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修法後,放寬私人可以經營五十床以下的小型機構。不過,經營者資格、空間規劃、面積、單位空間比、人力比、監督評鑑,甚至每一床的價位天花板都被『護理人員法』、『老人福利機構設置標準』、『老人福利機構相關罰則』、『老人福利法』等重重限制。
因此,只有少數依靠公益捐款的宗教團體,才能以品質著稱,而且一床難求。
『照顧老人不是商品』,立法委員吳玉琴與前立委陳節如開記者會抨擊政府,『老人照顧不該自由化,要有一定的市場管理機制,確保消費者不會付不起,或任由機構沒有依據地制定收費價格』,吳玉琴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
如此一來,『台灣還是被綁在政策式福利,政策規定誰能用才能用,如中低收入戶、榮民伯伯……才能用,和50、60年前一樣』,蔡芳文不禁搖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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