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半偷看我手機的LINE,有犯法嗎?」
幾年前被個案問過這問題,當下還真被問倒
(沒辦法我是心理師,不是律師啊啊啊)
要解答這個窘境,要從三方面來解析:
1. 單純觀(偷)看▶沒事兒
因為刑法妨害秘密罪的構成要件,只限定「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對於LINE、手機的訊息,這條沒管到...
2. 破解手機密碼而偷看▶妨害電腦使用罪
當對方的手機有設密碼,而你破解去用他的手機
就這可能構成刑法第358條 #妨害電腦使用罪。
3. 偷看LINE順便翻拍或截圖▶窺視竊聽竊錄罪
當你想保全證據而拍下對方LINE對話畫面
則可能犯下 #窺視竊聽竊錄罪。
知道這些不是我轉行當律師,而是看了《生活法律防身術》這本書。作者是 律師說真話x賴瑩真律師 ,精選48種生活中常遇到的法律問題,像是遇到危險情人怎麼辦、分手後可以拿回送對方的東西嗎、跟著網友一起罵人會否被告......等。
賴律師將複雜的法條,用簡單好懂的方式敘述,如果你想避免莫名其妙被吉的狀況,可以看這本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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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錄罪 妨害秘密 在 瑪那熊的愛情觀察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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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對方的手機有設密碼,而你破解去用他的手機
就這可能構成刑法第358條 #妨害電腦使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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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想保全證據而拍下對方LINE對話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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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錄罪 妨害秘密 在 黑白告狀俠律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私人不法取證會有證據能力嗎?
https://tw.news.yahoo.com/%E8%80%81%E5%85%AC%E5%82%B3%E8%A8%8A%E5%95%8F%E5%80%99%E5%B0%8F%E4%B8%89-%E8%80%81%E5%A9%86%E6%97%A9%E5%AE%89-%E6%AD%A3%E5%AE%AE%E7%81%AB%E5%A4%A7%E6%B1%82%E5%84%9F100%E8%90%AC-164059814.html
本篇新聞指出:「新北地院開庭時,邱男、謝女認為,蕭女在咖啡廳偷錄音已侵害隱私,並以誘導方式逼人陳述,證據力有瑕疵。」
告狀俠:「記者想說的應該是證據能力有瑕疵啦!至於證據能力跟證據力有甚麼不同?我們在未來的文章內,會再為大家介紹啦!」
回到主題,那到底私人不法取證能不能有證據能力而作為證據使用呢?
以下我們將用簡單的Q&A來為各位介紹!
Q:刑事的私人不法取證,能當證據使用嗎?
A:刑事上私人不法取證原則上可以當作證據使用,但如係出於暴力、脅迫等破壞意思表示之任意性,或具有高度虛偽可能性的情況下,才會有證據排除的適用。
解說:
※我國刑事訴訟法中只有對於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的情況下,有「證據排除原則」的適用,因檢警代表著國家公權力且掌握的資源較多,因此偵查機關違法偵查之不法需要被抑制,且具有憲法上之意義。
相較於私人不法取證基於私人與私人之地位,侵害私權利有別,蓋私人非法取證之動機,或來自對於國家發動偵查權之不可期待,或因犯罪行為本質上具有隱密性、不公開性,產生蒐證上之困窘,難以取得直接之證據,冀求證明刑事被告之犯行之故,而私人不法取證並無普遍性,且對方私人得請求民事損害賠償或訴諸刑事追訴或其他法律救濟機制,無須藉助證據排除法則之極端救濟方式將證據加以排除,即能達到嚇阻私人不法行為之效果。惟如私人故意對被告使用暴力、刑求等方式,而取得被告之自由(性質上屬被告審判外之自白)或證人之證述,因違背任意性,且有虛偽高度可能性,基於避免間接鼓勵私人以暴力方式取證,例外地,應排除該證據之證據能力。
Q:民事上的私人不法取證,是否可以做為證據使用?
A:民事上的私人不法取證原則上也可以做為證據使用,但如違法取證的情節重大(經過法官利益衡量),則例外有證據排除的問題。
解說:
※依據104年度台上字第1455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民事訴訟之目的與刑事訴訟之目的不同,民事訴訟法並未如刑事訴訟法對證據能力設有規定,就違法收集之證據,在民事訴訟法上究竟有無證據能力?尚乏明文規範,自應權衡民事訴訟之目的及上述法理,從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之必要性、違法取得證據所侵害法益之輕重、及防止誘發違法收集證據之利益等加以衡量,非可一概否認其證據能力。「如果要否定其證據能力,自須以該違法收集之證據,係以限制他人精神或身體自由等侵害人格權之方法、顯著違反社會道德之手段、嚴重侵害社會法益或所違背之法規旨在保護重大法益或該違背行為之態樣違反公序良俗者,始足當之。」
要注意!上面談到的既然是『私人不法取證』,則就私人不法取證的行為,會另外涉有民、刑事責任認定的問題。
所以,以下舉個例子說明:
Q:對方偷錄我跟他的對話,拿來做為他和我打官司的證據,那這樣我可以告對方妨害秘密 (刑法第315條之1窺視竊聽竊錄罪)嗎?
A:這個問題算是私人取證下常見的問題,當事人雙方互相於通話中,且為對話的一方,為了蒐集證據而錄下來,原則上不會有妨害秘密罪的問題。
但如果是「無故」用錄影音工具或設備偷錄他人「非公開」的對話或影像(EX:小三跟老公的對話或影像),則會成立刑法第315條之1之罪。
Q:如果是為了蒐集外遇證據為訴訟上使用呢?
A:在這種情形下,近期多數實務見解仍認為這樣是欠缺法律上正當理由,仍然符合「無故」的要件,不能藉口保障私人權益或蒐證為由,全面監控他方之日常生活及社交活動,進而侵犯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之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而排除刑罰之適用,仍成立刑法第315條之1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