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經濟學好友引述知名聯邦巡迴法院法官R. Posner對隱私權與營業秘密的經濟概念類比:
「The most interesting question in privacy law is whether a person should have a right to conceal embarrassing facts about himself — for example that he is an ex-convict. ...... Should he be encouraged to deceive these people, by being given a right to sue anyone who unmasks his hidden “defects”? At least on economic grounds, the answer seems to be no. It would be different if what was “unmasked” was not an embarrassing fact but a superb dinner recipe. We would then be in the realm of the trade secret, broadly defined, and the case would be no different in principle from the theft of a secret formula by a commercial rival. Here secrecy is a method of enforcing an informal property right and encourages an investment in a socially valuable idea. Concealing discreditable facts about a private individual, a firm, or a product does not.」
正確來說,Posner在argue的是傳統common law對隱私權的處理。
我分幾點說:
1. 我並不認同Posner的經濟分析,因為privacy的權利本質與trade secret畢竟不同,前者與後者的收入也不同。前者在common law底下保護的收入更多是personality,後者則純粹是monetary income。
2. 傳統common law對privacy的保護是放在「侵權行為(tort)」底下,原則上公認的四種隱私權侵害態樣:
a. appropriation by defendant of plaintiff's picture or name for defendant's commercial advantages;
b. intrusion by the defendant upon plaintiff's affairs or seclusion;
c. publication by the defendant of facts placing the plaintiff in a false light; and
d. public disclosures of private facts about the plaintiff by the defendant
第一種就是所謂的肖像權,通常是把名人的照片或名字未經授權拿去從事商業行為。這種不是Posner談的狀況,但卻是落在純粹的金錢收入。
後面三種行為都要求"highly offensive to a reasonable person"或"actual malice",而且相較於其他侵權行為訴訟,這三種隱私權受侵害原告只需要證明「侵害行為存在」,並不需要證明「所受損害」即可成立。反之,營業秘密侵害並不要求"actual malice or highly offensive"之存在,僅需故意、重大過失或違背保密義務即可構成。但營業秘密,原則上是需要證明損害存在與損害額度。除了少數原告不能證明損害,由法官判斷。
這點差異之所以存在,我認為就是因為侵權行為法在處理隱私權受侵害本來就不是以「金錢收入」為基本考量點,而是以保護personality;但營業秘密則完全考量金錢收入,反而不考量原告的personality。
當然,personality是什麼沒有明確定義,在美國法體系下就是靠大量判決累積畫出邊界。
3. 這就回到Armen Alchian著名的「THE MEANING OF UTILITY MEASUREMENT」論文所提出的觀念:如果把personality看成經濟學上的一種utility,則經濟理論上關於量度我們只能做到對utility的偏好做排列,卻無從得出絕對數值。
這點就是我認為Posner犯錯的地方:privacy訴訟大部分情形下是武斷的utility判斷,無法像trade secret那樣有「可能市價」參考損失額度。
這一塊又是海耶克理論的進一步應用了 -- i.法院體系雖然不是市場交易體系,但處理糾紛賠償通常還是要引入外部市場價格作為參考,但;
ii.某些侵權行為損害額計算沒有市價可供引導,法官必須武斷地判斷,這肯定會存在非常高的訊息費用。
但反之,無法引入市價指引,不代表損害不存在,法律上可據此不給予保護。
全文連結:
https://tinyurl.com/v59ppt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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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5(五)~2020/01/05(日) 23:59止,競賽結果將於2020/1/20(一)於華為台灣粉絲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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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 3、請妥善保留您所上傳參賽照片的原始檔案,具EXIF資訊,可看見使用什麼廠牌手機拍攝、光圈、快門等數據。公佈獲獎作品後主辦單位訊崴技術(以下簡稱主辦單位)將索取獲獎者的照片原始檔核對是否與投稿作品相同,是否實際為華為手機拍攝,是否未經後製修改,若事後審查檔案時不符合投稿作品規範,則視為無效獲獎將由備選者作品遞補之。
小提醒:所有投稿作品,主辦單位將有權使用投稿作品於華為網路活動(FB、IG、社團)、通路展示等相關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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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作品規範 】
1. 參賽者作品僅限使用華為品牌手機拍攝,須為數位檔案。
2. 投稿作品必須符合投稿主題,每人可自由投稿主題與數量。
3. 所有檔案大小必須在20MB以下,須為JPEG或JPG格式。
4. 比賽收件截止時間為 2020/01/05(日) 23:59止。
5. 參賽者投稿不需填寫個資,惟獲獎後將以投稿作品之臉書帳號(FBID)與參賽者聯繫獲獎事宜
6. 本賽採先評選優勝作品後審查作品是否合乎規範的方式進行,加工攝影作品將不具參賽資格,不允許使用Photoshop等任何後製軟體,如濾鏡特效、液化功能、汙點修復、修補工具、增加圖樣…等改變非原始構圖畫面之任何功能,惟有少許後製可被接受。可接受的數位後製:以HUAWEI手機內建的照片編輯功能,並且照片得以就亮度、對比、色階、飽和、曝光等基本參數進行調整,並得以視情況進行裁切。不可接受的數位後製:不接受電腦剪輯、HUAWEI手機內建以外之修圖應用程式,合成、留邊、不得附加內文與屬名。透過第三方軟體(Facebook Messenger、Line、WeChat、WhatsApp等通訊軟體)所傳輸的照片,因無法辨識原始數位檔案,視為不符參賽資格,因此無法上傳作品檔案。主辦單位得全權判定加工攝影作品所採用的數位後製是否可接受。若參賽者未能於主辦單位提出要求後十天內自行提供符合上述規範之作品,該作品將取消參賽資格並以備取作品遞補之。
-
【 注意事項與其他規定 】
1. 凡參賽者即視同認可並接受本活動之各項規定。
2. 參賽者本人,必須擔保已取得作品中所有被拍攝者之肖像權修飾、公開展示、使用之同意及授權並不可違反政府相關法律規定與公序良俗。違反者,主辦單位有權取消參賽資格,引發有關之爭議由參賽者自行負責。
3. 投稿作品一經審核通過後已同意主辦單位在依照智慧財產權之規範下,使用、修改、重製、公開播送、改作、散布、發行、公開發表、公開傳輸該作品,作者對此絕無異議。作者並應保證主辦單位使用、修改、重製、公開播送、改作、散布、發行、公開發表、公開傳輸、轉授權等資料,不致侵害任何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否則應對主辦單位負損害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等)。主辦單位擁有重製、廣告宣傳、刊印、公開展示及商品化等使用權利,且不限地點、時間、次數、方式運用之,均不另予通知及支付費用。
4. 參與活動者所填寫之個人資料,為主辦單位為執行本網路活動及推廣相關政策所蒐集,主辦單位得使用處理該個人資料作為本次或未來相關主辦單位之活動告知、活動聯繫、廣告宣傳、中獎通知等使用。民眾得隨時以E-mail、粉絲團私訊通知主辦單位刪除其於本活動填寫之個人資料,刪除後即視為退出活動參與,相關之權利義務資格亦同時取消,不得再要求回復。若民眾於活動網頁上傳資料或參與票選活動於網頁填寫個人資料送出後,即視為同意主辦單位可運用民眾之個人資料為以上說明之使用。
5. 本活動僅限居住於台灣、澎湖、金門、馬祖地區(以下簡稱活動地區)之臺灣國民參加,敬請見諒,非臺灣國民或中獎者居住於活動地區之外者,視同無效。
6. 若本活動因不可抗力之特殊原因無法執行時,主辦單位有權決定取消、終止、修改或暫停本活動。
7. 所有贈品不得兌換等值商品或現金,亦不得轉讓。本活動獎項以主辦單位規劃的獎品為準,中獎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主辦單位更換贈品或折換現金。
8. 依臺灣所得稅法規定,獎項金額所得將列入個人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故獲獎者需依規定填寫並繳交相關收據方可領獎;若獎項所得價值超過新臺幣2萬元,需另先繳納10%稅額。若獲獎者無法配合,則視為自動棄權,不具兌獎資格。依臺灣所得稅法規定,任何稅捐之支付皆為參加本活動中獎者之義務。
9. 因網際網路提供資料存在無法送達之風險,如有任何因電腦、網路、技術或不可歸責於主辦單位之事由,而使參賽者送出資料有遲延、遺失、錯誤、無法辨識或毀損之情況,參加本活動者同意主辦單位不須為無法送達此方面之風險負責。
10. 參賽者保證所有填寫或提出之資料均為真實且正確資料,且未冒用或盜用任何第三人之資料,如有不實或侵權之情事,將被取消參加資格;如為得獎者,則取消得獎資格或追回贈品或相當之贈品金額。
11. 「活動注意事項&規定」載明在本活動網頁中,參賽者於送出資料參加本活動之同時,即視同已詳閱並同意接受上述各項規範;如有違反本「活動注意事項&規定」,主辦單位有權取消其得獎資格,並對於任何破壞本活動之行為保留法律追訴權。其他明顯違反活動公平性之方式,意圖混淆或影響活動結果者,一經主辦單位發現或經第三人檢舉經查證屬實,主辦單位有權立即取消其得獎資格,除追回獎品外,並對於任何破壞本活動之行為保留法律追訴權。
12. 主辦單位保留對本活動規則、獎項及得獎公佈的修改權利,修改後不再另行通知。
13. 主辦單位保有取消、終止、修改或暫停活動的權利,活動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主辦單位得隨時修正補充之,並不再另行通知;活動內容及獎品主辦單位保有修改及最後解釋之權利。
14. 由於供貨問題取消產品上市計劃,原比賽兩主題之佳作獎獎品 Band 4e 乙支(不挑色)將改為華為大禮包(價值$1,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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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位板友強調獨行俠如果沒有串流加入
光靠票房其實是賠錢的
因為有2.8億鎂的分紅
但我很好奇分紅不是有賺錢才會出現的支出嗎?
像老鼠著名的賠錢貨 分紅那欄就是大鴨蛋
請益一下各位大大
扣掉分紅所以電影賠錢的邏輯是對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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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137.60.45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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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CrossroadMEI (114.137.60.45 臺灣), 07/27/2023 10:5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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