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萬不要貪小失大
北市有一名21歲的周姓男子在便利商店拾獲支手機和悠遊卡,當下並未報警歸還,反倒在隔天至其他間便利商店盜刷,買了1杯29元的奶茶。台北地院考量周男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賠償陳男2萬1000元,依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判處周男罰金1萬元,得易服勞役10日,緩刑2年。
提醒大家拾獲他人物品千萬不能佔為己用,如上案所述拾獲1手機和悠遊卡,用悠遊卡買了29元的奶茶被查獲,不但賠償又被罰款還得背上前科罪名,貪小失大非常不值得。
#林耕仁關心您
#拾獲他人物品立即送警察機關招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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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個週末,我在臉書點出刑事案件發生的背景因素。
(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HandyChiu/photos/a.1573058362934550/2618343541739355/)
今天上午,我在司法法制委員會,進一步和司法院葉麗霞副秘書長、法務部蔡碧仲政務次長,討論保安處分法制的闕漏和可能的改善措施。
質詢的時光總是過得特別快,又到了時候說掰掰。很多來不及說出口的話,就讓我用這一篇小文,簡單(?)地表達吧。
────────────────────
一、 裁定監護處分的時間上漏洞
先讓我們看一下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條第2、3項規定:「法院對於應付監護、禁戒、強制治療之人,認為有緊急必要時,得於判決前,先以裁定宣告保安處分。」、「檢察官對於應付監護、禁戒、強制治療之人,於偵查中認為有先付保安處分之必要,亦得聲請法院裁定之。」
依據這兩項規定,對於應付監護、禁戒、強制治療的人,其實不用等到法院判決確定,在審判中甚至偵查中,有必要的話都可以裁定先進行保安處分。
那問題在哪裡呢?
在偵查中,因為經費的欠缺和結案的考量,檢察官可能就不會進行精神鑑定(雖然距離案發時越近精神鑑定也越準確),當然更不會向法院聲請保安處分。
在審判中,則會遇到時間點的問題。保安處分執行法規定要「於判決前」,所以如果在判決前,原審法院沒有先裁定付保安處分,忘記了就沒有了。而且,等待上訴的期間中,案件還沒有移給上級法院,所以上級法院也不能進行保安處分。
這時候還有個COMBO技──刑事訴訟法第316條規定:「羈押之被告,經諭知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或易以訓誡或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四款不受理之判決者,視為撤銷羈押。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如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情形者,並得繼續羈押之。」
於是,被羈押的被告經諭知無罪之後,就會依照本條規定視為撤銷羈押,法院頂多依照但書的規定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如果法院在判決前又忘記裁定諭知保安處分,那對於仍有必要為保安處分的被告,司法就沒辦法啦!(當然,法院可以選擇命具保,讓被告因為繳納不出保證金而繼續羈押。但一來羈押不是監護,二來這條真的不是這樣用的,三來人家真的湊出保證金看你怎麼辦。)
當然,司法程序之外,還有精神衛生法第41條以下緊急安置與強制住院等規定可以適用,不過還是要符合「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的法定要件,也未必能順利銜接。
對於這些問題,我向司法院和法務部提出三點建議:
1.法律修正前,先修改「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提醒法院和檢察官,適時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條之規定,聲請、宣告保安處分。
2.法務部應編列充足預算,讓檢察機關如果有必要,在偵查中也能依法進行精神鑑定。
3.研擬修正保安處分執行法,裁判時得同時宣告先執行保安處分;或規定於裁判後、移審前原審法院也可以宣告保安處分。
前二點建議不涉及法律修正。如果可行,希望在短時間內,就看得到有關機關的具體作為。
二、 監護處分的期間、機構及期間後的照護銜接
除了付保安處分的時間點之外,相關的問題還有:
1.刑法第87條的監護期間最長只有五年,如果被告在監護期間屆滿後,沒有依據實際需求,延長監護期間的可能性,只能回歸精神衛生法處理。這點必須要修法處理。至於是要單純增加最長年限或得延長次數與期間,可以再深入研究。
2.監護處分的執行,目前是由檢察機關委託醫療機構執行監護處分。但從事權統一和資源來源與分配的角度,制度上可能有設立司法精神照護機構的需要。
3.監護處分期限屆至後,欠缺銜接至精神衛生法所定精神醫療照護措施的配套措施。
這些問題,涉及整體制度的調整。目前司法院、法務部和衛服部也準備召開會議,討論司法精神照護機構的事項。考量到這些問題環環相扣,因此機關們應該也要把相關問題納入,通盤進行考量。
三、 羈押制度的小小問題
最後是羈押制度的問題。
剛才提到的刑事訴訟法第316條規定,法律效果是「視為撤銷羈押」,必要的時候,法院可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然後就沒有了。
和這一條規定相較,刑事訴訟法第116-2條第1項許可停止羈押的規定,就有較多項羈押替代處分可以選擇:「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經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有必要者,得定相當期間,命被告應遵守下列事項:一、定期向法院、檢察官或指定之機關報到。二、不得對被害人、證人、鑑定人、辦理本案偵查、審判之公務員或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家長、家屬之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恐嚇、騷擾、接觸、跟蹤之行為。三、因第一百十四條第三款之情形停止羈押者,除維持日常生活及職業所必需者外,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從事與治療目的顯然無關之活動。四、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五、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離開住、居所或一定區域。六、交付護照、旅行文件;法院亦得通知主管機關不予核發護照、旅行文件。七、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就特定財產為一定之處分。八、其他經法院認為適當之事項。」
被告依刑事訴訟法第316條規定視為撤銷羈押時,雖然是因為法定原因而撤銷羈押,但行為或許仍有受到一定限制的必要。如此,在立法上,可以規定準用或列出刑事訴訟法第116-2條第1項的部分措施,讓法院可以斟酌個案的具體情形,進行適當的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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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那個齁,質詢到後面頭都昏了。可以個案指揮監督的是檢察總長和檢察長啦(法院組織法第63條)。法務部部長只有行政監督的權限,不能個案監督(法院組織法第111條)。
字幕也有一點點小錯字,請大家多多包涵<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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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分享的公共議題論述
關於酒駕的看法
最近走到哪裡去都會被問到關於酒駕的看法,覺得用說的已經有點煩了,所以我打算寫成一篇文章,會這樣做的原因是我在嘉義演講的時候,前來協辦的立委李俊俋問了我對於酒駕修法的意見和立場,結果好像一堆人跑去亂罵一通。
首先是當天活動中,李俊俋委員只是協辦,但他從頭聽到尾,是我目前看到最認真聽演說的委員,他在最後提問時間問我對於現在的修法有什麼看法,在周春米委員被罵翻之後問這個問題其實不好回答,當天我說了,這不是一個可以討論的話題,誰現在談這個議題都不討好,民眾現在對於酒駕的情緒被嚴重的挑動起來,每個人都只想要加重刑罰解決肇事者,對於該怎麼解決問題,卻沒有人在意。
首先是我的觀察,我對於這次的酒駕修法感到悲觀,倒不是各政黨喊價,悲觀的最大原因要從ABS說起,之前機車強制加裝ABS被喊停,我因此認為防制酒駕的硬體建設不會有所斬獲,像是要求新出廠車輛加裝酒測鎖很可能遙遙無期,關於初犯強制安裝,也可能不會被納入,而這是我認為最有建設性的。
為什麼我覺得機車強制加裝ABS有效,則是因為機車肇事時,駕駛者本來就很容易自傷,ABS的加裝被證明可以有效降低傷亡,不管是不是酒駕都適用。但為什麼ABS會被反對?原因是機車加裝ABS,會增加成本,這導致了大量的反彈,所以民眾反對,政府從善如流。
而酒駕議題現在透過不斷的放大,現在幾乎是已經無法討論了,任何人想深入討論如何管制酒駕,都會被淹沒在各種口號之中,像是當時喊出ABS,被罵是圖利車商一樣。
酒測鎖就面臨這樣的問題,這是一個被證實可以降低酒駕的設備,但它比ABS設備還要貴,這也和立委們討論的「沒入財產」存在衝突:如果你要求酒駕累犯加裝酒測鎖,那你沒入車輛就沒有用,我反對沒入車輛的原因在於這會讓監管變得更加困難:到殺肉場再買一台中古車只要5萬,等於有了一台更不安全,更可能造成危險且沒有列管的車輛在街上跑。
但現在台灣面臨的是每個人加碼喊打喊殺,只要沒有出現鞭刑或者是唯一死刑,那判刑者就是恐龍法官,立委就是包庇酒駕的立委,這種言論沒辦法提供任何建議,也沒辦法讓人們多加理解到底該如何解決酒駕問題。
現在酒駕肇事之所以看起來輕判,已經有法官說過了,最大原因是法官必須保護受害者家屬,而最大的武器是緩刑以及和解,如果可以達成和解,並且確實照著和解的方式支付賠償,那就可以緩刑,之所以用緩刑的一大原因是讓肇事者分期,或者持續工作來賺取賠償金,如果用更高的刑罰,很可能一身爛帳,乾脆去關,這會讓受害者家屬什麼也沒辦法得到。法官們的作法在我看來並不恐龍,反而是用盡全力去阻擋社會的怒火,用他的職業良知去爭取受害者家屬的權益。
而如果要更深入討論酒駕問題,我們就必須先承認,酒駕者的型態許多,媒體喜歡的是連續酒駕成癮者,這類型的人沒辦法用罰款或者是刑罰去約束,因為他無所畏懼,他很可能需要的是成癮戒治或者是社政納管。可是我們的成癮戒治一直以來在醫學系統裡面很弱勢,除非能夠在矯正機構裡面配合,否則很可能根本沒有強制力,我們的社政系統也都在喊窮和人力短缺,這需要經費,而喊打喊殺,對於真正的亡命之徒來說沒用,他可能會變成衝撞警察,反過來增加第一線執法者的危險。吊銷駕照用在這些人身上也不見得有用,而這種人自駕自傷機車的比例也比起汽車高,如何不讓他駕車,甚至是假設他會駕車而去增加機車的安全性才是有意義的。
接著是另一些人,多數是心存僥倖者,被抓到以後確實會害怕,也可以嚇阻的人,這是提高罰款後可以真的罰的到的人,也可能是有頭有臉的人,對付這些人的方式,才是可以找出經驗並且推廣的,例如要求較高額的罰金,或者是現在已經有的,用捐款給酒駕防制協會或者受害者保護組織來換取較低的刑期,我主張的提高罰金就在這裡,用這樣的罰金去補貼代駕,尤其是代駕在各縣市地方政府的服務內容有極大城鄉差距下,確實是需要推廣的,以雙北市來說,代駕服務很容易取得,台北市內的TADD代駕多半是用平衡車或者是薩格威,也會用Ubike加上Wemo來解決,而離開雙北市以後,其他縣市代駕多是兩個計程車司機出車,比較貴,也比較不方便,離開幾個較為發達的縣市以後,這些基礎建設更是不足,所以問題也更多,推廣上也極其困難,但這些人是可以透過更多配套解決的:加重罰款,要求在初犯時加裝酒測計,推廣並且補貼代駕以及相關服務,這些都比喊打喊殺好。
而政府還有沒有其他有效方式,有的,例如派一堆警察去餐廳勸導,在尾牙春酒期間擴大臨檢並且增加見警率,鼓勵大型公司和車隊合作,增設成癮戒治門診等等,這些都在做,也都做得很累,正是因為做了很久很多,依舊有許多狀況發生,所以在沮喪的情況下人們會喊出鞭刑或者是唯一死刑這種話,但真的有用嗎?如果鞭刑上路,衝撞警察造成的悲劇呢?
回過頭來說重點,我自己支持加重罰金,我知道對於第一種人沒用,對於第一種人來說,有些可能要用管束一定時間或者是服刑才有一定嚇阻力道,當然也有極端值是就算抓進去關也不怕的,但至少比沒有加重好。
我反對沒入車輛,最大原因是我支持加裝酒測設備,我認為有一群人是如果你沒收他的車,反而搞出一台更無法監管的車輛,不如強制加裝酒測鎖。
我支持酒測鎖,其實我偏向支持全面加裝,至少我支持第一次被抓到就強制加裝,我畢竟是工程師出身,能夠用增添設備達到多一層保障我都支持。
我支持酒癮治療,也支持編列經費擴大社政機構的輔導,但我對於管束持保留態度,我不確定強制管束會造成什麼結果。
但我也有我不支持的,例如在沒有傷人時判兩年以上刑罰我就不予支持,這個原因是我不希望造成亡命之徒效應。甚至我也認為如果肇事傷人,應該交由法官判斷,畢竟有沒有和解,到抵狀況為何,絕對不是媒體報導可以詳盡的。
其實我不喜歡討論這些,畢竟這些主張每次提出來就會吵一次,酒駕是至今我們找不到完整政策和行政工具可以馬上見效的問題,因此每個人意見都有所不同,有許多人希望乾脆一次提高所有刑期,有些人希望增加嚇阻力道,每個政黨也都有自己著主張,即使如此,我自己的主張就和現行狀況有所不同,酒駕防制協會的主張包括了同車連坐,希望可以達到勸阻的效應,也希望酒駕者達一定程度後都要管收,並且要求懲罰性賠款,可是各黨團意見不同。各黨團也都在爭執,都在逼著行政部門給予更多資料和說法,今天的酒測鎖到底多少錢就是一例,尤其是在現代,每個人意見都不盡相同,我身邊即使是同溫層的人,是律師法官或者計程車司機,都有不同意見,這種議題需要超級長的時間討論,也需要很多人關心。
但在周春米被罵翻以後,我都覺得越來越沒有討論空間了這是我最憂心的地方。
另外我不認為有哪個媒體有辦法用更短的字解釋完我的想法,所以留下這一篇文章。只是當我寫到這麼長,很可能沒人要看了。
另外,我真心認為除了在都會區以外,幾乎所有鄉鎮都有代駕人力不足的問題,我依舊想要去搞代駕志工制度,作為教育和倡議的最好實踐,這也可以解決我們社會對於酒駕議題無力感的出發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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