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不景,央行正常應「放水」,卻因為全球供應鏈斷裂令物價上漲,使央行反其道「收水」遏止通脹,這就是我一年多前已講「後疫情時代」下將面臨的「滯脹風險」。對央行而言,這是個「向左走向右走」的難題。特別是對於已有28萬億美元國債的美國,滯脹就是「美元遊戲」的死門。
大家有時間可重溫我這兩年疫情前後所寫的文章,值得大家重溫。局勢正按照劇本一步步的進行,大家要及早部署,然後繫好安全帶,準備坐上大時代的過山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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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左走 向右走的大時代
全球各國央行為應對新冠肺炎的疫情,均紛紛減息,重啟大規模量化寬鬆(QE)救市。部份經濟學家以傳統的貨幣經濟理論分析,均認為「無上限量寬」即將會帶來全球史無前例的惡性通脹(hyperinflation)。然而,全球經濟不景氣,加上新冠肺炎等不明朗因素將導致全球需求大幅萎縮,按此推斷理應會出現通縮。那麼,全球物價的走向應該會是向左走(通脹/滯脹)還是向右走(通縮)?這是一個複雜而有趣的議題。
要解題,首先要將複雜的事情簡單化。所有經濟理論都不外乎「供求理論」(即DSE同學仔都會的demand & supply),關鍵是將「供求理論」放在哪一個市場進行分析,而得出綜合的結論。今時今日,我們面對變化最大的主要有兩個市場,一是貨物市場,二是貨幣市場。
大家印象中應該還記得,08年金融海嘯後,美國新增了數以萬億計的貨幣供應,不少經濟學家都認為會引發全球通惡性通脹。然而,惡性通脹最後並沒有到來。原因之一是全球化導致的產能過剩。全球化供應鏈使生產鏈由先進國轉移集中佈局在中國、越南、柬埔寨和印度等新興市場國家,大幅增加全球產能的同時,其低廉的生產成本及關稅的下調大幅降低了物價成本。在全球化供應鏈下,一個國家的物價水平已並非由單一國家的國內的供求所決定,而是以全球產能反映的總供應與全球性需求的角力。
另一方面,量寬新增的貨幣供應沒能有效地流入實體經濟,反而增加了投資/投機性需求,資金追逐高息及風險資產,最後只推升資產價格,要知道資產價格並不會計入消費物價指數(CPI)去衡量通脹水平。這是為何海嘯後的十年,儘管大規模QE,全球的通脹率仍然維持低水平,箇中的原因是全球產能過盛和資金流向資產市場的兩大主因。
以上是08年金融海嘯後十年的情況。然而,今次情況將會比當年有所不同,而且將會更複雜。首先,今次黑天鵝的主角是新冠肺炎,而新冠肺炎的傳播性使人人都不敢外出消費,一切都好像回歸基本,人人都只會搶購日用品,對於非必要的奢侈品需求一下子完全消失,消費意欲預期都會維持低沉相當一段時間。更重要的是,各國的封城封關使經濟完全停頓,全球供應鏈斷裂。正所謂飛得越高,跌得越痛。近年全球經濟一體化發展得越來越成熟,當發展中國家集中生產,已發展國家加強科技的發展和消費,生產要素成本大幅下降,關稅下調,國際貿易效率一日比一日提高。萬萬想不到的是,一個看似完美的「全球供應鏈模式」,竟然被一隻黑天鵝切斷了,還要是完美地解體,一個完美的去全球化(de-globalization)正在發生,各國即時走向供應鏈本地化(localization)。從此,產能不再過剩。
另一方面,正如前文《「對症下藥」還是「落錯藥」?》所講,量化寬鬆手段能夠即時解決的並非實體經濟的問題,要量寬能夠解決經濟問題,其關鍵在於資金流向是否能夠有效流入實體經濟,但事實證明,大部份資金最終只會流向投資/投機,資金追逐資產,最終使資產價格不停上升,情況如08年金融海嘯後十年一樣。因此,要真正救經濟,一定要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雙管齊下。問題的關鍵就在這裡,錢從何來?同一個題,2016年特朗普上場時我也問過,當時我寫了一篇名為《特朗普上場 (二) - 錢從何來與加息的邏輯》的文章。大家有時間可以參考一下。
有關「錢從何來」的問題,一般的財政政策項下的政府支出(Government Expenditure)是從政府的財政儲備而來。正如我們香港政府昨天剛公佈的1375億港元大規模抗疫救市措施,號稱是史無前例,但要知道香港政府目前的財政儲備有1.1萬億,而「全副身家」(即計及外匯基金的總資產高達4萬億港元),是次的大規模救市的支出對比副「身家」依然是九牛一毛,可以說全民退休好幾年也沒有問題。這是為何我經常說香港的金融系統和基礎是非常穩健,即管是當年金融海嘯,香港的金融系統依然穩健。
另一方面,根據美國財政部2月12日公布的數據,美國預算赤字達到1.06萬億美元,而國家債務總額達到了23.3萬億美元,這是天文數字。當數字去到一定水平後,其實已經再沒意思,天文數字的債務不是債務,因為根本償還不了,再增個一兩萬億美元,影響不大,美元依然是「美元遊戲」棋盤下的唯一「代幣」,各個遊戲參與者只能相信美元,不信者大可離場。至於如何離場,我目前還未想得到。或者說,如果連我都想得出來,我想大部份國家應該一早已經離場。
巨額財政赤字下,美國如何支付即將推出的「2萬億美元救市計劃」?答案只有一個,就是直接向聯儲局借貸,那聯儲局的錢從何而來?那當然又是「憑空印出來」,原理跟QE一樣。說白了,就是美國財政部借聯儲局的手印鈔,因為美國政府很難還清這筆錢,或者亦沒有打算還錢。因此,對美國來說,貨幣政策和財政政策的「雙管齊下」實際上是「雙QE」。
如今,美國政府的債務負擔已經超過國內生產總值(GDP)的100%,以美國財政年年赤字的作風,這筆負債只會越來越多。因此,美國政府的負債相當於美元的永久性超發。在世界上存在的美元只會越來越多,全球的財富在美國「印鈔」的過程中被稀釋,世界各國再一次被美國政府「收割」。當然,在全球都面臨嚴重經濟危機的時候,美元超發的危害並不明顯,反而能提高市場流動性。但是,經濟危機過後,金融槓桿會迅速放大美元超發的危害,形成通貨膨脹和資產泡沫。
事實上新冠肺炎疫情只是引發美國金融危機的導火線,美股及債券價格之所以會迅速下跌,是因為長期貨幣超發導致金融體系中積累了大量泡沫。2008年金融危機以來,美國、歐洲、日本等發達經濟體長期採取量化寬鬆政策刺激經濟,導致債務槓桿高企、資產價格高估。疫情對本身疲弱的實體經濟的衝擊刺破了債券、股票等金融底層資產的泡沫,導致相關的衍生金融產品定價體系瞬間崩塌。而為了解決金融市場的問題,聯儲局選擇了QE,繼續向金融體系中注水,繼續「培育」資產泡沫,同時拉闊貧富懸殊,然後當下一個黑天鵝來臨時又再推QE。這個情況,在未來會繼續重演,形成一個惡性循環。世界各國的財富將不停被收割。
可是,這次與之前不同的是,在今次的「雙QE」中,除了無限量QE的貨幣政策外,美國財政部借聯儲局的手印鈔推出的擴張性財政政策會直接將資金注入經濟實體。另一方面,世界各國開始發現孤注一擲全球化的風險,如以單一國家如中國作為「世界工廠」的風險,同時亦揭示了全球各國對全球化的隱憂,即使疫情過後,全球化再次啟動時各國之間的互信也大不如前。最後各國只會「各家自掃門前雪」,在表面上呼喊著「全球化口號」的同時,開始建立自己本地的供應鏈,當貿易保護主義抬頭,全球化也就只成為一個「口號」。未來世界很大可能會走回頭路,「去全球化」(de-globalization)會令生產要素成本提升,慢慢回復至全球化之前的水平,過去全球化所導至的產能過盛不再。當兩大壓抑通脹的因素不再存在,當經濟回復正常時,全球或產生流動性過剩,而最終導致通脹的來臨,到時美聯儲不得不加息控制通脹,但在疲弱的經濟下加息會剌破經濟/資產泡沫,形成「向左走向右走」的兩難局面,而滯脹(Stagflation)就是「美元遊戲」的死門。這一天可能是「美元遊戲」的終結,同時也可能是世界經濟的嚴重崩潰。
我曾說過,最好解決泡沫的方法不是去延長泡沫爆破的時間,而是讓泡沫直接爆破。
Starman
2020.4.10
原文:
http://starnman84.blogspot.com/2020/04/blog-post_10.html?m=1
#舊文重溫系列
自償性債務意思 在 曾玟學 苗栗縣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還債還到2047年才能解除控管,是理財魔術師?還是擺爛模範生?】
這兩天新聞報導苗栗縣明年度總預算,歲出編列215億7417萬2000元,較今年度預算211億2548萬元,增加4.49億元,增幅2.12%;而苗栗縣的負債到今年8月底還有371億元。
許多朋友看到後紛紛來問我,印象中苗栗不是負債六百多億,徐耀昌縣長難道是理財魔術師?六年多竟還了三百億?
其實新聞的數字是對的,大家的印象也是對的,但是談的東西不完全一樣,因此造成了這樣的誤差。
劉政鴻前縣長卸任、剛交給徐耀昌縣長時的2015年,根據審計部104年度總決算審核報告,苗栗縣政府1年以上及未滿1年公共債務未償餘額合計達392.8億元;加計向中央調借統籌分配稅款及特定專戶與基金調借的167.3億元、前年度應付保留款116.1億元等潛藏性負債,總計負債金額高達676億元。
因此劉前縣長留下676億這個印象是正確的,而這個數字到了去年,苗栗縣政府1年以上及未滿1年公共債務未償餘額合計達合計 375.1億元;加計未受債限管制之所屬基金舉借自償性債務餘額105 億 9,004萬餘元,以及因應財務資金調度分別向特定用途專戶存款(基金)及納入集中支付基金調借款項各50億157 萬餘元及70 億6,430萬餘元,總負債仍高達601億元。
2015年的公共債務共392億元,今年八月為止的公共債務共371億元,6年來約償還了21億元,也不是苗栗縣多奮發圖強,就是依照公共債務法,與財政部規定的償債計畫期程表,按表操課,每年規定還多少就還差不多的數字,財政狀況好轉也不會多還。
依照這份期程表,需還到2047年,苗栗縣政府的公債才會符合財政紀律法的法定規範,注意,不是還完喔!是每年還3-7億,再還26年才會讓1年以上債務比率低於法定的50%及未滿1年債務比率低於30%。
同時苗栗縣自籌財源相當少,2020年自籌財源僅約60億元,光是年度人事費120億元就不足以自行支付,其餘經費與建設更是高度依賴統籌分配款及中央補助,加上違反財政紀律法,被限制了將近30年無法使用公共債務這項財務工具,在這樣的結構下,可以說不管什麼人來當縣長,都是舉步維艱,難怪縣民始終覺得苗栗進步速度緩慢。
在最近縣市合併的議題中,從徐耀昌縣長、鍾東錦議長到徐志榮委員都大力支持竹竹苗合併,先不論政治局勢和南北生活圈的問題,從最近的兩份民調看起來,最先遇到的問題,可能會是新竹縣市的鄉親反彈。
前幾日一份以新竹縣市民眾為母體的民調顯示,超過七成大新竹民眾反對竹竹苗合併升格,僅兩成願意。另外一份母體為全國的民調顯示,超過六成的民眾反對竹竹苗合併升格,僅兩成五支持。
大新竹民眾反對的原因可能有很多,但我相信苗栗縣的債務一定是其中的主要因素之一,因此,嘴裡喊著合併是未來趨勢的縣長和議長,若不是打假球僅在政治操作的話,應該從現在開始加緊努力還債。
苗栗縣一年總預算約210億,因為財政狀況稍微回穩,這幾年苗栗縣卻又開始編的一年比一年高了,完全沒有要多還錢的意思,我認為與其這樣,不如節省一些歲出,把可以省的都盡量省下來,公共債務一年至少要償還20億,雖然會辛苦了一點,但8年就能解除財政紀律法和公共債務法的限制了。
若徐縣長和鍾議長真是為了苗栗人好,苗栗縣政府身上的這些債務不早日解決,未來真要談合併時又被踢皮球,實在沒辦法責怪新竹鄉親。
自償性債務意思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論繼承人可否撤銷遺贈/林秀雄(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榮譽講座教授) #裁判時報第110期
以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8號判決事實為基礎,討論繼承人得否撤銷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行為此一實務爭議。林秀雄教授在文中詳盡分析法院歷審見解,指出各審法院皆陷於爭執贈與撤銷權是否為一身專屬權而不得繼承,而造成相異的判決結果,卻未釐清贈與行為之撤銷與遺囑之撤回不同,被繼承人生前遺贈尚未發生效力,僅有撤回之權利,自無撤銷贈與權可為繼承。全文條理清晰、見解有據,值得讀者留意。
✏關鍵詞:遺贈、贈與、撤銷、撤回、一身專屬權
✏摘要:
本件被繼承人X有子女Z、A、B、C、D、E等六人,Z有子女甲、乙、丙、丁四人。被上訴人甲、乙主張:被繼承人X於民國(下同)104年9月17日死亡,兩造均為X之繼承人,X之長子Z於103年9月10日先於被繼承人X死亡,Z之子女被上訴人甲、乙及上訴人丙、丁依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又被繼承人X之配偶Y亦於94年7月30日先於被繼承人Z死亡,故被繼承人X之遺產,依民法第1138、1140、1141條之規定,應由兩造繼承,並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公同共有。被繼承人X於94年2月19日委請律師完成代筆遺囑將所有之五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贈與應有部分二分之一予被上訴人甲、乙,並由二人平均分配,其餘部分歸全體繼承人平分之;動產部分則全部由全體繼承人平均分配。而被上訴人雖因父親Z先於被繼承人X過世,變為兼具代位繼承人之身分,然遺囑中並未特別限制受遺贈人若兼為繼承人,受遺贈之比例應予調整,故按遺囑明示之比例予以分配,應屬妥適。
✏試讀
🟧遺贈行為之性質與效力
依民法規定,繼承人須先清償債務後,始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民法第1160條、第1162條之1);於無人承認繼承之場合,亦規定債務之清償應先於遺贈物之交付(民法第1179條)。由此可知,受遺贈權比一般之債權更為劣後,因此多數學者認為,遺贈僅具債權之效力。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共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而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其目的在廢止整個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回復單獨所有的狀態。因此,裁判分割會產生物權變動的結果,為形成判決。由此可知,受遺贈人僅能請求交付遺贈物,或由繼承人先辦理繼承登記後,再由繼承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辦理遺贈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再者,遺贈物交付請求權既為債權請求權,其消滅時效為15年,遺產分割請求權為形成權,並無消滅期間之規定,二者性質迥不相同。本件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履行遺贈同時請求分割遺產,本件二審判決竟直接以分割遺產方式諭知分割方法,實有不當。又,被繼承人是否得對於繼承人為遺贈,民法雖無明文規定,學者認為應解釋為不妨對繼承人為之,如無害於其他繼承人之特留分,則該繼承人於應繼分之外,並應為受遺贈人而有其權利4。亦即繼承人亦得同時為受遺贈人。本件被上訴人為被繼承人之孫,被繼承人立遺囑遺贈系爭土地給被上訴人時,被上訴人之父尚生存,被上訴人尚未取得繼承人之身分,因此,被繼承人所為之遺囑,應屬遺贈行為,而非指定遺產分割方法。被上訴人因其父死亡而取得代位繼承人之地位,但其受遺贈人之身分並不因此而有所改變,亦即被上訴人同時具有受遺贈人與繼承人之雙重身分。且被繼承人生前所為之遺贈,不因被上訴人取得繼承人之身分而轉換為指定遺產分割之方法。要之,本件二審判決將遺贈和以遺囑指定遺產分割方法此二不同概念之行為,混為一談,導致被最高法院廢棄發回之結果。
🟧遺贈行為可否撤銷
本件一審判決肯定上訴人的主張,認為撤銷贈與之權利,核其性質,並非撤銷權人身分上專屬之權,自非一身專屬權,該權利不因撤銷權人死亡而消滅,而得作為繼承之權利,繼承人仍得對受贈與人行使撤銷權。本件被繼承人X之遺贈亦為無償行為,與贈與之性質相同,且於被繼承人X死亡始生效力,舉重以明輕,於被繼承人死亡後,因系爭不動產之權利仍未移轉,被繼承人X之繼承人依法應取得該撤銷遺贈之權利。但該判決又認為被繼承人X生前所得行使撤銷遺贈標的之權利,於其死亡後,由全體繼承人所繼承,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依法必須全體繼承人共同行使撤銷權始為適法。本件被上訴人及丙、丁並未共同行使撤銷遺贈權,僅上訴人行使撤銷權,於法容有未合。
由一審判決內容可知,其認為繼承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408條關於撤銷贈與契約之規定撤銷遺贈。惟本件二審判決採相反見解,認為遺贈為單獨行為,贈與為契約行為,行為性質並不相同,難認有何類推適用之餘地。況且,撤銷贈與契約為一身專屬權,繼承人並不得撤銷被繼承人生前所定之贈與契約,繼承人更無從類推適用撤銷贈與契約之規定,撤銷被繼承人遺贈之意思表示。本件經最高法院廢棄發回後,高等法院更審判決亦認為民法第408條第1項所定贈與人之任意撤銷權,係專屬於贈與人本身之權利,不得為繼承之標的;被繼承人之生前贈與,如至被繼承人死亡時,仍無撤銷或拒絕履行之表示,基於被繼承人處分自己之財產,不許繼承人擅為干與之旨,繼承人應不得撤銷之。進而認為上訴人辯稱其行使民法第408條之撤銷權,拒絕依系爭遺贈履行,自無可取。
由上述三個判決內容可知,三者均圍繞在贈與撤銷權是否為一身專屬權的問題上。亦即一審判決認為贈與撤銷權非一身專屬權,繼承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408條規定行使撤銷權。二審判決及更審判決則認為贈與契約撤銷權為一身專屬權,繼承人不得繼承被繼承人之撤銷權,繼承人自無撤銷遺贈之權利。三個判決均在繼承人得否類推適用民法第408條規定撤銷遺贈之問題上打轉,顯然是受到上訴人在一審時的主張所誤導。欲論述本件繼承人得否撤銷被繼承人生前所為之遺贈,涉及到法律用語的基本概念……
🗒全文請見:論繼承人可否撤銷遺贈──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8號判決評析,林秀雄(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榮譽講座教授),裁判時報第1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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