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綜藝天王槓上里長】
綜藝天王吳宗憲幾日前以通訊軟體PG Talk的執行長身分,捐出11萬份的快篩試劑、並會發送到全國里長辦公室。然而若里民想要使用快篩的話,必須至PG Talk上進行實名制登記、給身分證資料才可以領取快篩,這樣的行為引發個人隱私以及吳宗憲是否以善心包裝行銷的疑慮。新北市永和區安和里里長鄧長安便架設網站堅決表示不願「免費當打工仔」,並以「空手套白狼」、「空頭支票」形容吳宗憲的行為,而隨後吳宗憲揚言喊告。究竟是告什麼,吳宗憲以及他的律師還沒有說得很清楚,不過就里長所說的這些話,是否有可能構成刑法第310條的誹謗罪呢?
🎸【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以及第311條的阻卻違法事由】
刑法第310條規定,誹謗罪是「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但是在第311條規定了一些阻卻違法事由,如:若是以「善意」發表言論,為自己辯護、自我保護、對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等等,即便有符合第310條-行為人是想要讓很多人知道,而傳遞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事情-也會因為第311條所列的各款事由,讓行為人不會受誹謗罪的處罰。
然而,第311條仍然有一些構成要件需要特別說明一下:如上述的「善意」,指的是只要行為人不是以傷害他人為唯一目的就可以;「可受公評之事」,原則上與公益有關的事項都屬於可受公評之事的範圍中。
🎸【里長說的話是否對綜藝天王構成誹謗呢?】
是否構成誹謗,涉及一個人所說的話是否應該要被禁止,也就是會涉及到言論自由的問題。也許是因為過去戒嚴時期下,言論自由深受限制,所以我們現今擁有的言論自由,顯得十分珍貴。在我國釋字中,都提到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等功能,是民主社會當中不可或缺的,故應該要給予最大程度的保障(釋字第509號、第644號)。也因此在我國實務判決上,對於誹謗罪多採取寬鬆的認定方式,也就是說,法院大多會尊重人民的言論自由而判發言人無罪。
回到本案,里長說綜藝天王是為了自己的事業才做善事、「空手套白狼」、有可能吳宗憲最後雙手一攤變成一張空頭支票,照上述來說,里長應該是因為擔心自己和里民被騙才會這樣說的,應該可以認為里長是「善意」;而與快篩試劑相關的應該是「可受公評之事」也沒問題,所以在本案中,里長為了要讓這件事情讓更多人知道而架設網站,寫了足以損害綜藝天王的名聲,依照實務上的寬鬆認定,應可以因為第311條「可受公評之事」之款阻卻誹謗罪成立。
https://tw.appledaily.com/entertainment/20210621/YNWA4E2EX5GL3KGP5BRHV72FOU/
空頭支票刑法 在 林于凱 高雄市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準市長韓國瑜,別再開空頭支票了!
韓國瑜先前信口開河,說要不惜代價讓迪士尼進駐,完全沒有可行性評估,事後果然跳票。結果韓國瑜沒有記取教訓,昨天再提出要發展賽馬產業的構想,但賽馬完全違反我國法律,韓國瑜難道不知道?
賽馬本身是一種賭博,目前《觀光賭場管理條例》草案目前根本尚未在立法院審查通過,《動物保護法》也規定不得以賭博為目的利用動物進行競技行為,韓國瑜曾任立法委員,對於相關法律應有基礎認識,為何執意要接連開出一定跳票的違法政策支票?難道這不是蓄意欺騙民眾嗎?
而且賽馬在訓練或比賽時,都有馬匹重傷甚至死亡的事件發生,對賽馬業者是財產折損,對於騎師是喪失具有感情的賺錢工具、夥伴,對於受傷的馬匹則是巨大的疼痛和無法理解的驚恐,這種傷害動物賺錢的方式缺乏正當性。
高雄一定要用這種方式賺錢嗎?明明,高雄擁有豐富的自然與文化資產,韓國瑜卻只會蓋賭場、挖外海石油,現在又要搞賽馬,看起來完全不懂高雄,政策也跟高雄人的生活缺乏連結。
後勁五輕原廠址其實很適合發展工業遺址的觀光、以及對於石化工業污染場址環保技術生態復原的示範區、或是發展成為綠色產業研發基地,這些都是較符合後勁五輕在地的歷史脈絡而衍生出的產業型態,讓國外對工業轉型有興趣的業者到高雄知道要到後勁去看這些產業轉型的案例。
後勁五輕是在地居民花了三十年,辛苦抗爭爭取成功而來,韓市長在規劃上,應該要對於整個大高雄發展有一個藍圖,考量在地特性及在地人的需求,而不是繼續選前未經評估就開空頭支票的方式。
高雄接下來的產業轉型至關重要!請韓市長真的要好好的想一想,考量高雄的城市發展脈絡來規劃未來的市政願景,而不是把其他城市的模式直接複製貼上。
【延伸閱讀】
台灣防止虐待動物協會 針對「境外賽馬」列入運彩發行標的之聲明
http://j.mp/2PS4qGY
空頭支票刑法 在 阿扁們俱樂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第九條第二款前段規定,「戒嚴時期戒嚴地域內經軍事審判機關審判之非現役軍人刑事案件已確定者,於解嚴後不得向該管法院上訴或抗告。」於2013年8月修正為「有再審或非常上訴之原因者,得依法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仍維持「判決確定者,不得上訴或抗告」。此一修正案,看在戒嚴時期的政治受難者眼裡,有如又受到一次政治迫害!
「戒嚴時期台灣政治受難者關懷協會」秘書長蔡寬裕表示,戒嚴時期受到軍法審判的政治受難者,應恢復其與一般公民的所有權利,包括司法權。就算如此,推動《國安法》修正能讓當時受到軍法審判的政治受難者可以突破《戒嚴法》而得以重獲上訴權(依照當時受軍法審判案件,現在都納為刑法),而「刑事訴訟法」中的「上訴權」乃依照「當事人主義」,上訴需由當事人提出。當時的受難者如遭「槍決可也」、「死刑可也」或「極刑可也」的判定,如何親自上訴?就算非遭死刑判決,時日已久,當時因非軍人受軍法審判的受難者多已老故,又何能上訴?或者仍在世者年事已高,記憶與健康已不復當年,如何為自己辯護?且,當時無需證據就能判決有罪,現在如何再提出證據證明自己清白?
今(15)日正值解嚴30週年,蔡寬裕理事長仍為《國安法》九條二在奔走。自上一屆立委會期中,便尋求民進黨籍立委鄭麗君、顧立雄與尤美女等人的支持,希望能解決戒嚴時期受到軍事政治審判的受難者身上所背負的「罪名」。蔡秘書長提出,與其將不得上訴修正為不實際的上訴辦法,為何不提請總統特赦?更何況,在2000年頒布的《戒嚴時期人民權利受損回復條例》中,須經「無罪」認定才可行,然而現在所有的受難者仍是有罪之身,這有如是開了一張無法兌現的空頭支票。
結合三個戒嚴時期受難者組織(「戒嚴時期台灣政治受難者關懷協會」、「台灣地區政治受難人互助會」、「五十年代白色恐怖案件平反促進會」),受難者要求三個重點:一、清除戒嚴時期判決至今,法律上仍為有罪之罪名;二、將「補償」改為「賠償」,與「二二八賠償條例」共同具備相等的法律位階;三、發還沒收的所有財產:依照國防部當年的沒收清冊,被沒收財產目前公告現值,總計有340億,除處分了45億外,其餘仍歸屬國產局;如能發還,不僅不會影響任何國家財務負擔,受處分部分以公債代償,也可保障受難者本該擁有的財產所有權利。
針對提請總統為政治受難者頒布「特赦令」,司法院回應,用行政權推翻司法權,這樣會違反三權分立。然而當時的時空背景,皆為政治審判,幾乎不是單純的「司法案件」。對於這樣的爭議,法務部長邱太三表示,政治案件應由政治解決。對於提請總統頒布特赦,法務部態度樂觀。
「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蔡秘書長在爭取政治犯的司法權過程中,對於當事人取得政治檔案同時,遭受到《檔案法》的阻擋相當感嘆。另外,台灣民主化多年,政權轉移成為常態,但卻無法將過去迫害的威權象徵移除,對於親歷迫害的受難者而言,情何以堪?更說到當年不公的審判無法平復,轉型正義的路仍長。目前值得安慰的是,當初曾關心受難者司法權益的文化部長鄭麗君研議推動「中正紀念堂」轉型計畫,以及目前也積極處理「不當黨產」的顧立雄主委,蔡寬裕秘書長對此仍懷抱期待與寄望。
現值立法院臨時會期,蔡理事長從本屆立委上任後,不時期待立法院能將《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修正案排入議程。如能順利通過,未來有關於「政治檔案」、「清除威權象徵、保存不義遺址」以及戒嚴時期政治受難者的權利剝奪問題,才能一一獲得平復與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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