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後,納粹德軍受了審判,然而有爭議的地方在於:服從權威到底可不可以成為脫罪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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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心理學家米蘭格倫(Stanley Milgram)設計了一場實驗,測試人們在接下一個會傷害無辜的指令時,是否會抵抗權威,或是執行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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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的步驟如下:米蘭格倫先以「學習實驗」為名,招募受試者,把每位受試者跟另一個人配對,抽籤扮演「老師」或是 「學生」。不過配對者其實是實驗助理,而且兩支籤都是寫「老師」,所以受試者怎麼抽都會是「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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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學生」手臂會被貼上電極,帶去另一個房間,老師則對學生提問,若答錯,實驗者就會要求老師給予電擊,最小是15伏特,到最大450伏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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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只要身體潮濕,30幾伏特也可能把人電死,何況是幾百伏特! 所以機器根本沒通電,但「老師」只要按下開關,「學生」就會有反應,如:尖叫、哀求、沉默等。「老師」只要遲疑,實驗者就會用冰冷的口吻回答:「請繼續,這是必要的過程,你沒有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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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超過一半的「老師」,都一直服從實驗者的命令至將近 300 伏特。所以當年的結論是:即使知道自己正在執行違背良知的指令,只要權威保證他們「不須負責」,人們就還是會執行這些看似正當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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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從現今的實驗倫理看來,米蘭格倫的做法常被批評「太超過了」。事後,有些受試者感到很不舒服。也有人批評,真實生活比實驗情境複雜太多了,所以實驗結果不可能解釋所有人的情況。然而對於了解人類行為而言,這是很好的解釋,同時也提醒我們看清人性脆弱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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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http://history.pansci.asia/post/119983701010/%E7%A7%91%E5%AD%B8%E5%8F%B2%E4%B8%8A%E7%9A%84%E4%BB%8A%E5%A4%A9527%E7%B1%B3%E7%88%BE%E6%A0%BC%E8%98%AD%E7%9A%84%E6%9C%8D%E5%BE%9E%E5%AF%A6%E9%A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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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影片: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xOYLCy5PVg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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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蘭老師爭議 在 Re: [法律] 著作權法知多少- 看板CS_TEACHER - 批踢踢實業坊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就三個部分說一下我的想法,
距離大學時代修 蕭雄淋 老師的課,
已經有快要十年了,
而著作權法並不是法律系的必修課,
也許說的不正確也不一定。
第一、著作權法$9
前面 米蘭 老師老師提到的法條:
著作權法第九條: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的確是可以利用的法條,
這也是著作權法上的一個問題。
分成兩個層次來看,
(1)專為該依法令之考試而創作的試題:
那當然,
依本法條不會成為著作權的標的。
各位老師可以自由應用在自己的講義裡。
(2)原本就有的試題,後來被依法令舉行的考試應用,
這個部分不會因為被考試引用而失去著作權標的的地位。
他的著作權應該被尊重。
問題來了,
我們哪知道哪些考題是專為考試創作,
哪些考題是本來就擁有著作權?
為了避免這個部分有問題,
學說上有一個解決的辦法,
就是你在你的講義上引用這題時,
後面附註該依法令之考試出處(例如寫:94年學測(2))。
一方面尊重其著作權,
一方面表達你是以著作權法第 9 條為依據的使用。
另外也合乎著作權法很強調的"合理使用"的精神。
(參照 章忠信 老師 - 著作權法筆記)
第二、著作權法不用來成為知識的壟斷
我不知道各位老師身為老師,
在心中有沒有過一個問題:
著作權法保護出題者,
保護創作人,
保護的密度到底如何?
難道保護到他想到這種出題方式之後我就不能用類似方式出題了嗎?
當然不是這樣。
著作權法不會用來成為知識的壟斷,
著作權法的保障有密度之分,
這個東西他的獨創性愈高,
保護就愈深,
獨創性愈低,
保護就愈低。
例如:事實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某個歷史事件是事實,你就用吧!
某個地名你就用吧!
例如:著作權法第10條之一
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
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 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
、原理、發現。
這在講兩種不同的情況:
(1)改作必須要授權。
例如你對金庸著作的改編需要他授權。
(2)對一件事實、一種學術概念(例如數學定理),
你閱讀後做的另一種表達(講義編寫),
你就擁有自己的著作權。
問題是,
這件事情到底是改作還是自己的另一種表達?
回到剛剛我說的,
原作獨創性高低保護的想法。
一般來說,
像是小說這種幾乎完全由虛構而來的,
獨創性很高,
你寫得跟他很像,
比較容易被認為是改作。
對某事件、某原理的理解後,
寫出的東西,
比較容易被認為是自己的另一種表達。
(誰來認定?
有爭議時當然是交給法院!)
這也是為什麼很多老師都知道,
就算要抄別的老師的題目進自己的講義,
要抄別人的圖進自己的講義,
也要稍微改一下,重畫一下。
因為地圖、圖片(除了藝術畫作)他的獨創性低,
常常是一種事實的表達,
而,
每個人對同一個理論、學術概念、事實,
都可以用自己的想法重新表達一下,
那就變成你自己的東西,
著作權法也會保護你。
並且也鼓勵大家多有自己的表達,
多有自己的創作,
社會才會進步不是?
因此,
題目的編寫,
你看了別人的題目,
你用你的方式再出一次,
由於題目主要是測驗學術概念,
你的改寫說是改作比較困難,
(難道還要跟原出題者要求授權改作?)
你稍微修改一下口吻或表達方式或數字,
很容易被認定為你自己的表達,而非改作,
就會安全保險很多。
(除了方式很特別、感覺超有獨創性的題目外)
第三、補習班教師
我們是補習班老師,
必須認命的,
我們就是營利的人。
也就是著作權法就是要防止我們這種人侵害著作權。
我們不會受著作權限制那個章節的保護。
學校老師則不同,
法律上認定他們並非營利者,
所以他們在學校的教學,
著作權法會特別容忍他們,
不會動輒認為他侵權。
其實原本就如此,
學校教師被國家政策的期待是很深的,
法律保障他們的身分,
法律保障他們的教學,
法律也放寬他們教學的限制,
給他們最大的空間。
補習班老師就是市場的一部分,
我們就是使用者付費概念的對象,
不想侵權,
就自己多花一點心思理解概念、重新表達概念,
發表題目。
說到這裡,
我會忍不住感慨,
我多希望學校老師能多多理解法律對她們的託付,
好好地在她們的角色上扮演該扮演的角色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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