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時報 第110期(2021,8)
本期公法欄位部分,許育典教授針對司法院就原住民持槍枝狩獵遭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判刑而引起社會諸多議論的釋憲案,作成之大法官釋字第803號解釋,從原住民族狩獵活動的文化權利究竟是個人權或是集體權等憲法角度深入析論,值得研讀!
民商法欄位部分,林秀雄教授撰文分析法院判決來回更審之民事事件,釐清遺贈與贈與之性質是否相同及得否類推適用撤銷贈與之規定等重要觀念。游進發教授以最高法院最近判決為例從法條邏輯結構出發,闡述責任成立與責任範圍因果關係之內涵。徐婉寧教授以一則網路媒體披露後受矚目與討論之行政法院判決,撰文深入剖析一名臺南地區長者於夜班下班通勤途中前往吃鹹粥當早餐之行為,是否為「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而符合勞保條例授權訂定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規定:勞工上下班途中於適當時間在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遭遇通勤災害,應視為職業災害之情形?此外,周振鋒教授則撰文分析如何判斷法人股東及其代表人董事利益衝突時,有無公司法第178條規定不得加入表決之情形。
刑法部分,張天一教授則針對最高法院之最新判決,撰文在檢視銀行法第29條之1「準違法收受存款罪」中,有關「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要件之認定標準。
在其他欄位,本期月旦時論中吳巡龍檢察官撰寫的「民代收賄『職務上行為』之判斷標準」、黃珮禎法官執筆的「國民法官法模擬法庭觀察筆記」。司律評台欄位中邱忠義法官的「論賄賂罪『對價關係』之判斷基準」、張哲倫律師的「專利貢獻度對損害賠償界定之影響」等,均具有重要實踐意義。此外,「法苑‧法觀」專欄的法律小品,施慶堂檢察官的「民事執行處VS討債公司」、楊智守法官「賠償與量刑的算計」,亦值得本刊讀者品味。
📕本期內容
【裁判時報】
ℹ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作為文化集體權──評釋字第803號解釋的釋憲同理心/許育典
ℹ論繼承人可否撤銷遺贈──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8號判決評析/林秀雄
ℹ侵權責任法責任成立與責任範圍之因果關係──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1號民事判決/游進發
ℹ臺南長者通勤途中吃鹹粥當早餐是日常生活所必需?──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50號判決/徐婉寧
ℹ法人股東及其代表人董事之競業禁止與利益衝突之判斷──評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465號民事判決/周振鋒
ℹ對銀行法上「準違法收受存款罪」之再檢視──兼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403號判決及其歷審判決/張天一
【月旦時論】
🔸民代收賄「職務上行為」之判斷標準/吳巡龍
🔸國民法官法模擬法庭觀察筆記──從國民法官面之觀察/黃珮禎
【司律評台】
✒論賄賂罪「對價關係」之判斷基準/邱忠義
✒專利貢獻度對損害賠償界定之影響──兼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467號判決/張哲倫
【實務法學】
🔸民事法類
民法第18條之人格權侵害除去請求權,無消滅時效適用(106台上2677)/曾品傑
【法苑、法觀】
◼民事執行處VS討債公司/施慶堂
◼賠償與量刑的算計/楊智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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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今天公布大法官釋字第792號解釋,這號解釋乍看是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關,但仔細探究內文會發現,還是跟刑法有關,而這號解釋不論對於考生或實務供作者都極具重要性,因此我們來簡單說明一下。
首先,「販賣」這二字在刑法上有13個條文都具有此要件,亦即刑法第186、187、187-1、191、191-1、207、235、254、255、257、258、260、315-2條,在特別刑法例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也都有「販賣」的處罰條文。
其次,販賣的意涵,學說向來認為只有「賣出」,不包含買入;但實務卻主張包含「賣出」、「意圖營利而販入」。早年判例更認為,意圖營利而販入就構成販賣既遂,後來最高法院101年第10次決議認為僅構成販賣未遂,販賣行為之完成與否,須賴標的物是否交付作為既、未遂之標準,也就是意圖營利而買入後(僅屬販賣未遂),要將標的物交付買受人才算販賣既遂,這也是目前實務運作的態度。
我們來看看大法官怎麼說,釋字792號解釋文:「最高法院25年非字第123號刑事判例稱:『……販賣鴉片罪,……以營利為目的將鴉片購入……其犯罪即經完成……』及67年台上字第2500號刑事判例稱:『所謂販賣行為,……祇要以營利為目的,將禁藥購入……,其犯罪即為完成……屬犯罪既遂。』部分,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至第4項所定販賣毒品既遂罪,僅限於『銷售賣出』之行為已完成始足該當之意旨不符,於此範圍內,均有違憲法罪刑法定原則,牴觸憲法第8條及第15條保障人民人身自由、生命權及財產權之意旨。 」明確肯定須將標的物交付買受人才構成販賣既遂。
不過,這個解釋文稍有為德不卒之憾,因為就「意圖營利而販入」能否被認為已著手販賣而構成販賣未遂,並未清楚說明。雖然從解釋文看起來,大法官有意採取學者見解,認為販賣就是僅指賣出,不包含買入,但畢竟沒有直接說清楚。但這是因為釋憲的標的是這二則判例,所以大法官才沒有超出標的範圍一併說明。
雖然大法官在解釋文沒有說得很完整,倒是林俊益大法官的協同意見書提出的看法卻很值得參考(以下內容摘錄自林俊益大法官協同意見書):「本解釋公布後,法院對「販賣」用語的解釋適用,允宜依本解釋意旨(販賣的核心意義在出售,非單指購入行為)及一般受規範者得以理解且可預見的標準,另有全新的詮釋。關於「買、入、賣、出」毒品的行為,依其行為階段,似可分別處理如下:
(一)購買毒品(尚未取得)的階段:購買者尚不成立犯罪,僅處罰出售者的出售行為,即可達成毒品條例防制毒品危害的目的。
(二)買「入」毒品而持有(尚無任何出售行為)的階段:持有毒品行為,可能成立毒品條例第 5 條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或第 11 條持有毒品罪。
(三)買入並著手「賣(出售)」毒品(尚未交付)的階段:可能成立販賣未遂罪。
(四)買入毒品並賣「出」(交付)毒品的階段:可能成立販賣既遂罪。
至於因其他原因(施用剩餘、受贈、搶得、拾得、竊得等)而持有毒品,一時興起販賣意圖,似應成立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進而著手賣(出售)毒品行為,未交付者,似應成立販賣毒品未遂罪;已交付者,似應成立販賣毒品既遂罪。如此處理及認定,方無違憲法罪刑法定原則之意旨。」
有興趣參考釋字第792號解釋更詳細內容的,可參考以下連結: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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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具槍王國 需要政府加持】
世界盃極限射擊大賽及國際迷彩嘉年華,從今天起為期三天,在台北花博公園舉辦,共有上萬名國內外玩家及優秀廠商參與。據統計全球玩具槍逾半數是台灣製造,每年出口額約30億,產量居世界第一,惠美今天特別抽空來參加這項國際性活動,同時也見證另一項台灣之光。
參展廠商之一的怪怪貿易公司,負責人廖英熙,正是我們彰化鄉親,20多年前,他靠著在西門町代理玩具起家,之後開發高品質BB槍打出一片天,不僅槍支外銷國外,還被美國評為最實用的BB槍冠軍。不過他所製造販售並行銷國際的槍枝,最近卻被自己國家的司法機關認定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讓他充滿無奈。
明明符合經濟部標檢局的玩具槍標準,卻因國家標準跟司法認同不一,讓業者搞不清標準在哪,惠美將督促政府相關單位儘速訂定統一規範,否則不僅台灣玩具槍產業被迫外移,連在世界各地蓬勃發展,提供健康、紓壓的生存遊戲也都將蒙上違法陰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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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xiao2019.blogspot.com/2019/08/blog-post_87.html... 不是每把刀械都要申請,依照刀械管制條例,像是武士刀或長劍,刀刃35公分以上、刀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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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刀械認定標準 在 [問題]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與未開鋒的武士刀- 看板LAW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大家好,來分享Drama了。
首先前情提要,在生存遊戲的活動中,有玩家使用收藏用的未開鋒武士刀來進行活動。
也就是說他拿著那把鐵具來揮/砍/拍人使人出局。
不過既然是遊戲,自然會控制分寸,也沒有人因此而受傷。
然,主辦單位事後卻惱羞成怒,在活動事後越想越不對,覺得這件事情在網路上造成他們
面子受損,決定報警處理此事件。
那,玩家之間的糾紛會被擴大成違反哪些法律嗎?
要點整理:
1. 半身長但未開鋒的刀模型
2. 主辦單位受理報名,且後來才調整規則不可攜帶那個物品。
3. 沒有威脅恐嚇的情況與言語
4. 當下與事後有與被砍中的人道歉.
5. 現已非現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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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31.29.11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98228245.A.3F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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