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滑手機看到一則新聞,有位秘書遭總經理性騷擾已久,跟公司反應後,不但沒有獲得改善,還被惡意解雇。這則新聞也讓我想起求學時期曾聽聞的一個故事:A在一家公司打工,剛到職沒多久,她的男主管便以「小可愛」稱呼她,經常沒事在她座位旁徘徊並上下打量她,單獨邀約她一起吃午餐,A因為覺得自己是菜鳥工讀生不敢拒絕上司;後來主管變本加厲,時常傳msn訊息給她:「我想妳想到睡不著」、「妳今天穿得好誘人,我快受不了」等騷擾言語,還會趁遞交文件時碰觸她的手臂。
A一開始沒有反應過來這是職場性騷擾,是跟朋友分享後,大家告訴她主管的行為是不對的,她應該要起身反抗。只是想到要抵抗自己的上司,會不會因此被修理甚至丟失工作?A擔心地每晚睡不著。但難道只能繼續隱忍放任騷擾嗎?她陷入天人交戰… …。
性暴力從來不是個案,它關乎我們整個社會結構,因此我今天想跟大家談談面對性暴力,受害者的困境是什麼,希望大家能一起正視這個議題。
#困境1_經驗空白
性騷擾事件在我們社會上層出不窮,它可能發生在各種場所。儘管它常發生在我們周遭,但多數人像A遇到性騷擾或性侵害在事發當下都彷徨失措。大眾對於性騷擾有個普遍迷思就是,被騷擾的人當下應該積極反抗,表明不舒服。即使大家都知道,面對性暴力須積極反抗並表達不舒服,但當真實發生在自己身上時,往往因經驗不足而不知所措,要勇敢且機靈的反抗是非常困難的,這個不知所措的感覺就是所謂的「經驗空白」。
#困境2_被害人應抵死反抗
#修法已改為違反當事人意願就是性暴力
法律對於性自主權的保障,可以反映在刑法修正的過程中。1999年修法前的舊刑法第221條原文略為:「對於婦女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致使『不能抗拒』而姦淫之者,為強姦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這樣的立法表達出一種性暴力迷思,彷彿唯有在被害人誓死抵抗的條件下,才構成性犯罪。現行法規將「不能抗拒」修改為「違反意願」,性侵害的成立要件不在於抗拒與否,而是行為人侵犯了被害人的性自主權。因此,就算A被主管侵犯的當下沒有反抗舉止,但只要主管的行為違反了A的意願,即有可能成立性犯罪。
#困境3_權力不對等
#職場性騷擾受害者更難開口
前面談到關於性暴力受害者的經驗空白,導致無法在行為發生時及時反抗。當今天事發於職場,特別是主管騷擾下屬,這樣的上下從屬關係將導致受害人更難求助。根據勞動部統計,有八成女性在職場遇到性騷擾會選擇隱忍,男性噤聲比例更高,主因多為權力關係不對等。即使受害人揭發,雇主為了顧及公司的形象,有時候會採取忽視的手段。就算雇主出面處理,處理過程中還是有可能袒護在公司角色較重要、更握有權力的加害人。這樣的結果讓像是A這樣的受害人,即便長期處在敵意環境中,仍不敢出聲求助。
#面對性騷擾你並不孤單
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以及相關法規,雇主是有責任防止性騷擾。受僱者超過三十人以上的雇主,應制定性騷擾申訴管道;如果雇主為加害人時,受害人得向地方主管申訴。如果雇主沒有盡力防止性騷擾之發生,有可能要負連帶賠償責任。除了透過行政申訴外,受害人還可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相關資訊可參考勞動部網站:https://eeweb.mol.gov.tw/genderZone/harassment.html。
針對前述三個困境,我也會在議會持續監督縣政府對於職場中權力弱勢者的保障,以及確保性騷擾申訴管道暢通,一起打造友善職場,讓我們苗栗居民都能安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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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談重點:
1、為何男生想提醒女生,但女生聽起來都像指責?女性對男生的害怕。
2、女人生了孩子,想重返職場為何那麼難?
3、成家生子聽起來好可怕,好多壓力,難道就不選擇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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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性騷擾受害者更難開口 在 [討論] 關於性騷擾矛盾悖論- 看板Boy-Girl - Mo PTT 鄉公所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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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性騷擾受害者更難開口 在 [討論] 男生覺得會告人職場性騷擾的女生很恐怖- 看板WomenTalk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最近看到一篇文章,
想起以前小時候住家裡的一段往事,一直到現在都感到匪夷所思。
我爸的工作環境男女比大約十比一,
所以女同事很容易受矚目(就像工科班的女生那樣)。
有一次下班回家,老爸說他的單位的一個女同事要告他們主管性騷擾,
所以其他男同事都避之惟恐不及,
還笑說覺得她要蒐集證據告人很恐怖。
小時候聽我爸這樣説,總覺得好像哪裡怪怪的,但又說不上是哪裡怪,
但是現在我了解自己當時為什麼會有這種感覺了---
我是不明白為什麼告人性騷擾要被調侃,
也不懂為什麼男同事要怕她。
是因為怕他們也會被告嗎?
但是她會告主管是因為主管對她性騷擾啊,
那麼不要對她性騷擾不就不會被告了╮( ̄_ ̄)╭
這不是很基本嗎?有必要怕她嗎?
假如性別對調,我也不會對告女主管性騷擾的男同事感到害怕(雖然我還沒遇過這種情況)
,
而是覺得他很厲害很勇敢,更不會拿這件事來調侃。
大家覺得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6.90.14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WomenTalk/M.1577011024.A.9EC.html
或許可以因為悔過而輕判,但總不能因為不知情而赦免?
其他案件因為“不知道”而被告的人也不少。
所以教育才這麼重要吧,這樣才能知道有什麼事不能做。
有些人就是容易自作多情啦 這個男女都有 XD
或許可以說大多數文明國家,
司法中男生吃虧(某些國家除外),
例如家暴、殺人、爭取撫養權etc. 女方有利,因為大眾還是有男性是加害者、女性是受
害者的刻板印象;
社會中是女性是吃虧,
例如家庭中女性擔任主要照顧者是理所當然 男生當照顧者就被譽為好男人、處女(膜)情
結、家產繼承權 etc.
可是我爸和那個女同事工作很長一段時間了,
她也沒告過其他人(所以不能說是喜歡提告的人吧?),
只是有一天針對一個人(主管)提告,而且說是有證據...
順便説,我對故事接下來的發展沒再追蹤所以不知道有沒有告成,
只知道告人的消息出來沒多久女同事和主管就分別被調到不同單位。
原來如此。
我看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對性騷擾定義是:
如果被告人聲稱自己不知道那樣是性騷擾,但是控告方説是性騷擾,
那法官審判的依據是什麼?
順便問,那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侵害其他權益(例如知識財產權)也算過失罪嗎?
還有,那萬一被告的時候第一件事是裝無辜就會被判輕一點嗎?
拿鏡子對著他 讓他看看自己的臉
這麼說也是 ?
我以為大家都知道職場做人有些基本的界線不能踩,
不過現在看來大家對這個界線的定義都不一樣。
如果對方本來就是喜歡提告找麻煩的人,我可以理解為什麼會害怕。
但上面已經說了,我爸已經和這個女同事共事蠻久了,
平時不是會亂告人的人(至少我爸和其他同事都沒被告),而且也有證據,
只是不知道會怎麼判。
※ 編輯: littlewren (223.136.90.148 臺灣), 12/22/2019 22:03:50
其實很多犯罪者(包括癡漢)旁人平時是看不出來的...
我小時候聽他説這件事會覺得奇怪,是不懂那個女的哪裡恐怖。
解決方案:不要“用眼神看”
其實就我看到的,ptt酸民對女權的概念有很多誤解,
自助餐什麼的只是一部分人卻被擴大到以為那就是女權運動的全部,
那些真正有理念的女權運動組織大多都反對自助餐,
但這不是這篇重點所以我就不多說了。
所以説,性騷擾不一定是男對女,也有女對男的。
我覺得沒必要因為自己是男的就勉強吞下去。
確定知道的只有:
1. 女同事告主管性騷擾
2. 她跟我爸共事蠻久了,平時和其他人相處沒其他糾紛
關於性騷擾內容,
老爸只是用開玩笑的語氣説 “ 可能 是主管亂摸她吧”
所以我爸也不知道詳情,他的猜測也只是說人閒話等級的猜測,
沒啥參考價值,我才沒有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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