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陣子有一則新聞討論度還蠻高的,有一位單親媽媽,向牙醫兒子提告,請求他依在20歲時與媽媽簽立的協議書,給付高達2,000多萬元的扶養費用,這個金額聽起來有些驚人,不過最後媽媽在這個官司中是勝訴的喔!
整件事情的過程是這樣的,這位媽媽在年輕時與先生離婚,隻身扶養2個兒子長大。老媽媽在法庭上表示,年輕時為了養大兒子,她總共舉債了2,000多萬元,包括幫兒子補習、重考及就讀大學牙醫系7年,然而,因為擔心兒子長大之後不孝順,不願意奉養她,所以當年就跟2個兒子簽立了一份協議書,約定以後經濟獨立的扶養方式。
這份協議書中主要是約定兄弟2人未來在取得牙醫師資格後,要把執業收入純利的60%,按月攤還給媽媽當扶養費,一直到累積至5,012萬元為止,以用來清償母親對2人所支出的教育費用等開支。
媽媽主張兒子既然取得了牙醫師資格,並且自行開設牙醫診所,收入優渥,自然應該履行協議書的內容。
既然會鬧上法庭,自然是兒子不願意依約履行。這位牙醫兒子主張,他在簽訂協議書時才20歲,就讀大學2年級,而協議書所約定的高額扶養費用,已經超過一般社會的道德觀念,違反公序良俗,所以無效。
不知道案情說到這邊,大家覺得要求兒子給付這麼高額的扶養費用有沒有道理呢?
民法怎麼看扶養費?
律師娘先帶大家來看看民法對於扶養費用是怎麼規定的呢?
在民法第1120條規定:「扶養之方式,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也就是說法律上的確是容許當事人透過協議書的方式,自由訂立如何給付扶養費。
當年這位媽媽在與兒子的協議書中,主要是訂立了這樣的內容:
由於2位兒子的父親對他們的經濟、生活起居、學業完全不負責,所以母親耗盡了精神、金錢,單親獨自栽培兒子長大。有鑒於現代的人多無倫理觀念,母親唯恐老來需要仰人鼻息。所以跟兒子約定好,在2人可以自力更生以後,要把收入純利的60%按月逐次攤還母親所支出的費用。
協議書中並訂明該筆金額是5,012萬元,而且須從簽立協議書日起,按銀行貸款計算利息。
日後如2人孝順則可以酌減催討的金額……等等,另外還敘述了遺產分配的原則。(這裡要特別說明,遺囑是有法定的成立方式,不是訂協議書就有效喔!)
看起來,如果法律規定當事人間可以自由協議扶養費用,協議書又訂得這麼明確,那麼牙醫兒子這筆扶養費用是跑不掉的。
只是兒子認為,母親既然說協議書裡的費用是2個兒子從出生後到成年期間所有的扶養費,包括家用日常支出、未成年時就學、教養費用及母親所付出的時間勞力等折算金錢,照理這些應該是母親對孩子的扶養義務,所以要求兒子要返還法定的扶養費用,是屬於違反公序良俗的無效約定。
雙方協議時兒子已成年,應有能力決定簽不簽
法官對於這則老母親跟牙醫兒子間的糾紛又是怎麼看的呢?
法官認為,這份協議書中雖然提到這筆高額的扶養費用是,老母親照顧兒子花費的經費以及心力,但是目的是在於約定兒子對老母親老年扶養的安排。協議書中,既然是約定自2位兒子可以自力更生開始,才按收入純利60%計算攤還的費用,也記載了將來減少的催討金額及遺產分配之原則,並不會造成牙醫兒子生活上的困難。
而且簽立本協議書的時候,兒子已經滿20歲,是完全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為有效的法律行為,自然可以依其智識能力理解協議書的內容,並依其自由意志決定是否簽訂,既然簽訂了,就應該按約定於自立更生後,扣除開銷費用等支出,按月以收入純利60%奉養母親。
最後法院判牙醫兒子應該履行協議給父母親2,000多萬元的扶養費用。
不知道,各位若是這位母親,會採取同樣的方式嗎?
孩子從娘胎出生到20歲,如果母親付出了這麼多,為什麼會擔心兒子不感恩在心,不懂得反哺呢?既然簽了協議書,為什麼兒子卻不願意報恩?按照法院判決裡面的描述,兒子的月收入可是在250萬元以上,不過,每個家庭有每個家庭的故事,希望多數人都可以在關係裡找到彼此適當的距離。
手足之間,可請求分擔扶養費嗎?
除了父母向孩子請求扶養費之外,法院裡常見的還有手足之間請求分擔扶養費的案件。
像是雲林地方法院曾經審理一個案件是,一位母親的晚年扶養由兄弟其中一人一肩扛起,其他手足則是以遠居南部、另有家庭須照料等理由,並未負擔照顧母親之責。後來負責照顧母親的那位兒子因為中風的身體因素,已無力再繼續獨力負擔照顧母親,迫不得已就向調解委員會提出要求其他兄弟共同扶養母親的調解聲請,並也達成輪流扶養之協議。
不過,本來單獨扶養母親的這位兒子又另外向法院請求其他兄弟依比例分擔他過去十多年代墊扶養母親所支出之一切費用。但因為無法逐一保留所有支出憑證,而且長期保留憑證亦有實際上之困難,所以就依據行政院主計處發布的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以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計算,各兄弟應負擔其所代墊之扶養費用。
然而,法官調查本案母親在配偶死亡時,帳戶存款大概約有150、160萬元,其後也曾自行支付看護費用,其財產除了生活開銷所用之外,尚有支應購買服飾、親友間紅白帖禮金、孫輩結婚之價值不菲金飾、老家之水電、稅賦、修繕等費用,及捐贈佛堂、寺廟之香油錢等,甚至在農會、郵局仍有幾十萬的存款,所以有相當的現金存款可以自行運用,所以本案母親過去並無不能維持自己生活的狀況,就駁回了聲請人的請求。
可見目前實務上,對於請手足代墊扶養費用門檻並不低,孝順的部分,還是各自的心意評估能做到多少,不假外求吧!
約定 協議書 在 綠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洛桑協議》-誰讓台灣無法成為台灣?】
「麟洋配」李洋/王齊麟擊敗「中國雙塔」,拿下本屆奧運羽球男雙金牌,李洋更發文慶祝:「這份奧運殿堂上最高的榮耀,獻給我的國家-臺灣」。
只是選手們在頒獎台上領獎的時候,會場上掛的不是中華民國的國旗,放的也不是中華民國的國歌,這是怎麼回事呢?
一切要回到1949年,國民黨政府從中國敗退,帶著中國奧會逃到台灣開始說起,中共取得政權後重整體育事業,並以「中國奧會」的名義向國際奧會提出申請並獲得承認。
國民黨政府在不願意承認2個中國奧會的情況下,國際奧會曾以「Taiwan」的名義讓中(華民)國奧會參加1964年東京奧運及1968年墨西哥奧運。
1971年,聯合國通過協議,中共正式取得中國的代表席次,國民黨政府再也不能以中國的名義參與國際事務。
然而國民黨堅持以中國奧會的名義參賽,甚至2度缺席表示抗議(1976年蒙特婁奧運、1980年莫斯科奧運)。
1981年,中(華民)國奧會終於同意更名為中華台北奧會(Chinese Taipei Olympic Committee),與國際奧會在瑞士洛桑簽訂協議書,約定中華台北不得使用國旗與國歌,#僅能使用中華台北奧運會旗以及國旗歌,之後台灣就以中華台北的名義參與奧運至今。
國民黨政府在之後也陸續運用類似模式參與許多國際組織或會議,被稱為「奧會模式」。
然而時代變遷,反共復國早就已經不是台灣人民的目標,奧運是各國頂尖選手競技的地方,選手們帶著國內人民的期望出賽,在國際上爭取榮譽,比起中華台北(Chinese Taipei)等容易讓人誤會成中國的名稱,以台灣(Taiwan)為名是否更加簡單明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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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 協議書 在 蘇家宏律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剛才錄影:聰明買房,情侶買房,要登記誰的名字?
登記誰的名字很重要,如果無法登記自己的名字,空口白話沒保障,合資買房契約書為了要讓大家能『活在法律之上』。就是要讓彼此很幸福,
回到事務所,享受:鍋貼+高麗菜+理財生活通=美好的午餐。
也提供情侶買房必寫的:『合資購屋協議書』,讓大家參考其中可以約定的項目。
(以下合資購屋協議書內容僅供參考用,並非提供個案法律意見,仍須按照個別的需求或狀況做修正,如有不明,仍須諮詢專業律師。)
合資購屋協議書
立協議書人XXX (下稱男方)
YYY (下稱女方)
茲因男、女方共同出資購屋事宜,雙方達成下列協議如下:
一、合資購屋標的: (下簡稱:本房屋)。
二、出資比例:男方50%、女方50%。
三、本房屋為雙方共有,各人持分依照出資比例為男方50%、女方50%。
四、雙方約定以男方之名義單獨簽訂買賣契約、申辦貸款及辦理所有權及抵押權之登記;但與本房屋有關之權利義務,女方均按持分比例與男方共同享有及負擔;且女方日後如要求男方移轉登記50%之持分予女方,男方不得拒絕。
五、本房屋供雙方共同居住使用,未經雙方同意,任一方不得變更使用目的。男方如未經女方同意,自行出售本房屋或為其他處分,應對女方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六、本房屋之所有權狀,由女方保管。
七、與本房屋有關之房屋貸款、稅金、修繕或其他管理費用,均由雙方平均分擔。
八、本房屋出售時,扣除買賣所需費用後,餘款由雙方平分。
九、本協議書如有未盡事項,雙方應依民法及相關法令,秉持善意及誠信原則和平解決之。
十、本協議書一式二份,由男、女方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立協議書人
男方(簽名):
女方(簽名):
中華民國11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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