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漏水保固六個月後,賣方還要負責漏水嗎?】
房屋漏水一直是台灣不動產買賣糾紛之中最常見的瑕疵類型,律師經常在訴訟中看到買賣方雙方在買賣契約有特別約定:「漏水保固六個月」,買賣雙方也都簽名,但房屋卻在交屋六個月後發生漏水,則在保固期滿後,買方可以就漏水瑕疵向屋主主張權利嗎?
📍先談保固條款的法律核心精神
保固目的是保護買方、幫助買方取得比不動產瑕疵擔保更為有利地位。法院判決實務上更清楚說明,保固約款的核心精神是「讓舉證責任倒置發生轉換效果」,意思是在保固期間內有瑕疵發生,買主當然可請求賣方負責,但這 #不代表就可因此排除交屋六個月後買主對房屋漏水提出賠償請求權(保固條款不是用來幫賣方減輕擔保責任)。
如以買賣雙方約定漏水保固六個月為例,則賣方對於保固期間內之漏水當然負修補義務,買方不必證明漏水是交屋時即已存在,賣方更不得舉證證明交屋時無漏水而免責。
📍買方對賣方提出房屋漏水賠償請求的前提
賣方就房屋滲漏水應該要負擔瑕疵擔保責任,但有一項重要的前提,就是 #漏水瑕疵必須在交屋前就隱含在房屋內且未被買方知悉。
📍保固期限後仍可提出房屋漏水賠償請求
在上述前提下,即使保固期滿後,賣方還是要對賣出不動產負責。所以,保固期限後發生漏水,買方仍得依民法關於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之規定,主張權利,並非保固期後,屋主就無須負擔房屋漏水之瑕疵擔保責任。
所以,如果屋主是佛心保證自己的房屋絕無漏水或瑕疵,而約定短於法定瑕疵擔保責任之保固期間,買方其實可以欣然接受;但如果屋主想約定短期保固期間以排除瑕疵擔保責任,可能就要失望了。
#房屋漏水法律系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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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奕含事件的後續,針對這事情,我的想法初步是這樣
🔰 法律的本質是不能隨便處理一個人
所以基於這因素,刑法是不可能拆除無罪推定的設定
✅ 但是,民法就不一樣了
民法的基本精神就是站在受害者這邊
所以才會有消保法和重大醫療過失的「#舉證責任倒置」
因為這涉及病患是專業知識上不對等,所以先採醫師有過失認定
✅ 如果以此概念
那在台灣社會結構下性侵的受害者舉證能力弱勢也是不爭的事實
那麼 "#重大性侵" 概念進入民法是否可為突破的方向
❎ 糾結在刑法戰場
台灣要多關一個人,也會有監獄資源的問題
緩刑後也未必能實質懲罰實質有罪的人
✅ 過去的醫療糾紛是天價3000萬可讓醫師幾乎家破人亡
如果運用民法,對惡狼經濟制裁使社會成為他真正的牢籠
也不失是一個好辦法
所以文中最後所提的"#奕含法案":
1.密室犯罪積極同意舉證責任轉換,
2.立法公開性侵犯個資,強制配套修改個資法。
我主張設在民法!
在重大疑性侵傷害情節,如最後結果受害者自殺
應該舉證責任導致,用經濟的力量給予惡魔制裁
📋 剝奪一個人的財富,貧窮,才是真正的牢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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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有林奕含在政大女排的照片
我不忍看第二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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