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鐵東移案,抗爭9年最後拒遷4戶中,家有99歲高齡老母黃家今簽緩遷切結書,同意2個月內自行拆除】
「不要拆我家!」拆遷戶黃春香不斷向政府施工人員吶喊!台南鐵路地下化工程爭議長達9年,鐵道局中部工程處(以下簡稱鐵道局)預定於本週拆除最後4戶的不同意拆遷戶,其中位於開元路的黃春香家,原定於今(21日)清晨先拆除。經聲援民眾跟警方昨天對峙一整晚後,深夜3點多,原本堅決反對拆除的屋主黃春香與鐵道局簽署同意點交切結書,承諾在2個月內自行拆除;另外3戶不同意拆遷戶將於本週四拆除。
台南市北區區長李皇興與鐵道局人員昨(20)日早上9點就來到黃春香家,並和黃春香說明查估後的徵收價格,希望黃春香能接受並自拆房子。鐵道局承辦人員不斷跟黃春香協調,表示如果能早點回覆並接受,就能領取比較高額的徵收價格,不過黃春香並未答應,仍堅持拒拆。
■黃家:爭取緩衝期,再與鐵道局協商「以地易地」
工程單位原本預計於昨日晚間8點才進行封路,不過卻提早於中午12點多封路,禁止除了住戶以外的所有人出入,也限制媒體記者進入,一度引發黃春香和聲援者不滿。
晚間7點,約有30多名聲援民眾抵達現場卻不滿被擋在封鎖區外,幾度引發和警察之間的推擠衝突。最後民眾拉倒封路的圍欄,但仍未突破警方優勢人牆。雙方最後一路僵持至深夜,直至反南鐵東移自救會長陳致曉與黃春香凌晨4點再度現身封路現場,宣布停止擋拆決定後,才暫時平息這場衝突。
經過一整夜,黃春香在現場向民眾表示,擔心家中99歲高齡的母親跟弱勢的租戶受到影響,最後她決定接受鐵道局提出的方案緩拆2個月,並可在這期間針對「以地易地」等議題再行討論,「至少還有一個緩衝期,不要逼我從早上到晚上10點,就要做個答案。」
鐵道局與黃春香所簽結的「地上物自行拆遷切結書」條文內容共有4條,《報導者》記錄到此切結書內容,主要條文為黃春香同意於2個月內(期限至9月20日)自行拆除房子,若期限前未進行拆除,則由鐵道局執行強制拆除,並由屋主負起相關法律責任,與鐵道局無關。另外,第四點還說明將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8條第1、3項規定與《台南市興辦公共工程土地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第11條規定辦理。
■自救會律師詹順貴:迫遷又迫簽,鐵道局的「雙重脅迫」
反南鐵自救會律師詹順貴直言,這根本就是鐵道局的「雙重脅迫」,除了「迫遷」外還要「迫簽」,條文內容更是不倫不類,除了第四點本來就是官方執行公務的要點外,前面3點都像是要撇清責任的官僚,「鐵道局做法非常可恥!」
黃春香表示,希望能在緩拆2個月內,持續跟鐵道局爭取「以地易地」,還有房子不要全拆,至少還能留下樓梯,讓家裡的租戶們都還能生活。黃春香表達同意點交後,近百餘名警力隨即撤離,鐵道局也派人立刻拆除封路的圍籬,現場陸續恢復平靜。
■南鐵東移案規畫27年、抗爭9年,週四預訂將拆除最後3戶
南鐵東移爭議多年,此計畫始於1993年起規劃,全名為「台南市區鐵路地下化計畫」,屬於台鐵捷運化的鐵路改建計畫,也是台鐵繼「台北鐵路地下化」、「高雄鐵路地下化」計畫後所執行的第三座都市鐵路地下化系統,全長8.23公里(2019年地下化路線延伸至永康),經費高達新台幣293.6億元,設計有3座地下車站,包括台南、林森以及南台南。
因台南地區鐵軌路線緊臨兩側民宅,鐵路地下化比起台北、高雄難度更高,地下化方案設計也不斷變更,從原本鐵道路線的東側的民宅拆除的「東側施工」方案,又修改為在東側建立臨時軌道後於「原軌地下化」方案。
兩方案影響程度不一,最後定調為原地面鐵軌路線不動,於「東側施工」後將鐵道地下化;該案決定後卻成為南鐵東移爭議的源頭,也就是說將原鐵路東側住宅拆除323戶後(自救會則統計總影響戶數為407戶),並在該側鐵路地下化,原有地面鐵路土地騰出後,則執行都市更新,此案在2009由國民黨馬英九執政時期下的劉兆玄行政院長通過。
由於計畫引起部分拆遷戶反對,部分拆遷戶以及聲援學生於2012年組成「反台南鐵路東移自救會」,時任的台南市長賴清德更成為自救會抗議的對象,計畫延宕長達9年,直至2017年3月15日正式動工,目前本週將拆除最後4戶,今日原訂拆除黃家之外,另於週四將拆除青年路上另外3戶,包括現任反南鐵東移自救會長陳致曉的父母住家,料掀起另一波衝突,而整個工程預計在2022年12月完工。(文/林雨佑;攝影/楊子磊、曹馥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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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結要點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新聞小教室】告發可以退回?他案可以簽結!
📰據報載:內政部以警政署長陳家欽涉及偽造文書等,將署長函送台北地檢署。然而,檢方分他案後,又以內政部函送「程序不完備」為由,將該案發回(也有說是退回)內政部。
⁉看到這段話,讓小邱臉上瞬間多了黑人問號 (.)_(.)?
老天鵝阿!如果不是報導錯誤,就是過程中出了什麼問題。
為什麼小邱會這麼說呢?那就要先從「發回」和「他字案」是什麼開始說起。
💡「發回」是什麼呢?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1-1條規定:「檢察官對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移送或報告之案件,認為調查未完備者,得將卷證發回,命其補足,或發交其他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於補足或調查後,再行移送或報告。」,換句話說,就是司法警察送給檢察官的案件,檢察官覺得,欸,警察還有東西沒好好查,就發回給警察,查好再回來。
📚豆知識:為了辦理相關的事項,法務部定有「檢察官辦理偵查案件發交或發回司法警察或檢察事務官補足證據應行注意要點」(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aspx?LSID=FL010261),台北地檢署也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辦理發查、交查、核退、核交案件實施要點」(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aspx?LSID=FL029956)。
❓那為什麼新聞上出現「發回」很奇怪呢?
因為內政部(包括政風處人員)都不是司法警察呀(只有廉政署執行貪瀆或相關犯罪調查職務之人員會視為司法警察/警察官)!當然也就不能「發回」。
所以,如果不是程序上出了什麼錯誤,就可能是新聞的用語不夠嚴謹。
💡「他字案」,則是涉及到比較制度性的問題。
所謂的「他字案」,法律並沒有明文規定,只有台灣高等檢察署定了一個「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aspx?LSID=FL010283)。而被分成他字案的案件,檢察官就能視情形,將案件改分「偵」案辦理,也可能逕行簽請報結。換句話說,「他」字案件不受刑事訴訟法偵查終結法定方式(起訴、不起訴或緩起訴)之限制,而可以採用「行政簽結」的方式。
❓那問題在哪裡呢?
很簡單,被告、告訴人欠缺相應的救濟方式,甚至在程序中,應該被用證人、被告傳喚的對象,常常被以「關係人」的不明確名義傳喚而影響權益。而且,檢察官用「行政簽結」的方式,相關人等也往往不知道是基於什麼具體理由而結案。此外,行政簽結沒有確定力,可能在未來某一天又會被老案新辦。簡單來說,告訴人想追究責任,被告想爭取清白避免訟累,都欠缺「法律」的保障。
過去,監察院曾二度於2012年(101司正5)和2018年(107司正8)指出「他字案」的制度性問題,在2017年的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也建議要將相關制度法制化,甚至要讓案件得由外部人員組成檢察審查會審查。
相關的修正草案,據法務部蔡部長的說法,已經送到司法院了。至於我們的法務部、司法院,到底提出了什麼草案,大家都在等。而這次的人事移送風波,大家也都在看。希望司法機關,能面對這些過程中的紛擾與問題,好好面對它、處理它;人民才能接受它,放下它。
【告發可以退回?行政簽結應法制化!】@ 司法委員會
👉https://youtu.be/R3vCHju7OiM
📹今日其他2場質詢:
【台灣最嚴重的人禍:2,865條生命與5000億的損失】@交通委員會
👉https://youtu.be/zeN-gp0G8zg
【莫讓警譽蒙塵、基層陷危】@內政委員會
👉https://youtu.be/pIbVTNpDv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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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結要點 在 民意論壇:聯合報。世界日報。udn tv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部長移送署長
法無疑義 官箴安在?
王瀚興/律師(台北市)
內政部長徐國勇(右)以警政署長陳家欽(左)涉及偽造文書罪,將他函送台北地檢署法辦,創下國內警政最高首長遭調查紀錄,更引爆政壇震撼彈。本報資料照片
日前政壇大地震,內政部長徐國勇透過政風單位,以偽造文書罪將警政署長陳家欽移送北檢,然北檢認為卷證未足,將案件退回;或僅言政治爭議,然就法言法,有商榷餘地。
或問:內政部政風單位,何須堅持檢舉,有無適法性?依照《法務部法律字第10403510550號》,若政府單位發現不法,或數個機關對於「是否不法」認定歧義,然該管機關又無犯罪偵查權限,自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二四一條:「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與二四二條第一項前段:「告訴、告發,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提出告發,檢察機關收到告發,即應開始調查。
既然政風單位並非檢方,也無就陳員是否涉及犯罪,得以簽結或做出不起訴處分之權限,徐部長照前開規定與法務部函釋意旨,對陳署長的犯罪告發,於法有據。
北檢或依「台北地方檢察署辦理發查、交查、核退、核交案件實施要點」退回案件。刑事訴訟法第二三一條之一:「檢察官對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移送或報告之案件,認為調查未完備者,得將卷證發回,命其補足,或發交其他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前開要點依據上開刑事訴訟法規定而來,要點自不能違背前開法律。
然政風單位無犯罪偵查起訴權限,非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是以,北檢退回的單位若為政風處,乃逕將案件退回「非司法警察(官)」,恐與前開法律不符,亦不能用要點代替法律,反客為主,逕行退案。
媒體報導指內政部告發太草率,連筆錄都沒有,退案乃當然之理?但依刑事訴訟法二四二條第一項後段,本得以言詞為之。尤以檢察官本即有主動偵查犯罪之職責,縱告訴人因不諳法律致舉證能力不足,甚或不知如何舉證,但檢察官基於追訴者之立場,仍須主動偵查犯罪,並有主動蒐集證據之職責,而無待於告訴人之舉證。
依照實務見解與刑事訴訟法規定,即便用言詞,沒有任何書狀,皆可為告訴與告發,舉證乃檢察官「主動蒐集」義務,今即便徐部長即便身為法理精湛的大律師,依法還是可以用言詞,提出對警政署長之告發,檢方焉能將內政部的移送,以沒有書面與證據不足為由退案?
最末,歷史故事做結:《凌霄一士隨筆.外務部沿革》:「天下第一部」,前清原為外務部,其前身「總理各國事務衙門」;然庚子拳亂,列強認為前開衙門名稱不妥,位階太低下,故和議時,要求為上開更動,並列為首部,乃列強干預我國政,為華夏國恥遺跡;民國初年尚沿用,國民政府後內政部改首部,外交部則次之,張我國權,寓有深意!今區區陳署長爭議,原應「規過私室,揚善公堂」,卻大張旗鼓,煩勞大部長移送,更因此與其他政要上下交火。試想:法無疑義,官箴安在?能對得起「天下第一部」威名?知古鑑今,令人喟嘆!
簽結要點 在 法操FOLLAW - 【檢調謬誤】濫用「他案簽結」制度!...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有關檢察機關辦理他字案件之分案及報結,係依「檢察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相關規定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