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有文章刊登於國語日報,希望所有的特教生都能充分享有教育權益!
原文如下:
聯合國大會於1948年12月10日在法國巴黎夏樂宮通過了「世界人權宣言」,其中第26條明白揭櫫「每個人都有接受教育的權利,國家應該在國小與基礎階段提供免費的教育,讓一般大眾都有機會接受技職教育與專業教育,高等教育則應該讓學生有平等入學的機會。」1989年11月20日聯合國大會決議通過「兒童權利公約」,並開放給各國簽字、批准和加入生效;按照第49條規定,於1990年9月2日生效。我國於2017年5月17日公布「兒童權利公約」,並依據我國「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 10 條規定,溯自2014年11月20日生效。
依據「兒童權利公約」第23條確認身心障礙兒童應於確保其尊嚴、促進其自立、有利於其積極參與社會環境下,享有完整與一般之生活。並承認身心障礙兒童有受到特別照顧之權利,對於符合資格之兒童及其照顧者盡可能提供免費協助,應用以確保身心障礙兒童能有效地獲得與接受教育、訓練、健康照顧服務、復健服務、職前準備以及休閒機會,促進該兒童盡可能充分地融入社會與實現個人發展,包括其文化及精神之發展。
在1990年世界教育會議的宣言中指出「人人有受教育的權利,不因個別差異而有不同,身心障礙者應有平等的教育機會」,在1994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在西班牙薩拉曼卡舉行的世界特殊教育會議,提出的薩拉曼卡宣言,除了強調身心障礙者的教育權外,要求身心障礙者特殊教育的參與與品質,更進一步強調融合教育的理念,宣言中主張每位兒童有獨特的特質、興趣和學習需求,教育制度與教育方案應充分考量兒童特質與需求的殊異性,特殊需求兒童應進入普通學校,普通學校應以兒童為中心滿足其教育需求,融合導向的普通學校最有利建立一個融合的社會,達成全民教育的目標,對全體兒童與教育效能也最有助益。
我國在1984年立法通過並由總統公告開始實施「特殊教育法」,歷年來依據特殊教育的發展修正了九次,提供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之國民,接受適性教育的權利。特殊教育法的施行為特殊教育學生的教育權利提供了充分的保障,對於身心障礙學生來說,自兩歲開始就可以接受特殊教育的服務,發展遲緩兒童可以優先進入公立幼兒園就讀,若是就讀私立幼兒園與非營利幼兒園,也有相關補助。以入學機會來說,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拒絕學生入學或應試,依照「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身心障礙學生可以享有外加名額與加分的優待。以入學時間與就學年限來說,滿五歲的資賦優異兒童可以申請提早入國民小學就讀,適齡要入國小的身心障礙兒童若有需要,也可以申請暫緩入學,就學後各學習階段,也可以申請延長休業年限最高二年或四年。對於資賦優異學生,則是提供多元入學的升學管道。
對於身心障礙學生之評量、教學及輔導工作,規定以專業團隊合作進行為原則,並得視需要結合衛生醫療、教育、社會工作、獨立生活、職業重建相關等專業人員,共同提供學習、生活、心理、復健訓練、職業輔導評量及轉銜輔導與服務等協助。
各教育階段,學校應以團隊合作方式對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訂定時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參與,必要時家長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參與。所有相關的專業人員依照評量的結果,將每個孩子的能力現況、教育目標、教學與輔導的措施,所需的支持服務,都列入個別化教育計畫,讓學生能夠得到最適切的特殊教育服務。就讀普通班的身心障礙學生,提供融合且適性的教育,編選適當教材,採取有效教學策略及實施多元評量,讓學生能夠充分參與校內外學習機會。對於資賦優異學生則是以「個別輔導計畫」與「特殊教育方案」提供適應與學習所需要的協助。
對於身心障礙學生所需要的支持服務,主要包括:教育輔助器材、適性教材、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相關專業服務、家庭支持服務、校園無障礙環境等,透過這些支持服務,讓身心障礙學生能夠享有充分的學習機會,能夠參與學校的生活,達成特殊教育的目標。
各教育階段之間的轉銜對於身心障礙學生來說也是非常重要的,每位身心障礙學生的生涯轉銜計畫都會納入學生的個別化教育計畫,協助學生達成獨立生活、社會適應與參與、升學或就業等轉銜目標。當學生有跨教育階段或離開教育階段之轉銜需求時,原就讀學校應召開轉銜會議,邀請擬安置學校、家長及相關人員參加,討論訂定生涯轉銜計畫,並提供所需各項服務。
對於特殊教育學生來說,透過「特殊教育法」與各相關子法的施行,保障特殊教育學生的教育權益,透過「個別化教育計畫」、「個別輔導計畫」或「特殊教育方案」的擬定、實施與成效評量,讓特殊教育學生能夠發揮其潛能,培養健全人格,能夠全面參與社會生活,一起營造一個更融合的社會。
職業重建專業人員資格 在 李世淦-屏東縣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徵才機關: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
人員區分:其他人員
官職等:無
職系:無
名額:1
性別:不拘
工作地點:90-屏東縣
有效期間:109/07/17~109/07/24
資格條件:
應具備全職工作年資至少1年。
(一)資格條件: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需檢附證明文件影本)。
1、領有社會工作師、職能治療師、物理治療師、心理師或特殊教育教師
證書。
2、取得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證。
3、大專校院復健諮商、社會工作、職能治療、物理治療、特殊教育、勞 工關係、人力資源、心理或輔導之相關科、系、所或學位學程畢業。
4、非屬前款所定相關科、系、所或學位學程畢業,完成身心障礙者就業
服務相關專業訓練八十小時以上或取得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學分
學程證明。
5、高中(職)畢業,從事就業服務或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相關工作四年
以上,且完成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相關專業訓練八十小時以上。
工作項目:
(一)工作內容:身心障礙者相關服務、職涯諮詢、職業心理測驗評量、個案管理業務、就業機會開發、失業給付申辦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二)薪資標準:261薪點(依行政院核定酬金薪點折合率124.7元計算,每月薪資為新臺幣32,546元起),並享有勞、健保等。
工作地址:
工作地點:本分署屏東就業中心(屏東縣屏東市復興路446號)。
電子地圖
聯絡E-Mail: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報名日期:自即日起至109年7月24日止。
八、報名方式:徵才公告及報名書表請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網站(網址:http://kpptr.wda.gov.tw/點選「訊息中心」/「分署徵才」)下載,意者請檢附下列資料【(一)至(四)為應附資料、(五)至(六)無則免附;請依序用長尾夾夾妥,切勿裝訂】,郵寄至本分署(郵寄地址:80670高雄市前鎮區凱旋四路105號,聯絡電話:07-8210171分機2814承辦人許小姐;工作內容洽:08-7559955分機107廖先生),並請於信封上註明「報考高屏澎東分署業務輔導員(屏東)」 (報名表電子檔併同傳送至wlhsu@wda.gov.tw信箱),凡報名表件不全、證件不足或報名資料填寫不明者,一律視為資格不符,不另行通知補件。郵寄以郵戳為憑(如親自送件至本分署者,以收發室收件章戳為憑),逾時報名不予受理。
(一) 報名表及自傳表(請以A4紙張列印、附二吋正面脫帽相片1張,粘貼於報名表照片欄內,自傳以500至1000字為限,須電腦打字,請以A4橫式橫寫書打,內文字體為14級字)。
(二)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正反面請影印於一張A4紙張內)。
(三) 符合資格條件之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持外國學歷證書者,應檢附經我國駐外機構認證之中譯本證明文件,否則恕不受理),及符合本公告六、(一)資格條件之證明文件。
(四) 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影本【原服務機關(構)開具之工作經驗年資證明文件影本,如無法取得服務證明書時,始得以勞工保險投保明細替代,並請「簽名切結屬全職工作年資」,若未切結者,則由本分署審酌投保金額等因素據以判斷】。
(五) 相關證照或語文能力證照影本。
(六) 符合就業服務法第24條規定之特定對象報名,需檢附證明文件。
(七) 資歷審查合格者,另以電子郵件及電話(或簡訊)通知參加甄試。
九、甄試方式:
第1試-電腦測試:
(一)電腦測試:未達標準者,不得參加口試,按身分别區分如下:
1、一般身分人員:中文輸入每分鐘15字以上且錯誤率10%以下。
2、就業服務法第24條規定人員:中文輸入每分鐘10字以上且錯誤率10%以下。特定對象報名者,需檢附資料如下:
(1)獨力負擔家計者:請攜帶全戶戶籍謄本影本,及受撫養親屬為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者之在學或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影本。
(2)中高齡者:年齡在45歲(含)以上者(以戶籍登記為準,實足年齡核計至109年7月24止)。
(3)身心障礙者:請攜帶身心障礙者手冊影本。
(4)原住民身分者:請攜帶註記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5)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請攜帶證明文件影本。
(6)長期失業者:請攜帶勞保年資證明、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求職登記文件及失業證明文件影本。
(7)二度就業婦女:請攜帶證明文件影本。
(8)家庭暴力被害人:請攜帶證明文件影本。
(9)更生受保護人:請攜帶地方檢察署(或更生保護會分會)辦理更生受保護人就業服務(職業訓練)之證明文件影本。
第2試-口試(占總成績100%)。
十一、備註:
(一) 報名人員經資格審查符合者通知擇優參加甄試,惟如均不適合本職缺,本分署得予從缺。
(二) 為免浪費行政資源,本職缺以符合報名資格人數2名以上始辦理甄試為原則,未達2人符合資格條件者,本分署得逕行延長公告7個工作天。
(三) 報名應考人參加本次甄選如有冒名頂替、偽造或變造應考所繳交各項證件影本或資料等不實情事、以詐術或其他不當方法,使甄選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除應負法律責任外,於甄選期間發現時,除扣留其所繳交各類證明文件及資料外,並拒絕其進場應試;於錄取公告前發現者,不予錄取;於錄取公告後發現者,撤銷錄取資格;於報到進用後發現者,立即終止勞動契約。
(四) 報名者應確保提供之電子郵件及行動電話等通訊資料及設備正確且可正常使用,並適時查閱本分署全球資訊網相關資訊。
(五) 如甄試當日因颱風、豪雨或其他不可抗拒之天災、巨變,以本分署全球資訊網公告為準,並請隨時注意並自行查詢本分署全球資訊網發布之相關訊息,以確認是否延期。
(六) 本分署臨時人員自97年1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當事人之權利與義務,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勞工工作規則」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七) 未獲通知甄試或錄取之應徵者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可附貼足郵資之回郵信封,以利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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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才機關: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
人員區分:其他人員>
官職等:無>
職系:無>
名額:1>
性別:不拘>
工作地點:90-屏東縣>
有效期間:109/05/25~109/06/01>
資格條件:
(一)資格條件: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需檢附證明文件影本)。
1、領有社會工作師、職能治療師、物理治療師、心理師或特殊教育教師證書。
2、取得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證。
3、大專校院復健諮商、社會工作、職能治療、物理治療、特殊教育、勞 工關係、人力資源、心理或輔導之相關科、系、所或學位學程畢業。
4、非屬前款所定相關科、系、所或學位學程畢業,完成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相關專業訓練八十小時以上或取得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學分學程證明。
5、高中(職)畢業,從事就業服務或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相關工作四年以上,且完成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相關專業訓練八十小時以上。
(二)應試者應具中華民國國籍,並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具雙重國籍者,錄取後須依國籍法第20條規定放棄外國國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始准予辦理報到進用;如於錄取後查覺未放棄外國國籍,一律取消錄取資格,考生不得有異議。
(三)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得報考:
1、因刑事案件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經判決確定者。
2、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一審判決有罪者。
3、因案通緝尚未結案或在追訴中者。
4、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5、禠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6、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之人,假釋未期滿前。
7、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8、曾因品德不良或工作不力而解職有案者。
9、有精神異常,或其他無法治癒嚴重疾患致不堪勝任工作者。
10、法定傳染病帶原者(未經治癒且須強制隔離治療者)。
11、因毒品案件受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刑之宣告者。
工作項目:
工作內容:身心障礙者相關服務、職涯諮詢、職業心理測驗評量、個案管理業務、就業機會開發、失業給付申辦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薪資標準:261薪點(依行政院核定酬金薪點折合率124.7元計算,每月薪資為新臺幣32,546元起),並享有勞、健保等。
工作地址:
本分署屏東就業中心(屏東縣屏東市復興路446號)。
電子地圖
聯絡E-Mail:>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報名日期:自即日起至109年6月1日止。
八、報名方式:徵才公告及報名書表請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網站(網址:http://kpptr.wda.gov.tw/點選「訊息中心」/「分署徵才」)下載,意者請檢附下列資料【(一)至(四)為應附資料、(五)至(六)無則免附;請依序用長尾夾夾妥,切勿裝訂】,郵寄至本分署(郵寄地址:80670高雄市前鎮區凱旋四路105號,聯絡電話:07-8210171分機2814承辦人許小姐;工作內容洽:08-7559955分機107廖先生),並請於信封上註明「報考高屏澎東分署屏東就業中心業務輔導員」 (報名表電子檔併同傳送至wlhsu@wda.gov.tw信箱),凡報名表件不全、證件不足或報名資料填寫不明者,一律視為資格不符,不另行通知補件。郵寄以郵戳為憑(如親自送件至本分署者,以收發室收件章戳為憑),逾時報名不予受理。
(一) 報名表及自傳表(請以A4紙張列印、附二吋正面脫帽相片1張,粘貼於報名表照片欄內,自傳以500至1000字為限,須電腦打字,請以A4橫式橫寫書打,內文字體為14級字)。
(二)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正反面請影印於一張A4紙張內)。
(三) 符合資格條件之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持外國學歷證書者,應檢附經我國駐外機構認證之中譯本證明文件,否則恕不受理),及符合本公告六、(一)資格條件之證明文件。
(四) 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影本【原服務機關(構)開具之工作經驗年資證明文件影本,如無法取得服務證明書時,始得以勞工保險投保明細替代,並請「簽名切結屬全職工作年資」,若未切結者,則由本分署審酌投保金額等因素據以判斷】。
(五) 相關證照或語文能力證照影本。
(六) 符合就業服務法第24條規定之特定對象報名,需檢附證明文件。
(七) 資歷審查合格者,另以電子郵件及電話(或簡訊)通知參加甄試。
九、甄試方式:
第1試-電腦測試:
(一)電腦測試:未達標準者,不得參加口試,按身分别區分如下:
1、一般身分人員:中文輸入每分鐘15字以上且錯誤率10%以下。
2、就業服務法第24條規定人員:中文輸入每分鐘10字以上且錯誤率10%以下。特定對象報名者,需檢附資料如下:
(1)獨力負擔家計者:請攜帶全戶戶籍謄本影本,及受撫養親屬為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者之在學或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影本。
(2)中高齡者:年齡在45歲(含)以上者(以戶籍登記為準,實足年齡核計至109年5月10止)。
(3)身心障礙者:請攜帶身心障礙者手冊影本。
(4)原住民身分者:請攜帶註記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5)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請攜帶證明文件影本。
(6)長期失業者:請攜帶勞保年資證明、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求職登記文件及失業證明文件影本。
(7)二度就業婦女:請攜帶證明文件影本。
(8)家庭暴力被害人:請攜帶證明文件影本。
(9)更生受保護人:請攜帶地方檢察署(或更生保護會分會)辦理更生受保護人就業服務(職業訓練)之證明文件影本。
第2試-口試(占總成績100%)。
十一、備註:
(一) 報名人員經資格審查符合者通知擇優參加甄試,惟如均不適合本職缺,本分署得予從缺。
(二) 報名應考人參加本次甄選如有冒名頂替、偽造或變造應考所繳交各項證件影本或資料等不實情事、以詐術或其他不當方法,使甄選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除應負法律責任外,於甄選期間發現時,除扣留其所繳交各類證明文件及資料外,並拒絕其進場應試;於錄取公告前發現者,不予錄取;於錄取公告後發現者,撤銷錄取資格;於報到進用後發現者,立即終止勞動契約。
(三) 報名者應確保提供之電子郵件及行動電話等通訊資料及設備正確且可正常使用,並適時查閱本分署全球資訊網相關資訊。
(四) 如甄試當日因颱風、豪雨或其他不可抗拒之天災、巨變,以本分署全球資訊網公告為準,並請隨時注意並自行查詢本分署全球資訊網發布之相關訊息,以確認是否延期。
(五) 本分署臨時人員自97年1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當事人之權利與義務,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勞工工作規則」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六) 未獲通知甄試或錄取之應徵者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可附貼足郵資之回郵信封,以利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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