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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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警辦案的武器再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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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 John 的
俗話說不進則退,時代在進步,我們不能輸!近年犯罪者開始使用手機通訊軟體、網路通話等技術組織聯絡,也因此形成了不少嘿嘿嘿的「犯罪死角」。
法務部眉頭一皺,發現不能再這樣下去,為了要突破偵查困境,讓檢警可以「正大光明」的辦案蒐證,於是生出了一個 baby,也就是《科技偵查法》草案。
法務部長蔡清祥表示:「草案供參,不服來戰。」(節目效果,人家才沒有這麼嗆,他是說歡迎各界提供意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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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什麼會有犯罪死角?
以往的犯罪者大多利用手機通話、簡訊這種傳統的通訊方式互通有無,檢警如果要調查相關犯罪,只要符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規定,在一定條件下就可以「從傳輸過程擷取資料」,進行監聽或監控。
但如果犯罪者是使用 Line、Whatsapp、Skype 這種通訊軟體,檢警則沒辦法「從傳輸過程擷取資料」進行監聽監控,必須「入侵資訊科技設備」。
但是,這種技術並不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允許的範圍內,目前是違法的,不能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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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大光明的辦案?
在過去,檢警偵查犯罪時常會把 GPS 當成一個好用的工具,因為可以輕易得知犯罪嫌疑人的蹤跡,說不定還能因此抓到其他犯罪者或找到大本營。
但這個手段一直很有爭議,有點偷偷摸摸的遊走在法律邊緣,直到 2017 年時最高法院作了一個判決,當時的案子是海巡署士官長為了查緝私菸,在人民車上偷裝 GPS,最高法院說海巡署這樣做是違法的!
法院認為,用 GPS 偵查已經侵犯了人民的隱私權,而目前這個手段並「沒有法律依據」,也就是說必須立法才至少可以正大光明的用來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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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技偵查法草案說了什麼?
既然沒有法律依據,那我們就立個法給他依據,就是這麼簡單粗暴。
草案的目的就是把「實施設備端通訊監察(監控通訊軟體)」與「實施追蹤位置調查(裝 GPS)」之類的偵查行為有一個明確的規定。
像是要監控嫌犯在 line 上的通訊內容,「原則上」必須經過法官同意才能做。
而且要有事實足認他涉嫌犯通報法規定可以進行通訊監察的犯罪(像是貪污、毒品等罪),並且犯罪危害的情節重大,沒辦法用其他偵查手段時,才能使用科技偵查。
看起來是不是很複雜呢?其實原文更複雜喔。但這麼複雜的原因是因為,這種駭入裝置的手段嚴重侵犯人民的「秘密通訊自由」和「隱私權」,使用上必須小心小心再小心。
GPS 的部分,原則上是檢察官認為有必要就可以使用。
不過草案把追蹤分成短期跟長期,如果追蹤位置超過 2 個月 了,就能得知一個人的生活作息、行為模式,這時對於隱私權的侵害也更重,因此必須經過法官同意才能繼續追蹤。
草案出來以後,也引起了許多正反意見的討論。
大家覺得呢?
同時也有1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8萬的網紅范琪斐,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歡迎收看范琪斐的寰宇漫遊,今天的琪斐大放送我們要來談談,美國自由派大法官RBG病逝,會掀起政治風暴嗎?大家好,我是范琪斐。上個週末我想趁著美國大選前,週末還能休息,就到屏東去玩了一趟,結果就收到這個訊,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金斯柏格(Ruth Bader Ginsburg),18日因為胰臟癌併發症過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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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法官同意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打擊犯罪很重要,但好好執法也很重要】
#持槍判無罪 #違法搜索 #刑事訴訟法
▌故事是這樣的
基隆 a 阿詹在蝦皮(對就是那個人盡皆知可以買到槍的神秘通路)買到一把改造手槍跟十顆子彈,並藏在工寮裡,然後警方就收到情資說「飯糰」(阿詹的綽號也太可愛,他長得很像飯糰嗎?)會在某工寮試槍,於是他們 #沒有搜索票 就衝進工寮搜索,查獲槍跟子彈,說阿詹有同意警方搜索所以搜索合法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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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這是 #違法搜索,權衡後槍跟子彈應不能當成證據用,因此沒有證據可以證明阿詹持槍,就無罪嚕!
▌阿詹犯了什麼罪?
依據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枝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如果是子彈,則依第12條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為什麼要有搜索票?
可以想像突然一群人闖進你家翻箱倒櫃或找人嗎?搜索嚴重侵害人民隱私權跟財產權,所以原則上必須 #經過法官同意,法官評估後覺得警察搜的有道理才會發搜索票給他們,而且搜索票上要明確記載人民可能犯了什麼罪、具體要搜索的地址、要扣押的東西,這樣人民面對警察時就可以看搜索票的內容避免被亂搜。
▌沒有搜索票警察就不能搜索?
錯!既然要搜,就要殺個措手不及,但警察執法難免會碰到緊急突發要搜索的情況,總不能跟人民說:「欸你等我一下,我去跟法官申請搜索票呦~」然後留時間給嫌犯湮滅證據溜之大吉,讚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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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還是有無票搜索的例外,又分成 #附帶搜索、#緊急搜索及 #同意搜索(分別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130條、第131條及第131條之1,有興趣的同學可以看看),但必須符合它們各自的要件。
▌阿詹明明同意搜索,為什麼法官說違法?
警方在法庭上有出示當初的搜索扣押筆錄,上面有阿詹簽名跟按指紋的紀錄,照理說應該符合同意搜索。但其實 #同意搜索 要求在 #搜索前 就先詢問被搜索人是否同意,不可以 #事後同意(你都搜完了我不同意有屁用R)。而且被搜索人的 #同意是否出於自願,應依案件具體情況包括徵求同意之地點、徵求同意之方式等因素綜合判斷,舉個極端例子好了,五個全副武裝的警察持槍在暗巷圍住你問同不同意搜身,#幹你敢不同意?你敢摸著自己的小心臟發誓說它很強壯所以你不會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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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從密錄器中的影像可以看到一開始警方就是多人且持槍待命進入工寮,一進去就命令阿詹跟證人阿王趴下,過程中警察根本沒問阿詹跟阿王是否同意搜索,再說了,阿詹跟阿王兩人在面對優勢警力下,怎麼可能拒絕搜索?更不能以阿詹沒出聲反對就認為他已經同意,所以呢,不符合同意搜索,搜索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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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違法搜索不代表因此查獲的證據一定會被排除,依 #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 法官要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的均衡維護去決定是否排除這個證據,所以法官列了六點說明在這個案子裡為什麼他覺得應該要排除證據,讓阿詹無罪,希望可以藉由判決結果 #導正警方執行人員的執法觀念。
📍判決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53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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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法官同意 在 蔡至誠。PG財經筆記Simple Is The Best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島國奇觀,標題殺人,亂帶風向。
補充:所謂的監控實際上只是調閱歷史資料或是即時監察,本來就是以重大犯罪為前提,犯罪再先,才有監控,那些犯罪?限於重罪或是難以偵查的案件例如毒品販賣、詐騙集團等等,一般案件根本無法用到!
沒有犯罪,完全無法查詢。
因此很重要,犯罪再先,才有監控。
我也是反對全面性毫無隱私的監控!
但放心,台灣絕對不會發生這種情況,因為有犯罪要監控都很難了,別說是沒犯罪。
未來使用新系統肯定必須依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要調資料,就必須經過檢察官、法官審核、同意。
模式大致與現行傳統監察模式相同,擷取資料必須像實施通訊監察一樣經過警察、檢察官聲請,法院審核後核發。
流程:
警察→檢察官審核→法官核准→開始監察(有期限)→時間到結束監察。
白話來講,就是檢警想調要經過法官同意。
法官怎麼同意?看條件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是不是有必要這樣做?
真實世界是通訊軟體已成為犯罪的溫床,如果沒有進一步允許的措施,檢警蒐集來的證據就不被法律承認,不被承認,就不能拿到法院上。
而且這是在「有蒐集到」的假設,更多的是無法得知通訊軟體上的犯罪。
人權保障是我國發展的重要進程,但除了注重被告的人權外,也要保障被害者的人權。
無法將犯罪集團繩之以法,僅是讓執法人員有心卻無能為力,讓無辜的受害者仰天長嘆。
要讓軍隊上戰場,就得先幫軍隊武裝,養兵千日,用在一時。
如果顧慮軍隊謀反,就給予合理的制約,而非讓戰士們手無寸鐵,自力更生。
再者,倘若正直守法,何須憂慮手機監控?
經過法官同意 在 范琪斐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歡迎收看范琪斐的寰宇漫遊,今天的琪斐大放送我們要來談談,美國自由派大法官RBG病逝,會掀起政治風暴嗎?大家好,我是范琪斐。上個週末我想趁著美國大選前,週末還能休息,就到屏東去玩了一趟,結果就收到這個訊,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金斯柏格(Ruth Bader Ginsburg),18日因為胰臟癌併發症過世,享壽87歲。
RBG是媒體給美國大法官金斯伯格取的外號,台灣觀眾對她可能比較陌生,但知道她的人,我相信不少都是透過電影認識她的,這兩年剛好有兩部片以RBG為原型,一部是紀錄片《RBG不恐龍大法官》,另一部是《法律女王》,我自己非常喜歡,而且RBG一直都是美國大法官裡我最欣賞的一位。但RBG的逝世,不單只是美國失去了一位偉大的明星大法官,還有可能撼動美國總統大選,甚至牽動整個世界的局勢!真的那麼嚴重嗎?我們就先來看看RBG這位法官是什麼來頭,她到底有多「不恐龍」。
RBG出生於1933年的紐約布魯克林區,1956年進入哈佛法學院,是當屆500個學生中,僅有的9名女學生之一,她的表現一直都非常亮眼,是歷史上第一位通過激烈同儕競爭、擔任哈佛知名法學研究期刊《哈佛法律評論》(Harvard Law Review)編輯的女性。不是我要一直強調女性就多了不起,實在是因為美國雖然1920年代就讓女性獲得投票權,但當時的社會氛圍依然是覺得,女生就是男人的附屬品,應該畢業後就找個男人嫁了,乖乖待在家相夫教子,1970年代時候的總統尼克森,甚至認為女人不該受教育。
就是這樣的社會氛圍,RBG當時在公務員考試中拿到高分,最後卻只能找到打字員的工作,還因為懷孕而丟了飯碗,後來她懷二寶的時候就學聰明了,故意穿得很寬鬆,這才成功保住教職工作。而且就算RBG成績那麼優異,還獲得哈佛法學院院長強力推薦,當時的一位大法官依舊斷然拒絕她的實習機會,只因為她出生就「不帶把」。或許就是因為自己處處遭到性別歧視的經歷,讓她幾十年來致力於推動性別平權。
1980年,RBG被指派為聯邦上訴法院法官;1993年獲得美國前總統柯林頓提名最高法院大法官,並且獲得高票通過,是美國史上第2位女性大法官。這樣聽起來好像沒什麼,但其實截至2018年10月,美國歷史上一共誕生114位大法官,女性竟然只有4位,而且其中兩位還是歐巴馬時代任命的。她在任期間最被津津樂道的,就是「維吉尼亞軍校案」。1839年創校以來,從來不招收女學生的維吉尼亞軍校,被想就讀的女學生一狀告上法院,校方後來因為外界壓力,在校外設立「女子學院」,但最後還是被RBG判違憲,因為設女校就跟種族隔離措施沒兩樣,此案成為了美國女性平權的重要一步。
這位老太太雖然生活傳統,但思想開明,在兩性同工同酬、女性墮胎權、同志議題上,都秉持平等自由。左派傾向加上不斷衝撞體制,讓她成為高院的「頑固反對派」,2016年甚至曾經公然砲轟當時還是總統候選人的川普,結果讓她人氣爆衝,瘋狂圈粉,有粉絲就以饒舌歌手「The Notorious B.I.G」為靈感,幫她取暱稱叫「The Notorious R.B.G」也就是「聲名狼藉的RBG」。有多少大法官可以被拿去比饒舌歌手?從這裡就可以看得出來RBG很受年輕人歡迎,曾被診斷出罹患大腸癌、肺癌、胰腺癌,但她一直不願意向病魔低頭,80幾歲的老太太還可以上健身房、舉啞鈴、做伏地挺身,她能做的可能比我還多啊!她去世前幾天還跟孫女說,希望能撐到川普下台,可惜最後未能如願,在選前不到七週過世了。不過她的離開跟川貴人又有什麼關係呢?其實美國的大法官任命,比宮鬥劇還精彩啊!
我們先解釋一下,根據美國憲法第二條規定,最高法院的9位法官,是由總統提名,經過參議院同意而任命,一旦任命就是終身職,除非是去世、辭職、自願退休,或是遭到彈劾,才會被撤銷職務,所以新任命的大法官很可能一當就是二三十年,目前平均任期是16年。因為流動性不高,有的美國總統在位期間都不見得有機會任命一位大法官,結果川普就職以來已經任命了兩位,現在又出現第三個難得的機會。
大家可想而知,川普當然會任命「自己人」,也就是理念跟他相近的保守右派,目前高院的保守派佔據了9席中的5席,已經使得高院略為右傾,如果再找一名保守派法官,就會變成6比3,恐怕讓高院變成一個深度保守的機構,美國未來幾十年,無論政治、司法或文化,都會受到影響。先不談那麼遠,拿美國總統大選來說好了,2000年美國大選發生選票爭議,最後就是交由最高法院判決,才讓小布希勝選,所以有些選民就很不服氣啊,認為是當時保守派法官佔多數,才被小布希撈到一個總統寶座。那最近川貴人不是一直在吵郵寄選票會造成選舉不公嗎?萬一到時候出現爭議、開不出票、選不出總統,最後交由裡面多數是川普人馬的高院裁定,後續情況大家可想而知,球員兼裁判,人民服不服呢?
目前還不清楚提名程序會跑多久,但過去通常需要兩三個月的時間來處理。民主黨主張等到大選結束,新總統上任後,再審查提名案,不過把持參議院的共和黨,已經講得很清楚,說「會儘速安排投票事宜」很明顯是打算趕在選前,趁川普還在任的時候闖關,鞏固保守派的優勢。其實四年前就有類似的情況,當時一名大法官過世,前總統歐巴馬想要提名,結果被共和黨杯葛程序,故意弄掉歐巴馬的人選,等川普上台後,才讓川普提名保守派的大法官。不過這次共和黨強調,今年和四年前情況不同喔,他們說當年民主黨當總統,共和黨控制參議院,不適合在總統選舉年填補空缺,但是今年同一黨派同時掌管白宮和參院,就可以提名喔~好啦好啦!都是你在講!
雙標的這麼明顯,但我就不罵了,因為今天是我,我也這樣搞。川普已經表示,將會提名一位女性來繼任,而且預計在RBG告別式的隔天,也就是本週五或週六(9/25-26)公布人選,「以示尊重」。先前傳出華府內有人擔心,RBG還沒入土為安就急著公布繼任人選,恐怕被民主黨拿來作文章,現在初步時間表出爐,看來川普多等一天,已經是他對RBG最大的尊重了,不過這我也不罵,因為是我,我也這樣搞。如果民主黨想要把整個提名程序延到大選後,最少要讓4名共和黨參議員跑票才行,目前已經有幾位共和黨人表態倒戈,不支持川普選前提名。
可能很多人會覺得,關我們什麼事啊?美國那麼遠,我幹嘛一定要知道他們家高院長怎樣?雖然川貴人把全球政局搞到「併軌」,但不可否認的是,美國目前仍是自由世界的領頭羊,各方面都是其它國家的榜樣。就司法方面來看,台灣如果想要取經,很大程度會參考美國高院的判決。透過司法學習比較,美國會把他們的價值觀傳遞到世界各個角落,如果美國高院組成保守,將對全球司法產生深遠影響,進一步影響到各國的文化與社會風氣。
舉例來說,許多國家一直到近年才好不容易在人權、女權、同婚方面取得進展,例如我們台灣,美國老大哥萬一態度轉趨保守,恐怕會讓全世界跟著開倒車,大法官選誰難道不重要嗎?
今天琪斐大放送的關鍵字是:
#惡名昭彰的RBG
#美高院恐右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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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法官同意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0722ETtoday 惡鄰退散!律師教「三招」抗噪音 拍賣惡鄰房屋
惡鄰居不斷製造噪音,讓人夜間難入眠;陣陣菸味不斷從通風管飄來,該如何處理?由資深司法記者蘇位榮主持的《行動法庭》,昨(21)日邀請律師蘇家宏、不動產經紀人陳泰源、北市大安區大學里里長吳沛璇,分別從法律和社區管理角度,探討惡鄰該如何處置?
新聞節目中心/綜合報導......↓
魔音傳腦!律師教你「三招」抗噪音,面對半夜噪音,律師蘇家宏提供三種對應策略:
第一走《民法》途徑,請求法院讓鄰居在特定時間內,不能發出噪音。
第二報警,只要有「兩人以上」報案,就構成妨礙「公眾」安寧,警察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開罰。
報警的優點是不用上法院,甚至能讓警察幫忙蒐證,且報警會留下報案記錄,日後若上法院,只要法官調閱通聯記錄和筆錄,確認鄰居屢勸不聽,到時即使鄰居在法庭說自己很可憐,法官也可以判重一點。
第三,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開「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要求住戶強制搬遷,並變賣他的房子,讓惡鄰直接從社區消失。
善用「惡鄰條款」四步驟拍賣惡鄰房屋
若對於惡鄰忍無可忍,希望他搬走,目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已有明確規範「惡鄰條款」,只要住戶同心協力,就能將社區內擾亂安寧的釘子戶強制驅離!
具體作法如何操作,蘇家宏律師將過程簡化成四步驟:
第一,公寓大廈必須先有明確的「社區規約」,而規約可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制定,讓住戶知道有哪些事情不能做,例如不能堆積、亂丟垃圾。
第二,要求住戶改善,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22條給予住戶「三個月」的改善期,可透過寄出「存證信函」的方式處理。
第三,若三個月後沒改善,可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31條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訴請法院強制出讓房屋。
蘇家宏律師提醒,在召開住戶大會時,要特別注意法律對於區分所有權比例和出席人數的要求。以100戶的社區為例,若注意大會決議要符合法律要求,必須至少有2/3的住戶(即67戶)出席。而同意權的行使,必須是出席人數的3/4同意(即67戶的3/4)。
在住戶大會決議結果做出後,管理負責人或管委會必須先經過「訴請法院強制遷離」的程序,才能要求惡鄰搬遷。
第四,若惡鄰在法院判決確定「三個月內」,沒有搬遷完成移轉登記手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22條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委會可聲請法院拍賣房屋。
像這類訴請法院強制遷離的情形,在法院已經累積不少案例。蘇家宏律師強調,「要讓你的房屋有價值,請自己要保護你的家。」只有好的管理,才會有高的房價。
除了噪音問題,菸味也常影響社區居住品質。依據網路溫度計民調,十大惡鄰之首,抽菸就排在第一名!
不動產經紀人陳泰源表示,有些人有躲在廁所抽菸的習慣,但有些大樓整棟的管線是互通的,過去曾發生有人在一樓廁所抽菸,結果透過浴室管線,連16樓住戶都聞得到菸味!
陳泰源指出,在大直就有個高級住宅區,管委會就乾脆強制規定,抽菸必須到戶外,不可以在大樓內。住戶也很識相,因為一戶房要上億元,所以不論是抽菸或抽雪茄,住戶會走到住家外抽。因為在陽台抽菸,味道會飄散,影響到其他住戶。
部落格網址→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20/07/200722ettoday74-3.html
經過法官同意 在 Una Who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性騷擾 #性騷擾防治 #范雲遭性騷擾
► 如果你喜歡這部影片的話,可以來給我一點點的贊助與鼓勵噢(*´▽`*)♥! |
https://p.ecpay.com.tw/53F5FB4
你有遇過性騷擾嗎?你記得事情發生的時候自己是怎麼反應的嗎?是大聲地拒絕呢?還是告訴自己忍一下就好?或是,因為不確定這算不算性騷擾,所以不知道到底該怎麼反應呢?
每個人的一生中,不論是什麼性別,或多或少都遇到過性騷擾,但可能因為從來沒有人向我們好好介紹過它,所以在遇到時經常不知道自己遇到了,也無法立即反應,在事後也不知道其實有非常多捍衛自己權利的方法,今天就來透過「范雲與陳雪生的性騷擾事件」好好的聊聊這件事吧ヽ(●´∀`●)ノ!
(雖然沒能在事件當下就做完這部影片,但因為這個小小的事件中真的涵蓋太多可以好好說明的事情了,所以最後還是決定以這件事情為核心來講解,請各位多多包涵我的龜速🐢🐢🐢❤)
►段落重點
0:00 前導介紹
0:42 范雲遭性騷擾事件經過
2:05 性騷擾五大迷思
2:44 怎麼樣才算是性騷擾呢?
4:56 哪些行為算是性騷擾呢?
6:34 言行性騷擾、散布性騷擾、交換性騷擾
8:37 被誤會怎麼辦?我太敏感嗎?要忍耐嗎?
10:36 遇到性騷擾時該怎麼做才好呢?
12:02 想提出申訴或告訴時該怎麼做呢?
13:02 速速複習
13:44 結語
►主要參考資料
被性騷擾的當下該怎麼辦?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gender/399
法官是如何認定職場性騷擾?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gender/449
婦女新知基金會-性騷擾防治https://www.awakening.org.tw/faq/category/20?page=1
向性騷擾Say No
https://www.ymuh.ym.edu.tw/tw/departments/administrative/personnel/sexual-harassment.html?start=3
李濬勳 | EP16 小姐,給虧嗎?! 遇到性騷擾時我只能隱忍嗎?
https://plainlaw.me/2016/09/16/legal-life-ep16/
從積極抵抗、違反意願到積極同意 |江鎬佑
https://plainlaw.me/2020/06/23/agree/
歧視言論在台灣
https://follaw.tw/f-comment/f02/17590/?fbclid=IwAR20d7yMs_71RPVO9MvZi5IMEWpnI74TrzdGEQxIXYuhIQCASUfFdhsXY2w
大家說的性侵害到底定義是什麼?性教育為何重要?
https://follaw.tw/f-comment/f02/17046/
刑法上的「性交」:什麼樣的行為會構成「強制性交罪」?
https://follaw.tw/f-comment/f02/18228/
偷錄音犯法嗎?竊錄的對話,可以當作證據嗎?
https://law.medpartner.club/tapping-evidence/
性騷擾被害人權益說明手冊 https://www.mohw.gov.tw/dl-12479-bf864a70-b8e0-4ce0-b06f-99d90435257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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