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通勤途中食用早餐是否為日常生活所必需/徐婉寧(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裁判時報第110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50號判決認為,上下班途中食用早餐鹹粥係臺南地區部分人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故期間仍屬於通勤過程中,理由引發網路及媒體關注。徐婉寧教授以本件判決為例,討論通勤災害認定之爭議,分析法條中的「適當時間」、「應經途中」,以及「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等要件歷來實務見解,並援引日本法例比較,指出現行職災保險制度認定欠缺標準,值得參考。
✏關鍵詞:通勤災害、應經途中、適當時間、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
✏摘要:
原告X為職業災害保險之被保險人,其於2014年1月23日早上7時許夜班結束下班途中,於中山東路吃鹹粥當早餐後,返家途中發生車禍,致受有「頭部外傷左側併蜘蛛網膜下腔出血及硬腦膜下出血、左側顱骨骨折」等傷害,故於民國(下同)103年11月19日檢據申請職業傷害傷病給付及職業傷害醫療給付。嗣經被告Y(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審查,認為X下班後前往中山東路吃早餐之行為,已脫離自就業場所返回日常居住處所之應經途徑,非屬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第1項所定得視為職業傷害之情形,核定職業災害保險不予給付。X不服,申請爭議審議,訴願皆被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
✏試讀
勞工上下班途中於適當時間在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遭遇通勤災害,依勞保條例授權訂定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下稱「傷病審查準則」)之規定,視為職業傷害。惟同準則第18條規定,若係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或有違反交通規則等同條各款時,則不得視為職業傷害。然而,何謂「適當時間」、「應經途中」,以及「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則有所疑義。事實上,如果勞工有傷病審查準則第18條第1款「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則不得視為職業傷害,此時,根本無需審酌勞工所遭遇者,是否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往返於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所發生之事故。
而關於「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中央行政主管機關認為「順道接送小孩上下幼稚園」、「順道接送配偶上下班」皆屬之。而實務見解則認為勞工搭載其妻及岳母返家、「陪同其公公赴醫就診,為處理私人事務,而與執行職務無關」,而與同公司之員工7至8人一同至餐廳用餐飲酒,或勞工因下班途中飲酒之私人行為11,為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法院皆認為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8條第1款規定,不得視為職業傷害。此外,關於勞工於事故發生前之返途中,曾先後至圖書館如廁、查閱上課資料及於迴龍寺禮拜等事實,法院則認為,勞工「如廁行為係基於生理所需,自屬日常生活所必須之私人行為,並不中斷其執行職務後之返途」,然勞工續滯於圖書館查閱上課資料,乃其為求職務之遂行,於非執行職務期間所為之個人行為,已逾越「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之範疇,其執行職務之返途歷程自此中斷,其後所生事故即非得視為職業災害。
然而,雖然如前所述,勞工若從事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則不得視為職業傷害,而無須審酌事故發生之時間、地點,是否為適當時間、應經途中,但事實上,許多法院見解仍於勞工從事私人行為時,未論述該私人行為是否為「日常生活所必需」,而逕自判斷是否為「適當時間」於「應經途中」發生事故。
例如勞工於中午時完成洽公任務後,騎乘機車沿途欣賞風景及不定時休息時發生事故的事件中,法院認為「發生事故距完成洽公已相隔5小時之久……而發生事故地點(臺東縣知本)亦非原告當日在臺東市洽公完畢後返回公司所經之必要路線內,可見原告於『完成工作後至發生車禍』之前揭5小時內,並未執行職務,而係因私人行為延遲返回,並脫離其當日執行職務及返回公司應行經路線之範圍,原告當時係從事與執行職務無關之私人行為甚明,其於此時發生車禍,與審查準則第3條規定不符,難認係因執行職務所致」。
而於勞工返家途中至他處用餐後發生事故的事件中,法院亦認為,「本件原告發生事故之時間縱如其所稱為89年4月13日凌晨零時40分左右,然距其所稱下班時間亦達1小時30分,扣除行車時間約10分鐘至20分鐘後,實難認係符合首揭審查準則第4條第1項規定之『適當時間』,且其下班後並未直接返家之原因,據其陳稱係因於返家途中前往他處用餐,以致延誤返家時間,而核其前往他處用餐喝酒之行為係屬因處理私事而脫離應經途徑之私人行為」。
此外,法院認為「縱原告曾載原告之女上學,並未脫離上班應經途徑,自不影響其係在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之事實,被告徒以原告送女兒上學及發生事故地點已脫離上班應經途徑,顯係因私人行為云云,應不可採」。而在另一件也是載小孩上學後去上班途中發生車禍的事件中,法院則認為,「所謂『應經途中』,即指從日常居、住所往返就業場所客觀上應經之途徑而言,若已脫離該應經途徑而非屬上、下班所需,自當不符合此一規定。依本件而言,從原告之住處前往工作地點即祥○公司之方向,應往西行駛,而依原告自陳原告係先載送小孩往反方向至月○國小,嗣於折返途中在臺中市外埔區六分路五崁板46電桿前發生車禍,該相反方向部分之路線客觀上已非行駛從原告住家至祥○公司之應經途徑,原告於此路線發生車禍事故而受傷,應非屬職業傷害」。
🗒全文請見:臺南長者通勤途中吃鹹粥當早餐是日常生活所必需?,徐婉寧(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裁判時報第1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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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性別:男
二、年齡:42
三、職業/工作內容:藥廠內勤
四、保障需求:特別希望在得到癌症或有重大疾病或意外時,可以有保險幫忙負擔醫藥手術費以及相關照
護開銷造成的經濟風險。
五、保費預算:希望年繳新台幣5萬元內。
六、健康告知:
(1) 最近2個月內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否
(2) 過去2年內是否曾因接受健康檢查有異常情形而被建議接受其他檢查或治療?否
(3) 過去5年內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住院治療7日以上?否
(4) 是否已確知懷孕?如是,已經幾週?(女性回答)
(5) 過去5年內是否曾因患有下列疾病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否
(心血管疾病/腦血管疾病/肺部疾病/肝臟疾病/腎臟疾病/甲狀腺疾病/精神疾病)
(6) 過去1年內是否曾因患有下列疾病,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否
(胃部疾病/肝臟疾病/呼吸器官疾病/眼疾/婦女病)
(7) 目前身體機能是否有失明、聾啞及言語、咀嚼、四肢機能障害?否
(8)(成人)BMI 是否不在下列範圍:BMI=16.5~28 否
(兒童)生長曲線百分位 是否不在下列範圍:3%以上
七、常用交通工具:捷運70%、計程車(出差)15%、高鐵(出差)15%
八、預計規劃:想要補強從小父母幫忙買的保險、以及公司提供的員工團體保險。目前無房貸與車貸,與配偶均有工作,無小孩也不
須扶養父母。
九、現有保險:
商品名稱 保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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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銀人壽萬壽終身壽險 300萬元 (已繳清)
中國人壽終身型意外險 100萬元 (已繳清)
中國人壽終身型防癌險 60萬元 (已繳清)
南山人壽一年定期壽險 500萬元 (團保)
南山人壽團體意外險附加重大燒燙傷附加條款 650萬元 (團保)
南山人壽新醫療給付團體保險 (團保)
(附加團體傷害保險骨折未住院給付附加條款)
每日住院 3000元
醫院雜費 4萬元
外科手術保險金限額 8萬元
醫師診察費保險金限額 500元
住院費用補償 3000元
骨折賠償 3000元
南山人壽一年定期癌症醫療保險 (團保)
(附加一年定期癌症醫療保險門診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
(附加團體健康保險放射線治療保險金暨化學治療保險金附加條款)
癌症住院保險金日額 2000元
癌症手術治療保險金 10萬元
癌症出院後療養保險金日額 1500元
癌症死亡保險金 0元
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 1000元
癌症治療保險金 2000元
十、預增保險:已先取得 smartbeb 罐頭保單 "全方位及格計畫"
https://reurl.cc/d7m0M8
想請教如何進一步調整保單規劃,感謝各位版友的建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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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inglewolf (111.250.209.217 臺灣), 03/12/2023 16:58:43
※ 編輯: singlewolf (111.250.209.217 臺灣), 03/12/2023 16:5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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