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 G8 房客可不可以把他轟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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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安安,好幾個禮拜沒見了,是不是沒有純法律吸所以毒癮發作痛苦不堪呢?
我這不就來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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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如果你是房東,不幸把房子租給一個 G8 房客,這傢伙每天晚上都在大吵大鬧,鄰居賭爛到爆;某天晚上房客又搞事,你被 call 過去看狀況,不看還好,一看發現好好的房子被房客弄成鬼屋。
這時候你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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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房東,你可以
一般來說,在租約到期之前,房東不能隨便把訪客趕出去。
通常租屋契約會規定一些可以提前解約的條件,像是房客租屋公約(太吵太髒),房東可以要求房客搬離、或者物品損毀房東不願修理,房客可以無條件終止契約等等。
問題來了,房客真的很 G8,房東依要解除契約以後,房客賴皮不走怎麼辦呢?這個時候,房東最好先寄送存證信函,或請律師發律師函給房客(並作為存證),避免更多不必要的糾紛。之後在契約訂立時記得直接註明「強制執行條款」,房客如果賴著不走可以直接給法院強制執行,不用浪費時間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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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房東,你不可以
房東通常都有租屋處鑰匙,在房客不搬走的時候,可能會想說雇用清潔公司直接進屋清空,又或者直接斷水斷電,但這些行為都是違法的哦。
針對自行進屋來說,因為房子已經是房客承租並且支配的領域,隨意進入有可能觸犯刑法的侵入住居罪、東西不見時更有可能被房客直接提起竊盜的訴訟;斷水電雖然不會有侵入住居的問題,可是妨礙了房客權利的行使,也是有構成刑法強制罪的可能,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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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約到期房客不搬走存證信函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想跟大家分享一個蠻實用的法律常識:租賃契約載明租約到期後,房客如未搬遷,留置的物品視為同意房東以廢棄物處理。結果,租約到期或終止後房客不搬走,或不知去向,留置的物品房東真的可以當廢棄物處置嗎?
實務上曾經出現一個案例,一個工廠承租人因為經營不善好幾個月未繳房租,且處於停工狀態,但工廠內留置著營業用的機器。房東寄發存證信函終止契約後,就逕自將工廠內的機械請回收業者處理掉,因為租賃契約載明契約終止或到期後,如房客未搬遷,視為同意房東將留置物品作廢棄物處理。
結果,後來房客對房東提起損害賠償的訴訟,高院判決房東應賠償房客一百多萬元(看來是很值錢的機器)。
怎麼會這樣呢?
民法有一個誠信原則的帝王條款(148):「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當時那個判決裡面,法官提到,從該機器的價值來看,很明顯可以知道房客並沒有把留置的物品當廢棄物的意思,因此認定房東不能光以契約的約定就處置掉房客的物品,還是要以實際的狀況來認定。
我想很多房東應該不能接受這個理論,畢竟,光是少收的房租就夠讓人火大了,居然還要賠償房客的損失。
實務上也曾經看過房東因為逕自斷水斷電,或換鎖遭到以強制罪起訴的。
所以一直念茲在茲的,還是希望大家在簽訂租賃契約時,能夠花幾千元去公證,並一定要特別請公證人註明「逕受強制執行事項」,在房客未繳租金及拒絕搬遷時,可以直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否則光是,起訴請求欠繳租金及遷讓房屋的訴訟成本,動則十幾萬到幾十萬,勞民傷財。
根本上,算一種保險的概念。
沒有公證,真的遇到賴皮的房客,有時寧願花點搬遷費送神,也會比好好打完一個遷讓房屋並強制執行的訴訟划算。
這是另一個避險的概念。
提供給大家參考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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