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是有此權利是沒錯,但是,原公司是否願意「等」員工康復後再「復工」,就不得而知了~
癌症治療可申請病假1年
*請病假期間,勞健保依然繼續投保,被保險人僅須負擔部分負擔
*超過1年以上,得辦理留職停薪處理最多1年(勞工請假規則第5條)
*再說一句話,此時更要注意勞保失能給付申請的可能性,別疏忽了~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適用勞保條例第九條而願意繼續投保者,投保單位應為其繼續加保
勞委會81年6月2日勞保二 字第 11604 號函
查現行勞工保險條例第九條規定,應徵召服兵役、出國考察研習服務、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在勞工年逾六十歲繼續工作、因案停職或羈押之被保險人,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此係規定被保險人屬自願性之加保,對該勞工並無強制性,惟勞工如願續保,則投保單位必須為其申報繼續加保,此為強制投保單位承諾,係因勞工保險條例屬強制締約之類型。本案端視其勞動契約是否存在為前題。若勞動契約存在,投保單位即有承諾之義務,並有同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之適用。
勞工普通傷病假期滿申請留職停薪,雇主得否拒絕
勞委會76年12月11日台勞動字第9409號函
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五條規定申請留職停薪,雇主得否拒絕,可由事業 單位於工作規則訂定,或由勞資雙方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中預先訂定; 若對該項未明文規定者,則於勞工提出申請時,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
勞工普通傷病假期滿仍未癒者,雇主可終止契約
內政部74年8月20日台內勞字第337966號函
一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五條規定,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
二 上開留職停薪期限屆滿仍未痊癒者,雇主可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五款規定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其符合同法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規定者,並應准其自請退休或強制其退休。
自請退休預告 在 勞基法退休預告、退休年齡、退休金計算基礎在PTT/mobile01 ...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本案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規定自請退休時,雇主自可要求勞工依上開規定預告終止契約。」而同法第53條各款所定自請退休要件之工作年資均在3年以上,是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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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請退休預告 在 Q:勞工轉換新制後,原有的舊制年資何時才可以領退休金 ...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1️⃣️勞動基準法第53條規定之自請退休要件: ... 如您已於同一事業單位連續工作達25年,則已符合自請退休要件,可隨時向雇主預告申請退休,並向雇主請領您的退休金。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