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很實際唷,告訴乃論罪一旦撤告就不能再提告,告訴人撤告前應仔細確認和解條件,以免喪失權益。
「告訴乃論」就是只有告訴權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偵查,法院才能判決,如果告訴權人不提出告訴,檢察官就不會偵辦,法院也不會判罪。例如通姦,相姦、傷害、過失傷害、誹謗、公然侮辱、毀損以及親屬間竊盜、侵占、背信等罪,都是常見的告訴乃論案件。
報導常見有人說要「保留法律追訴權」,事實上告訴權期間的起算是「不能被保留的」, 尤其在告訴乃論的案件中,一旦告訴權行使超過法定期間就等於不合法,在沒有訴追條件的前提下,案件就無法進行偵查、審判,更遑論在後的司法程序保障。(👉可參考我們的懶人包:https://www.facebook.com/pg/legalaidtw/photos/?tab=album&album_id=10156612015425491)
「背信告訴乃論」的推薦目錄:
- 關於背信告訴乃論 在 葉大華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 關於背信告訴乃論 在 桃園在地聯盟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 關於背信告訴乃論 在 蜂蜜檸檬哥吳蕚洋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 關於背信告訴乃論 在 [問題] 非被害者可以幫被害者告背信嗎? - 看板LAW - 批踢踢 ... 的評價
- 關於背信告訴乃論 在 Re: [問題] 請問背信罪- law | PTT學習區 的評價
- 關於背信告訴乃論 在 監督國家政策行動聯盟| 《背信/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 Facebook 的評價
- 關於背信告訴乃論 在 背信罪公訴在PTT/Dcard完整相關資訊 的評價
- 關於背信告訴乃論 在 背信罪公訴在PTT/Dcard完整相關資訊 的評價
- 關於背信告訴乃論 在 [問題]共犯親屬竊盜背信是告訴乃論嗎? - 看板Examination - PTT網頁版 的評價
背信告訴乃論 在 桃園在地聯盟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兩年來潘忠政公開罵新潮流的鄭文燦【背信忘義】,還等不到他提告來捍衛自己的名譽。
#陳老師比潘忠政幸福!
【我自首,我批評政府!請南市府用「誹謗罪」對我提起告訴!】重出江湖開春第一炮,懇請廣分享!
時間:2019年1月4日(周五)早上9:00 (9:30開庭)
地點:台南市地方法院(安平區健康路3段308號)(建康二路側門法院入口)
新聞聯絡人:陳致曉 0916773500 (「誹謗罪」被告、土盟理事長、反南鐵東移組織者)
台南市政府針對刊載於風傳媒中,15.8萬人點閱、1.1萬次分享的《台南恐將淪兩大建商集團禁臠》一文,對文章作者陳致曉提起「誹謗罪」刑事與民事告訴。更有甚者,其新聞稿更表示「不排除對散播、連結該文訊息者採取法律行動」!
據查,台灣有史以來,這是第一次政府以「誹謗罪」對公民提起告訴。政府機關對於施政之良窳,本即有承受公眾檢視,甚至批判之義務。且渠等因掌握公權力,故就人民評論言論之容忍程度,更應高於一般民眾,方符憲法保障言論自由及民主法治國家人民監督政府之旨。
相較於賴清德主政的南市府過去八年,不斷編造假新聞誤導公眾對南鐵東移案的理解,甚至抹黑栽贓抗爭者。風傳媒一文,僅不過是文章作者實錄林義風的建商朋友們對南市府涉及土地開發諸多弊案的批評。文章所列十二點土地開發黑幕,南市府僅反駁其中八點。無疑是自己承認其中四點。而南市府所反駁的八點黑幕中,又有其事實來自南市府自己發布的新聞稿!
南市府若要澄清,應該是公開各土地開發黑幕的資訊,以供公民檢驗。南市府若要博得清白名聲,最好是請新任市長黃偉哲好好把大創關說收賄案講清楚,並與質疑者對質!南市府對陳致曉的提告行為已不僅是可笑。南市府罔顧民主社會之公民針貶功能,不但對陳致曉提起告訴,且恐嚇將對「散播、連結該文訊息者採取法律行動」,其真實目的乃在杜絕民聲,遂行獨裁濫權。
雖然,分享陳致曉批判政府文章的公民之「毀謗罪」可主張資訊來自陳致曉本人,根本不會有刑責。但是,為了捍衛言論自由,陳致曉、台灣土地正義行動聯盟、及反南鐵東移全線自救聯合會盼請關心言論自由的公民陪同他一起旁觀出庭。並號召曾批評政府、曾轉發批評政府的公民一起到台南市地檢署自首!
就讓當日開庭嘲笑南市府之荒謬獨裁!
就是這篇文章令賴清德政權害怕:https://www.storm.mg/article/540018
背信告訴乃論 在 蜂蜜檸檬哥吳蕚洋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政見會文字稿:
最近常聽政府在說司法改革,其實台灣司法改革的重點應該是在法律的修改,整個法律的制訂都是以管理者的立場在訂立。立法院的立委很無厘頭的就通過立法,完全沒考慮到法律的基本原則,比如說軍公教退休金的溯及既往的修改,竟然還通過了,通過了行政單位就要執行,沒想到行政單位也無法理知識,應該要用窒礙難行退回立院的,不然就請總統解散國會,整個國家的亂象的根源就在立法院,立委的素質真的要提升。
舉個例來說,
法律除了溯及既往的立法外,還有一罪罰數個人的,
如: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6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二、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五項或第三十七條第七項規定,未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調整;或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七項規定,由其負責人、職員擔任創業投資事業所投資事業之經理人。
第 65 條
法人之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職員,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法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該行為人外,對於該法人亦科以該條之罰鍰或罰金。
第 64 條
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於繳納罰鍰後,對應負責之行為人應予求償。
這兩條意思是說,公司職員被處罰外還要罰公司,一罪二罰。
罰了以後,公司還可以對職員追償,換句話說,職員被國家罰了後,公司那一部份,還可以向職員追償。所以公司一毛錢都不用出。這合理嗎?立委,你們有在幫人民把關嗎?
就這個例子來說,我只是上班,真的晚了一些調整資料,無人受害,卻就要最高被罰500萬,假設公司也同樣被罰500萬,卻因為追償規定向員工追償,所以,員工上班所有的錢就不要領了。在金融業名聲雖好,但真的每日心裡的怕是永遠存在的。
難怪,現在要去銀行開戶總是被銀行百般刁難,好像是小偷一樣,其實他們職員是被這些無厘頭的罰則搞到很害怕了。
我們保險業也是一樣,一個保險業務員沒簽名,就要被罰60萬,平均一個字要20萬,好像現代的文字獄。我們公司就被罰一次,這60萬就讓單位考績差,年終獎金幾乎不見。
名字沒簽被查到,主管機關如獲至寶,趕快寫下來,當作查核的業績,殊不知,這案子真的無關痛癢無人受害,也無不當利益,偏偏這些主管機關就是如此蠻橫,始作俑者是立法委員不用心不把人民當一回事,我們能不將立法院這些人給換掉嗎?
我們再來研究最近很夯的馬英九三中案的起訴緣由,是以違反證交法的特別背信罪來起訴,可是馬並不是公司法的董事、經理人甚至也不是受雇人,雖然是實質的有權之人,但依法看來是不具公司法的要件,所以,應該是沒事。如果以一般背信罪起訴或許還有可能,可是當年的交易國民黨表面看來是損失了利益,可是你知道嗎,政黨最大的利益是什麼?就是取得政權,所以,馬若這樣說我這樣交易的結果國民黨取得政權了,所以並沒有損失利益是賺了大利益,不知道法官會如何說?
我這裡不是在說三中案,我要說的是,這些案子的法律要件的問題,無論是特別背信或普通背信罪,要起訴的要件應該是當事人有受害才對吧,偏偏這兩個背信罪是公訴,不是告訴乃論,換句話說檢方認為你有嫌疑就可以起訴你,今天只是以三中案為例來說明司法改革不在程序,應在法律的本體,法律本身設計就有太多問題,所以,我選上市長後會想辦法與立院與政黨溝通好好修法,將不合理的法律改回來。讓人民可以真正的過著沒有白色恐怖的日子。
回到選舉話題,我參選的動機就是要為軍公教的年金改革努力,從上面我說的內容,相信蔡總統應該知道我不是無法學基礎的亂說無的放矢,我真的很懷疑我們國家的法學教育到底出了什麼問題,這麼多的立委是都不懂法嗎?上頭有錯誤認知時難道無法溝通。
最讓我不解的是國民黨的丁守中,當年他靠大量軍公教票而當選立委,卻因為馬英九的意志,竟然率先贊成追溯的年金改革,置他的選民於不顧,今天也不敢大聲疾呼請蔡英文改回來,你到底在想什麼?。國民黨高層及這些在立院的人更可笑,嘴巴一直說要幫軍公教討回公道,卻從來沒有具體行動,吳主席,馬上發動你的立委們連署要求立院廢掉之前的軍公教年金亂改,不要說你們只有35席,我無能為力,無能為力就不要當主席了。
越講越氣,這個國家怎會都是這些人在當家,軍公教這次再支持國民黨就好像是要被遺棄小孩,狠心的父母要將你賣掉,你還很高興的以為他們是要帶你出去玩。想起來就真的讓人鼻酸,為什麼這幾年總是出現這樣的領導人。
各位親愛的選民,我再說一次。
以前每次選舉總是怕另一位當選,結果去選一個自己較不討厭的人,結果那位較不討厭的人經常最後變得讓人更討厭。這是我20年來的經驗,這次選舉請好好選,還是選一個讓自己高興的人吧!還是選一個讓自己高興的人吧!還是選一個讓自己高興的人吧!。
背信告訴乃論 在 Re: [問題] 請問背信罪- law | PTT學習區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引述《loveatnight (朝35磅邁進)》之銘言: : 小弟很少在接觸法律,所以不是很清楚: 想請問一下"背信"罪是屬告訴乃論還是非告訴乃論呢?? : 我翻過刑法找到背信罪責 ... ... <看更多>
背信告訴乃論 在 監督國家政策行動聯盟| 《背信/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 Facebook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三、背信罪屬於告訴乃論或公訴罪? 〈刑法第342 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 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 ... ... <看更多>
背信告訴乃論 在 [問題] 非被害者可以幫被害者告背信嗎? - 看板LAW - 批踢踢 ...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B對A背信的證據
剛好被C掌握了,C可以幫A告背信嗎?
又問,C可以在A不知情的情況下,告B背信嗎?(A是受害者)
感謝大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m ◤▆▇ ˙
_ _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 ███ ████ ███ ███ █ █ ◢ ◤◤ ◤◣ By meei0531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70.142.25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08634206.A.730.html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