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幫人CPR反而被告,這樣告的成嗎?】
日前,高雄的朱姓女子在臉書社團表示,自己好心幫暈倒的同事做CPR,奮力壓了15分鐘才把同事救活,事後卻被同事指責壓得不對,造成對方胸部、手部出現傷口、肋骨瘀青與心律不整等,甚至揚言要提告,讓朱女相當寒心,表示當初真的可以選擇不急救。好心幫人CPR不小心造成對方受傷而被告,這樣告的成嗎?
🎸急救措施能讓病患存活率提高
心肺功能停止或沒有正常心跳的病患的存活率會因為急救措施而顯著提高,如果在送到醫院前,沒有進行任何急救處置,病患的存活率大約1%,但如果被施予心肺復甦術,存活率可達5~10%,如果被施予心肺復甦術再配合使用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則病患存活率可以提高到約20%。
而且按醫學統計,從心跳停止導致腦部沒有血液供應時算起,4分鐘後腦細胞會因缺氧而開始分解破壞,10分鐘後將產生不可逆壞死,救回也可能是植物人,所以提升民眾救助他人的意願,爭取搶救生命的黃金時效非常重要。
🎸避免在施救時有所顧慮,急救者可以因為緊急避難而免責
民眾對於需要急救的患者,通常沒有救助義務,如果因為急救他人,反而背上法律責任,會讓民眾在救助時有所顧慮。雖然在刑法及民法中,都有因為急救造成傷害,能夠免除相關刑事與民事責任的規定,但是民眾不一定能夠清楚了解。
為了為避免對於民事、刑事責任不必要的誤解或顧慮,而影響民眾伸出援手施救的意願,在「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4-2條規定,救護人員以外之人,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者,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也就是說,好心施行CPR,而造成同事受傷的朱女,如果被同事提告,就可以依民法與刑法緊急避難的規定免責。
🎸在緊急避難過當的情況下,急救者只能減刑或免刑,仍須負責
「緊急避難」指的是不處罰因為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的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的行為。但如果這樣不得已的行為侵害的利益(例如:生命)是比要保護的利益(例如:身體)還要優越的話,則不能主張緊急避難,而免於處罰,只能夠依避難過當,減輕或免除刑責。
所以需要注意的是,雖然急救能夠在黃金時間搶救患者,法律規定也十分鼓勵急救行為,但施救者必須學過醫療相關CPR 急救程序,依循正確的程序來為病患急救,否則如果因為急救行為,而造成病患死亡,可能會因為沒有辦法主張緊急避難,而需為病患死亡結果負責。
「緊急救護法免責」的推薦目錄:
緊急救護法免責 在 Autumn教練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關於緊急救命的知識分享
Q:遇見路邊有人倒地,過去時發現疑似失去生命跡象,如果實施基本救命術(CPR)後,依然沒有救活對方,會不會有法律追訴(挨告)的問題?
A: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4-1、14-2條與刑法第23、24條之規定。非救護人員或救護人員非執勤期間,遇他人生命有急迫危險(包含失去生命跡象),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者,得免於民事、刑事追訴。
但如施予急救措施之方法不符合常規方式(扎針、亂槌亂打),仍可能遭受民事、刑事之追訴。
P.s. 擁有基本救命術的技能,很重要❗️
-
法源依據:
ㄧ、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 14-1 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公共場所,應置有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或其他必要之緊急救護設備。
場所管理權人或法人負責人於購置設備後,應送衛生主管機關備查後,登錄於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前二項必要之緊急救護設備之項目、設置方式、管理、使用訓練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公共場所購置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或其他必要之緊急救護設備,必要時得獎勵或補助。
第 14-2 條
救護人員以外之人,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者,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
救護人員於非值勤期間,前項規定亦適用之。
二、刑法:
第 23 條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 24 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
想知道更多資訊,歡迎下方留言諮詢👇🏼
緊急救護法免責 在 朱珍瑤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法律小教室:好心救人卻被告,法律規定緊急避難免責📌
百傳媒
https://reurl.cc/8nkKnR
#緊急醫療救護法
#刑法第24條
#大家要注意呦
#法律小教室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
緊急救護法免責 在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4-2 條... - 刑事法筆記Criminal Law Notes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4-2 條救護人員以外之人,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者,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 ... <看更多>
緊急救護法免責 在 緊急醫療救護法免責在PTT/Dcard完整相關資訊 - 數位感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救護人員以外之人,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者,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 鼓勵民眾救人,增修緊急醫療救護法, 納入救人不 ... ... <看更多>
緊急救護法免責 在 [新聞] 救人導致傷患受傷《民法》《刑法》均免責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https://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politics/20120809/136626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緊急醫療救護法》草案,未來一般民眾若救人時導致傷患受傷等,可
免除《民法》、《刑法》責任。
衛生署修法內容提及,台灣每年有2萬名病患,到醫院前就已無心跳,在救護車上用「自
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可使生存率由不到1%,提高到5%;若以日本經驗,在公共場所
設置去顫器,可增加到38%,為了消除民眾擔心救人負擔法律責任疑慮,除修法增訂公告
的公共場所應設置必要緊急救護設備外,也增訂救護人員以外的人,若用緊急救護設備或
施予急救措施,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的規定。
只有一般民眾 所以不包含醫療人員嗎
--
如果孔子是那待沽的玉
我便是待斟的酒
用一生的時間 蘊釀自己的濃度
只為等待剎那的傾注
張曉風 釀酒的理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209.138.73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