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民路209巷與堤防道路五叉路口交通改善,有解!】
岳儒於FACEBOOK接獲民眾以及大同里長蔡英道反映,義民路209巷與堤防道路五叉路口沒有紅綠燈、交通動線複雜;而這個路口又緊鄰市區以及堤防道路,也是學生們上下課行徑路線,經常導致車禍事故頻傳,尤其半夜睡夢中更是驚醒,造成附近住戶人心惶惶!
在蘇治芬委員共同關心下,岳儒共三次邀集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局、雲林縣政府工務處運輸管理、北港鎮公所、雲林縣警察局交通隊、北港分局以及大同里長蔡英道共同進行勘查。
由於此處係屬五叉路口,交通標線的配置已無法改善易肇事狀況,故在考量路口交通動線復雜下,於6/10第二次勘查決議交由『交通工程技師公會』讓交通技師們給予專業評估與方案!
在等候5個月後,終於,交通技師評估方案出來!亦在上周五(11/20)進行第三次勘查,匯集所有單位與建議下,改善方案確認定案!
未來義民路209巷與堤防道路五叉路口,將以『水泥紐澤西護欄』區分市區與堤防道路,並搭配設置『紅綠燈號誌』以及『道路標線』指示來做交通動線引導;在各單位考量工程期程及評估後,此方案將於明年度發包施作,預計於明年中旬前改善完畢!完工後,預期可使交通動線更加明瞭,以降低車禍事故,提升民眾行的安全。
#順帶一提該路口岳儒於105年12月已請雲林縣警察局將監視器配置完畢
第三河川局管理課 在 張峻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早年私人土地提供公眾使用 繼承人欲尋法律途徑取回 光復鄉第三公墓 張峻提案力促合法化
2020/09/23
更生日報/記者何國豐/報導
針對花蓮縣議會本屆第十次臨時會中議長張峻提案促成「協助光復鄉第三公墓合法化」,廿二日上午縣府民政處、光復鄉長林清水、村長及議長張峻服務團隊等共同前往會勘(見圖),針對公、私有土地取得,決議由光復鄉公所提出興辦事業計畫,此外,決議一、大興段一三八一地號,先行辦理假分割,並根據使用範圍向第九河川局和國有財產署辦理土地撥用,後續辦理興辦事業計畫變更編定。二、如需徵收或價購(嘉羅蘭段六三九、六四○地號),請光復鄉公所先行與地主確認取得私人土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併興辦事業計畫辦理變更編定。
參與會勘作業包括民政處宗教禮儀科、議長張峻服務團隊、光復鄉長林清水、民政課長林志祥、公墓管理員、光復鄉代表會主席鍾玉清、大富村長劉奕貴、大進村長林正立等人。該墓地於日治時期即由私人土地提供公眾使用,台灣光復後,公所將此筆公墓土地列為第三公墓,但在縣府又沒有載錄,由於長期以來基層人員因便宜行事,均未將該筆土地變更為光復鄉公所名下,時至今日已餘七十年,該筆私有土地之繼承人便尋求法律途徑欲取回該筆土地,為顧及亡者與家屬和土地所有人之權益,希望能透過府會和地方的協調,讓這起土地紛爭事件能獲得到圓滿的解決。該公墓用地分為三筆,兩筆(嘉羅蘭段六三九、六四○地號)為私有山坡地農牧用地,同屬一人所有,另一筆(大興段一三八一地號)為國有財產屬權管之河川區農牧用地。
議長張峻表示,這是一起任誰都不願意發生的歷史公墓共業,因為早期行政人員的疏失,導致今日土地繼承人與亡者和家屬都成了最大的受害人,許多可以化解成為合法性的紛爭,如果不能當下解決處理,留給下一代後往往變得更為複雜難解,期許各方都能站在公眾利益的主軸和角度做為考量,盡快讓這件公墓事件畫下停損點,張峻也將盡最大的努力協助處理,讓亡者安息,家屬安心,讓土地所有人得償應有權益,力創三贏。
光復鄉長林清水表示,針對會勘決議將責請承辦人員同步進行辦理和溝通,希望在縣府及張峻議長的共同協助下,能早日解決第三公墓合法化之相關問題。
現任大進村長、也是前公墓管理員林正立表示,目前共有四十餘座墓墳,是在民國七十一年以前安葬,其合法性無庸置疑,其他墓墳雖在七十一年以後安葬,但也都依法申請,五十年前的山坡地乏人問津,即使私相贈與也是司空見慣,如今土地法規嚴謹,山坡地農牧用地一地難求,在時空背景的轉換下,一個行政疏忽就可能付出更大的代價解決,希望公所能再與地主溝通協調,早日解決這起糾紛。
第三河川局管理課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講解】
—— by 西門慶老師
更新:剛剛有一個地方筆誤所以刪掉重發避免影響大家的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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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這幾份行政法題目其實沒有到太難,是大家在準備上一定會讀到的東西。下面我沒打算解好解滿,畢竟可能會去選總統,所以大概跟大家講講答題的方向,學習發大財的方法(?
【第一題】
甲為某領有普通級營業級別證之電子遊戲場業負責人,卻於營業場所內擺設限制級機具。經民眾檢舉,乙縣政府乃以該遊戲場業有混合營業級別經營之情事,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5條規定,對甲處以新臺幣(下同)20萬元之罰鍰,並限期15日內改善(A函)。於改善期間屆至後,乙縣政府派員訪查,發現甲仍有混合營業級別經營之情事,遂對甲處以40萬元之罰鍰(B函),並限期15日內改善。其後,乙縣政府確認甲一直處於未改善之違章營業狀態,遂陸續對甲處以60萬元罰鍰並限期15日內改善(C函)及80萬元罰鍰並限期15日內改善之處分(D函)。請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5條之規定,說明乙對甲所為之A、B、C、D函有無裁量權行使之瑕疵?(25分)
參考法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5條:電子遊戲場業有混合營業級別經營者,處負責人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仍繼續營業者,廢止其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
☆解析
#這題沒在考行政罰
本題就是罰了四次,在這個時候會覺得是不是要考行政罰一行為不二罰的問題,但是這邊有因為四個行政處分而被切成四個行為,所以不會有一行為不二罰的問題。
#這題在考裁量
(1)仔細看題目可以發現,這題問的是裁量,裁量是在行政法第一個章節行政法緒論中,行政與司法的關係那一個單元中,主要就是問題什麼時候裁量會合法、什麼時候是違法。
(2)裁量是不是違法,要回歸法律,看行政行為到底在法律的範圍之內還是之外。看了給的法規,發現,20萬以上、100萬以下,而這幾次的處罰都是在範圍之內,不小心就會寫了一個裁量都合法的答案。
(3)但是!!!這邊要仔細看法條,法條的效果是:混合級別營業→處罰→不改→廢止級別證。所以第一次的行政行為有一個選擇裁量,可以選擇處罰的金額,但是第二次的行政行為中是沒有裁量的,行政機關必須廢止前面的行政處分,如果用其他的數額來做處罰的話,一定是違法的行政處罰。
#所以大家不要被數額給騙了,重點是法律的解釋!
【第二題】
經濟部水利署河川局基於某河川防汛之需要,依法定程序報經內政部核准徵收該河川沿岸土地,以實施堤防興建工程,並於徵收案公告期滿後,發給土地所有權人各50萬元補償費。請問:
(一)甲為土地所有權人之一,反對提供土地作為堤防興建工程之用,應提起何種行政訴訟?(10分)
(二)乙為另一土地所有權人,認為50萬元補償費過低,應提起何種行政訴訟?(10分)
(三)於甲提起之訴訟中,堤防興建工程已完成,行政法院如認定徵收案違法,但認為堤防工程有公益上之需要,得為如何之判決?(5分)
☆解析
#關鍵實務班直接命中!
西門慶老師不才,沒有開太多班,但是這一題的內容在關鍵實務班的時候有直接講到一模一樣的爭點!
#徵收三大考法
土地徵收的考法有三種:
第一個是考徵收處分是誰做的,不服如何救濟?
第二個是對於補償費不滿,要對誰打行政訴訟?
第三個是如果沒有在期限內發補償費的話,如何救濟?
這題就是在考前兩個爭點!
#徵收程序跑一遍
土地徵收規範在土地徵收條例裡面,請搭配下圖服用:
①需用土地人請求徵收核准機關(內政部)徵收土地
②徵收核准機關於做成徵收的行政處分後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
③直轄市、縣市政府接收到通知後公告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④需用土地人將應發給的補償費繳交給直轄市縣市政府
⑤直轄市、縣市政府限期發給土地所有權人補償費
#所以
(1)徵收處分是內政部做的,不服徵收處分,就對內政部打「撤銷訴訟」!
(2)補償費處分是直轄市政府作的,不服他的數額,想要一個更高額的補償費,就要對直轄市政府打「課予義務訴訟」!
(3)至於補償費沒有在期限給的話,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的規定徵收處分會失效,所以要打「#確認徵收法律關係不存在之訴」
#情況判決
第三題小小考了一下情況判決,一個在行政法上特殊的判決模式,就是行政處分違法,但是基於公益不去撤銷。這個在律師司法官還有司法特考都有考過了,在這邊問題應該不大,大家可以順便批評一下這個制度~
第三河川局管理課 在 好三好水-水利署第三河川局 - Facebook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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