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林森錢櫃大火,引起更多人關注消防安全與特定營業場所稽查的問題。我們辦公室在本會期發現許多這類場所未依法申報容留人數,造成公共安全的缺口。
其實台北市政府在民國90年就制定了《臺北市特定場所容留人數管制規則》,要求舞廳、舞場、酒家、視聽歌唱、百貨商場等特定場所,必須要向消防局提報該場所可以進入多少人的「容留人數」,市府則要進行查核及管制,目的是避免場所內部的人數太多,災害發生時不易逃生,因此透過管制容留人數,來維護消費者的安全。
最近在警政衛生和工務部門質詢,我都關注了特定場所容留人數申報的狀況。根據消防局的統計,今年需要申報容留人數的九百多間場所中,就有高達三百間沒有申報。
過去談到大巨蛋,容留人數59833就是一個常起爭端的魔術數字。如果今天KTV數百人的容留都無法確實查核,那大巨蛋真的蓋起來的時候,我們能對市府稽查與業者的自律能力有信心嗎?
由於目前法規對於店家未申報無法可罰,市府只能書面要求業者改善,就導致店家申報的意願不高。因此,我在部門質詢時要求消防局長加強輔導,同時,我也把握上週與市長會談的機會,提出兩個改善制度的方向。
第一,我認為市府可以先修正目前的行政規則,將未申報容留人數、未設置標示牌、管制量標示不實等納入裁罰。而消防局在先前表示有的案件未送都發局,是因為都發局的罰則最低六萬,對小規模的場所可能過重,因此我認為消防局應該先訂出標準,將特定場所依據營業面積大小及危險程度作分類,將消防風險較高、又沒有提報的營業場所,優先函送給都發局作裁罰。
第二是訂定自治條例,由於目前的法規最低裁罰6萬,對小規模店家較不符合比例原則,透過自治條例可以訂出合適的裁罰。但自治條例仍須通過議會審議,時間上較為漫長又不確定能否通過,因此我在便當會上也建議市長,修正行政規則與訂定自治條例可以雙管齊下,近期先由行政規則因應,長期則推動自治條例作更妥適的處理。
在座談會上,消防局和都發局同意在年底前完成特定場所容留人數的申報,市長也承諾在公安會報上討論行政規則和自治條例的修訂,會在總質詢前給出一個期程。我很感謝市長和局處的重視和善意,但我也要提醒市府,不能再消極怠惰下去,因為這次的意外讓我們知道,平時不努力積極一點做查察,在意外到來時我們將會措手不及。寧願平時努力一點、辛勞一點,也不要再事故發生後再來檢討。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萬的網紅高雄市議員鳳山黃捷,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2019-04-17 #15mins衛環委員會質詢 #環保局 1.要求擬定《高雄市生煤管制自治條例》 從臨時會要求到現在,環保局承諾過了還是什麼都沒做,今天局長更以「中央已修空污法,地方沒有評估必要」#拒絕研擬!高雄不值得要求更嚴格的標準、不能要求更好的空氣品質是嗎?消極怠惰的態度實在令...
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 在 Z9 的看板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今天看到呱吉與陳建銘兩位議員對囤房稅的爭執,我對議會內部生態不熟,就稍微介紹一下目前的囤房稅法案。
【怎麼台北市有囤房稅,時力也有囤房稅?】
首先,這次台北市的囤房稅修正,跟時代力量之前講的囤房稅不太一樣。
時代力量在推的是《房屋稅條例》,屬於中央法規,目前房屋稅條例第五條針對非自住的房屋有給出一個稅率區間「1.5%~3.6%」而且可以制訂差別稅率。但大多數縣市都只設定在最低的1.5%稅率,只有台北市、宜蘭縣、連江縣有設定差別稅率。
所以原本是考量地方自治的區間,在房價飆漲的時候卻還是只願意把稅率設在地板。時代力量的改革想法就是「那中央就把地板與天花板都給我提高,囤越多房屋就繳越多稅,不要再去指望地方會自己調高了」,當然時力的囤房稅還有其他設計,在這邊不展開,總之基本邏輯是這樣的。
順帶一提,財政部拒絕囤房稅改革的理由主要也是「啊我給你們的課稅範圍都沒用完耶,地方要先用啊,用完覺得不夠用我們再來改中央法規」。
事實上地方政府也真的很難把稅率調高,因為議會基於各種利益會擋。2019年5月《台南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打算將台南市的房屋稅也改成像台北的差異稅率,但就在二讀時遭台南市議會三個黨團聯手退回。
而即便通過了,也可能會有開倒車的狀況。如新北市在2018年地方選舉一選完之後,馬上就把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從2.4%降回1.5%;把時間拉更遠,2017年新竹縣議會把非自住之其它供住家用房屋的稅率從2.5%修正為1.6%,還造成高偉凱與周江杰兩位議員辭職抗議。
所以「不要去指望地方自己調高,由中央下手」,的確有現實上的原因。
【台北市的囤房稅是指什麼?】
雖然大環境沒辦法指望地方調高稅率,但也還是有地方政府自己調高稅率的,其中最標準的就是台北市。
2014年郝市府末期,《臺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修正成差別稅率,也就是「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2戶以下稅率均按2.4%,3戶以上均按3.6%」。因為是房子持有得多,稅率就高,所以後來也被簡稱為「囤房稅」。
後來在2017年時,柯市府覺得這太狠了,提案要給建商一年寬限期。這一年的寬限期間,建商持有還沒賣掉的房子稅率由3.6%變成2%,提案還有其他內容,但這邊也先不展開。
結果法案送到議會,簡直羊入虎口,議會對台北市的囤房稅早就不爽很久了(當時的會議紀錄:https://disp.cc/b/163-a83E),當然是被議會加碼加到爆。最後變成現在的寬限期三年,三年內建商賣不出去的房子優惠稅率1.5%,也就是現行制度。
所以陳建銘議員說這法案「107年已修正三讀過一次了」好像在說囤房稅幾年前才改過,其實有點混淆視聽。法規那時候是改過,但不是讓囤房稅變得更好,反而是給建商優惠期。
【這次在的囤房稅法案其實是改建商寬限期】
因為台北市的稅率已經用到《房屋稅條例》授權的天花板(3.6%)了,所以其實這次的北市囤房稅法案修的不是稅率,而是想要去改建商的寬限期。
畢竟如果建商有三年的優惠減稅期,那當然就不會急著賣房子,會等價格到他心目中的理想價格才會售出,這對餘屋去化與房價止漲等目標當然都是不利的。以下是現行制度與市府版本、議員版本的對比:
現行制度:建商蓋好房子之後,三年內優惠稅率課1.5%,三年後恢復3.6%
呱吉等議員版本:建商蓋好房子之後,一年半內優惠稅率課2.4%,一年半後恢復3.6%
市府版本:建商蓋好房子之後,一年內優惠稅率課1.5%,一年後恢復3.6%
可以看到,其實市府版本與議員版本各有所長。雖然議員版本的優惠期比較長,但在優惠期間稅率是比較高的;而市府版本則相反。
那麼哪個版本比較好呢?其實不管是哪個版本,都比現行制度來得好,而且審查時或許內容都還會再折衝。總之,希望可以讓大家對現在囤房稅的爭議有比較整體的理解,也希望能夠趕快排案審查通過啦。
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 在 陳薇仲 基隆市議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業務報告Day4+5|政風處、都發處、地政處、產發處、觀銷處】
因為業務報告累積太多,且最近發生的事情太多,還有協和電廠的「填海造陸」環評公聽會(請大家多多關心「填海造陸」環評案,已經來到二階環評最後階段了:https://npptw.org/Vr6vV6 ),因此,一次將這幾天一共五個處室的業務討論一起報告!
💻業務報告影片💻
政風處、都市發展處:https://vod.kmc.gov.tw/k_video/video/1090528D_0.mp4
都市發展處:https://vod.kmc.gov.tw/k_video/video/1090528D_1.mp4
產業發展處:https://vod.kmc.gov.tw/k_video/video/1090529D_0.mp4
觀光及城市行銷處:https://vod.kmc.gov.tw/k_video/video/1090529D_1.mp4
🕵️♀️ #政風處
我和政風處長簡單詢問了採購稽核小組及工程施工查核中市政府經查發生的缺失,因為想了解採購金額錯誤、限制性招標所出現的問題等狀況,以及想知道施工品質的問題主要出來哪裡。處長現場簡單分享了之後,會後科長馬上就將2019年兩項所有缺失整理出來提供給我參考,非常迅速!👍
📚 #地政處
實價登錄不揭露案件篩選
由於地政處的報告特別有提到實價登錄作業:「...本市實價登錄案件揭露提供民眾查詢件數為2355件,平均揭露率達94%, #有助提升不動產交易透明度, #減少資訊不對稱之情形。」我除了針對平均地權法修法詢問宣導的狀況(雖然去年立法院實價登錄過的版本是張宏陸的實價登錄0.5版有點沒什麼好說),但由於地政處的報告有特別寫道「提升不動產交易透明、減少資訊不對稱」,因此我特別詢問,剩下的6%大概是什麼樣的狀況不予揭露?處長很簡單的回答說:「是因為親友間交易與公司作價等沒有參考價值」,我理解市場中過高或過低的價格算是統計中的outlier、會造成市場價格波動,但想知道剔除的6%大概是甚麼樣的機制與標準,而且若基隆有很多「公司作高價」會讓人蠻擔心的,結果處長居然回我說「是法規規定。」我翻了平均地權法和施行細則並沒有看到規定到這麼明確「6%」不公開之交易,到底為什麼是「6%」?我正要繼續就教處長,結果議長居然說「#這種事情可能要買過一些房地產才會知道,你會後再請教。」意思是說地政處的部分要結束了、叫我不要再問。(呃,我要問為什麼是「6」?為什麼要買過房地產啊?)
會後地價科科長趕緊來跟我說明這個不揭露的「6%」是該處內自己的作業規範,並沒有明確規定到要這個數字,主要是依據「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查詢收費辦法」第 12 條至第 14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經篩選去除顯著異於市場正常交易價格及特殊交易之資訊並整理後,揭露申報登錄之資訊。
至於不揭露原則科長也有舉例,如總價或單價過高或過低之案件,如不具市場參考價值者過高過低,或是如親友間交易等,有一些非一般正常交易者,如塔位、墓園等,也不予揭露。感謝科長特別說明。
🌃 #都發處
🏠市有閒置空間再利用和障礙排除
市有閒置空間的盤點及再利用或導入參與,一直是我和很多基隆的年輕人關心的重點。我以台北市「臺北市市有閒置空間整合查詢平台」舉例,該平台由北市青年事務委員會提案,財政局作為專案管理以列管方式推動。建置過程中北市府邀請他們府內包含青委會、財政局、都發局、地政局、資訊局等單位,以及府外的民間參與者及資料處理、網站建立的g0v共同討論。這個平台除了資訊揭露以外,也開放讓民眾提案如何進行再利用。
我希望市府針對市有閒置空間進行盤點及跨局處的資訊整合,除了資訊的統整彙集外,也希望在法規工具上,能夠有利這些市有空間的再利用和市民參與,因此我也要求市府檢討、盤點現行相關法規與行政流程要如何調整,好來協助市有閒置空間的活化再利用。我就以上內容向都發處提問,礙於時間沒有辦法和處長討論,但已經收到都發處的書面資料,之後也會持續跟都發處一起努力。這項工作絕不只是都發處的事,也不該只是都發處在努力的事情,我希望財政處、地政處和資訊管理單位都一起來努力。
⛲️公園管理機制建立
針對我非常關心也有提案的公園管理機制,都發處在業務報告裡面有提到,市府正在就公園經營管理制度面,刻正整合相關SOP及製作公園巡查表單及巡察機制,並就園內硬體設施及環境整理全面加強管理。我詢問都發處,這份SOP及巡查機制設計方向及規劃原則為何,以及是否會需要相關預算和員額配搭?未來是否會適用於其他非公園管理科所轄的鄰里公園?
處長針對整體公園的管理進行回覆,表示針對公園管理的權責分配(目前是以2公頃為分界),他認為不應該以規模而是以特性來分配,目前都發處已經在著手進行討論準備起案。另外,關於公園維管的部分,針對公園管理科負責的公園,都發處目前正在建立SOP並針對實行狀況進行修正。
🌱都市計畫變更回饋事項監督
最後,我詢問都發處,關於都市計劃變更回饋事項執行與監督的問題,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4條、第26條或第27條進行都市計畫、主要計畫或細部計畫變更時,相關回饋事項,包含同法第27之1條所定事項或土地權利關係人與主管機關協議之回饋機制,主管機關如何監督土地關係人履行?另外,以不是捐贈土地方式進行之功能或設施回饋事項,土地權利關係人是否有確實執行,主管單位如何監管?功能回饋部分,是否有相關定期巡查機制確保土地權利關係人有持續確實執行?
因為我們遇到的案例正是在都市計畫變更(保護區變更為其他分區後開發)後至今已經經過多年,功能回饋事項履行的狀況並不明確,或不全然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要點。這個部分因時間關係無法與處長討論,會後已與科長討論,科長表示目前回饋事項都是以捐贈土地或是公共設施給政府來進行,較不會有功能回饋未履行的問題。若土地權利關係人不履行,土地要依變更前的都市計畫規定使用。
🐟 #產發處
✍青年事務委員會和青創結合社會創新的可能
產發處青年與綜合規劃科是去年底新成立的科室,除了負責青年事務外,其實還負責漁業的產業規劃。與青年較相關的是青創孵育獎勵補助與青創貸款補貼,今年度特別設計以「市政發展方向的創業議題及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s)」徵選的青年行動團隊。除了單純的「創業」獎勵或貸款補助,也擴及了對市政發展和永續目標的青年行動方案的支持。我也特別提到,非常支持產發處的方向,也希望未來有更多如此的規劃,除了補助創業、開公司,更可以鼓勵青年針對基隆目前的市政與社會問題,用己身的創意和現今的技術來提供市場沒有、符合「社會創新」和社會問題解決導向的創業模式。
但同時,對青年的支持有非常多的面向,除了補助外,協助擬具行動方案、了解市場的業師也非常重要,同樣地,有讓青年有安心規劃、實驗商業模式的基地與空間。關於空間,我也和財政處、地政處與都發處討論過非常多次。綜上所述,青年事務涵蓋非常廣,不論是補助、貸款優惠、市場業師與空間等,這些其實都需要跨部門的合作,因此我也接著王醒之議員的建議,希望產發處研擬「青年事務委員會」,讓不同部門的青年支持資源可以彙整。處長和科長也談到會往這個方向來努力。
🌲樹木保護委員會和受保護樹木稽查作業
由於基隆市市內大大小小工程都有可能會影響到樹木相關的工程,主責單位為產發處,因此我特別詢問了《基隆市老樹及珍貴樹木保護自治條例》中規定的普查與列管內容和對樹木之維護措施,以及是否有單位主動巡查與檢視工程單位對受保護樹木之認識與維護,以及《基隆市樹木保護委員會設置要點》中委員會針對受保護樹木之腳色。
因時間關係處長非常快速地回復基隆市樹木保護委員會半年會主動巡查一次。原本想繼續詢問工程中若遇到樹木修剪甚至移植,產發處是否有主動的技術資源等,只好留待總質詢。
🎿山坡地過度開發因應
本市山坡地占全市93%,其中坡度30%~40%佔14.3%、坡度40%至55%~19.6%,佔全市土地面積達33.9%,比例非常的高,也有明顯超限利用的狀況。坡地管理(不論是否位於都市計畫區)會涉及到水利、水土保持、建築及土地使用管制等面向,需要由各主管單位積極地來進行合作和規劃。這次業務報告中,我也針對山坡地面臨過度開發的問題向各相關單位提問。但在整份產發處的業務報告中,並沒有提及山坡地相關的業務內容,因此我詢問產發處,針對目前基隆市坡地過度開發的情形,以產發處的執掌所掌握的狀況是如何?也詢問產發處,在調整過後的業務單位中,「大地及農漁工程科」針對:山坡地違規、水土保持、山坡地災害防治等坡地相關業務規劃是如何?
另外,在目前的國土計畫草案中,針對山坡地過度開發的問題,也提出了未來應該檢討現行坡地開發機制,增加坡地開發成本以降低風險和公共建設成本支出,國土科也提到必須和山坡地主管單位來進行合作,因此,我請產發處簡單說明,未來國土計畫通過後,針對山坡地管理,產發處如何配合國土計畫進行相關的業務調整?以及如何規劃未來與國土、工務、環保等單位來合作?處長回應目前已經有在加強處理、嚴格把關,未來也會按照國土計畫的指導進行相關作為,目前也有和都發處密切在合作。
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 在 高雄市議員鳳山黃捷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19-04-17 #15mins衛環委員會質詢
#環保局
1.要求擬定《高雄市生煤管制自治條例》
從臨時會要求到現在,環保局承諾過了還是什麼都沒做,今天局長更以「中央已修空污法,地方沒有評估必要」#拒絕研擬!高雄不值得要求更嚴格的標準、不能要求更好的空氣品質是嗎?消極怠惰的態度實在令人失望,除了籌錢讓學校買空氣清淨機,不見市府空汙減量決心,更何況還是違法募款!
2.修正《環保基金管理會設置要點》、完善《高雄市二行程機車汰舊加碼補助》
今年高雄市的電動車補助拖了四個月的主要原因是委員空窗三個月且基金見底,我要求環保基金在設置要點裡新增「該屆委員任期屆滿前三個月,完成下屆委員之招聘作業。」條文,並善盡說明責任,避免名額認定不公平、讓民眾等待的問題再發生,也要檢討補助無法年年延續的問題,否則民眾沒有誘因汰換。
3.檢討垃圾處理費隨水徵收
一來隨水徵收本不合邏輯,二來變相懲罰使用環保餐具需要用水清洗的民眾,三來高雄的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用隨水徵收的方式每度水4.1元是全國最高,雙北隨袋徵收的垃圾處理費是全國最低。高雄若有心要推垃圾減量,應參考雙北成功和台中失敗的例子來認真研擬更好地推動辦法,而非因遇到阻礙就擱置,繼續使用更有問題的徵收方式。對此局長僅承諾 #會再評估。
4.「石化專區」和「循環經濟產業示範區」兩者明顯不同
韓國瑜市長說高雄缺一個石化專區,經發局長伏和中緩頰說「市長比較接地氣,講循環經濟很多人聽不懂」,指兩者是一樣的意思。我今天質詢環保局長兩者的定義一樣嗎?是市長不懂循環經濟還是市民不懂?局長答覆 #有機會的話會和市長解釋。
#衛生局
5.醫療觀光小組納入法制局、勞工局及醫護工會代表
局長僅回覆會遵循中央法規、不會違法,且勞工意見會向「醫師公會」諮詢。顯然局長對於醫療行銷、醫療廣告等可能觸及醫療法規、遊走法律邊緣的推銷行為絲毫不警惕,更顯見局長的勞動意識很有問題,怎麼會找「公會」諮詢勞工問題呢?!再者,市府欲合作的五大院所高醫大附醫、高雄榮總、義大醫院、高雄長庚、阮綜合可是出了名的血汗,局長怎能完全不替基層醫護人員把關勞動權益?
6.制定「危勞職務認定範圍」及「退休年齡酌減方案」
我向衛生局長為護理人員請命,護病比超標、待命制、花花班的勞動問題已層出不窮,而根據《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危勞認定新制,主管機關須擬定「危勞職務認定範圍」及「退休年齡酌減方案」,現在衛福部、退輔會、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已擬定方案送銓敘部核備了,為何高雄市衛生局遲遲不送出?所屬高雄市管轄的醫院護理人員就比較命苦?局長承諾今年底前會完成。
#勞工局
7.建立工會陪檢制度並實施
勞檢法規定勞檢時需通知工會,但目前仍只有企業工會可進行陪檢,產業工會和職業工會仍被排除在外,我要求局長盡快研擬相關計畫,讓工會陪檢制完整落實。
8.完成勞動教材專區設立
勞工局過去的勞動法制教材僅提供少數資料上網,我要求應在網站上設置完整教材專區,讓企業、學校都能使用正確且即時的勞動資料,供民眾索取,讓勞動教育進到校園和各行各業。
9.勞動法制教育結合勞博資源
高雄市勞工博物館具豐富的勞工文史資料,我要求勞工局應整合勞博文史資源來做更完整的勞動教育規劃,讓勞動意識透過更多元的方式進入公民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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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 在 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 的相關結果
法規名稱:, 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臺北市政府(106)府法綜字第10634445600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 ... ... <看更多>
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 在 公報內文明細 - 臺北市政府電子公報資訊網 的相關結果
二、廢止依據: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27條第4款。 ... 四、「臺北巿自助洗衣店安全管理辦法」條文、廢止草案總說明及廢止法規表詳如附件,本案另刊於本市法規查詢 ... ... <看更多>
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 在 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 的相關結果
法規類號. 北市27-02-1001. 名稱. 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 非現行版本 ... 中華民國95年2月13日臺北市政府(95)府法三字第09570745600號令修正公布第十二條、第十五條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