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人堂-葉銀華
獨董的當然解任 誰來認定?
(網通大廠友訊最近出現獨董資格爭議。記者邱德祥/攝影)
獨立董事(簡稱獨董)提名,必須符合獨立性與專業性的資格條件,再由股東會選任之。依照「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若獨董於任職前二年或任職期間有不符資格條件者,則屬當然解任。當然解任的意思是指不用經過特定程序,自有違反其資格事實發生時,獨董自然解任。
但問題來了,上述獨董的當然解任誰來認定?法規精神是隨時皆確保獨董的一定品質,但是否被正確使用?
日昨,友訊公告董事會解任二位獨董,理由是向公司及關係企業取得報酬,違反獨立性。而被解任的這二位獨董(稱自己為改革派),利用證交法給予獨董準用公司法監察人職權,於六月一日召開股東臨時會,要解任董事長之董事職務。
這二位獨董強調,絕無違反獨立性之情事,友訊的重大訊息未交代違反細節,若有證據就要提出。對此友訊也再發聲明,稱已取得證據,證明二人違反獨立性,因此當然解任即生效力。
友訊進一步表示,依公司法規定,解任或選任董事長、副董事長,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因二位獨董於董事會開會前已當然解任,故董事會應出席董事為六席。當日友訊董事會除李中旺缺席外,實際出席董事共五席,該董事會出席已達法定要求,並經出席董事決議通過,解任李中旺副董事長職務。
從上述個案顯示,友訊董事會八席董事,公司派有五席、改革派有三席(副董事長與二位被解任的獨董),如果有三席未出席,公司派就不能解任副董事長職務。因此,解任獨董有一石二鳥的效果,公司派不僅可以解任與市場派(台鋼集團)合作的副董事長,亦可掌握董事會。
原本董事是由股東會選任,要解任也要由股東會為之。但獨董有資格條件,且違反者屬當然解任,因此,就法規言此種情況解任不用經股東會。但是,引發「未來有可能」當獨董提出不利於公司派意見時,會被董事會以違反獨立性為由,當然解任獨董。雖然這種狀況,獨董可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先維持住獨董身分,但公司亦可能再反制,這些又將增加獨董行使職權的困難度。
過往股東會、董事會決議如有問題,大都透過提起訴訟由法院決定,問題則回到法院判決是不是夠快,而不要讓爭端懸而未決。但是資本市場的控制權爭議本就有時效性,大都在有改選董事之股東會前半年期間內發生,有可能等法院判決確定,董事早已改選完成,甚或任期已屆,而無法回復原狀。
獨董資格之當然解任規定,還有一項重大爭議,即是在有違反資格條件之時點,到被解任之期間,獨董參與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董事會決議的有效性受到質疑,特別是審計委員會由全部獨董組成,更有可能使決議不生效力。
本文並未論斷友訊公司派、改革派、市場派孰是孰非,而是點出獨董資格之當然解任特性,未來可能引發的爭議。解決之道,一是修改法規,將違反資格之獨董解任回歸股東會決議,或由主管機關認定;二是期盼未來成立的商業法院快速地對爭議案件做出判決。
(作者為交通大學財務金融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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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説,管中閔兼獨董有申報沒問題,但另兼薪酬與審計委員沒有申報,所以有問題。
這好比張三向老婆報告他接了某公司的總經理,但有一天老婆大怒説:「你怎麼沒告訴我你兼了業務改進小組召集人」。然後要張三去跪算盤。
依證交法規定「審計委員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
又依金管會發布的〈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依證交法設置獨立董事之公司,「至少應有獨立董事一人參與,並由獨立董事擔任召集人及會議主席。」
大監委們,你們到底識不識字啊?
就如風評説的:「管中閔既為獨董,不論是兼審計委員或薪酬委員都是依法為之,這就是他執行獨董的法定職權啊。」
http://www.storm.mg/article/477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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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議員雖有點偷吃步,沒有按照六個問題逐一回覆,但至少有回應,本來是要給他拍手鼓勵一下的,想說有求知與討論的精神,沒想到他的回答錯誤百出(其實如果你按著一題一題回答會比較容易搞懂)。
只好我這個晚輩來教你,請別介意被打臉。
周議員口口聲聲談「利益迴避」,卻完完全全忽略,管中閔台哥大獨董的身分在台大校長遴選的作業辦法裡面根本沒有規範:
「台大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要點第四條所列出遴選委員,若有下列情事,經確認後,解除其職務。其中包含:因故無法參與遴選作業。與候選人有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曾有此關係。有學位論文指導之師生關係。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請問議員,以上哪裡看到「獨董」是按規定必須揭露的項目?
更不提獨董本來就是一個公開資訊,自由時報還曾大規模報導此事,且管中閔也依規定向學校申報,並無違法兼職。這個條款,是一直到4月教育部才提修法,「未來」校長遴選需揭露董監事職務「最快六月底實施」—請問連法律都還沒有的東西,到底怎麼違法?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80418002354-260405
如果法律太難,那我這樣簡單問你:如果你今天參加選舉,資料表都按照規定填好了,但選上以後政府告訴你說「曾有不良言行者都不能擔任公職」,並且出示你曾經公然辱罵交大校長吳妍華「權力的妓女給狗X」的言論作為證據,說你當選無效,請問你能接受嗎?請問這個政府這樣做合理嗎?(前情提要:https://tw.appledaily.com/headline/daily/20140419/35776906)
另外,你也根本搞錯了「獨董」在一間公司的目的與功能。獨董是來獨立行使職權以監督公司的,他們兩人之間根本不是所謂的「從屬關係」。甚至審計跟薪酬委員,在大多數公司,以及在台哥大,就是由獨董擔任。當台大同意管中閔擔任此職時,等同於同意他行使獨董的權力,當然涵蓋審計與薪酬,把這些東西拆成「不同的職務」,根本是搞不清楚公司治理的天兵(沒關係除了你還有徐國勇發言人也不懂)。
所以你才會拿著那些什麼年薪千萬之類的爛理由,說蔡明興「鼓勵」管中閔參選這種沒任何事實根據的空談來做你的「證據」。
最後一塊拼圖,則是前台大副校長、現今的科技部長陳良基昨天接受立委質詢時回答了。
擔任獨董是6月,在5月楊泮池批准後(這也是公文),於10月台大正式回函給台科大追認。這個「追認」的適法性如何?昨天陳良基以他的經驗說明「兼職獨董生效日,校長簽了就算」。更同意「追認」是彈性做法,表示當時他當台大副校長,特別跟人事室說,要注意,不要陷同仁不義。也就是說,管中閔不過就是按校內程序來而已,竟然還要被刁難。根據調查在公司擔任獨董的台大教授,還有一百多位,都是類似的追認程序,請問他們也通通違法嗎?還是說到底只針對管中閔一人?
好了,跟你解釋了這麼多,或許你還是只看得懂錯誤漏洞百出的懶人包。但我真心覺得,都當到議員了,而且這麼資深,不要再只看那些只有一個立場的「懶人包」了,那是很危險的。拿這個去問政,可能會被人家笑。還好你是議員不是立委,不用真的碰到這個題目,否則錯誤這麼多可能已經被電到躲進垃圾袋。
最後,我還是很好奇,想請議員示範一下到底要怎麼樣才能「把自己用黃絲帶吊在傅鐘下」?可否麻煩議員示範?
又或者你提出的新建議,是要反對拔管的人把自己裝進垃圾袋,我也不太懂是什麼道理,這是你的興趣嗎?沒事幹嘛進垃圾袋?然後要去哪裡?與其講一些語焉不詳的東西,不如還是回去把事實搞懂比較不會被人家笑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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