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天林淑芬也爆氣了
亞泥明明敗訴,卻可以『依法』繼續挖礦,一堆立委故意拖著法案不修,你們真的良心不會痛嗎 ??
#懶人包 #亞泥
▌Q : 為什麼亞泥採礦權上訴被最高法院駁回,亞泥還可以繼續挖礦 ?
A : 經濟部解釋,依照目前《礦業法》,亞泥要求展延上訴失敗 = 退回申請狀態,只要補齊程序,即可在『申請中』的狀態保留礦權,無須停工。
▌Q : 這個『申請中』的狀態,亞泥可以保留多久 ? 會自動失效嗎?
A : 不會自動失效,在行政機關做成正式作成准否前,都可以繼續挖。而以民進黨目前對亞泥的態度,我們都知道民進黨政府不會『主動駁回』亞泥申請。
▌Q : 如果政府真的駁回亞泥申請,會發生什麼事?
A : 依照目前法律
政府要編列預算補償企業採礦設備的損失,只要礦業法的霸王條款不修,亞泥永遠是最大贏家。
#要不給他挖要不賠他錢
#你告訴我這怎麼輸 ?
▌Q : 這麼爛的礦業法為什麼不修改?
A : 去問民進黨,謝謝。
▌#幫大家回想一下
自齊柏林導演過世後,自2018年開始,民進黨連續五個立法院會期將礦業法列為『最修先法案』,但跑完一二審後就掛著不動了。一直到上一屆,2019年立法院會期最後一天,時代力量提議要求排審礦業法三讀,被民進黨黨團以『反滲透法更重要』『礦業法的協商還沒正式結束』為理由封殺,拒絕排審。
最後導致礦業法流案,一切歸零。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萬的網紅李根興 Edwin商舖創業及投資分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00個租舖陷阱: 第1個 - 住宅契或商業契? 如果物業是住宅契,從事商業活動的話: - 出唔到牌 - 影響業主業權 - 違反大廈公契 - 可能要負責第三者責任 可查閱政府租契(包括任何批地條件)、佔用許可證(由屋宇署發出)、核准建築圖則(由屋宇署核准)及/或分區計劃大綱圖(由城市規劃委員...
行政上損失補償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戰勝抹黑!翁啟惠前院長榮獲威爾許化學獎,再度叩關諾貝爾獎
2014年,翁啟惠前院長獲頒沃爾夫化學獎,取得諾貝爾獎的門票;現在加上威爾許化學獎的殊榮,生化界都認為,翁啟惠有很大機率問鼎諾貝爾奬。
事實上,翁啟惠本應更早拿到威爾許化學獎,甚至更早叩門諾貝爾獎。遺憾的是,2016年的總統立委選舉,國民黨捏造浩鼎案,導致翁啟惠陷入困境,翁啟惠因此拒絕威爾許化學獎及諾貝爾獎委員會的探訪。
翁啟惠前院長的研究領域為醣科學,並將醣科學應用於抗病毒疫苗、癌症藥物,學界早已公認翁啟惠是最頂尖的醣科學家。
這麼優秀的人才,一本初衷為台灣奉獻,卻因為國民黨屢次的政治炒作,導致人生低潮;從2006年質疑雙重國籍,到宇昌案、浩鼎案,翁啟惠的名聲及生技產業的發展,成為國民黨政治鬥爭下的犧牲品。
比起讓生技產業在台扎根,國民黨寧願將權力擺在首位;享譽國際的科學家,變成國民黨口中見錢眼開的敗類。
國民黨為了選舉,可以不分青紅皂白,用盡一切手段進行政治抹黑,差點將初萌芽的生技產業連根拔起;許多旅外科學家,即便懷抱著返鄉奉獻的熱忱,也從翁啟惠身上看到陷入政治風波的可能,所以打消了念頭。
同為被國民黨抹黑的科學家何大一曾說過:「如果家鄉台灣不歡迎我們,那我可以退出台灣,到別的國家去實現生技夢想。」、「如果政客們為了政治或一時的選舉之便,連無辜政治圈外人的名聲也可以隨便踐踏,往後誰還願意幫台灣做事?」
從人才、技術到資源,台灣的生技產業因為國民黨的政治迫害,蒙受龐大損失;這些損失不是事後可以用金錢補償、事實澄清來彌補。唯有持續深化生技產業發展,打造友善的研究環境,才能贏得旅外科學家返台的信心。
這幾年來,民進黨政府不斷追趕,試圖彌補因為國民黨政治鬥爭而停滯的生技產業發展;翁啟惠前院長也與中研院馬徹博士合作,帶領團隊持續進行Covid-19疫苗研發實驗。
即便面臨政治追殺,身陷生涯低谷,翁啟惠前院長從來沒有棄台而去,反而持續為台灣發展生化科技;我們虧欠翁啟惠前院長太多,讓他在單純的科學研究外還要面對政治風暴。
我相信,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歷史會還給翁啟惠公道;生技產業的茁壯、國際大獎的肯定,也將重新確定翁啟惠前院長對台灣的價值與貢獻!
#翁啟惠 #威爾許化學獎 #諾貝爾奬
行政上損失補償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昨天下午,為了進一步釐清檸檬車法案的議題,我邀集馬自達SOS自救會、Volvo PS車輛安全關懷促進會、Toyota Rav4自救會、輔仁大學劉清耿老師、台灣科技大學林瑞珠老師、台北教育大學郭麗珍老師、台北市汽車代理商業同業公會、台灣區車輛工業同業公會、台北市美國商會、歐洲在臺商務協會、中華民國汽車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與交通部路政司、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及經濟部商業司,一同召開檸檬車法案公聽會,進行相關意見的交流。
以下,針對今天公聽會中與會人員的寶貴意見,和大家報告。
一、「標的物經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責令召回改正者」中,主管機關責令召回之內涵為何,是否有明確化之必要性?
輔仁大學劉清耿老師表示,現行對於召回、重大危害行車安全之虞的描述性定義,並無太大的問題。但是,之所以美國有這樣的基礎,可以採取描述性定義,是因為他們有一群技術專家,專責判定是否有安全性危害。
然而,#台灣目前欠缺這樣的量能和基礎。
交通部路政司趙晉緯科長說明,通案上,不管是品質還是安全,#要有一定的數量,就可能落入通案處理。路政司依程序會蒐集通報的個案,經過程序去彙整,如果認為有通案問題,將依據監督管理辦法,要求車廠召回改正,對通案問題進行處理。如果業者不處理,就會依法要求車廠有改正作為。
二、12,000公里及180日之保障條件及期限,是否能有效保障消費者?延長對於業者營運成本之影響?
輔仁大學劉清耿老師表示,年平均行駛公里的標準,美國運輸部監理單位有完整統計資料,是21,600公里,如果按照除以二的邏輯,美國的標準應該要更嚴苛,其標準卻普遍是24個月和38,400公里。
對比台灣和美國,美國年平均行駛里程少於台灣,但保障條件比台灣寬鬆。
以氣候條件和台灣相近的佛羅里達為例,檸檬車條件是2年內三次維修,或故障15天無法修復的。再以德州為例,德州對於瑕疵有四次修復的機會,但有潛在安全風險的只有二次:從購買日起兩年或24000英里,或是交付後有30日是故障的。如果滿足條件,就可以主張車子是檸檬車。
在德州,消費者在相關程序中必須完整蒐證,同時給車商足夠合理的修復機會,如果程序完備而車子沒有辦法被維修,德州監理部門會指派技術專家,調解消費者和車廠的爭議。如果爭議無法調解,就會進入仲裁的程序,由監理單位召開類似於聽證會的場合,讓消費者說明如何給車廠合理地維修並舉證,接著就是等仲裁員針對問題做最後裁決。
在美國負責裁決的部門,有些州是監理部門,有的在消費者保護機構。在這個全球車的時代,為什麼一樣日本TOYOTA的車,在美國有這樣的條件,營運上可以接受,在台灣卻不行?從這個角度來看,標準是可以調整的。
交通部路政司趙晉緯科長表示,目前定型化契約,對重大瑕疵的效果,有12000公里和180天的標準,是綜整了消費者和車廠的意見,並經過行政院通過,#標準不是交通部訂的。
這個答案,當然無法令人滿意。
三、如雙方未能同意選定鑑定之機構,應如何處理?得否由主管機關指定或其他方式決定?如鑑定後一方或雙方不接受鑑定結果,有無其他機制協助處理爭議?
中華民國汽車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劉錦村理事長表示,原廠給各國經銷商理賠的條件不一,導致台灣消費者受到很大的損失。不是台灣的總代理故意不理賠,而是原廠不給這樣的權利,因此,台灣的總代理應該向原廠爭取和世界各國一樣的保固條件,
至於如何舉證個案的瑕疵?如果是通案的瑕疵,原廠會召回。個案的瑕疵,基本上難以舉證。但是在美國,相關條文為了適用個案,不會制定細節,由一個公正的技術部門來做仲裁,原廠也很配合。所以,在外國檸檬車要得到理賠,並不會太困難。
台北教育大學郭麗珍老師進一步說明,即使已經到了訴訟階段上法院,很多問題還是很難解決,因為涉及科技專業。消保法的規定是符合當時科技水準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什麼是通案什麼是個案的問題?通案是設計上有瑕疵,所以一整批都有問題;個案是製造上的問題,但是實務上很難區分。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謝家慧調查官則分享相關經驗,事故發生時,運安會會邀請相關單位,如車廠如果涉及事故,就會邀請參與調查,因為對車輛最熟悉的是車廠,運安會很難對車輛結構有透徹的了解。
因此,在邀請車廠調查的過程中,會邀請第三方學者專家參與調查,也避免車廠對涉及自己利益的部分隱藏,若有第三方的鑑定單位來協助民眾,會有很大的幫助。
交通部路政司趙晉緯科長表示,召回和瑕疵的部分,到底是安全問題還是品質問題,涉及專業,汽車原廠最需要了解。
關於 #公正的瑕疵鑑定機構,交通部已協助經濟部,彙整可提供鑑定機構的名單;去年路政司也透過車安中心蒐集國外的做法,研議如何配合定型化契約的施行,保障消費者的權益。後續在行政院的會議,將報告如何優化相關機制,並邀請自救會等參與討論。
四、「經四次以上維修仍無法回復正常機能」部分,於第三次維修後,短期間內再發生相同瑕疵,而已逾180日之期間,消費者是否得請求更換新車或解除契約?定型化契約宜否調整?
台灣科技大學林瑞珠老師說明,在契約內分二種類型得以換車或解約,一是重大瑕疵,像自救會提出的暴衝;第二是屢修不復。在整個規範設計內,這兩種情形下可以要求更換新車或解約,就是在民法契約內做相應的補充規定,定型化契約可以滾動檢討修正不足之處。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陳星宏簡任秘書表示,在部會的會議中,消保處一直在思考是不是要在國內建立基於雙方衡平地位的鑑定中心。其實國內消費爭議不只汽車,例如旅遊就有一個協會的機制。所有定型化契約有滾動式檢討的存在,當然里程數或日數要隨時檢討調整,最後要有一個機制存在。
五、「已提供消費者代步車或補貼相當代步費用之合理期間」,是否宜一律不予累計期間?
馬自達自救會林松郁先生說明,自救會的車主有豐富的修車經驗。至今已經換了500多台車。除了保養維修,相信車廠還有很多服務在進行。代步期間只是讓修車現場有喘息空間,但是消費者還是要用車,在這些期間給代步車補償,對消費者而言本來就是應該的,因為車子有問題要排除,所以消費者忍受,重新叫料的維修時間也不該轉嫁在消費者身上。
經濟部商業司李怡靜科長表示,當初有業者提出缺料待料狀況,必須等待船期,因此允許消費者可以使用或接受代步車,在合理期間內不計入維修期間。合理期間每輛車有各自的狀況,可能難以在契約內具體規定,建議回到個案判斷。
總結來說,今天公聽會的兩個重點,一是建立公正的官方鑑定機構的可行性,交通部路政司已在研議;二是檸檬車保障範圍太小,也就是180日及12,000公里的限制,可以適用的案例可能有限,然而相關單位未有明確回應。
#瑕疵鑑定 牽涉到事實認定上的問題,而非法律上的爭議。國內各項的消費糾紛之所以有各式爭議,是因為法官也沒有醫學或工程的相關知識,因此,建立一個公正有效的鑑定機構勢在必行。作為主管機關的交通部,應該積極研議。
#保障範圍 180日和12,000公里的限制,考慮到車安中心鑑定作業的時間遠超過檸檬車條款的180日,可見這樣的設計並非「合理期間」。同時,和台灣有相似氣候條件的佛羅里達州,保障和相關制度遠比台灣健全。因此,經濟部應該進行滾動性的檢討,以利解決糾紛,維護道路安全。
為了廣大汽車消費者的權益,我們會持續緊盯檸檬車法案的修正,讓台灣的汽車消費者,不再飽受檸檬車維修召回求助無門、來回奔波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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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個租舖陷阱: 第1個 - 住宅契或商業契?
如果物業是住宅契,從事商業活動的話:
- 出唔到牌
- 影響業主業權
- 違反大廈公契
- 可能要負責第三者責任
可查閱政府租契(包括任何批地條件)、佔用許可證(由屋宇署發出)、核准建築圖則(由屋宇署核准)及/或分區計劃大綱圖(由城市規劃委員會審批)以核實法律准許的用途。
#租舖陷阱
香港大學法律諮詢網站
住宅物業用作商業用途。此等行為會否影響業主的權益或使負上任何責任?
物業若被用作未經許可的用途,可能為其擁有人(即業主)帶來麻煩及/或法律責任,包括:-
違反政府租契
香港所有的土地(除現今聖若翰座堂所座落的一塊土地外)均為香港政府所擁有,而地主只是向政府租用土地。一般大廈單位的擁有人其實只是(政府的)租客及擁有該大廈所座落土地的業權的共有人。政府把土地租給一位「擁有人」的時候,當然會簽立契約。這份契約一般稱為政府租契,內裡包括對「擁有人」及其所有權繼承人的各種限制。其中一項常見的限制就是「擁有人」必須遵守政府租契所載的土地使用規限。假若有人違反有關限制,例如在指定為住宅用物業內進行商業活動,政府即有權重收該物業,並收回該物業的佔有權。雖然政府極少採用此等較為極端的措施,但地政總署可要求「擁有人」申請臨時豁免及繳付豁免費,以換取政府暫時寬免其重新進入有關物業的權利。
雖然這種極端措施很少使用,但若佔用人公然無視警告而繼續違規,在嚴重的情況下,地政總署會毫不猶豫地重收該物業。政府有權根據《政府土地權(重收及轉歸補救)條例》(第126章),在土地註冊處登記政府重收土地文據註冊摘要。一經註冊,該土地會被視為已經由政府重收,業主立即停止成為該土地的擁有人。在這種情況下,根據上述條例第8條,前業主只可向行政長官申請救濟(如果承認已發生違規行為),或在發生爭議時向原訟法庭提出申請。
違反大廈公契
大廈公契乃一份對一幢樓宇內所有單位的擁有人均具有約束力的協議。基本上,它列出與管理該大廈有關的規條。
標準的大廈公契都會列明,單位擁有人必須遵守有關的政府租契,並只能夠把物業用作已獲准許的用途。單位擁有人一般也須確保租客或佔用人沒有違反有關條款。因此,即使租客違反政府租契及大廈公契,業主仍須就管理公司或大廈其他單位擁有人提出的法律行動負上責任。
對第三者的責任
標準的大廈公契都會列明,單位擁有人必須遵守有關的政府租契,並只能夠把物業用作已獲准許的用途。單位擁有人一般也須確保租客或佔用人沒有違反有關條款。因此,即使租客違反政府租契及大廈公契,業主仍須就管理公司、業主立案法團(如有的話)或大廈其他單位擁有人提出的法律行動負上責任。
對第三者的責任
假若住宅用物業被用作商業用途,自然也出現比預期為多的訪客。訪客遇上與該物業有關的意外,並因而對業主作出申索的風險也會相應增加。
妥善草擬的租約可能會列明,租客若違反該文件的條款,則須就因之而起所有對業主的申索及責任作出補償。但若業主面對一份草率的租約,可能發覺其並未就有關責任作出清楚闡釋。在這種情況下,業主或許會因由其佔用人在物業內的未經授權的使用或事故而捲入完全未有預計的訴訟糾紛。
刑事責任
假若租客僅是把物業用作未獲准許的用途,業主可能面對的最壞境況也只限於金錢損失及賠償。但如果業主知道租客在物業內從事非法活動,例如經營賭場或賣淫場所,而不聞不問,業主可能會須負上刑責。
任何非法使用物業的行為,如上所述,亦可能引致地政總署對業主執行政府租契或其他共同擁有人對業主執行公契。
大部分租約都會清楚規定有關物業的用途,例如住宅、零售、工業等。假若租客違反有關條款,可能引致業主行使其沒收租賃的權利。不過,業主應諮詢專業法律意見,以便清楚了解業主的權利和責任,包括可能申請禁制令。例如,即使租客把住宅用物業用作家庭辦公室,可能只不過把該物業的地址用作通訊地址,而所有商業活動也只不過是在電腦上進行。雖然可以說物業的使用可能包括商業元素,但這類行為根本不會損害該物業,也不會對業主有負面影響。在這種情況下,即使租客可能在技術上違反了租約的條款,業主可能不會有當然權利獲得禁制令 (無論是臨時的還是永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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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林蒲遷村,代理也要繼續向前行
【沒遷村計畫就列遷村經費,誰放心?】
行政院去(108)年10月通過了「新材料循環產業園區計畫」,但遷村計畫書要到110年才會出來。沒有遷村計畫書,就沒有確定的遷村基準日、遷村範圍、補償資格,但行政院卻已先算出遷村費為589億。沒遷村計畫就訂589億,這讓居民很不放心。
原本經濟部長沈榮津在6月21日要與大林蒲鄉親面對面,說明遷村計畫內容,最後卻延到9月中舉行。之所以如此,也是因為鄉親認為遷村計畫書應該先準備好草案,不然座談會還是說明會,該辦的都辦了,百姓該說的都說了,辦再多場都沒有意義。所以居民希望中央準備好再來,也希望9月份時,新市長能夠給鄉親合理的解決方案。
中央政府遲遲無法給出明確的遷村條件。甚至有里長說,先前自己在座談會曾提出的問題,沒有被紀錄下來,像是土地一坪換一坪沒有法律根據,到時恐變成協議價購,如果屆時大林蒲被劃為國家重大建設區域,就只能等著被徵收,希望中央能展現誠意。
【五大訴求無法落實?】
遷村陷入冰點的最重要原因,就是居民曾提出的五大訴求,沒有獲得行政院具體答復。行政院去年10月核定時,當時市府專案辦公室即邀請經濟部、工業局及小港區沿海6里里長及轄區議員,召開「經濟部委託高雄市政府代辦大林蒲遷村工作」先期協商說明會,聽取地方居民意見。
居民要的很簡單,也都沒什麼變動,主要提出5大主要訴求,包括:
(一)應以優於徵收之條件,補償居民財產損失,保證居民不因遷村而負債。
(二)「全部私有土地」都應一坪換一坪,不能僅侷限住商土地。
(三)小面積土地換地後,無法單獨興建住宅,政府應以成本價開放購地。
(四)以造鎮方式,興建透天厝供居民入住,不接受集合住宅。
(五)鳳鳴里17鄰(山邊路)住戶,一併納入本案遷村範圍。
這些都關乎到居民的生存權與財產權,現在的看守市府的確無法作主,但居民也想知道,自從宣布延會到新市長後,期間中央有沒有對上述主張有所鬆動採納?
大林蒲居民要的很簡單,要搬可以,團進團出,該有的權利一個都不能少,也不會讓權利損失的人落單,如果行政院做不到,大林蒲人恐怕也不會輕言低頭。行政院如果真的有心要解決問題,希望在九月多的會議能給出符合居民需求的答案,讓大林蒲人心中堆了數十年的石頭能夠早日放下。
雖然是代理期間,我們還是希望代理市長能把地方心聲帶到中央去。
行政上損失補償 在 蘇貞昌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今天早上 #南方澳 橋斷落水,包括警消醫護、空勤和國防部水下工作隊,各單位都在第一時間投入搶救,直到現在還在進行搜救。
同時,無論是港區漁船漁獲的進出、漁民與周遭居民損失的補償、橋的復原重建,我已要求各單位盡快善後、加速處理。
現在最重要的是減少損害、搶救人員、儘速照料傷患,並查明原因、釐清責任,避免災害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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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有空嗎?
都看完影片了不如再加一下我的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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