所下的命令及規則是依市長的心情做變化的嗎?那那些遵守規則的市民情何以堪?
奉勸市長同時也身為黨主席應敬告黨員勿將黨內事務牽扯進台北市政府裡頭,民眾黨也有黨部了,要開會就在黨部開,莫把市府當黨部,黨政不分,打擾同仁、耽誤市政!
❷ 只要是黨員就可以違反SOP任用
黃瀞瑩的職缺任用我在施政報告就已經質詢過(詳情請見4月17日臉書貼文),沒想到過了這麼久市長還是沒有搞清楚,我從來都沒有把2/4、2/7兩個職缺搞混,但是市長跟秘書處一直要將這兩個職缺混為一談,先是透過媒體事務組發新聞稿說是議員搞混職缺,後來我在民政委員會嚴正聲明後,才又另外發了另外一篇新聞稿澄清,從頭到尾我質疑的此職缺任用的問題只有兩個:
1. 違反公開甄選程序SOP
約聘僱職缺應上網公告,且比照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公告3日以上,且行政程序法規定其始日不計算在內。黃瀞瑩當時聘用的職缺2月4日公告、2月6日截止,僅公告2天。
2. 人事處未核定員額,黃瀞瑩職缺就上網公告
根據預算員額審查原則,新增預算員額需要在前一年度提出申請,並經人事處核准後始得甄選聘用。但為了讓黃瀞瑩能夠順利回歸,柯文哲專簽新增7名約聘人力,秘書處於2月4日發文人事處,人事處2月7日回文核定增列。在人事處還未核定人力增列,柯市府就在2月4日上網公告約聘人員,2月6日截止,且2月7日黃瀞瑩當天就到職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聘用主任研究員。
這件事到現在都還沒調查出所以然,市長跟秘書處搞不清楚還強詞奪理混淆視聽,承認自己行政瑕疵很難嗎?未依法行政的是秘書處,秘書處非但沒有檢討,還發文要求各局處要遵守新訂規則,會不會太本末倒置?
另外,秘書處原本的聘用人員加上市長專案核准請增的7個預算員額之後,秘書處的聘用人員成為歷年來人數最多且佔公務人力比例最高的一年,而且我們細看和黃瀞瑩一樣在這個年度中請增的7個職缺,和前陣子討論度很高的保護性社工與動物救援隊約聘人員來比較,結果這7個人的薪點是這些職務中最高的。
秘書處聘用人員:薪點級距落在440-560點相當於54868-69832元
社會局保護性社工:薪點級距落在312-472點相當於38906-58858元
動保處動物救援隊:薪點級距落在280-376點相當於34916-46887元
但是這三個工作內容及資格條件完全不一樣,保護性社工及動物救援隊極具危險性以及專業性,想到之前在民政委員會時在談保護性社工加薪能不能多拉高薪點,局處的回應都面有難色,還有以前動保處要多加人力處理業務時也要人要了好多年才要到,結果柯市長要的人輕輕鬆鬆就核准,柯市長要幫民眾黨黨員加薪當然可以,但是這些在基層第一線的公務人員他們的心情做何感想?
❸號稱柯省長的柯市長預算亂花搞宣傳
市長之前在接受媒體採訪時曾說自己已連任不需要做廣告,但是我們發現台北市的招標網站上出現了多個防疫宣傳標案,包含「防疫宣傳整合行銷影片製作案」、「網路新媒體防疫宣傳執行案」、「109年度防疫宣傳電視託播案」、「防疫紀錄片製作案」,共四案就花費近九百萬的預算,而且這些預算是各局處撥一點撥一點湊出來,其中還有很多是與防疫無關的局處。
1. 捷運工程局
像是捷運工程局花了新蘆線第三期特別預算的業務費50萬來進行防疫宣傳,請問捷運工程跟防疫宣傳的關聯性在哪?將捷運的工程業務費用拿來宣傳防疫這合理嗎?
2. 警察局
警察局也花了50萬的業務費來針對防疫口罩詐騙進行宣傳,但這不是原本就有在進行宣傳的業務嗎?為何還需要另外拍影片來說明?剛好我們市府媒事組的林姓同仁造謠口罩網購都買不到,由他來宣導詐騙犯罪預防,不但CP值高,而且又有相當大的宣傳效果。
3. 都發局
都發局也花了50萬的業務費來進行國宅、社會住宅的減租宣傳,住在國宅、社會住宅就是那些固定的住戶了,局長也回覆我說已經發文通知,為何還特別需要拍攝影片宣傳?
4. 文化局
文化局利用文化環境規畫設計推廣專案下50萬的預算,要來行銷宣傳文化局「紓困三二一」的紓困方案,這些紓困的對象已經非常明確了,為何還要花費這麼一大筆錢來進行宣傳?若放在紓困上面不是更好嗎?
5. 教育局
教育局是所有局處當中花費最多預算的局處,花了100萬的經費來做防疫宣傳整合行銷的影片製作,主要目的是宣傳酷課雲跟行銷教育局重點防疫措施,一百萬不是小數字為何要浪費公帑拍影片進行防疫宣傳,而不是將這些錢挹注在只有15萬預算的雙語推動辦公室?
這些經費預算本該在各局處的業務上使用,若市府有拍片的需求為何不編列預算或是爭取二備金專款專用在防疫宣傳上,反而是東挪西湊各局處的業務費,這麼多的錢來拍影片宣傳,那柯市長、柯市府最自豪的財政紀律在哪裡?一方面又說自己不需要宣傳,一方面又花了這麼多錢來為柯市府擦脂抹粉?
因為市長的無心市政與黨政不分,其一言一行、一舉一動,都會影響人民對於市長乃至於整個市政團隊的觀感,有沒有專心市政還是以黨亂政人民都看在眼裡,所以奉勸市長不要再說民調有誤或準確度有偏差,誠實面對、謙虛改進才是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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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6 第一章 總則:§ 1-9100:34 第一節法例§1-1000:51 第二節管轄§11-1901:05 第三節當事人§20-3101:16第四節迴避§32-3301:28 第五節 程序 之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