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說不要,但也沒說要,到底是要還是不要?】
嘉義地方法院日前有一件判決的事實是這樣的(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侵訴字第18號):
被告至女友家拜訪,後與女友一家人、包含女友的表姊等睡在同一張床,被告半夜用手觸碰屁股、對表姊指侵,因表姊感到羞恥、怕不被其他同床家人相信,便不敢呼救。後表姊離開房間至廁所外傳LINE向朋友求助,被告跟上並按壓表姊頭部、示意表姊幫他口交,表姊表示不願意、不然用手幫被告等。後經檢察官起訴被告後,法院判決被告無罪。
法院認為:若被告是強制性交、有使用強制手段,則同床的人應該會被驚醒,又於廁所外期間,被告按壓表姊頭部後無繼續壓,並不屬於刑法上的強制手段,且表姊究竟是因為廁所外距離外婆房間很近怕吵醒外婆所以不要,或者是真的不要,有待查明。表姊並沒有施以反制等手段表示不要的意願,被告是否有強制性交犯意,並不明確,基於罪疑唯輕原則,被告無罪。
在上面的案例當中,被告是否真的犯下強制性交呢?這裡可能牽涉到刑法的強制性交罪是否要採「積極同意」的判斷有關:
🎸YES MEANS YES:
積極同意指的是,只有明確的對於是否要發生性行為明確的說「好(包含語言上、肢體上等)」,才是好。如果沒有得到明確的好,就會有違犯刑法上強制性交罪(俗稱性侵)的問題。目前採積極同意的國家有:英國、加拿大、瑞典等國家。
目前臺灣的刑法尚未採取積極同意的模式,也就是說,當這個案件的被害人並沒有說好、但也沒有說不好的情況下,如同上面在嘉義發生的案件,加害人是有可能會被判無罪的;若我國是採取積極同意的立法模式,則既然上面的表姊沒有說「好」、且也沒有動作明示被告「好」,那當然就會構成強制性交。
🎸YES MEANS YES的立法模式會不會讓「『事後』反悔的人」跑去告對放強制性交呢?
人生就是充滿一練串的後悔,有時後悔做太多、有時後悔做太少(菸)。反對積極同意立法模式的人時常會有這種疑惑,但即使是採積極同意的立法模式,舉證責任仍會落在原告上,原告仍必須主張自己發生性行為的「當下」不願意發生性行為。只要沒有舉證成功,被告仍然是會被判決無罪的。
🎸重點真的是在YES MEANS YES的立法模式嗎?
採取這種立法模式,絕對不是代表性侵的案件會日漸減少,而只是更凸顯出人們之間發生性關係應該完全基於尊重之上。更重要的應該是,想要發生性關係的人應該要理解到你自己想爽別人不一定想跟你爽、進而應該去取得對方的同意;而不想發生性關係的人,也應該肯定自己是性的主體,把話說明白不要曖昧,否則曖昧可能真的會讓人受盡委屈。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75萬的網紅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殺警 #無罪 #思覺失調症 按這裡,你可以幫助志祺七七繼續日更: https://www.youtube.com/channel/UCiWXd0nmBjlKROwzMyPV-Nw/join ✔︎ 成為志祺七七會員:http://bit.ly/join_shasha77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夫妻一定要一起住嗎?
法律有規定一定要住婆家嗎?
吵了架還得跟對方住在一起嗎?
什麼樣的狀況下可以正大光明「不履行同居義務」呢?
跟大家分享事務所實習律師蔡詠晴的案例解析喔~
百年修得共枕眠?—論夫妻之「同居義務」
婚姻之締結,乃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互信互愛,以維持家庭生活之圓滿,是以依照民法第1001條規定:「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換言之,夫妻原則上必須同居一處、一起生活;僅例外於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時,法律使不強迫夫妻住在一起。
而所謂「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為何?
依照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676號判決之說明,指的是:夫妻有不堪同居或不宜同居之事由,或依其情形要求夫妻同居為不合理而言;該事由又得斟酌雙方當事人之教育程度、社會地位、平日相處情形等情事綜合判斷。以下幫大家列出幾個實務上常見的「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
1. 參考婚姻諮商之專家意見,避免影響家中未成年子女
*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4年家婚聲字第27號民事判決
「…兩造婚姻訴訟過程中不願兩造訴訟攻防氛圍更加影響未成年子女與兩造之各別互動,在參考婚姻諮詢過程中之專業意見下,先暫偕未成年子女返回娘家居住…」
2. 工作因素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10號民事判決
「本件兩造於92年11月22日結婚,婚後原同住澎湖,以從事刻印為業,嗣因經濟狀況不佳,兩造舉家轉赴台南謀職維生,並在外賃居同住,後來原告自行離職返澎居住且仍從事刻印工作,被告則因經濟需要繼續留在台南居住、工作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戶籍謄本、收據、信用卡消費明細、簡訊內容等為證,堪信屬實。兩造既因謀生之需曾一同轉赴台南賃居、工作,而在台南之生活狀況亦稱穩定,乃原告在不具特別理由之情形下,自行回澎居住工作而改變原屬穩定之狀況,自無反而要求被告再回澎湖同居之理,…」
3. 健康因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566號民事判決
「…本件被告因身罹慢性腎衰竭、充血性心臟衰竭、尿毒症等重病,心臟無力、喘,每週需洗腎3次,已無自我照顧能力,而原告不願照顧被告,遂由兩造之女接去照顧,並安排於護理之家療養中,足見被告顯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
4. 出於親人之健康因素,而有於異地之照護需求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125號民事判決
「…被告確因親人腦出血而病況危急始為照顧病患之故滯留大陸,足信被告未回臺灣與原告履行同居義務乃屬有正當理由…」
5. 家庭暴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631號民事判決
「…被告惟恐再次遭原告毆打而危及人身安全,乃拒絕返家與原告同住,應認被告具不能履行同居之正當理由…」
6. 他方配偶違背配偶忠實義務之狀態尚在繼續中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36號民事判決
「…原告對被告所為之毆打、恐嚇、侮辱等行為,已嚴重侵害被告之人身安全及人格尊嚴,且原告與陳妮○不當交往而違背夫妻忠貞義務之情形尚未終止,被告顯有暫時與原告分居之必要,揆諸前揭說明,被告之未能與原告同居,實有正當理由…」
7. 為通學、通勤之方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160號民事判決
「…被告為國軍花蓮總醫院之護士,晚間並在慈濟技術學院進修,已如兩造所述,如要求被告每日清晨即須搭車前往新城鄉國軍花蓮總醫院工作,晚間於慈濟技術學院上課後,復須搭車返回萬榮鄉,每日往返數十公里之遙,殊違人情義理,是被告因工作及就學之故而未能與原告同居,亦屬有正當理由…」
8. 移民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597號民事判決
「本件原告自認兩造於81年間全家移民加拿大,其個人因工作因素留在台灣,每隔數月至加拿大探視被告,被告在台灣已經除籍等情,足見兩造於81年間已共同協議以加拿大之住所為夫妻之住所。兩造因移民關係分隔台灣、加拿大兩地,被告未履行同居義務,非無正當理由。…」
9. 雙方協議暫時不同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497號民事判決
「兩造自結婚後至今未曾同居,蓋被告之父母均不知兩造結婚之事,而被告之父母反對渠等在一起,為了要給被告時間說服其父母,因此雖兩造已結婚,惟始終處於分居狀態,且經原告甲○○之同意,此據原告甲○○陳明在卷。是被告未履行同居義務係經雙方之協議為之,而此狀況至今並無改善。故被告拒絕履行同居義務,即有正當理由。」
10. 其他未以平等地位對待一方配偶之情形
(1) 他方配偶先自行離開原同居處所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418號民事判決
「…本件原告先離開兩造共同戶籍地,再片面任意要求被告必須無條件遵從前往嘉義縣民雄鄉福樂村10鄰埤角385號與其同居,顯未以平等地位對待被告,以維持其人性之尊嚴…應認有正當理由…」
(2) 對一方配偶過度掌控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64號民事判決
「…原告工作期間懷疑被告是否外出,常以手機掌握被告行蹤,甚至半夜工作完畢返家,於被告已入睡之情況下,仍叫醒被告詢問其行蹤,使被告不得安眠,顯見原告未以平等地位對待被告,以維持其人性之尊嚴,則被告拒絕與原告同居,應認有正當理由。…」
#照片是我今天到南庄看到的奇景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在 國家衛生研究院-論壇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催生司法精神醫院 彌補台灣社會治安破洞】
2019年嘉義鐵路員警李承翰去年被鄭姓嫌犯刺死,地方法院一審宣判被告因行為時處於精神障礙狀態,對於違法與否欠缺辨識能力,判決無罪,施以監護5年。
「李承翰的父親 - 李增文」審理期間都到場關心,日前一審判鄭嫌無罪,李父無奈直言「孩子犧牲不值得」鬱鬱寡歡,於(6/4)上午因病送醫,經急救無效,於晚間逝世,享壽67歲。(資料來源:【註1】 )
■刑法第19條
◇「第1項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第2項規定」: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降低者,得減輕其刑。(資料來源:【註2】)
■近年來多起殺人案,多數因嫌犯患有「思覺失調症」而躲過死刑
精神疾病屢成罪犯免死金牌,已引發社區安全憂慮,台灣至今卻無一座高安全規格的精神醫院,未來催生司法精神醫院,建構納入精神病患的社會安全網,將是彌補社會治安破洞的第一要務。
▶(2019年1月)
台南虐童案扮演虐死女童案「大魔王」角色的薛彗昀,在審判過程,一度以患有思覺失調症要求法官輕判,2審雖維持1審原判,仍讓她逃過死刑一關,證明嫌犯懂得利用自身精神疾病,削減刑責。(資料來源:【註3】 )
▶ (2020年3月)
23歲男子王秉華與新婚妻子吵架後情緒失控,手持利刃對無辜路人痛下殺手,一刀捅死正在路邊等姊姊下班的林姓電單車司機。王被捕後供稱所持刀具是防身用,王男稱因精神病發作、「忘記吃藥」才「理智失控」犯案而殺害無辜。(資料來源:【註4】 )
■「台南市立安南醫院精神科醫師 - 張俊鴻」表示
思覺失調症患者的自我病識感程度,會隨腦部受損加深,病情越重,越覺沒病,不需要就醫。
思覺失調症患者經治療後,有3分之2可改善,有3分之1難治癒,這群人出院後,台灣並未有足夠人力每天固定提醒這群患者服藥。
張俊鴻提醒,在隨機殺人的案件中,思覺失調症患者僅占5%,要小心的是占95%的「反社會人格者」,後者甚至不在精神衛生法內定義的精神病患中。
張俊鴻認為,現有一般醫院的精神病房,醫護並沒有強制力與公權力去強力制止病患行為,未來催生一座具有公權力的司法精神病院,勢在必行。
另應將現有只納入家暴、兒虐的社會安全網,擴大納入精神疾病者,這群人才能再回歸社會時,獲得更嚴密的關心。(資料來源:【註3】 )
■推動司法精神醫院難度高,衛福部:案子不會不了了之
設立司法精神醫院議題討論多年,因殺警案而再受關注,「法務部長 蔡清祥」於(5/6)在立院表示,會盡快與衛福部配合推動設立。「衛福部次長 蘇麗瓊」也說,這個案子不會不了了之,只是內部還在規劃期程。
蔡清祥說,設司法精神醫院涉及問題很多,包含地點、經費、人員與將來運作情形都還要細部討論,但既然大家有期待,會盡快規劃,但現有體制還是可以支援。
蔡清祥在答覆立委質詢時則表示,各單位過去對司法精神醫院有不同立場與看法,他最近與衛福部長陳時中溝通,大家有共同目標全力以赴。
■設立司法精神病院的定位與法源為何?
蔡清祥回應,基本上還是醫院的性質,定位在精神病院,不需要修法;目前在監執行有重症者,現在送到外面醫院治療,戒護上有困難,司法精神醫院可直接收容、戒護。
蘇麗瓊也說,國外司法精神醫院起源在於在監服刑病患,一般醫院收容有困擾,才送來司法精神醫院,本質還是在醫療照顧。
蔡清祥說,這是要做的目標,當然一定要完成,絕對努力去做,時程盡量縮短。(資料來源:【註5】)
【Reference】
■ 系列貼文1:(論壇FB)【精神障礙者犯罪時的刑責又是如何?在電影《小丑》中,小丑犯的罪有什麼法律責任?】:https://bit.ly/2XwNBbM
1. 來源
➤➤資料
∎【註1】:udn.com 聯合新聞網【殺警案判無罪...李承翰父親鬱鬱寡歡 傍晚因病去世享壽67歲】: https://bit.ly/2AIK553
∎【註2】: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刑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https://bit.ly/2Y8ZUue
∎【註3】: 中天新聞 / 快點TV 「催生司法精神醫院 彌補台灣社會治安破洞」:https://bit.ly/3gOlL2m
∎【註4】:蘋果新聞網「與妻吵架,稱忘吃藥情緒失控,台男隨機捅死路人」:https://bit.ly/2z5cW3b
∎【註5】:udn.com 聯合新聞網「推動司法精神醫院難度高 衛福部:案子不會不了了之」:https://bit.ly/2Ub1RVK
➤➤照片
∎【註4】:蘋果新聞網「與妻吵架,稱忘吃藥情緒失控,台男隨機捅死路人」:https://bit.ly/2z5cW3b
∎ (報導者 The Reporter)【徐淑婷/可憐之人或可惡之人?「精神鑑定」鑑定的是什麼?】:https://bit.ly/2Y5Kerh
2. 【國衛院論壇出版品 免費閱覽】
∎國家衛生研究院論壇出版品-電子書(PDF)-線上閱覽: http://forum.nhri.org.tw/forum/book/
3. 【國衛院論壇學術活動】
➤http://forum.nhri.org.tw/forum/category/confer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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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
伊甸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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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生活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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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精神分析學會
精神醫學
【思覺失調症】支持聯盟
法務部調查局
中天新聞台
中天新聞52家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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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警 #無罪 #思覺失調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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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節重點:
01:24 事件經過
02:48 無罪判決的理由
04:33 「無法接受判決」的原因
05:50 不同角度的看法
08:01 我們的觀點"
【 製作團隊 】
|企劃:冰鱸
|腳本:冰鱸
|編輯:土龍
|剪輯後製:絲繡
|剪輯助理:歆雅
|演出:志祺
——
【 本集參考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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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8 年重訴字第 6 號刑事判決:https://bit.ly/3ddYYKI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號被告鄭再由涉嫌在火車上刺死員警案件新聞稿:https://bit.ly/3c3ctN5
→ 新聞專題 鐵路警察李承翰遭刺殉職:https://bit.ly/3dcTj7F
→ 嘉義自強號鐵路警察遭乘客刺傷 輸血1萬多CC仍不治:https://bit.ly/3fndZf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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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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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你看懂刑法論述:刑法論罪的SOP:https://bit.ly/2YCfS1P
→心智障礙與刑事責任之謎(一):從割喉案談起:https://bit.ly/2Wn9mt1
關於精神鑑定相關討論:
→沈政哲醫師 FB: https://bit.ly/3b2xKp4
→殺警無罪惹議 沈正哲:鑑定結果是團隊完成
https://bit.ly/3dehlz8
→精神科醫師談刺警案:鑑定醫師承擔極大社會壓力,犧牲自己的時間還要被出征
https://bit.ly/2KZ7pxE
→精神鑑定醫生的任務是什麼
https://bit.ly/3fjJLJS
→Re: [爆卦] 鑑定精神報告的醫師發澄清文了:
https://bit.ly/2zW6n38
關於思覺失調症相關討論:
→ 徐志雲醫師 FB: https://bit.ly/3fneQwD
→【想裝精神病?得先看看你忍不忍得住這些!】: https://bit.ly/3c7se60
→ 思覺失調的世界:裝病真的容易嗎?:https://bit.ly/2VZidlu
→ 王惀宇 FB:https://bit.ly/2YuLqX5
→Yang Pen Yen FB: https://bit.ly/2WnRkXl
→思覺失調症是什麼?親友或自己得病怎麼辦?醫師完整說明:https://bit.ly/2L9zAdn"
法院認定鄭再由「被害妄想」的相關事件經過:
法院從鄭再由偵查時的供稱、以及相關證人的證詞裡得知,鄭再由從案發前兩天的7月1日,就產生了「被害妄想」,認為自己的朋友以及女兒設計了「整人遊戲」,要共謀害死他,並且詐領他的保險金。於是鄭再由在案發當天白天,前往派出所報案、去社會局問保險、去保險公司退保解約、跑到小北百貨買了水果刀跟嫁接刀說是要自保、又去議員服務處陳情,因為都沒有得到正面回應,決定上台北找媒體爆料尋求保護。法院認為整段過程裡,他持續跟不同對象表達他的被害妄想,這代表他在案發之前很可能確實是處在「思覺失調症」的發病狀態中。
連他搭火車沒買票,也是因為他覺得有人在跟蹤他,因此為了甩開跟蹤的人,他先往南到新營,關閉身上手機的定位,然後才折返往台北,但他在被查票時卻產生妄想,認為列車長跟要害死他的人是同夥的、而當他看到警察時,覺得整個車廂的所有人都是便衣警察,都是要針對他、要謀害他的人,因此在被要求下車時,就情緒激動地邊罵髒話、邊拿出預先藏好的刀子刺死了警察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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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Facebook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是中華民國的地方法院之一,本院及所屬嘉義簡易庭位在台灣嘉義市,所屬朴子簡易庭位在台灣嘉義縣朴子市。該法院管轄的地理區域為嘉義縣、嘉義市,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