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2017年11月間,高雄民營救護車駕駛艾國平載送一名林姓病患,沿路開啟車頂閃光燈、鳴警號闖紅燈通過三民區建工路363巷口時,與適逢綠燈起步的陳姓男大生所騎機車擦撞,陳男騰空飛起後墜地,全身多處擦挫傷,艾男則是前胸挫傷、頸部扭傷,事後雙方調解不成互告。
一審高雄地院簡易庭依事故鑑定報告,指陳姓男大生未禮讓救護車通行,是肇事主因,而救護車鳴警號、開閃光燈執行任務時,雖原則上可不受限交通規則,但仍應顧及行人及其他車輛安全,因此認定艾男未注意車前狀況也有疏失,是肇事次因,判陳興男大生拘役55天,艾男拘役40天,都可易科罰金。沒想到艾男上訴後,二審高雄地院合議庭在卷宗裡發現一張肇事救護車的「出勤記錄單」,記載當天中午他所駕救護車從高醫出發,載送「已終結所有醫療行為」的林姓臨終病患返家,載送過程中僅提供保暖、心理支持、生命徵象監測及呼吸器,病患身上雖留有鼻胃管、導尿管,此外並無任何急救處置,明顯是要送彌留病患「留一口氣回家」,不屬法律明訂的緊急救護狀況。
想法:
這個案子有幾個地方需要注意:
1.臨終前送回家是民間習俗,算不算緊急醫療?
固然衛福部考量上情而出了一個函釋給予肯定答案,
認為是緊急醫療,
不過行政部門的函釋(行政權)並不會拘束法院(司法權),
所以法官還是可以自行認定是否為緊急醫療情況的...
2.這個案子裡法院審理後認定
臨終前送回家的情況不是緊急醫療,
所以救護車不應該鳴警號,
特別是在台灣救護車鳴警號
僅有優先路權,並沒有絕對路權,
救護車駕駛還是要注意前方車況,
不然還是可能被認定有過失的!
3.回到緊急醫療的定義,
法院認為救護車是要救活,不是送死(終),
緊急情況是針對要搶救人命的情況,
如果是送回家走最後一程,並不符合緊急醫療的定義,
所以認定該輛救護車鳴警號是不正確的,
也不會因為鳴警號而免責!
4.救護車有兩種,到院前都是消防隊負責的,
至於到院後轉診或送回家,都是找民間救護車,
民間救護車在執行職務過程中,
如果符合緊急醫療的情況,法令會給予一定路權,
但也不是每個情況只要鳴警號就是吃了無敵星星,
像這個案子,法院就是認定不符合鳴警號的要件,
認為駕駛還是要負一定肇事責任的...
這樣看懂判決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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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公義 義無反顧】
週五(7/6)上午到羅東簡易庭
聆聽李茂生教授來為宜蘭縣的輔導老師講中輟輔導
照慣例夾雜許多老師特有風格的玩笑話
無私地分享許多非常珍貴的第一手經驗
什麼樣的教育與社會會「教出殺人犯」?
什麼樣疏離的關係會使人養就極端性格?
有時候,
在整個偏差的「養成」過程中
就是只差有人在某個關鍵的時刻
拉他一把
讓他認識到
這個世界並不真的那麼壞
還有人願意對他投以真誠與關注
給他一個再次信任人際關係的機會
會後跟李教授打了招呼
報告年底要參選的事
晚上,
寫了我對教授的感謝
與對台大法律學分班的感想
感謝教授的分享
本当に、来てよかった!
これからも頑張ります!
https://www.facebook.com/100001151858732/posts/1728372097211169/
昨天在羅東碰到一位台大法律學分班29B的學員,她說要競選宜蘭縣議員,同屆也有多位要出來競選。我當場只說了一句話:哇,有這麼多人啊,辛苦了,應該很累吧。
後來收到她寄過來的一封信,看完了以後,才知道當時我的一句話,真的是太小看她的決心了。辦法律研習班、法律學分班長達26年,用意只是想推廣法治或法律思維模式,從沒想過可以透過政治而改變些什麼。或許理解法律,然後透過政治的力量,落實法律精神也是一種改變的方法。
加油。
──────
孫博萮:
A班一位選宜蘭市市民代表
B班兩位選縣議員
要跟教授說感謝,因為先前追蹤了您的臉書,才知道台大有法律學分班,讀了之後真的覺得很值得(雖然在B班沒機會受到您的教導),今年也考上了台大國發所在職專班。
雖然小時候曾經嚮往第一志願是台大考古系,但由於高中成績很爛(對於洗腦教育諸多抗拒、也對國中時期的學業壓迫非常反彈),大學還重考過一年的我,從來也不敢想說有一天可以在台大讀法律,甚至考上台大的研究所。
我會來讀法律除了過去曾有一些遇到刑事、勞動調解案件想認識自身權益外,真正想進一步接觸,是投身公共議題後,發現許多議題的根源都在法律,但是缺乏有效的盤點與研究如何透過修法來改善,以致問題只能不斷重複循環發生,而許多民意代表根本毫無法律基礎知識、卻能成為立法委員,當選後也不用功,只會順從黨意、配合財閥將法越修越離譜,為了「自力救濟」(未來不要當個沒料的民意代表),才下定決心要進修。
讀了學分班,才明白什麼叫台大校風、教學專業,當然不是指大學時期老師教得不好,只是十幾歲與三、四十歲時對於學習的渴望與理解,是截然不同。
我深深體會上了學分班,是開啟人生另一個視野,法律真的需要向下紮根,以前以為讀法律就是背法條,讀了以後對法律有很不一樣的認識,原來還有這麼多法理學問與不同見解。
還有很多法律之外的層面我們平時根本也碰觸不到(例如像昨天講座的主題),我們有時只想解決表面的社會問題,卻乏於深掘問題的根源。
您對法律的耕耘與用心、對制度的想像與規劃,我衷心期盼都能早日實現,如果我未來有機會真正進入體制,我也承諾會盡我所能來推動,我期許自己終身都能向您一樣為公義義無反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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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庭調解未到 在 [問題] 小額民事訴訟原告可否不出庭? - 看板LAW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背景:我住在台北,去年五月在PTT請代買遭到詐騙一萬多元,向警方報案
因為人頭帳戶在高雄,警方後來將案子轉給高雄小港分局
今年1月接到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起訴處刑書,並說明只抓到詐騙集團人頭帳戶(也在高雄)
當然,人頭帳戶(被告)辯稱自己的存摺跟密碼都不見了
歷經漫長的等待後,今年五月左右刑事判決出爐,被告判3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
後來被告放棄上訴,因此刑事已定讞
在刑事判決出來前,我有聲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刑事庭裁判一併說明將此訴訟轉給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開始一連串恐怖旅程。
事發經過:
因為是小額案件,簡易庭先發出調解通知書,通知今年8月1日進行調解
上面註明「小額事件當事人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法院得依到場當事人聲請命即為訴訟
之辯論,並得依職權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就是這句話讓我覺得應該要到場
詢問其他律師意見,律師也覺得雖然被告有可能不到,但我應該要去
因為不去的話很有可能法院依職權進行一造辯論,增加我敗訴機率。
所以我請了假、買了台北高雄來回高鐵票去和解,去了才發現根本聯絡不到被告。
可是來都來了,我想要向法院主張我的權益,也就是聲請訴訟進行一造辯論
但法院人員直接打槍,說沒人這樣做的
簡易庭也沒法官,調解不成就直接進入民事程序了,乖乖回去等法院通知吧。
我心想,這樣的調解庭根本對出席者完全不公平,畢竟不出席的人沒有任何懲罰
又可以等進入民事程序再為自己辯駁,出不出席根本沒差,不出席還省時間跟力氣。
我不滿的詢問簡易庭書記官,她說法官也會裁量,如果認為事實明確
不需要開庭也會直接判決,同時安慰我乖乖回去等通知,說不定就直接拿到判決書囉
另外書記官也說我可以寫書狀給法院,跟法官說明清楚我的處境
(花高鐵錢出席調解結果被告沒來,再花一筆錢出庭或請律師明顯不符合我的利益)
我就抱著這樣的期待回了台北,結果就在今天接到了開庭通知書,請容我說聲E04
這件事情到現在,所有情況都讓我徹底對司法失望
因此,除了來問問題以外
希望藉這篇文章告訴大家台灣之所以會是詐騙天堂,法律絕對是幫兇之一
受害者因為法律程序繁瑣,有時又曠日廢時且不符成本,往往就這樣放棄了民事訴訟
對被告而言,只要不怕背前科,坐三個月的牢就可以躲過一切責任,爽賺一筆。
問題:
一、請問我是否可以撰寫書狀向法官說明請求基礎以及不出庭的原因?
就算我去了也是講一樣的事情,是否會被法官採納?抑或是全盤否定成為一造辯論?
二、我是否可以依據當時事發地點在台北(我在台北家中被騙)
向法院聲請轉移訴訟至台北呢?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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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lockyme (114.42.190.163), 09/22/2017 22:3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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