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雇主有責任
#性侵害案件也準用
#事前預防事後補救
#有立委違法還企圖掩蓋
#主管機關也不清楚法規
我今天和 婦女救援基金會 、 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 、 以及 勵馨基金會 The Garden of Hope Foundation,與性侵害被害人A小姐一同召開記者會。A小姐作為性侵害受害人,現身說法,當時遭遇立法委員服務處主任性侵,加害人雇主林奕華委員不但卸責還對媒體陳述不實訊息。而當A小姐向性騷擾防治主管機關申訴時,卻求助無門,被踢皮球。
婦女團體跟我,希望以實際案例指出,現行性侵害案件,雖然有法律規定 #雇主 和 #場所主人 有防治責任,但各縣市政府社會局或家防中心對於這個規定 #幾乎完全不知道,因此會發生被害人欲申訴加害人雇主防治責任時 #求助無門處處碰壁 的情形。
#A小姐的案例
2019年4月28日立法委員林奕華服務處發生林姓主任性侵害志工的案件,台北地院今年8月依強制性交罪判林男有期徒刑3年10個月。
但性侵害事發之後,A小姐向加害人雇主林委員辦公室求助,沒有得到任何回應,林委員甚至直接切割表示加害人已離職,應該是想藉此規避雇主責任。但依據加害人的勞保資料顯示,案發當時加害人仍是由立法院人事處以委員助理身分投保中。
而後,A小姐又向臺北市家防中心、勞動局、社會局申訴雇主責任,也都被告知非其業務範圍而不受理。
長期關注婦女權益及性暴力議題的婦女救援基金會、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及勵馨基金會今天都參與記者會,分別說明雇主不作為以及說謊切割對A小姐帶來嚴重的二次傷害、民意代表應知法並守法,就法律面解析雇主或場所主人應負性防治責任,並強調應儘速通過跟蹤騷擾防治法以及加強被害人保護機制。(👉與會者的詳細發言,請點進圖片裡面閱讀)
#性騷擾防治雇主有責任
#性侵害案件也準用
《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的 #雇主或場所主人責任,指的是就算被害人不是自己公司的員工,但 #行為人的雇主 或 #發生事件的場所負責人,必須要維護場域安全,預防性騷擾行為之發生;或在事件發生後,有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並採取措施以防範行為人再犯的可能。
這個雇主或場所主人的防治責任,雖然訂在性騷擾防治法內,但在第26條第1項有特別規定 #於性侵害犯罪準用之。
#地方政府不知道一般性騷擾也有雇主責任
#更不會知道性侵害案件也準用
#統計顯示被裁罰案件連續四年掛零
A小姐受害後,向雇主、家防中心、社會局申訴林委員的雇主責任都碰壁,顯示性騷擾防治法施行至今15年,卻仍落實不彰。
從事實上的統計數據來看,近年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經地方政府裁罰性騷擾加害人的案件量及總金額持續增加(案件量從2016年的223案到2019年的408案;總金額從2016年的427萬到2019年的700萬)。但其中違反第7條違雇主或場所主人防治責任的裁罰件數連續四年掛零;可見實務上地方主管機關對雇主或場所主人的防治責任幾乎毫無認知。
當然也對於性侵害犯罪同時準用本條的規定更不熟悉,地方政府甚至連業務分工也搞不清楚。A小姐的案例發生後,臺北市社會局和家防中心先是雙方都說無法受理性侵害的雇主責任申訴,彼此推託;經過一再溝通後,才表示那就先送申訴案進來,市府內部會再協調看看這是家防中心或社會局應該受理的業務。
這是我今天記者會的重點,希望能夠呼籲中央及地方政府應檢討法律機制的落實。警政及社政單位於接獲性騷擾或性侵害申訴時,應 #建立SOP,能夠連帶協助被害人,如有需要可以申訴雇主或場所主人應負之防治責任。
#台灣性暴力防治法制已施行23年
#觀念仍然不足 #機制尚未落實
#需要繼續努力
台灣從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開始對性別暴力有一系列立法,至今已施行23年,但公部門對於性別暴力防治的權管責任卻仍然認知不足。
我會在立法院性平會內持續推動強化立法委員及團隊的性騷擾及性侵害防治觀念及作為。並持續監督警政、司法、醫療等體系加強性別敏感度及被害人協助措施,包含各地方法院設置刑事性侵害專業法庭。最後,對於能補足性別暴力法制的最後一塊拼圖《跟蹤騷擾防治法》也會盡力加速立法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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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與《性騷擾防治法》的雇主責任有什麼不同?
(👉有一個比較圖表可以點進圖裡看哦)
性工法處理的是職場裡雙方都是公司成員的性騷擾案件,比如說雇主對員工、員工對員工,主管機關是勞動局處,最主要就是在處理雇主有沒有善盡防治責任,做出的行政罰也只會處罰雇主而不會處罰加害人。
所以大部分稍微瞭解性騷擾議題的,都會以為雇主責任只有在性工法裡面才有。
但其實不適用性工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的性騷擾案件裡,也已經在性騷擾防治法訂有雇主或場所責任,比如說員工對客人、雙方互為陌生人的性騷擾事件發生,加害人的雇主或發生事件的場所負責人也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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