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iehKuo ()看板Examination標題Re: [請益] 刑訴第252條各款於260之適用時間Fri May 3 14:12:31 2019 ※ 引述《ChiehKuo ()》之銘言: : 板友好, : 我看紀綱刑訴今年課本C第67頁時發現有個地方跟林鈺雄教授、林俊益法官的教科書內 容 : 不一致 : 紀綱課本括號2寫252第1-4款不能用260(藍色筆記是上課時老師說的) : : 但是林俊益跟林鈺雄課本都說適用260 : 林鈺雄版本 : : 林俊益版本 : : 想請問為何會有這差異~ : 感謝~~ 朋友貼了紀綱老師粉專的文給我看 才知道自己在本板上問的問題引起老師不滿、被老師截圖貼到粉專 我想自己有必要回覆一下: 謝謝老師的批評與指教 您說我「刑訴讀的不好,聽完課程也不太會再去聽一次,想一次,搞不好筆記還做的不完 整」 我確實第一次接觸刑訴 老師的課目前也還沒上完 還沒學好 於這方面確實有很多不足之處需要多多努力加強 跟老師說個抱歉 當時因為時間緊迫,我都是1.5倍速播放在聽,可能有漏聽的地方 然後因為刑訴上課其實是跳來跳去的 我一般會把可能需要再聽的地方先稍微註記一下堂數跟時間 但這次發問部分當下聽得懂就沒有註記 所以完全不知道我不懂的這個地方是第幾堂內容(我會再檢討一下自己上課方式) 為了節省一堂一堂分分秒秒的找的時間 我直接翻了林鈺雄教授跟林俊益法官的書來幫助自己理解 然後發現跟老師說的似乎有不一樣的地方 才跑上來發問 沒想到問個問題會造成老師的困擾跟引起不滿 再次跟老師道歉 不好意思 後來有位好心的板友st大跟我說是26堂後有去聽了幾次 我覺得自己聽得懂老師上課內容的邏輯 但還是不清楚為何看起來跟林鈺雄教授說法有異: 紀綱老師上課說的「252第一款因為曾有判決確定 就一事不再理了 就算有新事實新證據 應該提再審或非常上訴 而非走260」(這部分我聽得懂) 還有紀綱書上「縱使有新事實新證據,亦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但是 林鈺雄教授書上第二段寫:「因欠缺實體之訴訟要件(指252第1-4款)或所謂的實體條件 (指252第8-10款)或必要條件(指253,254)而不起訴者,則有實體確定力,因此,非 有第260條之兩款法定事由,不得再行起訴。」 內容說的「252第1-4款非有260之兩款法定事由,不得再行起訴」 應該就是指252第1-4款若有兩款法定事由 可以再行起訴吧(反面解釋?) 我只是想問清楚為什麼一個說可以 一個說不行而已 怕是自己哪裡沒想通 關於認為我是造謠、詆毀、其他補習班工讀生刻意放假新聞的部分 希望老師別誤會 我澄清一下 1.在原推文中我有說自己剛開始接觸 用意就是希望透過這個特別強調來讓其他版友知道我的見解很可能有誤 2.我花了高於原價的價錢買了目前缺貨的二手紀綱刑訴解題書 本人雖然沒上過其他刑訴,無從比較,但我在看老師課本不懂時有參考兩本教科書,發現 有些地方老師解釋的更清楚易懂,因此,決定要買哪本解題書前,我爬過不少文,大家推 薦的書不少,我還是決定買老師的解題書,且是用高於原價的價格購買二手書 以上兩件事情應該多少可以證明我並非工讀生、競爭對手刻意散佈謠言、詆毀等等的吧 我認為 網路上文章就是這樣 覺得有疑問的地方才會發文問 覺得好的地方通常不會特地發文講 對於自己發問會引起老師不滿發文我也滿意外的 也感到抱歉 最後,感謝幾位網友替我說話, 也希望某幾位網友自重 不要再做沒必要的人身攻擊 相信這應該也不是紀綱老師的用意 謝謝 更新 感謝那位在新發文中替我打抱不平的網友 你真的很勇敢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159.126.8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56863954.A.7CF.html ※ 編輯: ChiehKuo (49.159.126.85), 05/03/2019 14:43:31 推 exporn: 你這樣應該算無預見可能性05/03 14:27 XD 真的完全沒預見 推 goodbearz: 我不清楚你對審判vs起訴的概念是什麼05/03 14:34 → goodbearz: 判決沒確定,上訴;判決確定,非常上訴或再審05/03 14:34 → goodbearz: 252的1~4不是沒資格起訴就是起訴無實益05/03 14:35 → goodbearz: 先說1,已經判確,檢察官要違背一事不再理來起訴嗎?05/03 14:36 這部分老師上課有說 雖然我還沒上到非常上訴、再審 應該還算聽得懂這流程 但為什麼 跟林鈺雄教授書上似乎見解不同才是我困惑的 點 謝謝g大 → goodbearz: 再說2,時效完成,檢察官打算違反刑法強行起訴嗎?05/03 14:36 → goodbearz: 續說3,大赦過後罪刑俱滅,檢察官用什麼來起訴?05/03 14:37 → goodbearz: 最後說4,已經不處罰了,檢察官要定罪但不判刑嗎?05/03 14:38 → goodbearz: 我只能推論,你只看課本但沒看法條05/03 14:39 → goodbearz: 想要用背誦的方式去填鴨,但沒注意所背為何05/03 14:39 → goodbearz: 我想這是老師要表達的筆記沒做完整的根本原因05/03 14:43 → goodbearz: 最重要的,麻煩把260的前5和10~14字多看幾次05/03 14:46 → goodbearz: 然後你再想想252的1~4有沒有不或緩起訴存在05/03 14:47 推 HSUS: 整個事情流程是 先有判決確定 再有不起訴處分05/03 14:48 → HSUS: 真正影響整個事情流程的效力是來自於最前面的判決確定05/03 14:50 → HSUS: 所以應該針對該判決確定救濟 這是我的理解 有誤請包涵05/03 14:50 → goodbearz: 判決怎麼來的 沒有起訴能有判決嗎?05/03 14:51 → goodbearz: 我們國家的刑事訴訟有起訴和不起訴共存的情況嗎?05/03 14:51 → goodbearz: 除非是可以切割的案件,否則當然一事不再理05/03 14:52 → goodbearz: 但260限定「同一案件」,後面的不起訴就是違法05/03 14:52 → goodbearz: 要造成這樣的結果,應該是數個管轄權同時分別辦案05/03 14:53 → goodbearz: 但既然一方已經判決確定,其他方自然無法起訴 05/03 14:54 推 goodbearz: 要非常上訴或許還可以,但要再審還要考慮再審條件 05/03 14:57 ※ 編輯: ChiehKuo (49.159.126.85), 05/03/2019 15:09:00 → goodbearz: 看了你上面的回復 我突然覺得你有這些問題合理正當05/03 15:09 → goodbearz: 其實你不需要說明花多少錢買函授 主要是你之前沒念過05/03 15:11 我不是買二手函授 我是買解題書~ 特別講這個是因為有人認為我在造謠、詆毀、放假新 聞 → goodbearz: 對司法程序沒接觸過 不清楚起訴和審判之間的糾葛正常05/03 15:12 推 tttggg: 好奇問一下14樓,為什麼判決確定了,還可以再有一個不起訴 05/03 15:12 → tttggg: 處分? ⊙ω⊙ 05/03 15:12 推 HSUS: 252第一款 不是有個不起訴處分嗎? 是我搞錯了什麼嗎? 05/03 15:17 → goodbearz: 那個應該是指又有人跑來告了 導致又成案 05/03 15:19 推 nien008: 站內信~ 05/03 15:45 推 nien008: 05/03 15:52 就我的理解 老師是拿第一款來解釋沒錯~ 以下是我對老師所說的理解: 第一款 是因為之前已有實體判決確定 所以再有人針對同一案件起訴的話應該依照252第 一款下不起訴處分 然後這個處分 因為具有實質確定力 適用260 除非有左列兩款事項不得再行起訴 紀綱說原先的實質判決如果有新事實新事證出現 應該對原先的那個實體判決確定提出再審或非常上訴 而非跑260左列事項的新事實新證據再行起訴 不然就會違反一事不再理 這邏輯我懂 但這邊我就覺得有點困惑了 林鈺雄說1-4款有260適用 如果第一款新事實新證據出現應該跑再審、非常上訴 那依照252第一款下的不起訴處分什麼時候可以用260? 推 tttggg: 回29樓,感恩告知05/03 15:57 ※ 編輯: ChiehKuo (223.140.76.29), 05/03/2019 18:43:19 → bettybuy: 原PO不用想太多,紀綱反應這麼大應該是因為國考版之前曾 05/03 21:37 → bettybuy: 吵過紀綱的私事(就是補教名師性侵案啦)。其中諸多版友未05/03 21:37 → bettybuy: 求證的言論冷嘲熱諷等等,讓他後來還拍影片澄清,所以這05/03 21:37 → bettybuy: 次他看到別人轉貼的一部分原文才會PO臉書希望其他人可以05/03 21:37 → bettybuy: 解釋一下吧~05/03 21:37 → ChiehKuo: 沒聽說過這件事情耶 感謝b大安慰~05/03 21:54 推 jason88633: 比較訝異的是該臉書下方留言處一堆學生也跟著冷嘲熱05/03 22:57 → jason88633: 諷原po的提問,看來這些學生都天賦異稟...老師講一次05/03 22:57 → jason88633: 就通,其他人問問題都是__,實在沒必要.....05/03 22:57 推 jason88633: 往往法律對於一般人初次接觸的人本來就非常抽象,也05/03 22:59 → jason88633: 不是每個老師講解後學生就都能聽懂,聽不懂再聽一次05/03 22:59 → jason88633: 還是不懂的大有人在...05/03 22:59 ※ 編輯: ChiehKuo (223.140.76.29), 05/03/2019 23:19:59 → ChiehKuo: 感謝j大 其實我有點進去看那都是哪些人 看完之後我就完05/03 23:20 → ChiehKuo: 全不在意他們說什麼了xd05/03 23:20 → ChiehKuo: 我覺得 上課內容並沒有講到我糾結之處 老師的po文也沒05/03 23:27 → ChiehKuo: 有 Winter大的文章和回覆我寄去詢問的站內信才有QQ05/03 23:27 ※ 編輯: ChiehKuo (223.140.76.29), 05/03/2019 23:40:16 推 travelaway: 我現在才知道補教名師性侵案,不過紀反應也太大了……05/04 02:00 推 AirbusA350: 我去看了之後 我真的不懂反應這麼大是為甚麼? 不就是05/04 03:11 → AirbusA350: 尋常的詢問嗎 就算真的筆記做錯了也沒必要這樣 05/04 03:12 → AirbusA350: 就更不用說下面誇張的冷嘲熱諷留言了 ㄏ05/04 03:12 → ChiehKuo: 剛剛看到老師刪文了 然後新發了一篇 我覺得有可能是因 05/04 10:00 → ChiehKuo: 為樓上b大說的事件 加上不知道這板是個能讓考生發問的地 05/04 10:00 → ChiehKuo: 方 以為我是在找麻煩 才會這麼氣吧QQ 05/04 10:00 → ChiehKuo: 比較無言的是那些有批批踢帳號、有看到我原文還刻意去 05/04 10:03 → ChiehKuo: 底下留言酸的人 05/04 10:03 → wowisgood: 我比較好奇用1.5倍聽 可以聽清楚老師的話嗎 05/04 10:55 → wowisgood: 老師講話超快的耶XD 05/04 10:55 → jiunyug: 如果你是老師的學生,可以直接臉書先問他,說你查過還是 05/04 11:04 → jiunyug: 不懂,或者今天台中有讀書會,本來就可以提出問題當面問 05/04 11:04 → jiunyug: 他,版上反紀綱反的很嚴重,你丟上來,至少就我的感覺是 05/04 11:04 → jiunyug: 像公審老師教錯,他的學生來留言,也會被說是腦粉之類的 05/04 11:04 → jiunyug: … 05/04 11:04 那兩個方式對我來說行不通 。 我想我應該沒有義務繼續解釋為何在板上發問 就不繼續回覆相關質疑 謝謝 推 wenker: 我同意j大的看法,原po問課業沒錯,只是大家都誤解了,如05/04 11:33 → wenker: 果沒人出來清澄,一堆人就會出來跟風了,可以找找之前的05/04 11:33 → wenker: 解釋影片就會懂了05/04 11:33 ※ 編輯: ChiehKuo (49.159.126.85), 05/04/2019 12:58:35 推 bgrealman: 這裡本來就是可以發問的版面 為什麼會有公審老師的感覺 05/04 13:07 → bgrealman: 問個問題還要為某老師某作者的反應附負擔 也太妙XD 05/04 13:08 → bgrealman: 所以原po 不用在意太多!! 05/04 13:09 感謝B大安慰~ 推 bettybuy: 其實臉書跟PTT的回應都很(ry 但我自己猜紀綱是看到原PO 05/04 13:56 → bettybuy: 原本那篇一樓的回應,反應才這麼大吧哈哈 我也覺得紀綱 05/04 13:56 → bettybuy: 教得不錯,但旁觀看這事件覺得滿有趣的XD 原PO莫名掃到 05/04 13:57 → bettybuy: 兩邊的雷點(?) 總體來說根本與你無關啊XD 05/04 13:57 感謝b大 QQ 推 sonrisalsh: 板上反紀很嚴重?我怎麼感覺相反..很多推薦文不是? 05/04 14:14 → sonrisalsh: 反而持相反論點不多見?還是我錯過什麼.... 05/04 14:14 很多推薦文+1 推 newland: 這裡本來就是給考生問問題的地方 老師看到問題居然覺得 05/04 15:04 → newland: 被公審 XDDDDDDD 05/04 15:04 我下次問問題就多注意一下QQ 更新 感謝那位在新發文中替我打抱不平的網友 你真的很勇敢 謝謝 希望你會看到這段 ※ 編輯: ChiehKuo (223.140.76.29), 05/05/2019 06:13:59 ... <看更多>
突如其來的刑訴260ㄏㄏ 在 Re: [請益] 刑訴第252條各款於260之適用- 看板Examination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 引述《ChiehKuo ()》之銘言:
: 板友好,
: 我看紀綱刑訴今年課本C第67頁時發現有個地方跟林鈺雄教授、林俊益法官的教科書內
容
: 不一致
: 紀綱課本括號2寫252第1-4款不能用260(藍色筆記是上課時老師說的)
:
: 但是林俊益跟林鈺雄課本都說適用260
: 林鈺雄版本
:
: 林俊益版本
:
: 想請問為何會有這差異~
: 感謝~~
朋友貼了紀綱老師粉專的文給我看
才知道自己在本板上問的問題引起老師不滿、被老師截圖貼到粉專
我想自己有必要回覆一下:
謝謝老師的批評與指教
您說我「刑訴讀的不好,聽完課程也不太會再去聽一次,想一次,搞不好筆記還做的不完
整」
我確實第一次接觸刑訴 老師的課目前也還沒上完 還沒學好
於這方面確實有很多不足之處需要多多努力加強
跟老師說個抱歉
當時因為時間緊迫,我都是1.5倍速播放在聽,可能有漏聽的地方
然後因為刑訴上課其實是跳來跳去的
我一般會把可能需要再聽的地方先稍微註記一下堂數跟時間
但這次發問部分當下聽得懂就沒有註記
所以完全不知道我不懂的這個地方是第幾堂內容(我會再檢討一下自己上課方式)
為了節省一堂一堂分分秒秒的找的時間
我直接翻了林鈺雄教授跟林俊益法官的書來幫助自己理解
然後發現跟老師說的似乎有不一樣的地方
才跑上來發問
沒想到問個問題會造成老師的困擾跟引起不滿
再次跟老師道歉 不好意思
後來有位好心的板友st大跟我說是26堂後有去聽了幾次
我覺得自己聽得懂老師上課內容的邏輯
但還是不清楚為何看起來跟林鈺雄教授說法有異:
紀綱老師上課說的「252第一款因為曾有判決確定 就一事不再理了 就算有新事實新證據
應該提再審或非常上訴 而非走260」(這部分我聽得懂)
還有紀綱書上「縱使有新事實新證據,亦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但是
林鈺雄教授書上第二段寫:「因欠缺實體之訴訟要件(指252第1-4款)或所謂的實體條件
(指252第8-10款)或必要條件(指253,254)而不起訴者,則有實體確定力,因此,非
有第260條之兩款法定事由,不得再行起訴。」
內容說的「252第1-4款非有260之兩款法定事由,不得再行起訴」
應該就是指252第1-4款若有兩款法定事由 可以再行起訴吧(反面解釋?)
我只是想問清楚為什麼一個說可以 一個說不行而已 怕是自己哪裡沒想通
關於認為我是造謠、詆毀、其他補習班工讀生刻意放假新聞的部分
希望老師別誤會
我澄清一下
1.在原推文中我有說自己剛開始接觸
用意就是希望透過這個特別強調來讓其他版友知道我的見解很可能有誤
2.我花了高於原價的價錢買了目前缺貨的二手紀綱刑訴解題書
本人雖然沒上過其他刑訴,無從比較,但我在看老師課本不懂時有參考兩本教科書,發現
有些地方老師解釋的更清楚易懂,因此,決定要買哪本解題書前,我爬過不少文,大家推
薦的書不少,我還是決定買老師的解題書,且是用高於原價的價格購買二手書
以上兩件事情應該多少可以證明我並非工讀生、競爭對手刻意散佈謠言、詆毀等等的吧
我認為
網路上文章就是這樣
覺得有疑問的地方才會發文問
覺得好的地方通常不會特地發文講
對於自己發問會引起老師不滿發文我也滿意外的
也感到抱歉
最後,感謝幾位網友替我說話,
也希望某幾位網友自重
不要再做沒必要的人身攻擊
相信這應該也不是紀綱老師的用意
謝謝
更新
感謝那位在新發文中替我打抱不平的網友
你真的很勇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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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159.126.8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56863954.A.7CF.html
※ 編輯: ChiehKuo (49.159.126.85), 05/03/2019 14:43:31
跟林鈺雄教授書上似乎見解不同才是我困惑的
點 謝謝g大
聞
就我的理解
老師是拿第一款來解釋沒錯~
以下是我對老師所說的理解:
第一款 是因為之前已有實體判決確定 所以再有人針對同一案件起訴的話應該依照252第
一款下不起訴處分
然後這個處分 因為具有實質確定力 適用260 除非有左列兩款事項不得再行起訴
紀綱說原先的實質判決如果有新事實新事證出現
應該對原先的那個實體判決確定提出再審或非常上訴
而非跑260左列事項的新事實新證據再行起訴
不然就會違反一事不再理
這邏輯我懂
但這邊我就覺得有點困惑了
林鈺雄說1-4款有260適用
如果第一款新事實新證據出現應該跑再審、非常上訴
那依照252第一款下的不起訴處分什麼時候可以用260?
我想我應該沒有義務繼續解釋為何在板上發問
就不繼續回覆相關質疑 謝謝
更新
感謝那位在新發文中替我打抱不平的網友
你真的很勇敢
謝謝
希望你會看到這段
※ 編輯: ChiehKuo (223.140.76.29), 05/05/2019 06: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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