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8.12 台灣防止虐待動物協會、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 聯合新聞稿】
前(8/10)日週二傍晚,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台灣防止虐待動物協會分別接獲民眾通報,指出位於桃園市龜山區的春天農場疑似虐待飼養的馬匹,馬都瘦成皮包骨、虛弱倒地不起,身體並有多處受傷,只剩下孱弱的一絲呼吸。兩會立即向農委會、桃園市動保處通報,要求儘速確認現場動物情況,緊急提供傷病動物醫療照護,並表示隔日可一同前往協助。
昨(8/11)日週三一早,因前一日協會人員提出與桃園市動保處一同前往遭拒,因此自行聯繫簡智翔議員辦公室一同前往春天農場,發現現場僅剩下五匹馬,包括四匹成馬、一匹幼馬,跟民眾報案時說現場有六匹馬有落差。其中有匹幼馬為民眾於8月8日所拍攝倒地不起的幼馬,當日現場雖已可站立,但卻渾身是傷,其他成馬也同樣體型削瘦,兩側肋骨清晰可見,顯示缺乏適當飼養照顧。當日桃園市動保處立即派人將該匹幼馬帶離現場,並表示10日已有一匹棕色幼馬死亡,業者已自行掩埋於園區內。動保員表示要挖出屍體進行採檢釐清死因,並由一名獸醫師與一名園區人員前往執行,但動保員阻止協會成員參與,不斷說是要去與解剖獸醫師會合,卻在園區內繞來繞去,而另一位園區人員對協會成員表示知道埋葬地點,卻始終不願清楚說明,因此直到協會成員離開,都未能釐清動保處是否真的有開挖找到馬匹屍體,亦未能親眼確認死去的馬匹身上是否有任何遭虐的外傷。
長期關心動物福利議題的桃園市簡智翔議員助理昨日亦一同到場關切,簡議員辦公室助理表示:早在本(8)月1日即接獲民眾通報春天農場虐待馬匹,當日就要求動保處依法處理。動保處在8月2日前往稽查後向議員表示,現場共飼養「六」匹馬「體型削瘦,有虐待之虞」。並表示業者已請獸醫師幫動物進行檢查,馬匹食慾及精神尚佳。但就在10日傍晚兩動保組織再次將此案通報中央農委會及桃園市動保處後,動保員又向協會表示:確認有「七」匹馬,且認為馬匹消瘦調養需要一段時間,且業者已請獸醫師去看了,因此動保處預計兩週後才會再進行複查,屆時若仍未改善才會請飼主來陳述意見。並拒絕協會成員提出於11日一同到現場勘查的要求。結果11日協會和議員助理自行前往農場現勘才發現,動保處早已知道有馬匹死亡,並在現場與業者研商後續如何處理!
兩動保組織原本希望給行政部門處理的空間與時間,並願意相信桃園市政府的處置,但深入瞭解後卻發現,動保處縱使在第一時間(8月2日)即判定業者有虐待之虞,卻未能緊急展開救援傷病動物,導致一匹幼馬死亡、其他馬匹更是渾身是傷、骨瘦如柴奄奄一息,明顯有行政的不作為疏失。且對於現場飼養馬匹數量更是掌握不清,一下說六匹、一下說七匹,之中是否有何隱瞞,春天農場到底死了多少動物並自行掩埋,目前完全無法得知!
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副執行長陳玉敏表示:依據動物保護法第六條之一公告的《動物展演管理辦法》及《免經許可之動物展演類型條件方式或場所》早在2019年9月即公告施行,規定所有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利用動物物展示、表演或與人互動的行為,包括展示、騎乘、餵食、表演等,均須依法申請許可才能營業,且業者必須提供營運計劃書接受審查,並提交保證金,以確保有能力照護好所有動物。
該法施行至今已近兩年,根據農委會今年八月提供的資料,桃園市僅一處取得動物展演許可,並非春天農場,亦即春天農場根本就是非法展演場所,但中央農委會及地方桃園市政府卻完全沒有掌握與處置,放任業者違法展演並虐待動物,十分過分!陳玉敏質疑:從中央到地方政府,已嚴重失職!農委會應徹查全台還有多少類似春天農場這樣的非法展演場所,還有多少動物被飼養在不符合習性的環境中任其自生自滅,遭受不當飼養管理甚至折磨虐待!
台灣防止虐待動物協會執行長姜怡如表示:春天農場放任場內馬匹飢餓致傷亡,已違反動保法第五條第二項飼主責任相關規定,且業者「不作為致傷害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為」已構成虐待。桃園市動保處未在黃金時間搶救動物性命,涉及嚴重失職,未善盡保護動物之責。根據協會成員實地訪查,發現光是馬匹的飼養環境缺失就包含:
地面是用大石礫鋪設,多處泥濘積水,根本不利馬行走。
遮蔽處嚴重不足,遭遇惡劣天候時,狹小的馬廄不足以讓所有動物躲藏。
幼母馬有較長時間需要倒臥休息,馬廄中未提供墊料供馬匹舒適休息,導致馬身上摩擦受傷。
未提供適當環境讓馬匹展現自然行為。
而除了馬匹,春天農場內其他動物的福利狀況亦慘不忍睹。水禽鴨子被飼養在完全沒有水池的空間;兔子被飼養在髒亂陰暗的籠舍且與雞鴨共用戶外空間;飲水盆長滿青苔;還有一隻公雞雙翅都斷了,肉似乎被削了一塊?現場怵目驚心!
兩會要求:
一、農委會應於一個月內清查全國所有違法動物展演場所,並公布依法處置結果。
二、為避免桃園市動保處包庇業者,農委會應儘速介入春天農場案,調查死亡馬匹的確實死因,並公開結果,依法裁處或移送地檢署。
三、農委會及桃園市動保處應積極維護農場尚存動物的福利,儘速安排獸醫檢查,並協助轉介適當的安置場所。
四、桃園市動保處應依據業者違反動保法第五條、第六條、第六條之一規定懲處,並公開懲處結果。
Taiwan SPCA 台灣防止虐待動物協會
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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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470的網紅蕭美琴立委辦公室,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內政委員會/一、審查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0人擬具「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本院委員蕭美琴等17人擬具「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第二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8人擬具「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
第六條之一 在 CNEWS 匯流新聞網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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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之一 在 媽媽監督核電廠聯盟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因應電業自由化 經濟部擬修《能源管理法》要求業者公開售電資料(12/30/2020 EIC環境資訊中心)
(記者孫文臨報導)因應電業自由化、能源轉型,為強化能源管理、提高能源使用效率,經濟部能源局24日預告《能源管理法》修正草案,擬強制業者公開能源銷售資料,未依規定公開可處50萬元罰鍰;能源供應業者,若不遵行主管機關對能源調節、限制等規定,最高可處75萬元罰鍰,經勸導未改善者,可勒令停業、對負責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能源轉型重要一環 《能源管理法》修法三大重點
《電業法》修正案於2017年1月11日三讀通過,宣告台灣正式朝向電業自由化發展,劃分兩階段改革,預計修法後2.5年,以「綠電先行」的原則,逐步放寬再生能源的發、售電限制;修法後6~9年,原先發電、輸配電、售電一條龍的台電公司得進行「廠網分工」拆分,輸配電的電網維持國營,發電與售電的業務則開放市場參與。
為推動能源轉型,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研究員吳澄澄就曾建議,《能源管理法》修法重點包含「電力資訊公開」、「工業能源責任」以及更大幅度的「授權地方政府」。時代力量也舉行記者會呼籲,應修《能源管理法》推動節能與綠電發展。
為強化能源資訊公開及節能措施推動,經濟部能源局提出《能源管理法》修正草案,明定能源供應事業須公開銷售資料、強化大型投資生產計畫的能源使用審查,並大幅提高罰鍰金額,也增訂「公布違法廠商或能源用戶名稱」等多項規定,以加強政府能源管理權責。
修法重點一:強制公開能源銷售統計資料 強化大型用戶審查管制
修正草案規定,能源業者每年須依售電量繳交一定費率的金額做為「能源研究發展基金」,其費率、期限等其他相關辦法,將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且配合再生能源發展目標,可能朝向給予「再生能源業者」較低費率或免收的優惠,以鼓勵再生能源發展,將視市場發展情況評估調整基金徵收方式。
本次新增第六條之一規定,能源供應事業應公開能源銷售統計資料,但考量個資保護,因此將會去識別化後再公開,公的方式及時間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若未依上述兩項規定公開者或繳納能源研究發展基金者,可處2萬~50萬元罰鍰,限期未改善者,將按次處罰。
針對大型能源用戶擴廠時,能源局將要求業者提出「能源使用說明書」包含能源用量、種類及效率,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後,才可使用能源,主管機關將會定期查核使用情形。能源用戶使用數量、種類及效率等審查準則,將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相關規範。
修法重點二:違規罰鍰提高5~10倍 並公布違法業者名稱
能源供應業者若不遵行主管機關對能源調節、限制、禁止的規定,現行規定是處1.5萬~15萬元罰鍰,修法後將處15萬~75萬元罰鍰,一口氣提高了5~10倍,經勸導未改善者,可勒令停業、對負責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能源供應事業,未依規定申報經營資料、能源使用資料、違反能源使用效率規定,或未依規定標示能源設備耗用量及其效率、銷售、進口未依法標示或不符耗用能源規定的設備、器具或車輛等違法情形。最高罰鍰將從先行的10萬元,提高到50萬元,並得公布該業者名稱及違法事由。期透過社會責任壓力,促使業者愛惜自身商譽、避免觸法。
修法重點三:授權地方政府管理稽查用電設備 刪除分區管理條文
此外,現行《能源管理法》規定,節能與用電設備的管理及稽查僅中央主管機關負責,為擴大地方政府對於節能與用電設備之管理及稽查權力,本次修法將授權地方政府可依其轄區需要,針對能源用戶、設備、器具或車輛的製造、進口廠商或販賣業者,實施檢查或命其提供有關資料。
同時,原先《能源管理法》第15條規定,主管機關須分區管理能源開發。但因應能源結構改變、分散式電網及電業自由化等因素,「電力供需區域不易界定,容量變動性大而無法作為評估基準。」因此將該條刪除,以符合未來發展趨勢,「未來將採數量合理使用、種類符合能源政策、效率符合最佳可行技術等為審查項目,持續強化能源先期管理機制」。
完整內容請見:
https://e-info.org.tw/node/228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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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之一 在 蕭美琴立委辦公室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內政委員會/一、審查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0人擬具「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本院委員蕭美琴等17人擬具「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第二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8人擬具「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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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質詢─
▶林國樑牧師的父親林明勇是秀林鄉第一位官派鄉長的太魯閣族,在二二八事件中,被警察到家裡抓人、在山中遭槍殺。從國家檔案的叛逆名冊中發現林明勇的名字之後,總算有平反的根據,去年向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提出回覆名譽申請獲准。但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自民國84年10月7日施行以來經4次修法延長,在93年10月6日申請賠償期限屆滿後,以書面或口頭向基金會提出申請或洽詢者,共有56件,其中約16件受難者的姓名曾出現在二二八相關檔案或文獻中。惟這是國家暴力下的悲劇,史料經過幾十年後才被整理出來,因此不是當事人的問題,更不該是受難者家屬應該承擔的。
▶歷史的正義已經喚不回當年的恐懼與壓力,但至少國家應該負起賠償責任。主張公平正義不該有期限,修法上應有彈性空間,申請賠償期限再延長2年,讓受難者家屬不僅獲政府正式的道歉,也獲應有的賠償。
第六條之一 在 管碧玲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130311立法委員管碧玲於教育文化委員會質詢原能會主委蔡春鴻時,特別針對「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所提的逃命圈公投,特別指出該公投是屬於限制性公投,管碧玲表示政治學教科書對於限制性公投的定義是屬於一種特定範圍內人民所舉行的公投,其公投議題仍然屬全國性事務,基於對於少數人的保護,這些保護特別是攸關其個人的價值以及生命安全,導致於強加其身的議題,遇到這類的議題就可以公投處理。她特別提醒原能會,要對於核四採用限制性公投的學理要有更深的認識。另外針對原能會迄今仍未依法提出新版核災應變計畫,管碧玲痛批原能會仍然無動於衷。管碧玲也要求原能會應針對最差的情況(the worst scenario)提出應變的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