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本光電案第三度展延/卡大地部落聲明記者會》
0906.2021 陳政宗~
「不公不義的開發案,造成部落的撕裂與對立,是踐踏部落的主權與尊嚴,完全不尊重部落的行為!」
以下為聲明稿全文:
Katratripulr卡大地布部落聲明
【請站在土地正義的一方知本光電案應立即解約】
發佈日期:110年9月6日(一)
8月20日內政部營建署在卡大地布傳統領域進行知本光電案分區變更程序現勘,部落感到十分訝異,屬於這塊土地的「利害關係人」竟然沒有收到官方或申請人—盛力能源公司(韋能能源)以任何形式的通知!整個知本光電案發展至此,卡大地布部落對傳統領域的主權和權利,都在縣府、廠商所謂的行政程序中,不斷地遭受到霸凌。
我們之所以堅決的反對知本光電開發案,就是因為它的影響力相當深遠。自107年4 月2日盛力籌備處 (韋能)以最高權利金25.19%得標,支持方的立場便限縮在回饋金的利益上,但知本光電案從一開始的可行性評估便注定是個錯誤;不當的選址對生態及卡大地布傳統領域的迫害,程序不正義對卡大地布部落造成的撕裂,能夠中止這一切的亂象的就是解約。
目前廠商申請知本光電案第3次展延的公文正在上簽中,卡大地布再次提醒縣府:依照契約第4條第5款規定,如果盛力公司於簽約後二年內未能辦理完用地變更,縣府可以終止租賃契約,只需無息退還盛力公司已繳納的履約保證金,盛力公司不得異議,也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任何賠償或支付任何費用。
饒慶鈴縣長,請審慎評估您即將做的決定,「最好客的城市」是以什樣的臺東想像做為背後支持推動的力量?臺東縣政府才剛花了6.29億為程序不正義的美麗灣開發案買單,難道還要再為充滿行政程序瑕疵的知本光電案再耗費幾個億?還是另一個17年?若一再的讓廠商進行展延,對部落、對縣府及廠商都是一種傷害。
卡大地布在此呼籲台東縣民及所有關心原住民議題的國人,站在土地正義的一方,讓知本光電案立即解約。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萬的網紅黃國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慶富獵雷艦聯貸弊案,造成國家上百億損失。儘管很多人已經不想再談此事了,但責任的追究、求償的進行,我必須追問,否則,金融不可能改革。 去年我即質疑,第一銀行在整個獵雷艦聯貸案不斷幫慶富作弊。具體而言,銀行團出考題,在聯貸契約載明要求慶富完成兩次增資,但慶富自有資金不足,一銀竟然私下偷偷貸款14億給慶...
終止租賃契約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疫情期間,繳不出房租、店租怎麼辦❓
要解約卻要負擔高額解約金,還有什麼路可以走❓
這些問題,現行法律能幫到我們的非常少,一定要透過修法,才能讓「共體時艱」不是口號,具體協助弱勢者度過難關。
這篇文章來告訴大家,現行法律工具為什麼不夠,以及我們提出的修法草案,能夠怎麼幫助到大家。
ℹ️ 重點說在前面:
1️⃣現行民法有「情事變更」和「違約金酌減」的規定,但面對疫情遠遠不夠。
2️⃣五月本土疫情爆發前成立的契約,要有合理調整的空間。
3️⃣不動產契約,如果當事人不能協議減少租金或延期清償,要讓承租人可以無痛解約。
4️⃣租賃住宅出租人如果要以承租人積欠租金為由終止契約,疫情期間要有四個月的彈性。
*️⃣要讓房東的貸款等債務可以適度展延,作為3、4的配套措施。
——正文開始——
疫情期間,不少公司行號都受到影響,也讓眾多從業人員被迫減班休息甚至被解僱。不少在景氣尚可的情況下締結的民事契約,更因為大環境的變化,難以再依原本的約定繼續下去。
對於這樣的問題,有很多人問:法律上,能怎麼辦?
⚖️現行法律之下,能怎麼辦?
一、請求酌減違約金 💰
不少契約約定,如果沒有依照約定的時間和條件履行契約,就要給他方違約金。
👉 依據民法規定,如果債務已經部分履行,或者違約金真的太高的狀況下,都可以請求減少違約金。
⚠️ 注意
如果債務人已經「自願依約履行」,那就沒辦法在付錢之後,那對於已經付的部分,也不能請求返還。
💢 但是,並不是契約終止要給對方的錢,通通都是違約金。最高法院也有判決認為:「若當事人約定一方終止或解除契約時,應支付他方相當之金額,則以向後或溯及消滅契約為目的,屬於保留終止權或解除權之代價」。
例如租賃契約有時候會約定,承租人可以提早解約,但是要給房東剩餘月份的租金等等。如果法院認為不是違約金,就不適用「酌減違約金」的規定了。
二、依據情事變更調整契約
其次,針對契約成立後發生各種天災人禍或重大社會經濟狀況,民法有「情事變更」的規定。
👉 只要契約成立之後,出現各種不可預期的狀況,並讓原本契約的約定顯失公平,當事人可以告到法院,請法院變更金額高低或其他法律效果。
💢 但是,這條的規定非常嚴格,特別是「情事變更」、「非(契約成立)當時所得預料」這兩個要件。
以疫情為例,台灣早在去年1月15日就將肺炎列為法定傳染病,並在1月20日開設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WHO後來也在3月11日就宣布「全球大流行」。
在傳染病確定大規模爆發,台灣也陸續有確診案例甚至群聚感染的狀況下,究竟是不是「情事變更」都有問題,更不要說「非當時所得預料」。如果不符合法律規定,當事人也就無法請求法院調整契約。
👉 接下來,就是修法的事了。
❓ 法律還能怎麼修正?✒️
1️⃣ 讓被疫情影響且顯失公平的契約,有調整的法律依據
面臨疫情,有的契約當事人可以共體時艱。例如有房東主動減少租金、分期收租。但也有人堅持一毛不少,讓已經陷入困境的相對人,只能咬牙苦撐或無奈終止契約。甚至有人拿到政府紓困之後,馬上就得交給房東。
因此,我認為應該透過立法,讓契約可以變更的要件減化。只要在疫情確定爆發以前(5月10日)以前成立的契約,「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就要讓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2️⃣ 讓不動產承租人可以和出租人協議和無痛終止
不少不動產租賃契約約定,承租人如果要終止租約,必須給出租人違約金或者剩下租期的租金。因為這些條款,出租人其實享有非常有利的地位,也就沒有太多和承租人談判的動機。
面對這樣的狀況,應該要讓承租人有和出租人談判減少租金或延期清償的機會。如果雙方不能達成協議,也要讓出租人可以終止契約,而且不用負擔雪上加霜的任何違約金等負擔。
3️⃣ 租賃住宅承租人欠費終止契約,至少要到4個月的金額
相對於商業租賃,租賃住宅承租人可以說更為弱勢。面對減班休息甚至解僱的狀況,欠缺財務彈性的無殼蝸牛,更沒有迴旋的空間。
依據土地法、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只要承租人欠費到二個月以上的金額,出租人就可以終止租約。而隨著疫情管制措施的延長,這樣的狀況就可能越來越多。
為了讓租賃住宅的承租人有更大的彈性空間,避免馬上被終止契約而陷入更深的困境,應該適度延長欠費的最低標準。
4️⃣ 要讓房東的貸款等債務可以適度展延,作為配套措施
契約風險的重新分配,不該讓房東因此面臨財務困境。畢竟,某程度上是要求房東出力「紓困」。
因此,除了「紓困」的程度不能過當之外,更應該要讓願意和承租人協調或終止契約受限的房東,貸款等相關費用可以適度的展延清長期,並由政府補貼利息。
疫情之下,共體時艱不是口號,而是如何讓整體社會度過難關的關鍵。
我希望透過這樣的草案,拋磚引玉,讓大家一起來討論怎麼具體幫助最容易受到疫情影響的弱勢者。
——參考資料——
⚖️ 民法規定
情事變更:
民法第227條之2第1項:「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違約金酌減:
民法第251條:
「債務已為一部履行者,法院得比照債權人因一部履行所受之利益,減少違約金。」
民法第252條:
「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 邱顯智辦公室紓困條例修正條文草案 ✒️
紓困條例第9條之2草擬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日以前成立之契約,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紓困條例第9條之3草擬條文:
(第1項)「不動產之承租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致收入減少或全無者,當事人得協議於本條例施行期間減少租金或延期清償;不能協議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出租人並不得請求違約金或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第2項)「租賃住宅出租人,以承租人遲付租金或費用為由終止租賃契約者,遲付之租金或費用未達四個月之租額時,不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提前終止契約。但承租人非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難以支付租金或費用者,不在此限。」
(第3項)「前二項規定,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前成立之契約,亦適用之。」
終止租賃契約 在 陳明宗律師 宗誠法律事務所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經公證的租賃契約,提前終止不得逕為強制執行】
租賃契約經公證,載明逕送強制執行,因故提前終止租約,出租人可以逕向聲請強制執行嗎...⬇️⬇️⬇️
📍 房屋租賃契約,約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且經公證人做成公證書,載明應逕送強制執行,於租賃期限屆滿,房客未搬遷時,房東可以依公證法第13條規定聲請強制執行✅,無須再提起訴訟請求承租人遷讓房屋勝訴後,才可強制執行,此為大家所熟知且認為應將租賃契約經由公證人公證的理由之一 💯。
📍 然而,經常發生房客積欠租金未付,房東多次催告仍未給付,房東僅能於租賃期限屆滿前提前終止租賃契約,請房客遷讓房屋,豈料,房東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卻遭法院駁回聲請,讓房東非常傻眼😲。
📍 其實,因法院認為公證書是因當事人的執行承諾即成立執行名義,須從嚴解釋,所以房東或房客任何一方提前終止租賃契約或雙方合意提前終止租賃契約,僅為當事人間繼續性契約消滅的原因✅,不是公證法第13條規定「期限屆滿」的情形❎(雖然,小編也覺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就是期限屆滿啊,但法院並不認同屬於公證法第13條的期限屆滿)😅。
🈲 所以,在提前終止租賃契約之情形下,房東不得依公證法第13條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 房東如果提前終止經公證之租賃契約,房客卻不搬遷,房東只能如未經公證的租賃契約處理方式,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房客遷讓房屋後,再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終止租賃契約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慶富獵雷艦聯貸弊案,造成國家上百億損失。儘管很多人已經不想再談此事了,但責任的追究、求償的進行,我必須追問,否則,金融不可能改革。
去年我即質疑,第一銀行在整個獵雷艦聯貸案不斷幫慶富作弊。具體而言,銀行團出考題,在聯貸契約載明要求慶富完成兩次增資,但慶富自有資金不足,一銀竟然私下偷偷貸款14億給慶富的母公司(慶洋投資),作為慶富增資款,且還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的規定,沒有申報揭露。
面對我的質疑,當時一銀還發新聞稿喊冤,已依金控法規定清楚揭露。結果,金管會在今年1月針對第一銀行違反金控法裁罰200萬,今日,一銀董瑞斌董事長才承認缺失。
再一次的高層亂搞、大家買單!
更嚴重的是,針對這筆14億的貸款,雖然是以慶富大樓作為擔保,但那棟大樓根本沒有那個價值,目前甚至連基地的租賃權都已遭終止,陷於無權占有狀態。
在質詢第一銀行的過程,我必須說,他們基本專業的欠缺與毫不在乎的漫不經心,讓人心痛,根本沒有把損失能否有效降低當一回事!
請財政部與第一銀行醒醒,這樣真的對不起股東與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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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為乙方欲提前終止房屋租賃契約書,爰經甲乙雙方合意訂立協議條款如後,以資. 共同遵守:. 一、乙方向甲方承租座落於新北市. 區. 路段號樓之房屋(下稱.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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