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遇消防員被告怕了所以跑來考律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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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榜心得文回顧:03
「你為什麼要/不要考試?」
這個問題,可能很多同學都沒問過自己。也許是覺得法律系必要一定要來考試,不然還能幹嘛;又或者你真的對司法官、律師等職業特別有興趣,考上後以畢生職志為目標。這兩種人我相信都有,但對我來說,後者最大的差別是「知道自己要什麼」。
現在很多國家考試都愈來愈難考的情況下,這個問題真的有問自己的必要。如果你不喜歡考上後的職業,那真的勸你,趁著還年輕,趕快摸索自己喜歡的領域去工作,而不是讓青春一直耽溺於國考海之中,除了你痛苦,你周圍的人也會感染到痛苦的氛圍,大家都很痛苦,只為了你不喜歡做的事;相對來說,如果你很嚮往考上後的職業,那考試對你來說就是個「資格考」,你無論如何都會拿到這張門票的。結論就是:如果你是「為了考試而考試」,除非你很愛考試啦,不然早點想清楚要幹嘛比較實際。
此外,本文作者更提到,如果你真的想考律師、司法官,要確認自己的「考試動機」為何,為了錢?名聲?家人?還是真的喜歡?同時也要為將來可能的落榜做好心理準備,有可能不是實力的問題,而是時運不濟的問題,這個心態如果建立好,其實就能往前衝了。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08301923.A.FF1.html
ps. 同學們可以直接點hashtag,就可以看到之前的上榜心得文回顧囉~
考律師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如何面對多次落榜
這篇是增修二年前舊文,前幾週分享W律師準備考律師的貼文,W律師還是不相信我落榜多次,我在這邊算一下2006年和2007年落榜次數。
2006年考研究所落榜:高雄大學刑法組、成功大學刑法組、台灣大學刑法組、輔仁大學刑法組,2007年考研究所及國考落榜:高雄大學、台灣大學、高普考、司法官、律師。二年就落榜十次...。
之前有滿多朋友問我這問題:如何面對多次落榜?用這誇張漫畫回答。
高雄大學研究所考試是第一次落榜,考完後就知道自己不會上榜,走出教室還有位阿伯看我很落寞來安慰我。收到落榜通知後,大概低落一兩個星期。
後來一直落榜後,對研究所落榜就麻木了。
其實,人麻木或習慣的能力還蠻強的。最重要還是要檢討,別用落榜那年同樣方法準備考試,就如石滋宜博士說的:「什麼是笨?就是老是用同樣的方法做事,卻期待會有不同結果的人。」
#早知道就這樣準備國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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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陸續有網友反映網路書局沒有早知道就這樣準備國考一書,中秋節前有向出版社表達此問題,目前網路上還有的,就是momo剩下六本,跪謝買書支持的朋友。
考律師 在 陳美雅Meiya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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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考律師的人應該都被今年毫無預警地改制嚇到了,來聽聽她如何在重重限制下殺出一條活路…訪談的過程中我印象最深刻的是,遇到每個狀況時,她會說 : 「完蛋了…」然後趕快著手去解決!真的很值得學習的反應^^
★應屆考取★ 106律師高考錄取分享 (下) https://youtu.be/BcEXY2XpXRs
影片中提到的海洋法頻道https://youtu.be/fHzBP_99xV0
本次訪談是租小樹屋的場地,第一次租場地,價格還ok,但是隔壁同時有人在使用時,隔音沒有非常好,大家還是可以參考看看https://www.treerful.com/
上一集
記得當時是菜鳥… ★公務人員基礎訓★https://youtu.be/lwno4QewIu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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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到變顧問】106高考一般行政錄取!考題大解析 + 申論秘訣不藏私https://youtu.be/2YZcwGQKk3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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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之前已經有爬過板了
目前身分為公務員,而對前篇的討論仍有不太了解的地方
所以對於考試後的問題還是有些許的疑問想請教:
1.可否請問考過律師考試後到正式執業前的流程呢?EX:通過考試→取得律師證書→
→律師訓→實習→取得合格證書→執業?不知道這樣對嗎?
2.若是考取律師只是想當成證照,並不想拿來執業所用(也就是只拿律師證書),
是否就沒有違反律師法31條了?
3.請問律師訓的時間可以分開的嗎?像是規定律師訓一個月,可以只用假日去受訓
還是必須要完整的一個月都在受訓?
4.承3,若是實習是否可分開?
5.看之前的討論文章有談到可以先實習再受訓,但對律師訓與實習的流程不太了解,
請問受訓與實習都不限制考過考試後多久再受訓或實習皆可嗎?還是兩者其一
有限制時間?抑或兩者皆有限制多久內要去?對這部份很不了解..可能要請各位
不厭其煩的解答...
5.若想替親友辯護的話需要有合格證書嗎?還是只要有律師證書就好?
其實還有好多問題...但是想先把當前的疑惑弄清楚再跟各位討教
因為還是個新手,所以請各位鞭小力一點...謝謝各位的解答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6.59.250.42
※ 編輯: U476KPPC 來自: 116.59.250.42 (09/24 21:22)
> -------------------------------------------------------------------------- <
作者: name (台大基服等你唷^^) 看板: Lawyer
標題: Re: [問題] 公務人員考律師
時間: Thu Sep 24 22:38:28 2009
※ 引述《U476KPPC (...)》之銘言:
: 小弟之前已經有爬過板了
: 目前身分為公務員,而對前篇的討論仍有不太了解的地方
: 所以對於考試後的問題還是有些許的疑問想請教:
: 1.可否請問考過律師考試後到正式執業前的流程呢?EX:通過考試→取得律師證書→
: →律師訓→實習→取得合格證書→執業?不知道這樣對嗎?
取得律師證書流程在前階段哪個步驟不重要
是到了要加入律師公會,還有到法院登錄之前,要先到法務部申請即可
律師訓和實習之關係
也可以反過來
也可以在實習中安插一個月去律師訓(先跟老闆講好)
很彈性
但是律師訓後三年內一定要實習
否則要再參加一次律訓
: 2.若是考取律師只是想當成證照,並不想拿來執業所用(也就是只拿律師證書),
: 是否就沒有違反律師法31條了?
沒錯
但是公家機關會讓你填一張申報表之類的東西
要你具結擔保不會作為他用 (像是有些證照可以租牌、當然律師牌比較不可能這樣啦)
: 3.請問律師訓的時間可以分開的嗎?像是規定律師訓一個月,可以只用假日去受訓
: 還是必須要完整的一個月都在受訓?
完整的四星期
: 4.承3,若是實習是否可分開?
跟老闆講好吧
但是現在律訓實習把關比較嚴格
就是否"實質"有實習 或是掛名當實習 應該會查了
: 5.看之前的討論文章有談到可以先實習再受訓,但對律師訓與實習的流程不太了解,
: 請問受訓與實習都不限制考過考試後多久再受訓或實習皆可嗎?還是兩者其一
: 有限制時間?抑或兩者皆有限制多久內要去?對這部份很不了解..可能要請各位
: 不厭其煩的解答...
同上
只有限制律訓完三年內要完成實習 否則要再訓
: 5.若想替親友辯護的話需要有合格證書嗎?還是只要有律師證書就好?
你單純要自己幫別人寫狀紙 不具名 不需要律師牌也可以
認為自己法律見解卓越 或是很會搜尋
許多案件的當事人 因為事涉個人重大事務 自己最關心自己
也自己找資料寫狀紙
如果你要開庭 以律師的地位發言 在法庭中用自己的名字為當事人說話
首先 你一定要登錄當地公會 登錄公會的前提 必須有合格證書
如果當告訴代理人或是民事案件的訴訟代理人
原則上沒有要求一定要是律師
也就沒有討論合格證書和律師證書的實益了
對了 當公務員不能同時當律師
要當律師一定要辭職
不管你是不是替親友辯護
: 其實還有好多問題...但是想先把當前的疑惑弄清楚再跟各位討教
: 因為還是個新手,所以請各位鞭小力一點...謝謝各位的解答
另外要說
公務員不辭職藉由請假參加律訓
相當難~~~ 因為你要一整個月消失在辦公室
我認識兩個人 是公務員同時考取律師
1個因為長官好= =允許他幾乎休了1個月 去律訓
1個到目前為止 考取好多年了 還沒辦法空出一個月去受訓
另外6個月的實習
因為第一個認識的人 當初採取"虛"的實習 就是掛名在律師朋友那裡
但是這已經是十幾年前的事情了 現在很難很難....
第二個人
同時實習 同時當公務員 現在鐵定被捉 有兼職問題
公務員沒辭職之前 這些問題都不用想了XD
可請前輩們補充或修改
--
以前當過公務人員同時為律師
在公家機關有律師牌 有時候是總困擾阿
很多會簽 會想來會一會你>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0.24.149.115
※ 編輯: name 來自: 110.24.149.115 (09/24 22:42)
> -------------------------------------------------------------------------- <
作者: merger (merger) 看板: Lawyer
標題: Re: [問題] 公務人員考律師
時間: Fri Sep 25 14:15:54 2009
name先進已經回答得很完整了
以下謹就我所知道的部分再作一點補充
※ 引述《name (台大基服等你唷^^)》之銘言:
: ※ 引述《U476KPPC (...)》之銘言:
: : 小弟之前已經有爬過板了
: : 目前身分為公務員,而對前篇的討論仍有不太了解的地方
: : 所以對於考試後的問題還是有些許的疑問想請教:
: : 1.可否請問考過律師考試後到正式執業前的流程呢?EX:通過考試→取得律師證書→
: : →律師訓→實習→取得合格證書→執業?不知道這樣對嗎?
取得證書的時間不一定
受訓與實習孰先孰後亦端看個人選擇
不過
我覺得這應該不是你現在最需要關心的部分
: : 2.若是考取律師只是想當成證照,並不想拿來執業所用(也就是只拿律師證書),
: : 是否就沒有違反律師法31條了?
: 沒錯
: 但是公家機關會讓你填一張申報表之類的東西
: 要你具結擔保不會作為他用 (像是有些證照可以租牌、當然律師牌比較不可能這樣啦)
此外
有些機關還會每年追蹤1次
每年都要再度填報你所擁有的證照內容 以利列管
: 對了 當公務員不能同時當律師
: 要當律師一定要辭職
: 不管你是不是替親友辯護
這才是真正的重點
因為公務員不能兼差
所以
姑且不論你的長官是否同意你請一個月的假去受訓
也不論你實習是否僅為掛名
一旦你進入實習階段
必定會與”公務員不能兼差”的前提牴觸
解決之道
如果要完整取得律師的資格(包括考試+受訓+實習)
除了辭去公務員一職之外別無選擇
^^^^^^^^^^^^^^^^^^^^^^^^^^^^^^
這是人事單位給我的答案 如有錯煩請指正
曾有認識的前輩(現職公務員)也面臨這種兩難的情形
最後他是選擇放棄律師資格 不受訓也不實習
謹供你參考
題外話
name先進文末所言
於我心有戚戚焉
身在公門
同時又擁有律師職照之類的專業證照
固然有可能備受長官關愛
但更可能因而業務量大增
有的沒的狗皮倒灶的一堆公文都要你表示意見
同事間風言風語亦屬稀鬆平常
究屬幸或不幸
實在很難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57.39.82
> -------------------------------------------------------------------------- <
作者: alawyer (alawyer) 看板: Lawyer
標題: Re: [問題] 公務人員考律師
時間: Fri Sep 25 14:16:38 2009
name大大說的不錯,
但似乎有些部分有略微補充的需要,
因此補充於本文,以供大家參考。
※ 引述《name (台大基服等你唷^^)》之銘言:
: ※ 引述《U476KPPC (...)》之銘言:
: : 小弟之前已經有爬過板了
: : 目前身分為公務員,而對前篇的討論仍有不太了解的地方
: : 所以對於考試後的問題還是有些許的疑問想請教:
: : 1.可否請問考過律師考試後到正式執業前的流程呢?EX:通過考試→取得律師證書→
: : →律師訓→實習→取得合格證書→執業?不知道這樣對嗎?
: 取得律師證書流程在前階段哪個步驟不重要
: 是到了要加入律師公會,還有到法院登錄之前,要先到法務部申請即可
這樣說吧,就現在「通過律師高考」的人而言,
有「律師證書」並不能夠「執行律師業務」,
還必須要取得「律師職前訓練合格證書」並「加入當地律師公會」始可執行律師業務。
當通過律師高考時,會取得「考試及格證書」,
再來,
拿這張「考試及格證書」向「法務部」申請「律師證書」,
不過這只要在職前訓練結業前申請即可,並無順序上的必然。
當取得「合格證書」後,
還必須要向全國任一地方法院申請「登錄」,
此時會將你的名字列在該地院的「律師名錄」中,並取得登錄完成的公文,
接著就可以向欲執業的地區律師公會申請「入會」。
目前是採「任一法院登錄、全國可執業」制度,
所以只需要向任一地方法院登錄即可。
辦理「『第一次』入會」雖然需要「登錄法院的文件」,
但因為公會也知道,早一天登錄,薪水早一天翻倍,
所以大多數的公會(至少我遇過的)的「登錄法院的證明文件」是允許嗣後「補正」。
以上,
向各機關申請證書或登錄,或多或少需要幾百元甚至免費的費用,
但向地區律師公會申請「入會」,就必須繳一大筆錢,
因此仔細選擇加入的公會是新鮮律師要考慮的課題。
: 律師訓和實習之關係
: 也可以反過來
: 也可以在實習中安插一個月去律師訓(先跟老闆講好)
: 很彈性
: 但是律師訓後三年內一定要實習
: 否則要再參加一次律訓
通常,所謂的「一個月律師訓」,我們是稱為「基礎訓」,
也就是說,「律師職前訓練」一共六個月,
其中分為「一個月的基礎訓」和「五個月的實務訓」,
而所謂的「實務訓」就是到律師事務所「實習」。
依照法令規定,是「先」參加「基礎訓」之後,「再」進行「實務訓」,
不過又規定,在參加「基礎訓」之前的「律師事務所工作年資」,
是可以「折抵五個月的實務訓」。
因此,只要在放榜隔天起在律師事務所工作,
該「五個月」的實務訓就開始算入了,
不以任職的職稱為「實習律師」為必要!
而目前法令就「基礎訓」與「實務訓」間隔長短的規定,
僅有「參加基礎訓後『三年內』必須進行實務訓」,
除此之外,並無其他法令明文的限制。
至於能否實務訓進行中,跑去參加「基礎訓」?
一般來說律訓所對於參加「基礎訓」的人,不會管你是否已經在進行實務訓,
因此只要老闆同意,是可以中途跑去參加「基礎訓」,
只是「實務訓」的五個月,必須要相應的延後。
舉例,
如三月一日進行實務訓,五月一日跑去基礎訓、五月三十一日基礎訓結訓,
則原本七月三十一日屆滿的實務訓,必須延後至八月三十一日始屆滿五個月。
: : 2.若是考取律師只是想當成證照,並不想拿來執業所用(也就是只拿律師證書),
: : 是否就沒有違反律師法31條了?
: 沒錯
: 但是公家機關會讓你填一張申報表之類的東西
: 要你具結擔保不會作為他用 (像是有些證照可以租牌、當然律師牌比較不可能這樣啦)
就這個問題,簡單說,
律師法所稱的「律師」,除非有特別情形,
否則原則上是指「執行律師業務的律師」。
因此,律師法第31條的「律師」,
是指「執行律師業務的律師」,
換句話說,若不執行律師業務,是不受該條限制。
至於如何判斷有無執行律師業務?
客觀上的判斷標準是「有無加入地區律師公會」。
當然,邏輯上可能是會發生律師法第11條的情形,
不過目前似乎是沒有同時發生第31條和第11條的案例就是了。
: : 3.請問律師訓的時間可以分開的嗎?像是規定律師訓一個月,可以只用假日去受訓
: : 還是必須要完整的一個月都在受訓?
: 完整的四星期
「基礎訓」類似在學校「上課」,
也就是說,是律訓所事先開好課程,
只要上足了時數即可。
不過選擇性有限就是了,
因為,假設所需時數是140小時,
那律訓所可能只開145小時的課,選擇性相當有限。
不過,開課時間幾乎都是週依至週五的上班時間,
似乎沒有在假日開課的。
: : 4.承3,若是實習是否可分開?
: 跟老闆講好吧
: 但是現在律訓實習把關比較嚴格
: 就是否"實質"有實習 或是掛名當實習 應該會查了
基本上,律訓所在審核是否完成職前訓練,
在「實務訓」部分,只要指導律師出具的證明,
累積到達五個月的日數即可,
就算有間隔、就算是好幾位指導律師分別開立,皆可。
: : 5.看之前的討論文章有談到可以先實習再受訓,但對律師訓與實習的流程不太了解,
: : 請問受訓與實習都不限制考過考試後多久再受訓或實習皆可嗎?還是兩者其一
: : 有限制時間?抑或兩者皆有限制多久內要去?對這部份很不了解..可能要請各位
: : 不厭其煩的解答...
: 同上
: 只有限制律訓完三年內要完成實習 否則要再訓
唯一的限制就是在參加「基礎訓」後「三年內」必須要進行「實務訓」。
: : 5.若想替親友辯護的話需要有合格證書嗎?還是只要有律師證書就好?
有關這個問題,必須要先確定,是指「什麼案件」!
如果這「辯護」是限於「刑事案件」的話,
雖然刑事訴訟法規定在「審判中」,審判長得許可非律師之人擔任「辯護人」,
但基本上若無「得執行律師業務」之資格,審判長幾乎不會准許。
而所謂「得執行律師業務」,
必定是「加入當地的地區律師公會」!
另外,
無律師資格的辯護人能否有刑事訴訟法第33條的閱卷權,恐怕會有爭議,
因此在實務上的作法,即使已經通過律師高考、甚至已經在進行實習,
仍然是無法擔任被告的辯護人。
至於,
如果是其他的情形,例如民事訴訟代理人或刑事告訴代理人,
一般來說有律師資格的話,法院比較少會為難(不過還是有聽聞遭拒絕的),
只是除此之外,還必須另外考慮會不會發生律師法第11條的情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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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36.22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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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作者: rhong (R LOVE H) 看板: Lawyer
標題: Re: [問題] 公務人員考律師
時間: Fri Sep 25 14:50:56 2009
我在銓敘部網站上看到的函釋:
銓敘部94年4月6日部法一字第0942485543號函略以
"某機關政風科科員經律師考試及格後
參加律師職前訓練,雖難謂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惟依律師法第31條立法意旨及律師職前訓練規則第8條第1項規定,仍不得為之"
不過,
個人認為基礎訓練似乎不會有違反第31條及律師職前訓練規則第8條第1項規定~
只是實習就有這個可能,
但是依律師職前訓練規則第8條第1項規定係禁止"妨礙學習"之兼業,
如果實習並未達"妨礙學習",且如無違反律師法第31條立法意旨,
個人認為似乎應限縮解釋此情形亦無違反之問題,
但是,就其解釋之文義,似乎不區分情形予以排除.....
以上 供參~
如果真的怕違反,就問法務部看看吧~
另外違反律師職前規則第8條第1項規定,其結果似乎是律師受訓成績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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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241.115.221
※ 編輯: rhong 來自: 210.241.115.221 (09/25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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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ROCKMANX6 ( ) 看板: Lawyer
標題: Re: [問題] 公務人員考律師
時間: Fri Sep 25 18:43:37 2009
手上有那本「律師懲戒案例選輯」的話,可以參考第 177頁到第 179頁,臺灣
律師懲戒委員會80年度律懲字第 6號。
被懲戒人是高雄縣政府秘書室副主任,是薦任公務員,向高雄地方法院登錄之
後,又加入高雄律師公會,卻未辭去公職,違反當時律師法第30條前段(現同法第
31條前段):「律師不得兼任公務員。」
最後,臺灣律師懲戒委員會的決議是停止執行職務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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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0.11.152
※ 編輯: ROCKMANX6 來自: 114.40.11.152 (09/25 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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