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絕兒虐悲劇,從推翻不當教養觀念開始】
桃園市中壢區傳出一起家暴毆打女童致死案。40歲謝姓男子疑因3歲女兒不聽話、說謊等,竟用「不求人」、甩巴掌方式,毆打女童直至全身瘀青,謝男6日凌晨發現女兒呼吸發生異樣,隨即送醫急救,但到院前已無生命徵象。
■女友竟認為正常管教
警方清晨6點左右接獲醫院通報,隨即到醫院帶回謝男偵訊。警方調查,謝男與其同住女友在醫院時情緒相當鎮定,一語不發。警訊時謝男供稱,兩天前因為女兒不聽話、說謊等行為加以管教,並強調「僅動手1、2次而已,沒想到會這麼嚴重」。被列為關係人的謝男女友,認為只是「正常管教」,所以沒有勸阻[1]。
■4成兒虐案是不當管教
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兒虐案通報中,約有4成都是不當管教造成。專家建議,教養小孩應避免體罰,且應注意自身情緒,可先深呼吸再跟孩子講道理。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簡任視察林春燕表示,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在2016年曾有一個全球的調查,發現2到4歲的幼童中,有75%受到經常性的暴力管教,呼籲國際政府能立法禁止體罰。林春燕簡任說,台灣的教育單位很早就有相關立法,禁止教育單位體罰學生,但在家長端,並沒有類似的立法。家長也普遍認為,孩子就是要管教才能避免做錯事。
但根據統計,保護司受理的兒虐案中,有約4成都是不當管教。林春燕簡任表示,家長的出發點是教養,但當孩子做錯事,家長可能一時情緒激昂,力道就失控。不當管教的方式包含甩巴掌、用水管、棍子等工具打小孩,可能造成孩子嚴重的身心靈創傷。
保護司建議,「教」孩子不應是「教訓」孩子,「教」是溫和堅定的溝通;「教訓」可能只是家長情緒的發洩。家長在面對孩子做錯事、需要給予教導時,應先深呼吸、平撫自身情緒,再好好處理孩子的問題。
阮綜合醫院身心內科林奕萱醫師表示,根據美國兒童精神科醫學會的資料,體罰可能造成孩子自尊低落、容易害怕家長或照顧者,也會認為「打人是被允許的行為」,有較高風險會霸凌其他小孩、有攻擊行為,或造成人格發展的一些狀況,如可能偷竊、虐待動物等,也可能比較容易憂鬱或焦躁[2]。
■不當管教與兒童虐待的界線在哪?
若把兒童虐待界定視為從黑到白的光譜,屬於「黑色」的兒童虐待案例,像是家庭內的亂倫、照顧者吸毒酗酒無法戒斷、長期毆打孩子成重傷和致死等狀況。此類加害人多是患有精神或心理上疾病,需要專業協助治療,而所觸犯的犯罪行為則須負法律責任,認定為兒童虐待是無庸置疑的。
而光譜上灰色地帶通常是家長的「動機」不是加害兒童,發生的狀況往往是面對孩子難以掌控的脫序行為,因為缺乏育兒知能,加上情緒失控,導致責罰失手形成孩子身心上的傷害,其傷害程度符合兒虐指標,若結果是符合兒童虐待指標,沒有灰色地帶,但何以兒保單位要考量「動機」,而認為是不當管教?
許多慈祥有愛的父母,當孩子脫序哭鬧、無法溝通又遇到自己疲累缺乏耐心的時候,也會開玩笑地說能夠體諒兒虐父母崩潰的心理狀態了。當然若能夠用開玩笑表達自己的情緒,表示理智還能控制自己,不會對孩子作出傷害的行為,而許多容易情緒失控出手過重變成管教過當的家長,多已是本身長期深陷婚姻失和、經濟壓力或缺乏社會資源等因素所致。
孩子「脫序」的原因,可能是長期生活在不穩定的環境,如:父母「跑路」,屢換居所而缺乏安全感、日常基本照顧,如:三餐不定,營養衛生不足的疏忽造成生理上不適、情感總是被冷漠對待,如:缺乏心理上的同理慰藉而沒有存在感;或是孩子本身有特殊狀況,如:過動傾向的孩子等,孩子最後只好用「脫序」來表達需求,但父母自己已無能量和能力了解孩子的需求。
針對明顯位於「黑色」地帶的兒虐案,完善的兒童保護制度一定會評估人身安全,立刻安置受虐兒童,安排寄養家庭或育幼機構提供適當的照顧,以修復心中的創傷[3]。
■父母親應如何區分合理管教與身心虐待?
▸「管教」指的是以正向、支持的方式示範或告訴子女其應有之行為。
▸「虐待」則是以憤怒、負向的方式對待孩子。
▸「管教」是父母與子女均知道管教的原因及其行為的結果為何。
▸「虐待」則是父母單向、強制的壓迫,子女無法知悉自己為何遭受不當之對待。
▸「管教」是出於協助子女學習自我負責需要、有合理管教原則(符合兒童的年齡及身心發展)、並給予具體說明。
▸「虐待」則是出於父母自己的情緒需要、以不當的方式(如恐嚇威脅)、缺乏一致或合理的管教原則、未加說明。
▸「管教」是允許子女去練習父母所期望的行為,錯誤仍有更正的機會,所以子女可從中得到成長、學習。
▸「虐待」則是當子女有錯誤即會受到嚴苛的處罰,而讓子女認為自己就是一個"壞人",子女無法內化紀律,反與父母關係更為不信任與仇恨。
◉例如◉
▸(管教)為了讓5歲小明學會吃飯前要洗手的習慣,當爸爸發現小明沒有洗手就來吃飯時,爸爸選擇帶著小明前往洗手間洗手並再次提醒飯前洗手的重要性。
▸(過當管教/虐待)為了讓5歲小明學會吃飯前要洗手的習慣,當爸爸發現小明沒有洗手就來吃飯時,剛好爸媽又因家用衝突,爸爸隨即拿棍子責打小明的手腳,並不准小明吃飯,因為他沒洗手[4]。
■親權與懲戒權的行使界線
當父母逾越親權和懲戒權的行使界線,可能帶來哪些法律後果?根據媒體日前報導,一名「虎爸」因為不滿女兒表現不佳,接連以電蚊拍、皮帶或腳踹體罰,導致女兒受傷,最後被高雄地方法院以傷害罪判處1年有期徒刑。
民法第1084條第2項和1085條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保護、教養的權利義務,甚至可以在必要範圍內懲戒子女。然而,上述的報導為民法規定帶來一個問題:「父母對子女的懲戒和教養權是否有界限?」
基於父母的親權和懲戒權,父母可以在必要範圍內處罰未成年子女,只要處罰的原因和手段是在必要限度內,就算處罰造成子女身體或精神上的痛苦,父母也可以阻卻違法。
但關鍵就在於「必要限度」,必要限度的標準,可以分成幾個層次來探究。首先是懲戒的目的,懲戒必須是為了矯正、改善子女的不當行為。而不是出於矯正目的的處罰行為,就不能認為是必要的懲戒。例如為了發洩情緒而痛罵或痛打子女,就不是必要限度的懲戒。
其次,手段的強度也必須斟酌,一方面當然是處罰手段本身不能太過激烈,例如用水果刀割傷子女、把子女倒吊起來抽打,無論如何都是太超過了,當然不屬必要限度。另一方面,手段的強度也必須與懲戒原因相結合,懲戒原因愈瑣細,允許的手段就愈輕微。講白了,就是殺雞不能用牛刀,孩子上課睡過頭以及在學校犯錯被記過,這兩種情況所允許的懲戒手段當然有所不同。
■逾越界線懲戒的法律效果
下一個問題就是,如果父母確實有逾越必要限度的懲戒行為,會帶來什麼法律效果?如果父母對子女的過當懲戒已經達到刑法可以處罰的程度,父母就不能免於刑事處罰。包括傷害、強制、妨害自由等罪,都可能是伴隨著過當懲戒而來的罪名。甚至除了體罰之外,若父母對子女的辱罵和威脅過當,也可能構成公然侮辱或恐嚇危安罪,而不能拿「管教小孩」為擋箭牌。
當然,對於子女的肉體或精神上處罰,也可能構成家暴。法院可以依聲請核發保護令,禁止父母繼續接近子女,或是採取其他保護措施。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特別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兒少福利法),如果父母對子女不當管教情節嚴重,依據兒少福利法第56條規定,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可以緊急保護或安置小孩。
甚至如果經過主管機關評估後,認為孩子不適合繼續在原來的家庭裡生活,可以依據兒少福利法第71條,請求法院宣告停止父母的親權,如此一來,父母對子女就完全沒有保護教養或懲戒的權利[5]。
■兒虐是從何時開始?最初有什麼徵兆?背後又有什麼原因?
關於「兒虐」我們不斷地探究與反思,姑且不論兒虐事件背後的脈絡與原因,許多涉及毆打、羞辱、甚至殺子自殺等兒虐行為的家長,往往具有某些傳統的不當教養觀念,諸如把孩子視為自己的附屬品,或認為「孩子是我生的,我想怎樣教就怎樣教!」、「孩子不聽話就要打」、「我只是恨鐵不成鋼,罵你是為你好」等種種的觀念下,不小心便頻頻以「愛」為名,合理化自己的情緒化打、罵行為,以「教養」為名,施行「恐嚇脅迫」教育。
兒虐是從何時開始的?也許最初只是家長偶發的情緒化教養行為,久而久之,它逐漸演變成一種慣性的過當教養方式,這些教養行為對孩子內心造成的傷害與陰影將隨著他的成長不斷累積,而我們更懼怕的是,當家長不當的教養行為演變得愈發嚴重,最後會否失手造成無法彌補的遺憾。
■根絕兒虐悲劇,從推翻不當教養觀念開始
我們相信,若要終結兒虐的發生,得從源頭做起,例如:近幾年「兒福聯盟」的橘絲帶兒保運動,開始嘗試與家長探討親子教養議題,並推動「不打不罵」的溫柔教養主張。提醒家長打罵教育對孩子造成的傷害與內心陰影,鼓勵家長們應多以尊重、傾聽、陪伴的方式,逐漸建立起與孩子理性溝通的良好互動關係,尊重孩子是一個獨立個體,覺察並處理自己的情緒後,再和孩子進行理性的溝通,以及若不小心做出懊悔的教養行為時,能勇於向孩子認錯等等教養觀念。
讓孩子理解父母也是凡人,偶爾也會犯錯,但能勇於認錯,做為最好的身教典範。讓孩子理解你尊重他的想法,也很努力想與他溝通,因為你愛他,所以願意好好跟他說[6]。
【Reference】。
1.來源
➤➤資料
[1](中時新聞網)「狠父不求人怒毆 打死3歲女童」: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210807000405-260106?chdtv
[2](TVBS 新聞)「4成兒虐案是不當管教 專家:教養小孩應避免體罰」:https://news.tvbs.com.tw/life/1124374
[3]「不當管教與兒童虐待的界線在哪?」:https://www.cgmh.org.tw/cgmn/cgmn_file/1803011.pdf
[4](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區分管教與虐待」:https://www.dvp.ntpc.gov.tw/home.jsp?id=4fae2e3470ce3aca
[5](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當父母逾越親權和懲戒權的行使界線,可能帶來哪些法律後果?」: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16783
[6](兒福聯盟─孩子的守護者)【從兒虐談到教養】我們能做些什麼,來挽救無辜的孩子?:https://orange.children.org.tw/news/news_detail/123
➤➤照片
(關鍵評論)「《溫和且堅定的正向教養》:孩子不當行為背後的四大錯誤信念」: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97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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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參議院通過了《香港問責法》(前稱《香港自治法》),暫時未知白宮要求修改的部分包括哪些。不妨透過議案文本中的審述,重溫一下22年來香港的自治如何被中共蠶食鯨吞:
(1)《聯合聲明》和《基本法》闡明了某些義務,並承諾中國政府就香港的未來作出的承諾。
(2)中國政府根據《聯合聲明》承擔的義務已編入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條約中,該條約由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簽署並在聯合國登記。
(3)中國政府根據《基本法》承擔的義務源自《聯合聲明》,已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轉入中國的國內法,並被香港市民廣泛視為實然的一部分香港憲法。
(4)中國政府對香港的首要義務是承諾,根據《聯合聲明》第3b段,「香港特別行政區將享有高度自治權,但外交和國防事務是中央人民政府的責任」。
(5)《基本法》的若干部分,包括第二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和第二十二條,都引用、加強和推斷了《聯合聲明》第3b段規定的義務。
(6)《基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中央人民政府各部門,中央直轄的任何省,自治區,直轄市不得干涉香港特別行政區在本市自行管理的事務」。
(7)《聯合聲明》和《基本法》明確規定,中國應承擔額外義務,以確保香港的「高度自治」。
(8)《聯合聲明》第3c段指出,《基本法》第二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和第二十二條進一步強調,香港「將被賦予行政,立法和獨立司法權,包括最終裁決」。
(9)中國政府多次採取了違反本條第(8)款所述義務的文字或意圖的行動,包括以下內容:
(A)1999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推翻了香港終審法院關於居留權的裁決。
(B)據稱,香港政府曾多次在中國政府的建議下,將支持香港和中國民主人權者禁止入境。
(C)儘管《基本法》第二十二條詳細規定了對干預香港事務的限制,但中聯辦仍在:
(i)公開表示支持香港的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候選人;
(ii)就香港政府的各項政策及與香港有關的其他內部事務發表意見;和
(iii)於2020年4月17日斷言,中國駐香港聯絡處和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均有權……就香港和內地事務進行監督……」,以確保正確執行《基本法》。
(D)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已通過法律,要求香港通過禁止對中國國旗和國歌的不尊重對待的法律。
(E)中國國務院於2014年6月10日發佈白皮書,強調了中國政府對香港的「全面管轄權」,並指出香港必須由「愛國者」統治。
(F)中國政府已指示特工將綁架者帶到大陸,或以其他方式綁架了包括商人肖建華和書商桂敏海在內的香港居民。
(G)香港政府在中國政府的支持下提出了一項引渡法案,該法案將允許中國政府對在香港存在的任何個人提出並執行引渡請求,而不論其合法性如何。要求或在多大程度上損害了香港的司法獨立性。
(H)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言人說:「香港法律是否與《基本法》相符,只能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判斷和決定。沒有其他機構有權作出判斷和決定。」
(10)《聯合聲明》第3e段指出,《基本法》第5條進一步強調:「香港現行的社會和經濟制度將保持不變,生活方式也將保持不變。」
(11)中國政府多次採取了違反本節第(10)款所述義務的文字或意圖的行動,包括以下內容:
(A)2002年,中國政府向香港政府施壓,要求其在中小學引入「愛國」課程。
(B)中國和香港政府提議禁止討論中小學的香港獨立性和自決權,這侵犯了言論自由。
(C)香港政府規定,普通話而非粵語為香港學校的教學語言。
(D)中國政府和香港政府同意對每天向香港輸入內地移民實行每日配額,香港市民普遍認為這是使香港大陸化。
(12)《聯合聲明》第3e段經《基本法》第4、26、27、28、29、30、31、32、33、34和39條強調,法律將在香港確保人權及自由,涵蓋言論,新聞,集會,結社,旅行,運動,書信,罷工,選擇職業,學術研究和宗教信仰。
(13)中國政府多次採取了違反本條第(12)款所述義務的文字或意圖的行動,包括以下內容:
(A)2003年2月26日,香港政府提出了一項國家安全法案,該法案將限制言論自由和其他受保護的權利。
(B)中聯辦已向香港企業施加壓力,要求不要在批評中港政府的報紙和雜誌上登廣告。
(C)香港警務處有選擇地阻撓反中港政府或其政策的示威抗議。
(D)香港政府拒絕為外國記者續簽工作簽證,據稱是因為接待了香港民族黨的發言人。
(E)香港司法部有選擇地起訴傘運領導人的案件,但沒有起訴2014年抗議活動中被指控使用過度武力的警官。
(F)2020年4月18日,香港警察部隊逮捕了14位知名的民主活動家和活動家,他們在組織於2019年8月18日舉行的抗議遊行中發揮了作用,其中近200萬人團結起來反對引渡草案。
(14)《基本法》第45條和第68條主張,行政長官和香港立法會議員的選舉應實行普選。
(15)中國政府多次採取了違反本節第(14)款所述義務的文字或意圖的行動,包括以下內容:
(A)2004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了新的反民主程序,限制了採用普選方式選舉香港行政長官。
(B)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於2007年12月29日作出的決定,該決定排除了2012年選舉中的普選權,並對何時以及是否實施普選權設置了限制。
(C)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於2014年8月31日作出的決定,限制了香港行政長官的提名程序,這是採用普選的條件。
(D)2016年11月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對《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作出解釋,取消了六名當選立法會議員的資格。
(E)2018年,香港政府取締了香港民族黨,並阻止了民主候選人的候選人資格。
(16)中國政府對香港的種種行徑(在香港附屬政府的支持下),已違反了本節規定的《聯合聲明》和《基本法》所規定的義務,據本節所闡述,已受到支持香港自治的香港人、美國人民和國際社會成員的深入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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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好好研讀文本,雖然我們無權干預美國對港政策之「內政」,但我們能在訴求和行動上作出呼應,例如要求中聯辦撤出香港,以呼應法案對中聯辦違反《基本法》的多項譴責;證明中共干預和破壞香港選舉,舉證讓他們受到制裁等等。制裁對象也包括任何協助這些侵犯自治者管理資產和交易的中港銀行機構,懲罰有禁止用美元結算、禁止美企來往、禁止交易美股等等,銀行是時候趁這個空檔重審是否繼續為中聯辦人員和中港官員提供貸款、按揭或資產轉移等服務,否則將受到連坐制裁。最極端的情況,是連累所有客戶都無法買賣美股和匯美金。
大家好好消化一下吧。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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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覺得對於口譯哥事件各界已經有了各種評論,除了受訪或在節目上討論到時被問到之外沒打算多發表什麼意見,但看到這個由自稱馮光遠粉絲成立的 #馮粉知己 粉絲頁轉貼這張抹黑的圖片,不得不出來澄清一下。
#駐美代表原本就是政治任命
口譯哥能不能擔任「政治組組長」會被變成討論的焦點,是因為依照《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規定,應該不能擔任主管職,的確有違法任用之嫌;但因為外交部以外交人員的《駐外機構組織通則》但「加銜」方式處理,才得以解套,且即便如此都還有很大爭議。這個職位一直以來都是按原本最單純的規定以文官任職,所以突然間用了機要任命很難不引起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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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覺得對於口譯哥事件各界已經有了各種評論,除了受訪或在節目上討論到時被問到之外沒打算多發表什麼意見,但看到這個由自稱馮光遠粉絲成立的 #馮粉知己 粉絲頁轉貼這張抹黑的圖片,不得不出來澄清一下。
#駐美代表原本就是政治任命
口譯哥能不能擔任「政治組組長」會被變成討論的焦點,是因為依照《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規定,應該不能擔任主管職,的確有違法任用之嫌;但因為外交部以外交人員的《駐外機構組織通則》但「加銜」方式處理,才得以解套,且即便如此都還有很大爭議。這個職位一直以來都是按原本最單純的規定以文官任職,所以突然間用了機要任命很難不引起爭議。
可是駐美代表一直都是政務任用。所以口譯哥如果被派去當駐美代表反而沒爭議(在文官體系的層面看),問題就會出在能力是否適任、有沒有相關經驗。
因此,簡單來說,拿口譯哥「政治組組長」跟金溥聰「駐美代表」相比,完全是在錯誤的基準。
#金溥聰擔任駐美代表時已有二十多年外交經驗
第二個問題就回到,如果要談「能力」或「經驗」,口譯哥擔任「政治組組長」時的經歷是什麼?金溥聰擔任「駐美代表」時的經歷又有哪些?
真的審視這些,真的完全沒辦法相比,所以這張圖根本胡說八道。
在這裏我要爆一個小料,剛好跟馮光遠有關,建議「馮粉」可以看一下才知道自己的轉po有關呢。馮光遠跟金溥聰的官司為什麼最後會輸?跟我們今天討論的主題也有關係!
原本一審的時馮光遠勝訴,但二審時金溥聰當庭反駁馮光遠所說的「沒有外交經驗」是不實指控,因此法官問金溥聰:「馮光遠說金先生是 #特殊性關係 高升的,那你有沒有資料證明你的外交經歷?」結果金溥聰的辯護律師拿出準備好的資料⋯⋯多到嚇死人(我看到的時候也嚇到了)(因為太多,直接放文末當附件,有興趣自己看)。
20多年來從事政黨外交、城市外交,而且在76年通過外交駐外人員特考 #第一名 的人叫做沒有經驗?一點都說不通。所以後來馮光遠輸了二審,三審也敗訴定讞,還被加罰了利息。
在這邊沒有要特別批評趙怡翔的意思,兩人職位不同、年齡不同,我的重點在於:
(1)拿兩人類別是個錯誤。
(2)批評金溥聰擔任駐美代表毫無外交經歷也是一個錯誤。
接下來,我就提供馮光遠敗訴的原因之一:金溥聰的外交經歷,我有稍微整理了一下,真的很長,請大家慢慢看XD
—
#相關外交背景
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國際關係室編審(1985-1989)
台北市市政府國際事務委員會委員(2004-2006)
中國國民黨國際事務中心秘書長(2009-2011)
中國國民黨國際事務中心首席顧問(2012),
20年之政治生涯,76年通過外交駐外人員特考(國際新聞人員第一名錄取)
#代表參與過的外交活動
金溥聰個人代表台北市政府,國民黨所出席之城市外交及政黨外交活動如下:
89年代表台北市政府出席西班牙巴塞隆那「國際地方政府聯合會(IULA)笫二十二屆執行委員會會議;丨
90年11月:於中國海南島代表參加「國際地方政府聯合會(IULA) 亞太分會(United Cities and Local Government, UCLG)」第二十三屆執行委員會會議、研究與組織發展委員會、理事會暨「亞太合作論壇;
93年11月丨:於印尼雅加達代表參加「亞洲主要都市網(CITYNET)」第四屆大會;
94年1月:於澳洲墨爾本率領市府考察團,考察「2005墨爾本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為我國奠定98年聽障奧運基礎;
94年10月代表市政府出席美國舊金山「西部地區W2i數位城市會議
94年10月:於美國紐約代表台北市政府出席WAlliance及智慧社區論壇會議,台北市獲選為ICF 2006年智慧城市首獎殊榮,時為台北市副市長代表領獎;
99年8月:前往美國參與史丹佛大學胡佛研究中心學者座談;
99年9月:以國民黨秘書長身份,率領國民黨日本、新加坡訪問團,訪問京都市副市長細見吉郎(Yoshiro Hosomi)、市議長加藤盛司(Seiji Kato)、日華議員聯盟會長高橋泰一郎(Takahashi Taiichiro)、新黨改革代表舛添要一(Masuzoe Yoichi),「日華懇」國會議員、東京都第一副知事猪瀬直樹(Inose Naoki)、自民黨總裁谷垣禎一(Tanigaki Sadakazu)、交流協會會長服部禮次郎(Hattori Reijiro)、國父友人梅屋庄吉曾外孫女小坂文乃(Kosaka Ayano)、新加坡副總理張志賢等;
100年10月:率領國民黨台灣加油讚訪日團,拜會亞東關係協會會長大橋光夫(Ohashi Mitsuo)會議、民主黨政調會長前原誠司 (Maehara Seiji)、前首相麻生太郎、日華懇談會午宴、眾議院副議長衛藤征士郎(Eto Seishiro)、日本交流協會理事長畠中篤(Hatakenaka Atsushi)、自民黨青年局局長小泉進次郎(Koizumi Shinjirō)及自民黨幹事長石原伸(Ishihara Nobuteru)、自民黨青年議員聯盟、日本前首相鳩山由紀夫(Hatoyama Yukio)、大阪府知事橋下徹(Hashimoto Tōru);
100年10月:率領國民黨台灣加油讚訪美團,拜會布魯金斯研究院(由東北亞研究中心主任Richard C. Bush III接待)、傳統基金會(由亞洲資深主任Walter Lohman接待)、參加甘迺迪學院學者早餐會(參與者:張伯賡、哈佛大學法學院副院長William Alfold、艾什民主治理與創新中心執行主任Howitt Arnold、艾什民主治理與創新中心公共政策助理教授Stephen Kosack和Tarek Masoud、艾什民主治理與創新中心計畫研究員董繼玲、哈佛大學亞洲中心執行主任Deidre Chetham、艾什民主治理與創新中心計畫研究員Chun-chieh Ma、全球附屬計畫文官教育計畫主任Horace Ling、波士頓全球資產管理副總裁Eric Ward、艾什民主治理與創新中心中國研究計畫專案主任馬小英、艾什民主治理與創新中心專案企劃楊雲上)、拜會眾院「國會台灣連線」共同主席Gerald Connolly、參院外交委員會亞太地區主席Jim Webb、參院「國會台灣連線」共同主席梅南德茲Robert Menendez、參院情報委員會主席Dianne Feinstein及參議院國土安全委員會主席Joe Lieberma,並在國會餐和美國國會議員交流包括參院「軍事委員會」主席Carl Levin、參院「衛生、教育、勞工及退休金委員會」主席Tom Harkin、參議員 John Boozman、眾院「程序委員會」主席 David Dreier、眾院「科學、太空及科技委員會」主席Ralph Hall、眾院「程序委員會」副主席 Pete Sessions、眾院外委會亞太小組主席 Donald Manzullo、眾院外委會非洲、全球衛生及人權小組主席Chris Smith、眾院「國會台灣連線」共同主席Mario Diaz-Balart、眾議員 Karen Bass、眾議員Bill Flores、眾議員Gene Green、眾議員Eddie Bernice Johnson、眾議員 Hank Johnson、眾議員Pete Olson)、另與友邦駐聯合國大使座談會(分別是吐瓦魯駐聯合國常任代表Pitta大使、聖文森駐聯合國常任代表Gonsalves大使、甘比亞駐聯合國常任代表Ogoo大使、貝里斯駐聯合國代辦Coye-Felson大使、以及薩爾瓦多駐聯合國副常任代表Garcia大使)。
#律師總結
由上可知,被告所稱原告既不具外交專業、亦無外交經歷云云,與事實顯不相符。實則,駐外使節性質上為特任官,本非以外交部文官為唯一人力來源,不論我國政府或歐美民主國家皆係如此。而原告擔任駐美大使期間,促成多位重量級國會議員及部長級官員訪華、推動台美貿易協定復談,並為多項深化台美關係之重要推手。離任時榮獲美國眾議院四位眾議員以Taiwan Caucus 四位聯合主席身份用國會記錄(congressional record)認可金溥聰代表任內的成就及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