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通勤途中食用早餐是否為日常生活所必需/徐婉寧(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裁判時報第110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50號判決認為,上下班途中食用早餐鹹粥係臺南地區部分人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故期間仍屬於通勤過程中,理由引發網路及媒體關注。徐婉寧教授以本件判決為例,討論通勤災害認定之爭議,分析法條中的「適當時間」、「應經途中」,以及「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等要件歷來實務見解,並援引日本法例比較,指出現行職災保險制度認定欠缺標準,值得參考。
✏關鍵詞:通勤災害、應經途中、適當時間、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
✏摘要:
原告X為職業災害保險之被保險人,其於2014年1月23日早上7時許夜班結束下班途中,於中山東路吃鹹粥當早餐後,返家途中發生車禍,致受有「頭部外傷左側併蜘蛛網膜下腔出血及硬腦膜下出血、左側顱骨骨折」等傷害,故於民國(下同)103年11月19日檢據申請職業傷害傷病給付及職業傷害醫療給付。嗣經被告Y(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審查,認為X下班後前往中山東路吃早餐之行為,已脫離自就業場所返回日常居住處所之應經途徑,非屬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第1項所定得視為職業傷害之情形,核定職業災害保險不予給付。X不服,申請爭議審議,訴願皆被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
✏試讀
勞工上下班途中於適當時間在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遭遇通勤災害,依勞保條例授權訂定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下稱「傷病審查準則」)之規定,視為職業傷害。惟同準則第18條規定,若係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或有違反交通規則等同條各款時,則不得視為職業傷害。然而,何謂「適當時間」、「應經途中」,以及「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則有所疑義。事實上,如果勞工有傷病審查準則第18條第1款「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則不得視為職業傷害,此時,根本無需審酌勞工所遭遇者,是否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往返於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所發生之事故。
而關於「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中央行政主管機關認為「順道接送小孩上下幼稚園」、「順道接送配偶上下班」皆屬之。而實務見解則認為勞工搭載其妻及岳母返家、「陪同其公公赴醫就診,為處理私人事務,而與執行職務無關」,而與同公司之員工7至8人一同至餐廳用餐飲酒,或勞工因下班途中飲酒之私人行為11,為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法院皆認為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8條第1款規定,不得視為職業傷害。此外,關於勞工於事故發生前之返途中,曾先後至圖書館如廁、查閱上課資料及於迴龍寺禮拜等事實,法院則認為,勞工「如廁行為係基於生理所需,自屬日常生活所必須之私人行為,並不中斷其執行職務後之返途」,然勞工續滯於圖書館查閱上課資料,乃其為求職務之遂行,於非執行職務期間所為之個人行為,已逾越「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之範疇,其執行職務之返途歷程自此中斷,其後所生事故即非得視為職業災害。
然而,雖然如前所述,勞工若從事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則不得視為職業傷害,而無須審酌事故發生之時間、地點,是否為適當時間、應經途中,但事實上,許多法院見解仍於勞工從事私人行為時,未論述該私人行為是否為「日常生活所必需」,而逕自判斷是否為「適當時間」於「應經途中」發生事故。
例如勞工於中午時完成洽公任務後,騎乘機車沿途欣賞風景及不定時休息時發生事故的事件中,法院認為「發生事故距完成洽公已相隔5小時之久……而發生事故地點(臺東縣知本)亦非原告當日在臺東市洽公完畢後返回公司所經之必要路線內,可見原告於『完成工作後至發生車禍』之前揭5小時內,並未執行職務,而係因私人行為延遲返回,並脫離其當日執行職務及返回公司應行經路線之範圍,原告當時係從事與執行職務無關之私人行為甚明,其於此時發生車禍,與審查準則第3條規定不符,難認係因執行職務所致」。
而於勞工返家途中至他處用餐後發生事故的事件中,法院亦認為,「本件原告發生事故之時間縱如其所稱為89年4月13日凌晨零時40分左右,然距其所稱下班時間亦達1小時30分,扣除行車時間約10分鐘至20分鐘後,實難認係符合首揭審查準則第4條第1項規定之『適當時間』,且其下班後並未直接返家之原因,據其陳稱係因於返家途中前往他處用餐,以致延誤返家時間,而核其前往他處用餐喝酒之行為係屬因處理私事而脫離應經途徑之私人行為」。
此外,法院認為「縱原告曾載原告之女上學,並未脫離上班應經途徑,自不影響其係在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之事實,被告徒以原告送女兒上學及發生事故地點已脫離上班應經途徑,顯係因私人行為云云,應不可採」。而在另一件也是載小孩上學後去上班途中發生車禍的事件中,法院則認為,「所謂『應經途中』,即指從日常居、住所往返就業場所客觀上應經之途徑而言,若已脫離該應經途徑而非屬上、下班所需,自當不符合此一規定。依本件而言,從原告之住處前往工作地點即祥○公司之方向,應往西行駛,而依原告自陳原告係先載送小孩往反方向至月○國小,嗣於折返途中在臺中市外埔區六分路五崁板46電桿前發生車禍,該相反方向部分之路線客觀上已非行駛從原告住家至祥○公司之應經途徑,原告於此路線發生車禍事故而受傷,應非屬職業傷害」。
🗒全文請見:臺南長者通勤途中吃鹹粥當早餐是日常生活所必需?,徐婉寧(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裁判時報第110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3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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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認定標準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裁判時報 第110期(2021,8)
本期公法欄位部分,許育典教授針對司法院就原住民持槍枝狩獵遭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判刑而引起社會諸多議論的釋憲案,作成之大法官釋字第803號解釋,從原住民族狩獵活動的文化權利究竟是個人權或是集體權等憲法角度深入析論,值得研讀!
民商法欄位部分,林秀雄教授撰文分析法院判決來回更審之民事事件,釐清遺贈與贈與之性質是否相同及得否類推適用撤銷贈與之規定等重要觀念。游進發教授以最高法院最近判決為例從法條邏輯結構出發,闡述責任成立與責任範圍因果關係之內涵。徐婉寧教授以一則網路媒體披露後受矚目與討論之行政法院判決,撰文深入剖析一名臺南地區長者於夜班下班通勤途中前往吃鹹粥當早餐之行為,是否為「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而符合勞保條例授權訂定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規定:勞工上下班途中於適當時間在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遭遇通勤災害,應視為職業災害之情形?此外,周振鋒教授則撰文分析如何判斷法人股東及其代表人董事利益衝突時,有無公司法第178條規定不得加入表決之情形。
刑法部分,張天一教授則針對最高法院之最新判決,撰文在檢視銀行法第29條之1「準違法收受存款罪」中,有關「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要件之認定標準。
在其他欄位,本期月旦時論中吳巡龍檢察官撰寫的「民代收賄『職務上行為』之判斷標準」、黃珮禎法官執筆的「國民法官法模擬法庭觀察筆記」。司律評台欄位中邱忠義法官的「論賄賂罪『對價關係』之判斷基準」、張哲倫律師的「專利貢獻度對損害賠償界定之影響」等,均具有重要實踐意義。此外,「法苑‧法觀」專欄的法律小品,施慶堂檢察官的「民事執行處VS討債公司」、楊智守法官「賠償與量刑的算計」,亦值得本刊讀者品味。
📕本期內容
【裁判時報】
ℹ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作為文化集體權──評釋字第803號解釋的釋憲同理心/許育典
ℹ論繼承人可否撤銷遺贈──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8號判決評析/林秀雄
ℹ侵權責任法責任成立與責任範圍之因果關係──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1號民事判決/游進發
ℹ臺南長者通勤途中吃鹹粥當早餐是日常生活所必需?──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50號判決/徐婉寧
ℹ法人股東及其代表人董事之競業禁止與利益衝突之判斷──評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465號民事判決/周振鋒
ℹ對銀行法上「準違法收受存款罪」之再檢視──兼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403號判決及其歷審判決/張天一
【月旦時論】
🔸民代收賄「職務上行為」之判斷標準/吳巡龍
🔸國民法官法模擬法庭觀察筆記──從國民法官面之觀察/黃珮禎
【司律評台】
✒論賄賂罪「對價關係」之判斷基準/邱忠義
✒專利貢獻度對損害賠償界定之影響──兼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467號判決/張哲倫
【實務法學】
🔸民事法類
民法第18條之人格權侵害除去請求權,無消滅時效適用(106台上2677)/曾品傑
【法苑、法觀】
◼民事執行處VS討債公司/施慶堂
◼賠償與量刑的算計/楊智守
📕完整介紹: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3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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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認定標準 在 市議員李順進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市議員李順進 轉傳 [110/08/09 ~ 08/10] 高雄市政府 及 衛生福利部 要點公告
●環安、治安、交安、工安、婦幼安 代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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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8/10] 高雄市政府 農民拍照農損,區公所協助認定,加速助農友度過難關
https://www.facebook.com/bravo.Kaohsiung/posts/4396343853760544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西南氣流豪雨農損救助地區
●高雄市為 #全區域 #全品項農損救助地區
●市府全力協助加速勘災與現金救助發放
○申請對象:受災損失2成以上的農友
○申請時間:8月19日前到向土地所在區公所申辦(假日照常受理申請)
○申請文件:持 #身分證 #印章 #農會存款簿 #土地所有權狀或 #土地使用同意書等相關文件
○申請方式:向土地所在區公所申辦
●農損災害補助原則
○從簡:不用申請勘查、複查、撥款
○從速:撥款跟認定速度要更快
○從寬:低利貸款,這次免利息至明年四月
●農友復耕需貸款 可洽當地農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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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8/10] 高雄市政府 水井納管快截止囉!鄉親相揪來申報
https://www.kcg.gov.tw/News_Content.aspx?n=F29A02A9D36C47F0&sms=19902EF36D6B551D&s=144E30505F7C833C
為保育地下水資源及加強地下水管理,避免地下水過度使用造成地層下陷,影響市民人身財產安全,市府積極推動水井管理政策,自106年起辦理水井納管作業,受理申報於99年8月4日前鑿設且未辦理水權登記之既有水井,納管後可避免遭檢舉而封井,且有取得合法水權之機會。申請納管期限將於今年12月31日截止,請尚未申請地下水井納管鄉親儘速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申報方式可就近至各區公所或水利局填寫申報書,或透過水利局網站水井申報系統(網址:https://wrb.kcg.gov.tw/kcg_wellmis_Dev/wellapply.aspx另開新視窗)申報。
水利局統計截至110年7月底,已受理超過2萬2,000件既有水井納管申報,自108年起以分區方式依序進行水井複查作業,並於水井及電錶上黏貼辨識標籤,已完成1萬7,000件複查。111年起輔導已完成複查水井辦理水權登記,可獲得更全面的用水保障,例如:使用土地、水源及設施符合相關法令規定者,可請領災害救助金、水井損壞可依法重鑿、取得土地容許使用及養殖漁業登記證等諸多好處,籲請鄉親呼朋引伴儘速辦理申報。
另為減輕農民負擔,自109年10月21日起本市農用水井免收水權規費2,700元,未來水井納管作業進入輔導合法階段,已申報的農用水井也不需繳納任何費用哦!請大家告訴大家,多多幫忙報好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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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8/10] 衛生福利部 醫事人員COVID-19心理健康支持方案,衛福部提供每人6次免費心理諮商服務
https://www.facebook.com/mohw.gov.tw/posts/1953168824849526
#衛福編編報報 發文時間:2021.8.10
●衛生福利部 LINE@:https://lin.ee/24imWWE
●衛生福利部 Twitter:https://twitter.com/MOHW_Taiwan
●COVID-19疫情造成醫事人員莫大的衝擊,部分醫事人員可能出現身心困擾問題,衛福部提供每人6次免費心理諮商服務。醫事人員可自行至本部公布的醫療機構、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接受服務;必要時,也可以通訊方式接受心理諮商服務。本方案預估可服務5,000人次醫事人員。
●方案說明:
一、補助對象:全國執業中的醫事人員
二、補助期間:即日起至111年7/5止
三、補助項目及額度:本方案補助醫事人員接受服務之自費心理諮商費用,每人每次2,000元,1年期間至多6次,累計補助上限為12,000元。醫事人員直接至機構接受服務,補助費用由 衛生福利部 撥付機構
四、使用服務流程及服務機構名單:可參考QA的附件>>https://dep.mohw.gov.tw/DOMHAOH/cp-4740-62476-107.html
五、若選擇以通訊方式接受心理諮商服務的人,可至合作機構名單內查詢核准執行通訊心理諮商的合作機構;另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衛生局指定通訊診察醫療機構也可提供通訊心理諮商服務喔!
●有心理需求的醫事人員,請一定要勇於求助,改善心理健康問題,安心執勤,安度疫情!
#防疫最前線 #謝謝辛苦的檢疫人員 #謝謝臺灣醫護人員 #謝謝所有第一線人員 #臺灣加油 #2019nCoV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 #MOHW_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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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8/09] 衛生福利部 #指揮中心快訊 #COVID19 #8月10日至8月23日 #維持疫情警戒標準為第二級
https://www.facebook.com/TWCDC/posts/10159266613798407
●記者會影片-臉書:https://reurl.cc/vqzOek
●記者會影片-Youtube:https://youtu.be/n94mo8rvTGU
●記者會影片-即時字幕:https://youtu.be/XNpKI_dqzZ8
●記者會客語口譯直播:https://youtu.be/vciDzQ75zG8
●指揮中心自8月10日至8月23日維持疫情警戒標準為第二級,請民眾持續配合防疫措施,共同維護國內社區安全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今(9)日表示,考量國內疫情趨於穩定及參酌其他國家之防疫措施調整經驗,經與相關單位溝通討論及評估後,宣布自8月10日至8月23日維持疫情警戒標準為第二級,相關規定如下:
●通案性原則:
1.除飲食外,外出全程佩戴口罩。
2.實聯制、保持社交安全距離。
3.營業場所及公共場域人流控管或總量管制:室內空間至少1.5米/人(2.25平方米/人),室外空間至少1米/人(1平方米/人)。
4.集會活動人數上限:室內50人,室外100人,若超額則提防疫計畫。
5.餐飲內用原則依照衛福部規定處理。
6.婚宴、公祭可開放:
(1)公祭遵守內政部相關防疫規定處理。
(2)婚宴遵守每一隔間室內50人、室外100人上限,並遵守餐飲指引不得逐桌敬酒。
7.超商由工作人員服務可販售茶葉蛋、關東煮等熱食。
8.符合主管機關防疫管理得開放:社區大學、樂齡學習中心、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親子館、桌遊場所(限一般零售交易)、游泳池、職業訓練等。
●仍須關閉之場所:
1.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酒家、酒吧、酒店(廊)、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視聽歌唱場所(KTV)、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
2.遊藝場所、電子遊戲場、資訊休閒場所、休閒麻將館及其他類似場所。
3.K書中心。
●指揮中心說明,目前國內疫情已在可控範圍,為兼顧防疫與民眾的生活品質,未來將持續觀察疫情態勢,循序漸進,適度放寬管制措施;面對病毒變異株的威脅,將持續強化邊境監測及防疫作為,阻絕病毒於境外;此外也積極提升疫苗涵蓋率,讓民眾獲得保護力。指揮中心提醒,防疫不可鬆懈,籲請民眾維持個人防疫好習慣,戴口罩、勤洗手、保持社交距離,才能降低病毒傳播風險,共同維護國內社區安全。
○疾管署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http://at.cdc.tw/xP90P0
○有傳染病問題?就讓疾管家來幫忙:https://goo.gl/BUFT1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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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8/09] 衛生福利部 疫情二級警戒期間遵守防疫指引 親子館及長者社區活動據點可逐步運作
https://www.mohw.gov.tw/cp-16-62615-1.html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至8月23日仍維持疫情警戒標準第二級,為了讓家中幼童和長輩,可以隨著疫情緩和走出家門紓緩身心, 衛生福利部 發布「親子館(托育資源中心)因應COVID-19防疫管理指引」,及「衛生福利多元預防社區式活動因應COVID-19防疫管理指引」,讓親子館(托育資源中心)和長者社區活動據點可遵照防疫管理指引,於完備各項查檢表工作後,地方政府得因時因地評估是否逐步恢復運作,提供幼童及家長、長輩適合的服務內容,以兼顧服務人員和服務對象的健康防疫措施。
衛福部說明,親子館(托育資源中心),是以幼童及其家長、主要照顧者為主要服務對象;長者社區活動據點則包含: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巷弄長照站、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據點、長者健康促進站、長青學苑等,是以社區長輩為主。這兩份指引的活動場域接近社區民眾,可以提供便利、可近及在地的服務,要兼顧疫情管控及民眾使用需求,對於逐步開放運作,一定要遵守防疫管理指引的內容並落實執行。
衛福部進一步說明,人員進出活動場地的管理最重要,因此,親子館和長者社區活動據點的工作人員,要先完成使用場地的查檢表,並報地方政府備查,才可以開放。對親子館及長者社區活動據點的工作人員(包含志工和講師),以及長者社區活動據點的服務對象(含陪同者),除了要求應完成疫苗第一劑接種,或首次提供/接受服務前,提出3日內抗原快篩(含居家快篩試劑)或PCR檢驗陰性證明;也必須要先行造冊及事先預約,再配合實聯制,進行訪客登記;而活動空間要降載使用,可依照每人2.25平方公尺計算容留人數,且不得超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之室內集會活動人數(50人)上限,注意維持社交安全距離。
衛福部強調,考量用餐需長時間脫下口罩,易增加傳染風險,親子館內原則禁止飲食,如嬰幼兒因生理需求而有飲食必要時,應規劃獨立、環境通風之空間,長者社區活動據點僅可提供外帶及外送;另應暫停外展服務、親子活動及課程,與不必要之群聚活動(如:卡拉OK);長者社區活動據點的每日課程活動宜採分組進行,活動設計內容應避免肢體接觸或傳遞物品、共用器材(如:麥克風、麻將、桌遊等);每一服務時段前、後須進行空間、設施設備及教、玩具清潔消毒,並視使用情形,加強廁所清潔消毒頻率;確實執行服務人員及服務對象健康監測計畫,及異常追蹤處理機制。為落實防疫措施,發生疑似或確診病例,應通報地方社政、衛政主管機關,並配合後續應變處置;這些活動場地,只要出現1名確診者,就要停止服務,並進行環境清消作業,且經地方社政、衛政主管機關同意後方可恢復服務。
衛福部呼籲使用者、服務對象及服務人員,都應配合並落實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發布各項防疫指引,才能在安全的生活環境中,安心接受服務與活動,促進身心健康。
●衛生福利多元預防社區式活動因應COVID-19防疫管理指引.pdf https://www.mohw.gov.tw/dl-71014-13d06f14-e729-4ea1-859c-4c73dcb6b4ae.html
●親子館(托育資源中心)因應COVID-19防疫管理指引.pdf https://www.mohw.gov.tw/dl-71015-c9616045-6dcf-4e82-8fea-0ef17c1b82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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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有一位徐姓南亞科技工程師疑似過勞死,這起案件當時被勞保局駁回,曾引發很大爭議,勞委會後來放寬過勞死認定標準,今天重新召開職業病鑑定委員會,依據新的標準,這起案件翻案成功,認定這名工程師,的確是因為超時工作,導致心因性休克死亡,這也是放寬過勞認定標準後,第一起成立的案件。
去年1月南亞科技徐姓工程師在家中猝死,當時勞保局依據舊制的職業病認定參考指引,排除是過勞死,引發社會議論,家屬申請爭議審議,送交勞委會職業病鑑定委員會重新鑑定,勞委會也在去年12月修正通過新版認定指引,大幅放寬過勞死認定標準,鑑定委員會經過兩次審查後,在14日上午判定,這起案確實是因為加班超時,長期疲勞,導致心因性休克,也就是所謂的過勞死。
這也是放寬過勞死認定標準後,第一例過勞死成立的案件,全案將轉報勞保局核發45個月的職業災害給付,徐姓工程師的家屬得知判決後表示,這項遲來的正義對他們來說,沒有任何喜悅。
南亞科技對此表示尊重,將協助家屬申請勞保給付
徐姓工程師的家屬正考慮,是否要再對南亞科技提出民事損害賠償告訴,徐家也希望經由這起不幸案例,提醒各界多關注勞工過勞死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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