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869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之「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罪之「他法」,係指除損壞、壅塞以外,其他凡足以妨害公眾往來通行之方法皆是,#以併排競駛或為追逐前車而以飆車之方式在道路上超速行車,#易失控撞及道路上之其他人、#車或路旁建物,#足生交通往來之危險,#自係上開法條之「他法」。而「飆車」之速度並無一定之標準,如其併排或追逐前車競駛於道路超越限速之「飆車」方式為之,足以生公眾往來交通之危險,自亦屬該條項所規定「以其他方法致生往來危險」情形之一種。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15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185條第1項之公共危險罪,其中犯罪態樣「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乙種,所稱之「他法」,係指除損壞、壅塞以外,其他足以妨害公眾往來通行之方法皆是,倘以併排競駛或一前一後飆車之方式,在道路上高速追逐、超速行車、競駛等危險駕駛作為,因極易失控、撞及道路上之其他人、車或路旁建物,自足以生交通往來之危險,當屬上開法條之「他法」;所謂「飆車」之速度、距離,並無一定之標準,應視其具體所在路況與相關情事而定,不可一概而論。換言之,上、下班時段,在車水馬龍之繁華市區道路上,駕駛人違規超速數十公里,對用路人所隱藏之危險,未必低於在快速(或高速)道路超速所生之危害;在短距離內超速、競速,與長距離之違規超速,兩者於突發狀況下,對駕駛人自身或其他相關用路人反應之威脅嚴重度,未必不同。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858號刑事判決】
1、刑法第185條第1項對於「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係以「損壞」、「壅塞」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為要件。其中所謂「他法」,乃指除損害、壅塞公眾往來設備外,其他足以生公眾之人、車、舟、船往來危險之一切方式,例如駕車蛇行飛馳、相互競速飆車、以油料或尖銳物品潑灑路面等。至何謂「飆車」行為,刑法並無定義,僅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2項就2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前項(如其中第1款之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第2款之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等)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應為相關之罰鍰、吊扣或吊銷行政處分,自可作為解釋「飆車」行為內涵。
2、又因本罪屬 #具體危險犯,只要以損壞、壅塞或以他法致生人、車、舟、船陷於不能或難以往來之狀態即已足,在實際上是否確無法往來,則非所問。惟「飆車」因須聚集2輛以上汽車為前揭示之危險行為,始足使其行為與「損壞」、「壅塞」方式致生往來之危險同等評價,且其聚合方式往往並非事先約定,臨時加入者多有所在,且彼此間未必相互認識,似欠缺共同犯罪之意思聯絡,因實務上尚不承認所謂「一方(或片面)共同正犯」,即指多數人不約而同一起犯罪,即使皆有相同之實行行為,卻欠缺共同之犯意或意思聯絡,則此多數人所實行之行為,不能認為有行為分擔,從而不成立一般共同正犯,僅屬「一方共同正犯」,但應對他人行為負責。就此,刑法上共同正犯成立之意思聯絡並不限於事前有所謀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且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以「飆車」行為致生往來之危險為例,除事先相約到場飆車外,#不論行為人是否認識當時在場之其他駕駛人,#只要有先併排後一同加速前進,#或於其他人行駛中臨時加入之競逐、#競速之客觀共同事實,#即可認各行為人之主觀上係基於默示之意思聯絡而併排競駛於道路,#並聚合成勢,#得成立共同正犯。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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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飆車行為是否必然構成刑法第185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由上述實務見解可知,如果符合該罪「他法」的意義,且會引起具體危險結果(致生公眾往來安全之危險),即屬該罪規範的範圍。許澤天老師認為,「他法」必須在手段上類似於「損壞」或「壅塞」,則集體飆車行為的可罰性,係因其非法截占道路,與設置障礙物的壅塞概念相類似,故可在立法者授權範圍內認定為「他法」(註)。
註:許澤天,刑法分則(下):公共法益篇,2020年7月二版,頁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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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女兒30歲生日的祝福
我們是個平凡的父母,那對媽生女兒的時候,是在民國80年4月17日下午6點48分,我記得非常的清楚,因為當天剛好遇到下班時段,又剛好巧遇民眾遊行抗爭的隊伍,心急如焚的我們,心想從永和趕到國泰醫院這條路,頓時變的很遙遠,因為那對媽是懷第二胎,所以等待出生的時間就會比較短,加上女兒又急著想要來到這個世間。那對媽當時心急又陣痛異常,我只好在匆忙又焦急的車陣中不斷的超車蛇行,只希望可以順利的將陣痛難耐的那對媽送到國泰醫院待產,在緊催油門如戰鬥般的車速當中,汗如雨下在生產前30分鐘進到了醫院,30分鐘後女兒就迫不及待的來到了這個世界報到。終於平安奔向本壘。
真是很感恩!
女兒就是跟我們父母很有緣份,從小就很聽話乖巧,不挑嘴不擇食,給什麼就吃什麼,女兒只有香菇不吃,其他都可以接受。是個好養的好女孩。
有人說:女兒是父親上輩子的情人。說的真好。
我終於相信了。
我們對女兒從小就只有一種養育態度~就是
只要健康平安快樂的生活,不求功課比別人好,只求可以畢業就好。
所以女兒在成長的過程中,享受到快樂的童年和在父母呵護的歡樂中長大。
我們很少擔心過女兒,因為她自己先天的特質加上父母愛的教育下,從小女兒的養成性格就特別的健康又加上在教會的團體生活被塑造的良好人格。
女兒從輔大畢業業後1年,她就選擇了和教友結婚,雖然捨不得,最後,我們還是尊重了她的決定,這就是我女兒的單純人生。
我們父母做對了一件事,就是女兒結婚前,我們給了她滿滿的愛,我們知道當女人是很辛苦的,尤其嫁做人妻、為人母、當人兒媳後,更是艱難辛苦。女兒是養來疼的。
因為女兒的乖巧與懂事,受到公婆相當的疼愛,婚姻上很平順快樂,在工作上更是貴人無數,在基督教會當個小記者,受到同事與老闆的肯定,工作雖然忙卻遊刃有餘,因為有了第一個寶貝~陳董的來到。
女兒希望可以給小孩一個滿滿的愛,所以她自動轉職為自由作家,專門為別人寫稿件和寫成功的傳記。
生活過的既自由又瀟灑,可以做自己喜歡的事又可以扮好媽媽和太太的角色,真是两全其美。
命運的一切安排,都不會是偶然的!
能成為你的親人,都是累世的因緣積累的,只不過兒女有的是來報恩的,有的是來要債的。
慶幸的我們有一個來報恩的女兒,因為女兒特別受我們的寵愛與奶奶的喜歡。
命要好~要生對好地方!
運要好~要得到好人緣!
看女兒成家又有一個好兒子,六月又要迎接女兒的到來,真是好事成雙,有兒有女,真是幸福。
*女人好命的定義是:
一是要心態健康。
二是要婚姻幸福。
三是要兒女相伴。
四是要公婆喜愛。
五是要父母寵愛。
很高興在今天女兒30歲的生日,看到女兒平凡又幸福的生活,我們身為父母感到特別的寬心與安慰。
感恩的心感謝有您
特別的愛給特別的妳
過去30年妳帶給我們無限的驕傲與歡喜,希望在未來的30年妳可以帶給妳的先生與兒女無限的關愛與幸福。
家是一個溫暖的地方,在家只講求付出與關愛,因為家不是一個講道理的地方,只有愛與不計較的付出,家才能完整與圓滿。
最後~
爸媽在今天除了祝福妳生日快樂之外,我們要送妳幾句話,當做妳生日的特別禮物~
1.做人不要比較,生活才能幸福快樂。
2.要常去想妳所擁有的東西,不要一直去追求妳所沒有的東西。
3.人的財富是跟著妳的福報而來的,大富由天小富由人。
祝福 我們寶貝女兒
生日快樂、天天開心
喜樂滿懷、平安健康
最愛妳的父母
#那對爸媽
#陳董
#新光三越
#春水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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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得過,判得下~~酒駕專章、簡訟重罰】(總質詢首播)
2019年2月15日開議首日,行政院施政總質詢,我以最近各界關心的酒駕修法(多數人卻不清楚法律實務問題出在哪裡),向蘇貞昌院長提出質詢,希望行政院能夠在刑法增訂交通刑法專章,對於各種故意的危險駕駛行為造成傷亡的刑罰,能夠和酒駕刑罰一併修正提高刑罰,這樣才能[修得過,判得下]。
[治安優等生、交通劣等生]--台灣!
警政統計—106年刑事案件被害人死傷統計。全部死亡788人,交通駕駛過失497人,佔了63%;全部受傷38837人,其中交通駕駛過失15578人,也就說有傷亡的刑事案件移送法案的案件,交通事故佔據近半數,但卻只有四個法條處理,相當簡陋。
立法院在88年3月30日增訂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不能安全駕駛罪,100年11月08日修正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02年05月31日再修正提高刑罰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法官的判決,一直和社會期待不一樣。
高等法案及分院106年判決結果,酒駕不能安全駕駛罪被告396人,統計如下:
六月以下 120人
逾六月以上一年以下 152人
逾一年以上二年以下 29人
逾二年以上三年以下 8人
逾三年以上五年以下 18人
逾五年年以上七年以下 3人
逾七年以上十年以下 1人
逾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 0人
逾十五年以上 0人
法院不願重判才是癥結,但,這不是法官的錯。
其實,交通事故死亡,酒駕只是一環,超速肇事等危險駕駛行為也非常惡劣,甚至比酒駕更可惡。但如被定義之危險駕駛飆車、闖紅燈、蛇行、逼車等[有意識的惡意駕駛行為],我個人認為甚至比酒駕更惡劣,最高刑度卻只有2年,以致讓法官在比例原則的考量下,不容易對酒駕肇事處以重刑。
中華民國刑法是民國24年的產物,當時社會環境沒有幾台汽車,所以架構上根本沒有交通事故的概念。發展到現在,民意趨於嚴格,但是法律還是簡陋,大家一股腦要求移送法辦,因此造成了一年高達5萬多件的酒駕移送,台灣的檢察官卻只有1389人,不但效率差,法官也會輕判。
因此,將我提出「刑法交通事故專章」的概念,提出和行政院蘇院長討論,在「酒駕專章、簡訟重罰」的四個建議,把所有所有交通事故肇事懲罰的基礎打好:
1、增訂刑法專章:
建立交通事故處罰基礎。
2、惡意駕駛行為一併重罰:
對於對於飆車、闖紅燈、蛇行、逼車等惡意行為造成交通事故致死,應和酒駕致死,一併提高重罰。對於累犯及肇事逃逸處以10以上有期徒刑。
3、受害家屬免擔保負擔:
對肇事者提出假扣押,受害家屬不需相對提存擔保款,保障賠償、避免肇事人脫產。我認為死亡一人1500萬、受傷一人500萬元以上,是合理的假扣押額度。
4、簡訟重罰、快速處分:
檢察官1389人,一年偵結42萬件,無肇事之酒駕移送法辦,約5萬多件,若減少單純酒駕無肇事移送法辦案件,改採行政罰,可減少檢察官1/8的訟源。而行政罰修正累犯加倍處罰不以9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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