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長 #顏慶章 先生說過他的一個親身經歷,1996年他才剛調任財政部政務次長,就先後三位證券商負責人向他反映,#國稅局 依財政部「#解釋函令」,核定業者的年度應納稅額,竟然超出會計師所查核簽證全年獲利總額,當時大多數業者不僅無力繳稅,也繳不出二分之一的稅額去提「#訴願」,一些董事長面臨因欠稅被限制出境。他說,這一紙賦稅函釋差點讓台灣金融崩解。若非當時他即時處理,並溯及適用,鏟除相關業者兩年多的夢魘,他估算很可能在一年後,約當 #亞洲金融風暴 的同時,台灣票券金融公司與證券商,會因繳不起天價的稅金而一一倒閉。很可惜後來的財政部長無人延續他即時導正謬誤的做法,所以至今種種不合理的課稅手法依然存在。
「僭越職權」、「恣意任定所得性貭」、甚至只要跟欠稅人或欠稅公司沾上邊就會被「升等」為納稅義務人,種種違法課徵的手法不勝枚舉:爭議長達二十多年的太極門案,教育部多次表明太極門不是補習班,國稅局卻置之不理,依然以補習班成本費用率進行核課;歸國學人葉揚春,經濟部說他的股票是「技術入股」,國稅局卻說是「薪資所得」;還有補習班沒買成的吳沛純小姐被「升等」為納稅義務人,公益律師黃文皇原本只是幫政府處理抛棄繼承案件,結果也被「升等」為納稅義務人。
#稅災 #納保官 #殺雞取卵 #橫徵暴斂 #獎金
【投書】人民也需要官員的人道關注
https://today.line.me/tw/v2/article/OxLeNj
董事的職權與義務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大官收了6300萬還不算貪污,纏訟近十年;刑期從最重的12年,到現在只剩下4年10月,台灣司法到底發生什麼事?
(上個月有幫忙團購跑腿買私菸的少校,被判了超過十年)
-
「國庫都是我在管」的林益世案
-
這幾天陸續有朋友問我,林益世被控於2010年收賄的案子到底在吵什麼?除了已判決確定的財產來源不明罪(2018年判刑兩年定讞,已執行完畢假釋出獄)外,林益世確定已違法收錢,為什麼沒辦法認定他貪污呢?
-
爭執的根源在於:違背職務行為,是否包括職務上「實質影響力」所及的違法行為?還是限定於違背「法定職權」的行為?而「法定職權以外」的行為,只能成立貪污以外的罪名?
-
簡言之,法院認為:林益世身為當時執政黨立法院大黨鞭,其法定職權是制定法律與質詢行政官員,並不包含決定國營事業董總人選,也無法對行政院發揮實質影響力。所以收受中鋼、中聯高層的款項屬於法定職權以外的行為,不成立貪污罪,只能成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犯恐嚇得利罪」。
-
由於本文很長,先講這十年來的審判結果:
一審-成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犯恐嚇得利罪,處有期徒刑5年6月。
二審-成立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
更一審-成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犯恐嚇得利罪,改處有期徒刑4年10月,褫奪公權5年。
-
收了6300萬都超過十年,到現在還扯不清是不是收賄,你說奇怪不奇怪?
(願意讀長文的人,請繼續看下去。)
-
讓我們簡單從頭回顧,第一審臺北地院認定:林益世假借立法委員職務的權力及機會,對中鋼公司董事長鄒若齊、中聯公司董事長翁朝棟及副總金崇仁(以下均以姓名簡稱)施加恐嚇,使他們心生畏懼,而同意與地勇公司陳啟祥締結轉爐石契約,取得轉爐石3分之1承購權的不法利益,觸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犯恐嚇得利罪,處有期徒刑5年6月。
-
但關於行政院秘書長的職務權限範圍,經法院函詢,行政院秘書長只是「轉陳」經濟部長簽報行政院的中鋼董事長或經理人人選,就算有建議也是諮詢性意見,並不是職務上之行為。
-
因此基於「法定職權說」,林益世僅向鄒若齊請託,無法證明其有利用立委或行政院秘書長的職務權限,達成與陳啟祥續約或「三方合約」目的,即使有向陳啟祥要求或期約交付請託對價,也與身為行政院秘書長的「職務上之行為」無關,不成立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賄賂罪。
-
至於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方面,雖然林益世曾在101年3月10日向陳啟祥、程彩梅自稱:「因為現在國庫的印章是我在蓋的」、「那個政府要去請錢,到最後都我那邊」、「行政院就兩顆印章而已,...行政院只有行政院長一顆印章,跟我一顆印章,兩顆印章而已」、「但是你說台糖你董事長要用誰當總仔,作總仔。它公文就要送到我們這邊,...我如果跟你不爽,你要是送來我就退回去,送來就退回去,你那個要當總仔,一輩子都當不到。」、「你看行政院那間那麼大間,有沒有?那一間其實就只有3個人在上班而已,就是院長、副院長跟我3人而已,剩下的都是我們的幕僚。... 我有兩個副秘書長,我的副秘書長14職等,所以我那兩個副秘書長跟部長一樣大」、「沒有印章可以蓋,你就變成你都建議,印章只有我和院長,我們兩個有印章,...你要是出去要排位子的時候,就又變成我們3個人排前面」等語,以表示他掌管國庫印章,是行政院「第三把交椅」,可藉由退回公文之方式操控公股事業機構之人事。
-
但荒謬的是,雖然林益世所做所為已表明他有足夠權勢與實質影響力,法院還是認為不成立此罪。
-
所幸,上訴後高等法院改採「實質影響力說」,認為:「職務上之行為,係指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而言,祇要該行為與其職務具有關連性,實質上為該職務影響力所及者,即屬相當」(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7078號判決意旨參照)。立法院得要求中鋼董事長至立法院報告股東大會通過的預算、營運狀況,並接受質詢。對於營運業務為特定建議,甚或直接對於人事任用或營運業務為一定建議或要求,均具有實質影響。因此,中鋼人事與營運狀況,與立委及國民黨(當時執政黨)政策會執行長職務具有密接關連性。
-
且鄒若齊因此未經嚴謹的評核程序以遴選廠商,直接為具體的指示修改廠商遴選標準,導致除地勇公司以外,並無任何其他廠商透過公平競爭方式參與遴選,可見林益世的行為,不但枉顧遴選廠商程序之正當性,更嚴重損及中鋼及所有股東的整體利益。
-
所以林益世之行為,與立委的職務具有密接關連性,對於促成對價的內容具實質影響力,堪認屬其立委及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職務上行為」,因他濫用職權,促成不具正當性契約,損及中鋼公司與中聯公司的整體利益,即屬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所收取的6300萬元,依一般社會通念,與其違背職務之行為具對價關係,成立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因此撤銷地院判決,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
-
沒想到再上訴後,最高法院還是本於「法定職權說」認定:是否違背職務之認定,仍應視所為是否在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而定。高等法院判決沒有具體論敘林益世的何種行為違背其何項職務,或是以何種方式濫用其何項職權,及林益世所為如何違反其職務上不得為的義務,有判決理由不備的違法,而撤銷發回高等法院更審。
-
令人氣餒的是,高等法院於110年6月9日作成更一審判決認定:判斷立委所從事的「選民服務」是否該當於收受賄賂等罪「職務上之行為」的要件,其重點仍在於立法委員「選民服務」的整體過程中,有沒有運用自己身為立委的「法定職務權限行為」或「職務密接關聯行為」,等於接受最高法院的「法定職權說」認定。
-
林益世所為請託及施壓、恫嚇,對於中鋼或中聯公司經營階層而言,實際上雖然具有不得不配合的實質影響力,然此影響力來自其豐沛的地方勢力、黨政關係,與身為立委「法定職務權限行為」或「職務密接關聯行為」無關,並非收賄等罪所定「職務上之行為」。
-
另更因自地方法院受理之後(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8年未能判決確定,速審權益受侵害,且情節重大,而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規定酌量減刑。改判林益世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犯恐嚇得利罪,改處有期徒刑4年10月,褫奪公權5年。遠遠低於原二審判決的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甚至也低於一審的有期徒刑5年6月。
-
從歷審判決簡要整理可知,林益世違法收錢成不成立貪污,究竟應限於「法定職權」?還是以「實質影響力」加以評價?都有最高法院的判決可援引,且確實曾為不同的認定。
-
因宣判到送達判決要一段時間,目前應仍在上訴期間內,希望檢察官本於林益世所為與其立委職務具有密接關連性,具有實質影響力,屬於立委及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職務上行為」,針對更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違誤之處提起上訴。
-
更期待最高法院能針對貪污治罪條例「職務上行為」,徵詢各庭意見,確認歧異存在後敘明理由,提案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才能解決目前莫衷一是的現況,真正遏阻貪官污吏亂政斂財,恢復人民對司法的信賴。
-
註:圖片引自 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 粉專貼文
董事的職權與義務 在 柯建銘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翁茂鍾案毀司法!立院也要查 柯建銘:不處理外界怎看?】
聯合報 / 記者王宏舜報導
富商翁茂鍾因與法界人士長期且頻繁不當接觸,東窗事發後再次重創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度。立法院成立「審檢調警人員涉及翁茂鍾案重創司法信任案真相調閱專案小組」,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委黃世杰今表示此事非常重要,更攸關司法信任,立院第一時間便處理,小組運作不設立場。民進黨總召柯建銘也說「如不處理,外界怎麼看?」
委員會今表決專案小組召委,黃世杰以6比5出現,擔任單一召委。「審檢調警人員涉及翁茂鍾案重創司法信任案真相調閱專案小組」運作要點大致依民進黨版通過,但融入國民黨版「查閱人員應負保密義務」意見。
民進黨版的臨時提案要求小組成員行使查閱職權時,應親自為之,並署名於查閱登記簿,且查閱人員不得抄錄、攝影、錄音或複製機密文件,也不得洩漏。小組的調查對象為司法院、法務部、警政署及其所屬,經小組決議得增加調閱對象。
國民黨版的提案要求小組成員查閱時必須親自為之並留名,未經小組決議,不得以小組名義對外發言,且開會時可「邀請」現任及前任機關首長稅同相關人員列席。不過其他黨團質疑「退休的人會來嗎?」;立委葉毓蘭則說是「邀請」。
時代力量表示,這次成立小組是參酌過去獵雷艦調閱專業小組的運作要點,同樣要求處理意見未提出前有保密義務,涉及應秘密事項時以秘密會議處理。
民進黨執政,國民黨立委費鴻泰希望「大方一點」,讓小組採「雙召委」,指外界對翁茂鍾案有很大的疑慮,執政黨應間接避嫌,讓在野黨做共同的主席,外界才會認為是願接受真誠檢驗。柯建銘回應要全面調查審、檢、警、調,沒有人有心要掩飾這件事,但如敦睦鑑、張天欽案都是單召委,黃世銘案雖是雙召委,但實際只有一名召委執行職務。
柯建銘表示,翁案是否涉及刑事責任,地檢署已重啟調查,此外監察院亦有調查權,立院只有文字調閱;立委許智傑認為這是單一事件,其實也不需要雙召委。國民黨鄭麗文認為本案社會高度矚目、全民髮指,執政黨不應「設下防線」,對召委一事還要動用表決。
因小組運作期間為今日至5月31日止,時代力量立委陳椒華表示,如果有雙召委,可讓調查更完整。委員會協商後,仍決定採單召委,並以舉手表決方式推派黃世杰擔任召集人,原也被薦舉的葉毓蘭未獲選。
本案源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前委員長石木欽涉與佳和實業董事長翁茂鍾不當往來、買股,但雪球越滾越大,包括審、檢、調、警都有人與翁「交流」,甚至連最高行政法院前院長林奇福等人捲入「石木欽案外案」,法界震撼。
司法院、法務部1月18日公布翁茂鍾不當宴請、餽贈審、檢、調人員的行政調查結果,共有40位現職或卸任的司法檢調高層涉入。針對司法院、法務部的調查,監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2月19日決議另立4案調查,立院上會期臨時會也通過朝野協商決議,定於本會期於司委會成立翁案調閱小組。
愛信任-劉世芳
羅致政粉絲團
#劉世芳 #羅致政
—————
新聞連結: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5310062
董事的職權與義務 在 董事責任參考指引降低執行職務風險 - 名家評論- 工商時報 的相關結果
董事會運作的良窳,影響整體公司發展的榮枯,個別董事行使職權產生的權利、義務,則對董事具有切身利害關係。 公司董事有什麼權利?負什麼責任? ... <看更多>
董事的職權與義務 在 淺談公司董事之忠實義務與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 法律百科 的相關結果
忠實義務的核心乃在於處理董事與公司間利益衝突的問題,亦即董事應避免利用自己為公司執行業務之地位,謀取自己或他人利益而犧牲公司的利益;且於執行業務時,應以公司之 ... ... <看更多>
董事的職權與義務 在 【法律小常識】董事之權利與義務? 的相關結果
一、董事的權利1、業務執行權:有限公司之董事在公司內部有執行業務之權限。若董事有數人時,關於業務之執行,應取決於過半數之同意。 · 2、公司代表權: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