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興空難至今,超過一個月了。
後續發展也已不再是新聞的焦點。
飛安會宣布了初步調查的結果;
航空公司也決定了賠償的方案。
就這個案子,還有什麼值得説的嗎?
把責任往眾矢之的的航空公司、已經無法為自己辯解的機師身上一丟;
或直接歸咎於天候,似乎是最有可能的結論吧!
造成這個悲劇的原因,在每個環結的選擇和決定,
都促成了最後的結局。各種其實沒有發生的「如果⋯」,
當然不能改變已經發生的事;但如果在事發之前的某些轉折,
是因為相關單位違反了作業規定呢?
以下我要揭露的,是在一個月前就已經初露端倪,
但在民航局和空軍纏夾不清的拉扯中,被遮蓋了的真相。
在説明這個過程之前,
我要先鄭重致歉:
事發之初,我收到澎湖郷親和航空站人員的陳情,
的確是搞錯了跑道的數目。
最糟糕的是,因為這個錯誤,似乎也令部分朋友就這樣不願意認真看待我所追出來的「責任」;這才是最讓我難過,更覺得有負所託之處。
有幾次想要放棄追查,但研究室的同事不容許我退卻;尤其一位還是澎湖子弟。
還是進入正題吧:
7.23事發前的18:30,立榮647和復興222兩架航機先後向高雄進場台提出改從02方向降落的要求。
民航局高雄進場台把航機要求轉知馬公塔台;馬公塔台將要求回報馬公機場空軍高勤官。
高勤官並未同意轉從02進場的要求;10分鐘後,空軍告知㙮台,塔台告知航機:
能見度改善。
立榮、復興取消改由02進場的請求;先後從20方向降落。
接下來發生的事,就不必再贅述了。
要先強調:復興機師提出申請時,02方向的順風風速並未超過法國原廠認証ATR72-500的上限。
問題如下:
1.
依規定,這兩架「在空機」轉換進場方向的申請,馬公塔台需不需經過空軍同意?
2.
依規定,如果需要經軍方同意;在當天既沒有戰備,攔截網、攔截索都已降下的情況,空軍高勤官有沒有權限不同意塔台的要求?
如果這兩個問題的答案都是否定的,那麼是不是有可能立榮和復興這兩架航機,就可能在18:00之後由02進場?是不是接下來的故事就可能不一樣了?
請注意,我的前提是「依規定」;如果沒有人違反規定,以上假設就毫無意義了。
大家在新聞上都看到,
民航局説:依照「協議」,馬公機場更換跑道的申請,必須軍方同意。
空軍説:依照「協議」,馬公機場在非「天駒」戰備期間,更換跑道的申請,毋需軍方同意。
這兩個單位都只挑了減輕自己責任的論點來說!
空軍先拿出馬公基地勤務隊和馬公塔台簽的「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馬公航空站使用馬公基地協議書」的第七條,來証明以空難當時的狀況,馬公塔台根本不必回報空軍高勤官。
民航局馬上又拿出空軍四四三聯隊、戰術管制聯隊、通信航管資訊聯隊和民航局飛航服務總台所簽,顯然位階較高的「有關馬公基地工作協議書」來証明:在空難當時的狀況,馬公機場更換跑道必須經過軍方同意。
你以為軍方這樣就認輸了?才不!
空軍説了,如果是「更換跑道(方向)」的申請,就如民航局所言;但當時提出的是「反跑道」進場,兩份協議皆未規範。所以就得回到民航局和空軍司令部(位階又更高了)所訂的「飛航管理程序(ATMP)」第五節「跑道之選擇」的規定。按規定,這種情形不必空軍同意。
在反覆追問之後,民航局終於承認:
「依規定」,高雄進場台和馬公塔台應該直接處理立榮、復興「反跑道」進場的申請;根本無需向空軍高勤官回報!至於為什麼會不按章行事?「因為大家都忘了確實的規定是什麼!」
民航局未依規定;空軍也一樣違反規定。
「依規定」,空軍高勤官荊上校不應接受馬公塔台的申請;可他不但接受了申請,還逾越權限擱置了這個申請。為什麼?「因為他是好意,比較熱心!」
兩個單位為了証明延遲「反跑道」進場的申請,讓復興222失去了可能躲過死亡的責任不在自己,不但事後翻箱倒櫃找有利於己的檔案;而且面對質疑也都不夠坦誠。
民航局原本甚至把責任全盤推給空軍;在我反覆追問後,才承認違反了規定;但特別強調是因為「以前就這樣、大家都這樣」!
我花這麼多心力耙梳事件過程,並不是為了把責任全丟在這兩個單位頭上。
但飛安會的調查報告會寫到這一段嗎?
航空公司道歉並訂出了賠償金額;但如果空軍和民航局也都有責任,他們承認了嗎?
為了彌補未遵守規定的過失,表示了什麼嗎?
更重要的是,面對責難眼光的正副機師的家人、死傷乘客和他們的親人、澎湖西溪村的村民,都有權利知道真相:
在各種「如果⋯就不會⋯」的假設中,有一個「如果」是:
如果他們遵守作業規定,可能就⋯
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