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嗨大家,不知道各位有沒有打工或實習的經驗呢?這些經歷除了可以拓展視野或在求學時賺些零用錢之外,有時候如果工作表現良好的話,還有機會轉換成「正職」身份而有更好的待遇、福利或職涯發展機會😆不過有些時候,在抉擇是否要轉換成正職時需要考量許多條件,而不會是這麼直觀地「轉了一定更好」,因此我們大致彙整了一些兼職轉正職時所應注意的地方,或許能讓有遇到類似煩惱的讀者作為參考的方向唷~
🥚法令上沒有區分正職或兼職
首先,勞動法令並未將勞工區分為「正職」或「兼職」,而只有針對計薪方式與正常工作時間的約定有所區分,也就是常聽到的「時薪制」(或日薪、論件計酬等)及「月薪制」,而如果工作時間達到法定正常週工時40小時的話,則會屬於「全時工作者」,相對地,如果工時較法定工作時間有相當程度縮短的勞工,則會被稱為「部分工時工作者」。(所以其實會有四種類型的工作者,往後滑看第二張圖片)
簡單來說,我們常聽到的兼職人員、工讀生或打工仔等等,事實上大多屬於「部分工時時薪制」勞工,大部分的權利跟一般勞工其實都是一樣的,除了特休或請假時數可能會因為工作時間比較少而可以按比例縮減而已。
🥚工作時間增加,排班彈性減少
部分工時人員最大的好處是有較為彈性的排班制度,但相對的,通常工讀生不會特別跟公司約定每週(每月、或特定期間)的最少工作時數,而這也將使工讀生的工時難以獲得保障。因此,當工讀生(部分工時)轉換為正職員工(全時工作)時,工作時間將會變成單週40小時(不含加班時數),薪資通常也會改為按月計酬,但這也代表排班的彈性將大大減少,而需配合雇主所排定的工作日、休息日與例假。
關於這點各有優劣之處,只是在工讀生在轉換正職時一定要對此有所認知,避免日後因無法適應或與資方配合,反而可能徒增彼此的困擾😅
🥚年資會改變嗎?
由於目前大部分的勞工都是屬於「勞退新制」,因此員工的年資最常受到影響的應為「特別休假」以及萬一被遣散時的「資遣費」計算等等。那麼,如果真的由兼職轉換為正職,年資是否會重新計算呢?依照勞動部所發佈的「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第1款,部分工時勞工的工作年資應自受僱日起算,而無論是部分工時勞工轉換為全時勞工,或全時勞工轉換為部分工時勞工,工作年資的計算方式也是一樣的。不過要特別注意的是,在轉換的該年度,可能會因為全年的工作時間仍然未達到全時工作者的全年工作時數,而需要按比例計算特休天數(時數),詳情可參考以上的圖片或到我們的部落格中搜尋「工讀生也有特休跟資遣費?」一文。
順帶一提,兼職轉換成正職後勞健保理論上不應中斷,而是應由「部分工時」的級距調整為適當的投保級距,如果有此情形的員工可特別注意一下。
🥚薪資計算方式改變
大家應該都知道基本工資有區分為時薪與月薪兩種不同的計算方式吧?對於約定為「月薪制」的勞工來說,除非有特別約定計算方式,否則雇主所給付的月薪其實相當於240小時之工資(也就是每月30日,每日8小時),簡單來說,月薪制勞工就算是遇到例假或休息日而不用出勤,但當天的薪資仍然已經包含在月薪內了。
但對於時薪制來說,由於基本工資所定的時薪(目前為160元/小時)已將本來就應由雇主負擔的例假與休息日工資,折入到該時薪中,因此對於約定時薪制的工作者來說,只要簡單地依照出勤時數計算薪資即可,如果遇到例假或休息日時,雇主也只須給勞工休息,不必外加計給例假及休息日工資。
簡單來說,工讀生或兼職人員如果轉換為全時工作者時,有關薪資的結構與計算方式通常也會隨之改變,為了避免日後產生誤會或爭議,最好在轉換前要事先溝通清楚。
以上是我們簡單的分享~雖然應該沒辦法涵蓋到所有應注意的事項,但還是希望這篇貼文能提供給有類似需求的勞資雙方作為參考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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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天近了,早晚溫差大,大家衣服要多穿點。
然而最近國立臺灣美術館,許多館務事情陸續發生,這代表很多館務進步空間非常大。像是說基層展場人員的使用,從制度面來說,目前是採用勞務承攬的方式來因應,但是在這種「僱用」與「使用」的分離的法律關係中,勞工就變的比較弱勢。
勞務委外帶來最大的風險,就是新舊廠商在交接之際,可能會事先聯繫交流,去排除比較不聽話的人選,讓他們沒辦法再獲得聘用,這樣對勞工的就業安全較容易陷入缺乏保障。即便勞工最終透過其他機制回來上班,對他們而言都是一種傷害。因為勞工本身財力可能不是那麼足夠的話,這份工作的穩定就是重要的,而且這種可歸責於雇主之中斷年資事由,除了影響勞工的特休假計算外,對於勞工應有的權益是無法妥善保障。
同樣的,這樣對於館內的其他勞動派遣或是勞務承攬人員在參加工會時也會產生寒蟬效應。如果我們建立監督機制不夠全面的話,容易會讓廠商有空間對於勞工施予不利益待遇,像本案只要換一個廠商,就可以把有參加過的工會的勞工朋友們換掉,如果承攬合約期限1年的話,勞工即使透過勞動部的不當勞動裁決委員會的機制等等,最終回復他應有的權利時候,都有可能已經換下一家廠商。所以宜瑾認為除了文化部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檢討相關人力資源合理運用外,應該於廠商於違反勞動法令抑或違約情形時,建立起相關的即時保護機制。
在本案中,國美館協調角色要再積極一點。回歸制度面的話,我們立法者開放勞務承攬或是勞動派遣的制度方式,賦予行政機關用人方面的彈性,是希望透過能增進行政單位的效能或是專業,但政府機關使用這樣的人力的同時,還是必須兼顧基層勞工的權益,宜瑾未來也會在立法院為基層勞工繼續監督政府施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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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部110年8月24令規定,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全時專任年資,得採計作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至個案是否符合採計條件,當事人應檢証由服務機關覈實認定。以上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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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辦公室的阿姐跟我說臨時人員的年資要併入公務員必須不能中斷我做到11/30 (剛好約就到11月底) 就算12/2報到,中間有隔一天臨時人員的年資都不算而本所的人事主任則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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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台南市某單位擔任約僱人員
從100.03開始到現在尚未中斷
得到休假7天 國旅卡8000(就差那兩個月今年就加倍了 ><)
無意間看到以下法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80.2.12(80)局參字第06507號
查約聘僱人員慰勞假年資採認,依銓敘部民國七十三年十月十一日(七三)臺華典三字第
四一五八七號函規定,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十條(現為第八條)規定辦理;另該
部民國七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七九)台華法一字第第○四八七○九七號函釋規定,服軍
職年資不論為「志願役」或「義務役」之年資,其於轉任公務人員後,准予比照公務人員
請假規則第九條第二項規定,併計休假。本案約聘僱人員依上開規定之精神,曾服軍職之
年資於轉任契約年度滿一年併計核給慰勞假。
所以義務役兵役也可以納入年資囉?還是只適合用在正式公務人員上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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