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立法院臨時會三讀通過藥師法第11條修正草案,天麟亦是提案委員之一,現行「藥師法」第11條限制藥師僅能於一處執業的規定,未就藥師於不違反該條立法目的的情形下、或於有重大公益或緊急情況的需要時,設必要合理的例外規定,遭大法官102年7月31日司法院釋字第711號解釋判定無效。
為避免法律效力期限屆滿後,致藥師的執業無所適從、衛福部管理失據,因此朝野多位立委提出「藥師法」第11條修正草案,經過長時間的溝通,終於達成共識,本次修正要點增列但書規定,針對執業登記於醫療機構或藥局之藥師,從事公共衛生服務或藥事服務,而需要於執業場所以外之處所執行藥品調劑、管理工作或藥事服務工作時,得合法於他處執業。(by 小幫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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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藥師法》第11條「藥師執業以一處為限」,遭大法官宣告違憲,立法院昨天三
讀通過《藥師法》修正案,開放從事藥癮治療、義診或巡迴醫療、藥事照護、偏遠地區調
劑、緊急照護5大狀況,可於原執業場所以外的地方執行業務,不受一處所限制,醫師公
會直言「徹底失敗,根本沒有解決基層藥師的問題」。
醫師公會全聯會理事長、立委蘇清泉表示,當初大法官會議共識即認為藥師法第11條
違反藥師工作權,才會要求修法,通過的行政院版本卻根本沒解決問題。
醫師公會力挺報備支援 《藥師法》第11條限制藥師僅能在一處執業,未對緊急狀況
、重大公益情形訂定例外規定,被大法官認定是對藥師執行職業自由形成不必要的限制,
與《憲法》保障工作權的意旨相牴觸,最遲於屆滿1年時(103年7月31日)失去效力。
對於藥師公會擔心放寬藥師執業場所,將出現「租牌藥師」狀況,蘇清泉認為,無論
醫師、護理人員、醫事放射師皆可採「報備支援制」,為何獨獨藥師不可?若真有租牌藥
師問題,應是各地衛生局加強稽查,怎會限制藥師的執業地點?
生病懷孕幾乎等同失業
他說,7成以上國內的基層診所每天看不到30個病人,營運規模只負擔得起一個藥師
,若藥師遇到家中長輩需長期照顧,或是人生重大事件,如懷孕、生產等,皆因受限法律
無法請其他藥師幫忙,診所只好另請高明,幾乎間接宣告「失業」。
新竹縣醫師公會理事王鍵元舉例,新竹縣部分偏鄉地區1鄉鎮頂多1診所,曾有藥師懷
孕、生產,卻苦尋不著代班人,最後只能偷偷拜託自家學妹代班3個禮拜,解決燃眉之急
。
王鍵元感嘆,現在有些基層藥師根本不敢隨便懷孕,否則幾乎等同送上辭呈。
藥師:安全重於方便
與醫師公會意見相左,認為修法「跨出了一小步」的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召集人古博
仁強調,「安全和方便比較,當然選擇前者。」若照醫師公會的建議修正條文,只須報備
就可支援其他單位,根本是讓「掛牌合法化、非法變合法」,最後仍是人民受害。
對修正案表示支持的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組長朱顯光則憂心,以往醫師的報備支援出
現相當多弊端,藥師執業情形更加複雜,若政府不盡快明定細部管理辦法,擔心即使修法
,「租牌藥師」情形仍無法可管。
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40628000915-260114
(中國時報 2014/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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