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黨國總司令國民黨主席江啟臣,在麾下的台北市黨部被我抓包盜用立法院會議室召開幹部座談會之後,他的反應竟然是:「合法申請,有問題問游院長」,如果黨主席的道德定調是這個程度水準,他喊反黨國還有公信力嗎?
立法院林志嘉秘書長已經說明,會懲處承辦公務員,所以是已經有受害者,倒楣的受害承辦人員的必須承擔的行政責任在於:
1,借用之後就要確認使用目的,使用目的不同就必須制止。
2,即使公務員不敢違逆立法委員耍特權,他也必須上報長官,讓長官知情決定要不要承擔。
至於國民黨的法律責任,長期以[公聽會名義]盜用紅樓101會議室的委員們,至少犯了這一條,不用游院長,幹事長就直接告訴江啟臣主席:
『
刑法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
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國民黨濫用公產、陷害公務員,這個黨還要不要臉,請江主席判斷。
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 在 {Fish睬政治}孫博萮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時代力量劉仕傑主張:「應」(為黨員)不等於「需」(為黨員),敢有合理?】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28 條 第 1 項:「依法設立之政黨,得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應為該政黨黨員,並檢附加蓋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政黨圖記之政黨推薦書,於候選人申請登記期間內,向選舉委員會辦理登記。」
劉先生主張前述條文中「『應』不等於『需』」,又主張自己「#不曾繳交社民黨黨費、#未曾持有社民黨黨員編號、#未曾領有社民黨黨證,#社民黨亦未曾告知我成為社民黨黨員」
且就他所知「區域立委及縣市議員的『政黨推薦候選人』與『候選人實際黨籍』不同,於實務上多有所見,並非鮮事...如時代力量曾推薦張怡參選屏東立委,但她實為無黨籍...」
綜上,我個人認為劉先生涉有違反《ROChina 刑法》第 214 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之嫌。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BTW張怡選舉公報之推薦政黨欄為無
#要拖別人下水之前好歹也先做點功課
#況且不得主張不法之平等
#社民黨的黨員管理制真差勁
#徵召推薦提名程序清清彩彩
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 在 彭文正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一群黑白不分的台大人正在連署挺管爺。
連署前,請看清楚事件的本質:
1)台大校長參選人表格白紙黑字寫明必須列專兼職,候選人不需要遵守?
2)年領500-1000萬的兼職不需要表列?
3)擔任台哥大負責副董事長薪資核定的委員和副董事長沒有利益迴避關係?
4)身為校長參選人和遴選委員不需要自我揭露?
5)刑法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難道只是「公民與道德」的作業?
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 在 台灣創新法律協會- #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 ... - Facebook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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