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實務選編】 #月旦法學教室 第225期(2021.7)
本次實務選編,實體法部分,有公民不服從能否透過緊急避難阻卻違法;侵入住居的保護法益界定;外國公務員是否符合加重詐欺罪所規範之公務員;幫助犯之精神幫助態樣。
程序法類,包含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是否屬於特信性文書;英美法中搜索時之一目瞭然法則於個案中之運用;違反事後通知義務是否影響該次通訊監察取得內容之證據能力;逃匿被告應沒入保證金規定之限制要件。
📌本期選錄裁判爭點
✏公民不服從能否透過緊急避難阻卻違法?
✏侵入住居的保護法益界定。
✏外國公務員是否符合加重詐欺罪所規範之公務員。
✏幫助犯之精神幫助態樣。
✏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是否屬於特信性文書。
✏英美法中搜索時之一目瞭然法則於個案中之運用。
✏違反事後通知義務是否影響該次通訊監察取得內容之證據能力。
✏逃匿被告應沒入保證金規定之限制要件。
完整內容:#月旦法學教室 第225期(2021.7),刑事法實務選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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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林鈺雄:當獨裁即將到來 抵抗才是正義 林鈺雄則回顧近年來數起社會運動,像是關廠工人臥軌案、彰化反台電高壓電施工、苑裡反風車、苗栗大埔反徵收等案例,相關抗爭者不是被偵查中、就是起訴,甚至有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林鈺雄認為,這是使用刑法的人出了問題。 林鈺雄回顧近年來數起社會運動,像是關廠工人臥軌案、彰...
緊急避難阻卻違法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司律二試快到了,也代表同學們要準備上岸(解脫)了,恭喜!!
老師最近在粉專發了蠻多的爭點複習,統整如下,同學們考前可以看一下,大家加油!!
【考卷寫法】
總論
https://www.facebook.com/zhouyicriximenpub/posts/1649536051891726
加重結果犯之寫法
https://www.facebook.com/zhouyicriximenpub/posts/1635123039999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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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總】
所知所犯原則
https://www.facebook.com/zhouyicriximenpub/posts/1639751749536823
「防衛意思」之認定
https://www.facebook.com/zhouyicriximenpub/posts/1635452226633442
原因自由行為
❶原因自由行為著手時點之認定 https://www.facebook.com/zhouyicriximenpub/posts/1620048934840438
❷原因自由行為與中止未遂 https://www.facebook.com/zhouyicriximenpub/posts/1633101836868481
❸梁○○家暴殺人案新聞稿之分析 https://www.facebook.com/zhouyicriximenpub/posts/1650389778473020
延展型防衛過當
https://www.facebook.com/zhouyicriximenpub/posts/1654738368038161
自招危難能否主張緊急避難阻卻違法?
https://www.facebook.com/zhouyicriximenpub/posts/1652166424962022
中止未遂「結果不發生」之意義
https://www.facebook.com/zhouyicriximenpub/posts/1660158837496114
共同沒收「過水財」之認定
https://www.facebook.com/zhouyicriximenpub/posts/1641704446008220
「中性成本支出」能否計入犯罪所得?
https://www.facebook.com/zhouyicriximenpub/posts/1636321869879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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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分】
強制性交猥褻罪「違反意願」之意義
https://www.facebook.com/zhouyicriximenpub/posts/1642835975895067
行為人以欺瞞被害人的方式獲取其同意,因而與被害人進行性交行為,應如何評價?
https://www.facebook.com/zhouyicriximenpub/posts/1656932994485365
妨害性自主罪章「猥褻」之意義
https://www.facebook.com/zhouyicriximenpub/posts/1648672838644714
加重竊盜罪「結夥」之意義
https://www.facebook.com/zhouyicriximenpub/posts/1644596932385638
「不能安全駕駛」認定標準之疑義
https://www.facebook.com/zhouyicriximenpub/posts/1640272422818089
湮滅刑事證據罪之相關問題
https://www.facebook.com/zhouyicriximenpub/posts/1654880394690625
緊急避難阻卻違法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可歸責於避難者之「自招危難」,能否適用緊急避難阻卻違法?近期實務係採否定見解,如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618號判決:「刑法上之緊急避難行為,須係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且災難之發生非出於行為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為前提,若災難之發生係由於行為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殊無主張緊急避難之餘地。即所謂『自招危難行為』不得主張緊急避難。」
然學說認為,縱使危難情狀是避難者自招,仍適用緊急避難的規定。從利益衡量的角度來看,能否主張緊急避難阻卻違法,必須回歸其體系判斷,具體審查其要件,尤其是能否符合「優越利益」。換言之,行為人因可歸責而自行招致危難,將會影響優越利益的認定,亦即法律對行為人的保護程度,將會因自招危難之事實,而有相當程度的縮減,但不代表完全無法通過優越利益的保護。(註)
註:詳參許恒達,自招危難與阻卻違法——評最高法院九八年度台上字第六七四九號判決,台灣法學雜誌第 157 期,2010 年 8 月,頁 201-202。
緊急避難阻卻違法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林鈺雄:當獨裁即將到來 抵抗才是正義
林鈺雄則回顧近年來數起社會運動,像是關廠工人臥軌案、彰化反台電高壓電施工、苑裡反風車、苗栗大埔反徵收等案例,相關抗爭者不是被偵查中、就是起訴,甚至有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林鈺雄認為,這是使用刑法的人出了問題。
林鈺雄回顧近年來數起社會運動,像是關廠工人臥軌案、彰化反台電高壓電施工......等案例,相關抗爭者不是受偵查中、就是遭起訴,甚至有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這是「使用刑法的人出了問題。」
林鈺雄則回顧近年來數起社會運動,像是關廠工人臥軌案、彰化反台電高壓電施工、苑裡反風車、苗栗大埔反徵收等案例,相關抗爭者不是還受到偵查中、就是起訴,甚至有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這是使用刑法的人出了問題。」
林鈺雄分析法律面對公民不服從可能有的辯論,首先,阻卻違法事由很難被信服。林鈺雄說,法律中傳統的阻卻違法事由難以適用,例外情況多是以「入罪」為下場;而超法定阻卻違法事由之中,常要求必須獲得被害人之承諾,但在實務上相當困難,像是關廠工人臥軌,還需獲得「被耽誤時間乘客」的允許,林鈺雄認為不太可能。
也有人主張將「民主體制被破壞」視為超法定阻卻違法事由中的類似緊急避難,但現有緊急避難多保障個人名譽、並強調危難即將發生的「現在性」。但像是反國光石化、反美麗灣等預防未來、整體性的危難,就很難適用。林鈺雄認為,避難的危難情況認定,應該要以急迫性取代現在性,也要考量超越個人的整體法益。
至於刑法該如何評價公民不服從,林鈺雄認為,以刑法犯罪三步驟來看:第一,構成要件該當性是否具備,林鈺雄認為現在被提出的許多罪行,像是侮辱公署、妨害公務等,其實很難成立。再者,違法性應考量侵害法益極輕微、類似緊急避難的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而在有責性部分,林鈺雄也認為可以過當行為受到緊急避難之保障。總而言之,林鈺雄認為公民不服從跟緊急避難有交集之處,因此未來若要審理相關案件,應該可從緊急避難的審查架構去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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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避難阻卻違法 在 前段規定阻卻違法事由之緊急避難 - Facebook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有關緊急危難之規定,其前段、後段內容在犯罪評價上具有雙重性,前段規定阻卻違法事由之緊急避難,後段則是規定寬恕罪責事由(Ents ... ... <看更多>
緊急避難阻卻違法 在 刑法爭點搶分4_法定阻卻違法事由 - YouTube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刑法爭點搶分4_法定 阻卻違法 事由-正當防衛與 緊急避難 (邢律)【元碩/全錄@考神網】. Watch later. Share. Copy link. Info. Shopping. Tap to unmute. ... <看更多>
緊急避難阻卻違法 在 [課業] 緊急避難為何要歸在阻卻違法性? - 看板Examination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一直思考覺得很不合理,
至少是...不符合我自己的生存哲學... -_-
難道緊急避難不應該歸類到"罪責"階層來討論嗎?
不管是危難來自於人、動物、天然災害、不可抗力因素等等,
假如你不幸遭遇緊急危難,雖然替你感到緊張或不幸,
但是那是你家的事啊!
雖然會想要躲避,或者是本能想要轉嫁給別人,
但是第三人無論如何都沒有接受的義務阿@@
所以就算我遇到了危難,也許我也會不得已轉嫁給別人,
但是事後我理當為我侵害別人的程度付出代價,應該該當違法,
然後事後再檢討我做的反應和對人傷害程度,來阻卻或減免我的罪責。
不是應該這樣嗎?
而防衛性緊急避難,就很怪,
應該直接併入正當防衛,幫第三人防衛的範圍中。
感覺這樣比較有邏輯。
刑法應該用來消極告訴大家什麼違法(不能做)?為什麼不能做?
而不是用來積極地保護大眾的利益,還自己增加不違法的情況。
結果弄出很多尷尬的情境來咬文嚼字。
如果有不得已的情況下做了,應該要違法,然後阻卻罪責。
為何避難而侵害別人要用來阻卻違法,感覺替人開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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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6.23.115
A開車快要撞到別人:
A面臨了自己的倒楣狀況,你要碼就是照原路線撞路人,然後違法,重罪責;
不然就是自己選擇撞路邊房子,依樣違法,然後法官和社會大眾依A不得已情況,
和A的所作所為(選擇傷害較小的方式),而給予減或免罪責。
這樣一樣是可以鼓勵人面臨犯罪仍可盡力去往比較好的方向發展。
而且如果以緊急避難阻卻違法,無論如何,就勢必有被侵害法益的人沒人對此負責。
應該要緊急避難也屬違法,就如同我說:你A今天遇到這種兩難的局面,雖然可憐,
但是那是你家的事啊,你勢必要違法了,人生本來就有這種不如意的事。
但是你轉嫁給別人,起因是因為你,就算傷害的法益比較小,那被害的別人不是算
他衰?
刑法應該要保障社會大眾:你不弄別人,別人就不會弄你。
理想的狀況就是你如果被弄到,一定是你自己該吞的;若是被弄到是出於別人,那
弄你的人就要負責。
感覺不需要再那邊積極的為大家設定:怎樣弄到別人才是可以接受的。
這樣大家就會在那製造出很多奇怪的狀況,難以用立法技術一併完整解決。
因為文字根本不可能設定出所有各種可能的狀況...
你說的趨吉避凶是人的天性跟我主張的不相違背阿。
我意思是:避難行為如果是可以完全避開不侵害別人法益,那當然這麼做最好;
若只能在必侵害的情況下做選擇,那麼你的選擇仍應該當違法,但法官和社會大眾會
給你合理的罪責,否則被侵害之人為何要接受你的侵害?
而我講的是刑法應該要規定哪些是該罰的就好,不必把避難而侵害別人的行為再拿來
設定例外說是不違法,因為罪責就可以處理。
而鼓勵的部分,社會一體的部分,應該是一些福利制度去鼓勵。
家裡沒錢看病,如果很急,為了要某個醫生才會看的病,或是急需要錢,難道就可以
去拿槍相逼醫生,或是偷錢搶錢嗎?無辜的醫生和第三人感覺很沒保障。
我知道我說的例子雖然不一定成立避難,但是我只是想表達那種概念。
因為覺得沒道理。
所以說,家裡如果沒錢看病,
那並不是誰逼你沒錢的,那是你自己該承受的。
就是說,沒有人侵害你的時候,就不該避難害人;選擇避難害人,就要承擔負責,
不該直接阻卻違法。
※ 編輯: Apatetic 來自: 114.26.23.115 (07/16 22:22)
如果阻卻違法,就沒罪責可言了。
所以應該不要阻卻違法,就實際情況來在罪責階層討論。
但這就變成如果可能該當某罪的避難行為,其最低刑度仍過重,那就會很難判。
除非社會大眾都願意接受某些避難行為有罪但免罰,或是有罪但微罰的情況。
※ 編輯: Apatetic 來自: 114.26.23.115 (07/16 22:30)
有點看不出你舉的例子跟我主張的違背處。不過依我這篇的主張意思是:
甲開車因煞車失靈,現在發生了必定有悲劇產生的局面,
1.甲無論結局為何,可能都要先被檢驗是不是有過失的可能(事前檢查煞車)。
2.甲若依照刑法主張避難,認為他是面臨不得已的情況,代表他能夠選擇:
(1)原路線撞娃娃車。 ->違法,而且選擇撞娃娃車,罪責重。
(2)改變路線撞無人雜貨店。 ->違法,但在罪責階層比撞娃娃車輕。
(3)自己撞牆。 ->無罪(如果牆損壞不用負責)。但可能因此自己身亡。
以上(2)的違法,就是我認為跟刑法主張避難可阻卻違法不同的地方。
因為雜貨店的老闆沒理由接受你的主張就要被侵害,他很無辜。
但是你避免撞娃娃車而撞雜貨點的行為,社會大眾還是覺得還是情有可原,
所以可能給你罪責很輕,至少會比原本無故去撞雜貨店輕很多。
所以這樣一樣可以鼓勵行為人往好的方向發展。
或者也可以選擇撞牆,不造成任何人的困擾。
但是我想這可能會撞車死掉,所以應該沒有人當下會這樣選擇,
但這才是人性中最自律的。(聖人)
因為你都選擇不自殺而侵害無辜第三人了,你本來最少還可以選撞牆的,
所以你有選擇。但是無辜的老闆被侵犯卻還要接受你正當不違法的結果,
感覺不好。>"<
我會再看的。剛剛已經有板友寫信給我,解除了我大部分的疑惑。
我提出是因為對避難阻卻違法這樣的根本概念覺得不合理,
但既然刑法是這樣規定的,代表前人們很可能應該有些東西是我沒想清楚的,
也許未來我再多讀之後,就會理解了。
※ 編輯: Apatetic 來自: 114.26.23.115 (07/17 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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