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面對定宇昨晚的「萊牛原產地標示三問」,馬英九的回應是「基改食品要標」,這是在示範成語「牛頭不對馬嘴」嗎?
馬英九罔顧事實、不看自己八年前所言所為、不管國家利益的發動政治鬥爭,可以好好回答這三個問題嗎?
註:定宇昨晚的三問在這 https://www.facebook.com/143944236949/posts/10158915798381950/
1. 馬英九在八年前開放的「萊牛」為什麼也是只標「原產地(國)」,難道當時的馬政府是為了討好美國,以台灣人的健康為代價?
2. (附圖2)2012年7月25日,當時兼任黨主席的馬前總統,指揮著當時國會絕對多數的國民黨立院黨團,通過的「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之一」,內容就明訂標示「原產地(國)」,也就是執政的馬英九和當時過半的國民黨國會,用法律規定標示「萊牛」就是「原產地(國)」。
當時的立委,現在還在任的或是當縣市長的,應該還記得吧!難道是為了討好美國,以台灣人的健康為代價!馬英九是忘了?還是害怕想起來?
3. 馬英九在2012年3月5日宣佈開放「萊牛、萊豬」時,當時國民黨的衛福部和立院黨團是狀況外的,這些新聞都有記載,而且3月國際還沒有「瘦肉精」標準,直到7月初,國際食品法典(CODEX)才定出「瘦肉精只有萊克多巴胺安全可用,劑量為10ppb。」民進黨也宣佈結束抗爭,接受國際標準,也沒有阻擋後來7月25日的國民黨主導修訂「食管法」。
同時也有5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610的網紅林穎孟 迎夢台北大安文山,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同性婚姻的家庭若想要建立親子關係,按《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0條立法理由說明:「為保障同性關係之一方親生子女之權益,應許他方得為繼親收養,由社工專業評估及法院之認可」。法院會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委託專業人員進行訪視,法院將參考訪視人員提出的訪視報告及建...
第十七條之一 在 王定宇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分享真實 #馬邦伯正面回答這三題
(附圖1)馬英九今天說「標示(標產地或標萊豬)跟貿易沒有直接關係,蔡政府找一切理由討好美國,以台灣人的健康作為代價。」
定宇只想說三件事,馬英九應該回應下列三個問題是否為真?
1. 馬英九在八年前開放的「萊牛」為什麼也是只標「原產地(國)」,難道當時的馬政府是為了討好美國,以台灣人的健康為代價?
2. (附圖2)2012年7月25日,當時兼任黨主席的馬前總統,指揮著當時國會絕對多數的國民黨立院黨團,通過的「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之一」,內容就明訂標示「原產地(國)」,也就是執政的馬英九和當時過半的國民黨國會,用法律規定標示「萊牛」就是「原產地(國)」。
當時的立委,現在還在任的或是當縣市長的,應該還記得吧!難道是為了討好美國,以台灣人的健康為代價!馬英九是忘了?還是害怕想起來?
3. 馬英九在2012年3月5日宣佈開放「萊牛、萊豬」時,當時國民黨的衛福部和立院黨團是狀況外的,這些新聞都有記載,而且3月國際還沒有「瘦肉精」標準,直到7月初,國際食品法典(CODEX)才定出「瘦肉精只有萊克多巴胺安全可用,劑量為10ppb。」民進黨也宣佈結束抗爭,接受國際標準,也沒有阻擋後來7月25日的國民黨主導修訂「食管法」。
這個馬英九;一個當過總統、開放萊牛(他本來是豬牛一起開放)的人,怎麼會為了政治鬥爭,罔顧國際貿易的規則,厚臉皮扯謊到這個程度!
我是願意相信2012年馬政府修食管法明定只「標示原產地(國)」,是為了國際貿易規則,而不是他現在昨是今非攻擊蔡政府的「討好美國」,一個當過總統的人,失去高度、胡說八道是一件令人遺憾的事!
第十七條之一 在 蔣根煌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好友,午安!
嚴格把關豬肉產地、標示,捍衛市民朋友健康,是我們的首要主張!
昨(8日)新北市議會在本人主持的大會三讀通過「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修正案,市內販售豬肉及其製品,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瘦肉精),否則可依次開罰3萬至10萬元。
中央政府以行政命令,宣布明年元月將開放萊豬進口,所有相關食安疑慮,仍無解決、配套措施,根煌切實聽到了好友的憂心,更全力積極設法為市民把關。昨日是新北市第三屆第4次定期會延長會議的最後一天,本黨黨團甲級動員全員到齊,經36票過半數同意下,全案逕付二讀並逐條表決後,「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六條之一、第十七條之一,終於完成修法。
根煌的堅持,以及議會同仁的努力,佈建起新北市萊克多巴胺「零檢出」的防線,保護台灣人民與下一代健康。從明年元月開始,新北市政府亦將加強稽查頻率及範圍,以重罰全力防守萊豬,我們攜手把關食安,只盼能讓市民更放心、更安心。
第十七條之一 在 林穎孟 迎夢台北大安文山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同性婚姻的家庭若想要建立親子關係,按《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0條立法理由說明:「為保障同性關係之一方親生子女之權益,應許他方得為繼親收養,由社工專業評估及法院之認可」。法院會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委託專業人員進行訪視,法院將參考訪視人員提出的訪視報告及建議決定是否認可收養。因此社工、法官都是影響成敗的因素。
所謂的繼親收養,以女同志為例(男同志以生父類推),它的組成通常是一個生母,及一個伴侶,而這個伴侶要收養生母的小孩。
現代社會,通常有共識,撫養孩子的責任在雙親,而非單由生育的那方獨立負擔。女性主義平權運動以來,一直強調的就是反對所謂的「母職說(Motherhood)」,這個意思是有關照顧家庭、照顧小孩等等這些家務責任,過去被視為生母天職,也就是把照顧小孩的責任,全部推給生小孩的那一方。但事實上,照顧小孩應該不只是生育方的責任,也是其同居人、伴侶的責任。這在一般的異性戀婚姻中,因為婚生推定的關係,所以丈夫在小孩生下來那一刻,就肩負了撫養小孩的法律責任,沒辦法逃走。但同志家庭在法律上只有血緣關係的生育方要負擔撫養責任,另外一個伴侶可以看自己決定要不要收養,一定要走至少三個月的收養流程,且收養流程要經過社工、法官,還不一定會過。
我認為在這之中比起異性婚姻,不管是社工或法官,都應該更需要特別照顧平等權及小孩最佳利益問題。通常我們會認為,對小孩利益來說,一個生母和伴侶都有責任要一起撫養小孩,絕對是比只有生母一個人肩負撫養小孩的責任,前者優於後者。
然而收養訪視的報告格式中,「家人對收養人的態度」以及「親子關係的描述」在收養評估占了非常重要的篇幅,都是需要由訪視人員來觀察和書寫完成。過去在同婚未通過時,曾有社工因認為小孩太小無法面對同儕壓力,所以給出不適合收養的建議,但當時好在法官有考量和體察,所以最後有收養成功。
因此訪視人員在調查時,我認為社會局必須注意第一線人員的訓練,要特別注意同志家庭與異性婚姻的社會結構性問題不同,也就是不能因為原生家庭長輩並不一定認同同志,甚至可能有不友善或歧視問題,而成為阻礙孩童受雙親最大照顧的最佳利益。
亦即訪視人員在面對同志家庭時需注意下面三個原則:
1. 不應讓生育方獨自承擔撫養小孩的責任。
2.不應讓原生家庭對同志的不友善,而影響繼親收養的認定,導致小孩高風險面臨法律只有一位血親有責任照顧他/她,這是本末倒置。
3.應重視社會結構性的問題,更加同理同志家庭。
我認為,這不只是同志的問題,還是有關母職的性別平權問題,更是兒童權益問題。我身邊就有掌握,至少五對同志伴侶因為這個收養流程而卻步,最直接影響就是孩子的受照顧撫養權利及未來的繼承權利。
因此我在今天的民政部門質詢中要求社會局:
1. 定期舉辦全台北市訪視人員同志收養工作坊,並提供結案報告以供未來施政參考。
2. 促進社工與同志團體交流,建立聯繫窗口,協助輔導同志收養相關議題
3. 建立社會局同婚收養申訴管道
面對社會的進步,行政機關就要有帶頭的作用,把體制完善,成為同志家庭的後盾,讓這些孩子能生活在一個可以完全獲得最大照顧及友善的社會。
第十七條之一 在 Ghost Island Media 鬼島之音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立法院在108年12月17日三讀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毀滅性的結論就是,越修越「重」!本集節目中,李律師將會帶各位逐條說明修正內容,其中包括最具毀滅性的第九條第三項。再即將上路的恐怖修法前,請各位鬼粉們,一定要把這集聽起來,Zoe暴走不是沒有原因的!
整集都是重點,大家聽好聽滿!聽100次,背起來!然後,不要只是自己聽,請分享給你身邊的每一個人,否則不小心觸法,連神都救不了你!
段落摘要:
01:00 W Hotel 小模命案 - 東吳土豪鴿搞事?
02:00 恐怖的修法什麼時候會上路?
02:55 法條逐一盤點:整個人都不好了
03:15 毒品分類,以及為什麼要這樣分?
04:00 都什麼年代了?還搖腳丸
04:33 「拉K一時,尿布一世!」K他命為什麼是三級毒品啊?!
05:35 第二條有夠毀滅:「之虞」、「異構物」
06:55 第四條有夠重:製造運輸販賣(聽好囉!)
08:00 第十一條有夠沒道理:持有,純質淨重變5g(注意!大麻衰到囉 ...)
09:42 第十九條太好賺:沒收,收好收滿
11:34 第二十條注意囉:聲請戒癮治療
12:00 第九條第三項怕爆了: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恐怖的咖啡包!
13:45 第十七條認到底:自白減刑,第一次不認就gg
15:20 毒品清單只會增加不會減少啦!
15:40 修法後的Zoe … 每天崩潰暴走
16:30 不要再開毒趴了啦!
16:44 總結:就全部加重啦!
再說一次,整集都是重點,大家聽好聽滿!聽100次,背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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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目聲明:大麻雖有神奇療效,過度使用還是會讓你腦袋壞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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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島之音 Ghost Island Media 出品
嘖嘖集資:https://www.zeczec.com/projects/ghostislandme?r=99798cd2c6
#大麻煩不煩 #podcast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主持 - 李菁琪律師 (有麻煩 Better Call Zoe)
製作人 - 凱西 Cathy Hsu + 湯瑪仕 Thomas Lee
剪接混音 - 湯瑪仕 Thomas Lee
聽眾信箱:web@ghostisland.m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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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之一 在 3Q陳柏惟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月初,在武漢疫情持續擴大的危機下,我點出馬政府時期放寬中國人來台使用健保的資格疑慮,遭到攻擊說我不懂當時行政命令的背景,那今天用文字提出幾個問題,除了讓大家了解背景,也說明提出臨時提案的原因,重新研議廢止當年擴大認定的行政命令,守護台灣健保的永續性,是我身為民意代表的責任之一。
問題一、衛福部當年到底發布了甚麼樣的行政命令?
2009年10月1日衛福部發布衛署健保字第 0982600357 號公告,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公告以探親(三)、探親(四)或探親(五)事由申請來臺之中國人士,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許可發給前揭註記事由之臺灣入出境許可證,為《全民健康保險施行細則》第十六條所稱「經本保險主管機關認定得在臺灣長期居留之證明文件。」
白話來說,這個公告擴大認定身分為探親(三)、(四)、(五),拿有居留證明文件就能夠使用台灣健保,但這樣行政命令攸關全台灣人共同打造的健保制度,只用行政命令就能擴大認定,我認為不合理。
問題二、當年行政單位基於甚麼樣的理由,認定這項行政命令的發布不需要經過立法院的監督?
根據團隊詢問衛福部的說明,當年這個行政命令的發布是為了配合同年 6 月 9 日,立法院修正通過《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第十七條之附帶決議為「本法通過後兩個月內,基於人道及兒童少年最佳利益考量,行政院應協調相關部門,針對大陸配偶前婚姻之未成年子女來台探親居留及定居問題,研議修改許可辦法。」該案以修正《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許可辦法》於立法院第 7 屆第 4 會期第 5 次會議交本院內政委員會審查。
但重點是,以上的許可辦法內容中,立法院是審查身分的居留與定居問題,但並沒有提到使用台灣健保的配套,但衛福部在當年僅依配合其他已經過審查的法令 來當作行政命令發布的原由,卻未依同法第六十條送達立法院並提報立法院會議,我認為衛生福利部不能基於許可辦法已送立法院提報,就認為公告不需經立法院備查或審查。
問題三、臨時提案的用意是甚麼?
我用前面兩個問題來釐清了當時背景,以及行政程序的瑕疵,簡單來說,用行政命令擴大認定卻不受國會監督,我覺得不合理。
台灣健保經過20幾年的努力和眾多醫護人員的付出,才有今天讓大眾安心使用的成績,這是全民共同的努力,尤其在武漢肺炎疫情加劇的同時,牽涉到這樣重大全民福祉的調整,我們更應該謹慎來處理和看待。
提出這項研議廢止的臨時提案,就是想讓當年的瑕疵能重新被討論,並請行政單位對這項行政命令的發布的程序,提出說明和檢討,再看我們能夠如何在守護台灣健保的永續性上,做出實質的努力,我能夠理解這是前人所遺留的問題,但身為民意代表,攜手和政府共同解決問題是我的職責,也是我們能夠讓台灣更好的方式。
感謝共同提案人 王定宇 前輩,以及其他16位參與連署的前輩與盟友,還有很多我要學習的地方,批評指教建議對我和團隊來說都很寶貴,再次感謝你們的期待,持續努力,3Q
影片只有1分鐘但文超長
謝謝你們看完
#3Q陳柏惟 #中二立委 #台灣基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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