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腸花立委林岱樺在大腸花期間在立法院內揮拳打警察,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無罪,理由是揮拳打警察是言論,受到立委在院內言論受到保障的規定。
原來揮拳打警察是一種言論?那以後打警察都可以說我是表達我的言論,應該受到言論自由的保障。
憲法第73條:「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表決是一種行為動作,既然言論與表決分開表示行為不是屬於言論的一部分。條文不說言論與行為,只說言論與表決,表示只有保障表決這種行為,不保障其他行為。
說揮拳打警察是一種言論,真是詭辯中的詭辯,恐怕只有恐龍語言才有這種邏輯了!
圖片及新聞來源:聯合報
http://udn.com/news/story/2/1698205
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 在 哲夫公法教室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憲法】立委的不受逮捕特權已達極限了嗎?
綠委若阻擋警攻堅,是否屬妨礙公務,還是屬言論免責權範圍?若爲免責範圍,就無現行犯問題。(但得守住,不要構成「蓄意肢體傷害」啊!)
至於「金平」院長,是最後防線,只要他說是「國會自律」,若他也失守,立院就失守了。
【參考條文、釋字】
憲法第 74 條(不逮捕特權)
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8項
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憲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 釋字第 435 號(肢體動作非言論免責權之範圍)
【解釋理由書】
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 旨在保障立法委員受人民付託之職務地位,並避免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之功能 遭致其他國家機關之干擾而受影響。為確保立法委員行使職權無所瞻顧,此 項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應作最大程度之界定,舉凡在院會或委員會之發 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如院內黨團協商、公 聽會之發言等均屬應予保障之事項。越此範圍與行使職權無關之行為,諸如 蓄意之肢體動作等,顯然不符意見表達之適當情節致侵害他人法益者,自不 在憲法上開條文保障之列。至於具體個案中,立法委員之行為是否已逾越保 障之範圍,於維持議事運作之限度,固應尊重議會自律之原則,惟司法機關為維護社會秩序及被害人權益,於必要時亦非不得依法行使偵審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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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 也就是只有在立法院內的言論享有免責權。 如果把立委的言論免責權分成「 ... ... <看更多>
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 在 Re: [問題] 言論免責權可以放棄嗎? - 精華區politics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 引述《einstean (台北捷運世界一流)》之銘言:
: 老是看到有人要控告立委的時候會要求立委放棄言論免責權,
: 問題是立委可以自己選擇放棄言論免責權嗎?
: 我記得老師說過有些權利是不可以放棄的,不知道言論免責權是否算在內?
我不是學法律的,就我所知來發表一點意見
中華民國憲法第73條:
「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
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
「立法委員應秉持理性問政,共同維護議場及會議室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不遵守主席依規定所作之裁示。
二 辱罵或涉及人身攻擊之言詞。
三 發言超過時間,不聽主席制止。
四 未得主席同意,插言干擾他人發言而不聽制止。
五 破壞公物或暴力之肢體動作。
六 佔據主席台或阻撓議事之進行。
七 脅迫他人為議事之作為或不作為。
八 攜入危險物品。
九 對依法行使職權議事人員做不當之要求或干擾。
一○ 其他違反委員應共同遵守之規章。
違反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席得交紀律委員會議處。」
立法委員行為法第十二條:
「立法委員在院內依法行使職權所為之議事行為,依憲法規定,享有免責權。」
由此看來,立法委員應該只有在立法院內享有言論免責權
Ma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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